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57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600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76593.7
申请日:2013-08-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芳
合议组组长:徐卫锋
参审员:张文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0354,G10L1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76593.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CN1470975A,公开日期:2004年01月28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唇形输入信息;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10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3)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CN202801140U,公告日期:2013年03月20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笔输入信息或唇形输入信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4)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10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第一输入方式获得第一输入信息,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为语音输入方式,所述第一输入信息为语音输入信息;
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与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不同;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笔输入信息或唇形输入信息;
通过语音识别引擎识别所述第一输入信息,获得第一执行信息;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
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M个对象,所述第二执行信息对应N个对象;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M个对象、所述第二执行信息对应的N个对象和预设的规则来确定目标对象;所述M和所述N为正整数;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将所述M个对象和所述N个对象做取交集处理或者将所述M个对象和所述N个对象做取并集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为唇形图像输入方式;所述第二输入信息为唇形输入信息;所述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包括:
对摄像机采集到的唇形输入信息进行识别处理,获得与所述唇形输入信息对应的文字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位置的环境声音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如果是,则启动所述第二输入方式对应的采集单元,进入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取第二输入信息的步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一个或多个对象,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对象;
根据所述目标确定信息,从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对象中确定出目标对象。
6.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输入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第一输入方式获得第一输入信息,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为语音输入方式,所述第一输入信息为语音输入信息;
第二输入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与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不同;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笔输入信息或唇形输入信息
第一执行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语音识别引擎识别所述第一输入信息,获得第一执行信息;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
第二执行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
目标对象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对象确定模块包括:
对象获取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M个对象,并确定所述第二执行信息对应的N个对象;
目标对象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M个对象、所述第二执行信息对应的N个对象和预设的规则来确定目标对象;所述M和所述N为正整数;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将所述M个对象和所述N个对象做取交集处理或者将所述M个对象和所述N个对象做取并集处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为唇形图像输入方式;所述第二输入信息为唇形输入信息,则所述第二执行信息获取模块包括:
执行信息获取子模块,用于对摄像机采集到的唇形输入信息进行识别处理,获得与所述唇形输入信息对应的文字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在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前,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当前所处位置的环境声音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单元启动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启动所述第二输入方式对应的采集单元。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所述目标对象确定模块包括:
对象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对象;
目标对象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确定信息,从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对象中确定出目标对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11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包括:在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并删除特征“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笔输入信息或唇形输入信息”,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6作对应修改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7,还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语音特征和字型特征是并列的关系,由语音特征确定一个集合,由字型特征确定另一个集合,然后两个集合取交集得到候选集合进行显示,即需要同时利用两个特征进行筛选,而且两个特征均不能直接得到最终结果。在对比文件3中手势加开窗帘的语言都是等同的叠加,即两种信息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不存在递进的关系。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第一输入方式获得第一输入信息,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为语音输入方式,所述第一输入信息为语音输入信息;
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与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不同;
通过语音识别引擎识别所述第一输入信息,获得第一执行信息;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手势输入信息、激光笔输入信息或唇形输入信息。
7.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输入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第一输入方式获得第一输入信息,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为语音输入方式,所述第一输入信息为语音输入信息;
第二输入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与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不同;
第一执行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语音识别引擎识别所述第一输入信息,获得第一执行信息;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
第二执行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
目标对象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7、8、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4、6、8、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2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一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另一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3)权利要求7-11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笔划“撇、竖”均是对输入语音“wo”的进一步筛选。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一样都需要第一执行信息和第二执行信息共同进行筛选才能获得最终结果。此次复审通知书并未采用对比文件3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在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唇形输入信息”,删除原权利要求6,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通过上述这种语音和唇形结合识别目标对象的方式,用户只需要做一种输入动作(即说话)就能够同时进行语音输入信息和唇形输入信息的输入,这不仅节省了用户的时间资源,同时这种方式在嘈杂的环境中同样适用,从而大大增加了在嘈杂环境下识别目标事物的准确性。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2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也仅是根据语音结合手势信息或者语音结合手写进行识别,而并不会想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一种输入动作(即说话),就能同时进行两种信息输入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的第一执行信息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第一集合,本申请的第二执行信息也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第二集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案是根据语音识别得到文本信息,一个文本是一个句子、一个段落或者一个篇章,即本申请中第一执行信息包括成句或成段的多个字符,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对比文件2的第一集合是包括多个同音的单个字符,不同于本申请的文本信息,第二集合是包括多个字型类似的单个字符。
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第一输入方式获得第一输入信息,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为语音输入方式,所述第一输入信息为语音输入信息;
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与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不同;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唇形输入信息;
通过语音识别引擎识别所述第一输入信息,获得第一执行信息;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
“6.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输入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第一输入方式获得第一输入信息,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为语音输入方式,所述第一输入信息为语音输入信息;
第二输入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与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不同;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包括唇形输入信息;
第一执行信息获取模块,用于通过语音识别引擎识别所述第一输入信息,获得第一执行信息;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
第二执行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
目标对象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2:CN1470975A,公开日期:2004年01月28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汉字输入方法和在信息设备中使用的汉字输入系统,并具体如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24,说明书第7页第4行-第9页第24行,图1-2):第一输入装置1,用于输入欲输入汉字的语音特征,并将其输出到语音识别装置3上;语音识别装置3用于对来自第一输入装置的语音特征进行识别,并将结果输出到汉字特征处理装置5上(相当于通过第一输入方式获得第一输入信息,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为语音输入方式,所述第一输入信息为语音输入信息;通过语音识别引擎识别所述第一输入信息,获得第一执行信息)。语音识别装置每次接收到用户的语音输入时,都会调用识别过程,这个过程每次识别的结果都是这个发音的一个固定的字(相当于所述第一执行信息为与所述语音输入信息对应的文本信息)。
第二输入装置2,用于输入所述欲输入汉字的N(N=1到M,N、M为正整数)个字型特征,并将其输出到字型识别装置4上;字型识别装置4用于对来自第二输入装置2的字型特征进行识别,并将结果输出到汉字特征处理装置5上(相当于通过第二输入方式获得第二输入信息,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与所述第一输入方式不同;对所述第二输入信息进行处理,获得第二执行信息)。
汉字特征处理装置5,用于对分别来自语音识别装置3和字型识别装置4的输出结果进行整合,根据所述语音特征和/或N个字型特征从所述字库装置的字库中选择出一个包含欲输入汉字的汉字集,并将其输出到显示装置(相当于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
例如,用户在输入“wo”的同时,如果还通过笔输入了笔划 “撇”,则系统会将语音为“wo”且所有第一笔是撇的汉字给出即“我 倭”,如果用户随即又输入了一个“竖”,则系统则会自动将“倭”选中(相当于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与所述第二输入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描述信息;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所述信息设备是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笔记本电脑、台式PC之一(相当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在于:第二输入信息包括唇形输入信息。由于在说话同时伴随着唇形动作,即唇形也是常用的可以表达语义的方式,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结合用户输入语音和手写两种方式提高识别效率,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语音输入和唇形输入,即设置第二输入信息包括唇形输入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1)和(2),除二者相同的技术特征外,技术方案(1)还包括技术特征(1)“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将所述M个对象和所述N个对象做取交集处理”,技术方案(2)还包括技术特征(2)“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将所述M个对象和所述N个对象做取并集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8-9,说明书第7页第4-19行、第11页第12-24行,图1、5):所述字库装置至少包括第一字库和第二字库,其中第一字库的汉字带有语音特征,第二字库的汉字带有字型特征;根据语音特征从所述第一字库中选出符合该语音特征的汉字的第一集合,并根据N个字型特征从所述第二字库中选出符合该字型特征的汉字的第二集合,对所述第一集合和第二集合进行求交运算,并将作为交集的结果的候选汉字集合输出到所述显示装置(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M个对象,所述第二执行信息对应N个对象;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包括: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M个对象、所述第二执行信息对应的N个对象和预设的规则来确定目标对象;所述M和所述N为正整数)。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对所述第一集合和第二集合进行求交运算,并将作为交集的结果的候选汉字集合输出到所述显示装置(相当于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将所述M个对象和所述N个对象做取交集处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2),基于语音和笔划来获得结果时,从效率角度出发,通常会将两种输入方式做并集处理,是本领域惯用的匹配规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由于在说话时伴随着唇形动作,即唇形也是常用的可以表达语义的方式,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第二输入方式为唇形图像输入方式;所述第二输入信息为唇形输入信息,相应的对摄像机采集到的唇形输入信息进行识别处理获得与所述唇形输入信息对应的文字信息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使用语音信息产生控制命令时,环境噪声对其通常会产生很大影响,而通常情况下,通过判定环境声音如果过于嘈杂,影响语音识别的准确度时,通常会进一步启动第二输入方式确定目标对象提高识别准确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例如,用户在输入“wo”的同时,系统将会列出“wo”的所有同音汉字“我 沃 握 卧 窝 斡 蜗 渥 幄 涡 挝 倭”,如果还通过笔输入了笔划 “撇”,则系统会将语音为“wo”且所有第一笔是撇的汉字给出即“我 倭”,如果用户随即又输入了一个“竖”,则系统则会自动将“倭”选中(相当于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一个或多个对象,所述第二执行信息为目标确定信息;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和所述第二执行信息确定目标对象,包括:根据所述第一执行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对象;根据所述目标确定信息,从所述第一执行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对象中确定出目标对象)。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6-10
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5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结合用户输入语音和手写两种方式提高识别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两种输入方式来提高识别效率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它公知的识别方式来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手写方式是惯用手段,而唇形识别也属于常见的内容识别方式,同时由于用户输入语音同时自然伴随对应的唇形特征,即说话一个动作包含语音和唇形两个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唇形输入替换对比文件2的手写方式。
(2)首先,文本不仅仅包括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句子、段落或者篇章,汉字也属于文本的一种,即“第一执行信息”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次,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中用户输入的笔划用以确定目标汉字,由此可见,“第二执行信息”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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