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32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592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19977.0
申请日:2016-12-08
复审请求人:广东药科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京晶
合议组组长:何瑜
参审员:田丽丽
国际分类号:A61K47/42,A61K47/36,A61K9/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19977.0,名称为“一种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药科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08日提交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其特征是,其为纳米微球,以玉米醇溶蛋白为核,外部包裹蛋白质-多糖质静电复合物作为壳体,所述的纳米载体为光滑或比较光滑的球形,平均粒径范围在150~350nm,多分散性指数PDI为0.1~0.3,其由以下方法制备而成: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将玉米醇溶蛋白溶解乙醇-水溶液中,然后边搅拌边分散到pH2.0~4.0的酸性水中,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的乙醇-水溶液﹕酸性水的体积比范围为1:3~1:10,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搅拌3~5min,均匀后蒸发去除乙醇,而后补充酸性水至蒸发前的体积,得到纳米载体粒径为60~80nm的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
(2)制备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分别配制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浓度分别为0.1%~0.2%,然后将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混合,使最终的多糖-蛋白质混合液中多糖﹕蛋白质的质量比为1:9~9:1,将混合溶液的pH调到pH4.0~6.0,此时蛋白质与多糖发生静电相互作用形成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
(3)制备纳米载体:将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分散到蛋白质-多糖混合溶液中,混合的体积比1:1~1:3,将形成的复合纳米载体分散液经冷冻干燥或喷雾干燥制得纳米载体粉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其特征是,所述多糖采用阴离子多糖,包括但不限于果胶、海藻酸钠、黄原胶、卡拉胶和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所述蛋白质采用线性分子构象的蛋白质,包括但不限于酪朊酸钠和明胶中的一种。
3. 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将玉米醇溶蛋白溶解乙醇-水溶液中,然后边搅拌边分散到pH2.0~4.0的酸性水中,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的乙醇-水溶液﹕酸性水的体积比范围为1:3~1:10,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搅拌3~5min,均匀后蒸发去除乙醇,而后补充酸性水至蒸发前的体积,得到纳米载体粒径为60~80nm的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
(2)制备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分别配制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浓度分别为0.1%~0.2%,然后将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混合,使最终的多糖-蛋白质混合液中多糖﹕ 蛋白质的质量比为1:9~9:1,将混合溶液的pH调到pH4.0~6.0,此时蛋白质与多糖发生静电相互作用形成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
(3)制备纳米载体:将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分散到蛋白质-多糖混合溶液中,混合的体积比1:1~1:3,将形成的复合纳米载体分散液经冷冻干燥或喷雾干燥制得纳米载体粉末。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多糖采用阴离子多糖,包括但不限于果胶、海藻酸钠、黄原胶、卡拉胶和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所述蛋白质采用线性分子构象的蛋白质,包括但不限于酪朊酸钠和明胶中的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步骤(3)中,所述纳米载体的平均粒径为150~350nm,纳米载体粒径的多分散性指数PDI为0.1~03。
6.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作为溶于乙醇的小分子药物载体的应用。
7.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作为能溶于乙醇的食品生物活性成分或植物化学物的载体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对比文件1(CN105682646 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口服药物递送的新型核-壳纳米颗粒,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制备玉米醇溶蛋白-酪蛋白纳米颗粒的方法,将来自玉米的15mg白玉米醇溶蛋白(F6000级)溶解于2ml90%EtOH中,以使得总浓度为0.5%(w/v)。将全反式视黄酸(ATRA)从1mg的最佳浓度的贮存溶液添加到该乙醇溶液。在探头式声处理下将有机相逐滴添加到包含0.15%(w/v)β-酪蛋白(Sigma目录号#C6905)的0.1M柠檬酸盐缓冲溶液中。可在该步骤期间任选地添加稳定剂(例如,0.1%w/v的阿拉伯树胶),或在逐滴添加有机相之前任选地将稳定剂(例如,0.1%w/v的阿拉伯树胶)添加到0.1M柠檬酸盐缓冲液中。将探头式声处理设定为38%振幅,持续10分钟(10sec开且1sec关循环)。将玉米醇溶蛋白-酪蛋白分散体放置在磁搅拌器下(300rpm),持续4小时,以使EtOH蒸发。另外,使用Millipore离心过滤器(MWCO5-10kDa;40,000rpm,持续60分钟)分离纳米颗粒,并利用移液管用DIH2O和/或pH7.0的PBS洗涤数次。最后,添加冷冻保护剂(海藻糖)并随后放置于-80℃,然后在-105℃/100mTorr真空冻干48小时。表2中还公开了制得的纳米颗粒的参数,粒径为121.5±3.67,PDI为0.103±0.021(参见实施例1、表2)。根据上述描述,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玉米醇溶蛋白-酪蛋白纳米颗粒,并且其中任选的加入阿拉伯树胶,形成以玉米醇溶蛋白为核的核-壳纳米颗粒。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纳米颗粒是不同pH、一定的蛋白-多糖质量比、体积比等制备参数下制得。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具体的制备工艺下的纳米颗粒。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总体制备思路的基础上,具体选择各步骤和参数是其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未记载筛选所述制备参数的实验记录,也未记载其选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的制备方法,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总体指标思路的基础上,具体选择各步骤和参数是常规技术手段且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7分别请求保护所述载体作为溶于乙醇的小疯子药物或食品生物活性成分或植物化学物的载体的应用。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负载药物反式视黄醇以及β-胡萝卜素等成分,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药科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其修改在于:在原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多糖和蛋白质的具体选择,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4中的“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为“选自”,适应性的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其特征是,其为纳米微球,以玉米醇溶蛋白为核,外部包裹蛋白质-多糖质静电复合物作为壳体,所述的纳米载体为光滑或比较光滑的球形,平均粒径范围在150~350nm,多分散性指数PDI为0.1~0.3,所述多糖采用阴离子多糖,选自果胶、海藻酸钠、黄原胶、卡拉胶和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所述蛋白质采用线性分子构象的蛋白质,选自酪朊酸钠和明胶中的一种,其由以下方法制备而成: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将玉米醇溶蛋白溶解乙醇-水溶液中,然后边搅拌边分散到pH2.0~4.0的酸性水中,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的乙醇-水溶液﹕酸性水的体积比范围为1:3~1:10,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搅拌3~5min,均匀后蒸发去除乙醇,而后补充酸性水至蒸发前的体积,得到纳米载体粒径为60~80nm的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
(2)制备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分别配制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浓度分别为0.1%~0.2%,然后将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混合,使最终的多糖-蛋白质混合液中多糖﹕蛋白质的质量比为1:9~9:1,将混合溶液的pH调到pH4.0~6.0,此时蛋白质与多糖发生静电相互作用形成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
(3)制备纳米载体:将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分散到蛋白质-多糖混合溶液中,混合的体积比1:1~1:3,将形成的复合纳米载体分散液经冷冻干燥或喷雾干燥制得纳米载体粉末。
2.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将玉米醇溶蛋白溶解乙醇-水溶液中,然后边搅拌边分散到pH2.0~4.0的酸性水中,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的乙醇-水溶液﹕酸性水的体积比范围为1:3~1:10,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搅拌3~5min,均匀后蒸发去除乙醇,而后补充酸性水至蒸发前的体积,得到纳米载体粒径为60~80nm的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
(2)制备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分别配制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浓度分别为0.1%~0.2%,然后将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混合,使最终的多糖-蛋白质混合液中多糖﹕蛋白质的质量比为1:9~9:1,将混合溶液的pH调到pH4.0~6.0,此时蛋白质与多糖发生静电相互作用形成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
(3)制备纳米载体:将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分散到蛋白质-多糖混合溶液中,混合的体积比1:1~1:3,将形成的复合纳米载体分散液经冷冻干燥或喷雾干燥制得纳米载体粉末。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多糖采用阴离子多糖,选自果胶、海藻酸钠、黄原胶、卡拉胶和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所述蛋白质采用线性分子构象的蛋白质,选自酪朊酸钠和明胶中的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步骤(3)中,所述纳米载体的平均粒径为150~350nm,纳米载体粒径的多分散性指数PDI为0.1~03。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作为溶于乙醇的小分子药物载体的应用。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作为能溶于乙醇的食品生物活性成分或植物化学物的载体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玉米醇溶蛋白-酪蛋白纳米颗粒,阿拉伯胶仅作为稳定剂、海藻糖仅作为冷冻保护剂,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并且并未与酪蛋白结合形成静电复合物;②本申请在pH=4.0-6.0条件下形成了蛋白-多糖静电复合物,使得该纳米载体的颗粒分散液在酸性至中性pH范围内都有极好的稳定性及优异的热稳定性,即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提供本申请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制备方法获得的产品在不同pH值下稳定性比较结果;本申请方法获得的颗粒的粒径分布数据;热稳定性数据以及该纳米载体对活性成分的包埋率及载药量数据。以此证明其稳定性好,还可以减少包材用量,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的产品。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2018年08月01日本申请因未按时缴费而视为撤回,根据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6日提出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发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步骤(1)中将原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搅拌器的转速800-1200转/min,完全加入后继续搅拌3-5min”修改为“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搅拌3-5min”。而原说明书和实施例中对此的记载为“完全加入后继续搅拌”。修改的技术方案超出原记载的范围。步骤(2)中浓度为“0.1%-0.2%”,原始记载为“0.1%-0.2%(w/v)”。将单位去掉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关于创造性:权利要求1为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虽然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本申请说明书中未比较pH等制备上的差异是否使本申请产品的结构和效果与对比文件1相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得知,是否仅在本申请限定的特定pH条件下能形成所声称的静电复合物。并且复审请求中提及的补充实验未记载在本申请终因而不能认可该补充的技术效果。因此,无法认可其创造性。(3)权利要求3和4不简要:修改的权利要求1已限定了多糖、蛋白质、以及平均粒径和多分散性指数。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即已对此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3、4范围与权利要求2相同。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4项)。相对于提复审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此次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和2的步骤(1)中“搅拌3-5min”前增加“完全加入后继续”;删除权利要求3和4;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此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其特征是,其为纳米微球,以玉米醇溶蛋白为核,外部包裹蛋白质-多糖质静电复合物作为壳体,所述的纳米载体为光滑或比较光滑的球形,平均粒径范围在150~350nm,多分散性指数PDI为0.1~0.3,所述多糖采用阴离子多糖,选自果胶、海藻酸钠、黄原胶、卡拉胶和羧甲基纤维素中的一种;所述蛋白质采用线性分子构象的蛋白质,选自酪朊酸钠和明胶中的一种,其由以下方法制备而成: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将玉米醇溶蛋白溶解乙醇-水溶液中,然后边搅拌边分散到pH2.0~4.0的酸性水中,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的乙醇-水溶液﹕酸性水的体积比范围为1:3~1:10,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完全加入后继续搅拌3~5min,均匀后蒸发去除乙醇,而后补充酸性水至蒸发前的体积,得到纳米载体粒径为60~80nm的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
(2)制备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分别配制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浓度分别为0.1%~0.2%,然后将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混合,使最终的多糖-蛋白质混合液中多糖﹕蛋白质的质量比为1:9~9:1,将混合溶液的pH调到pH4.0~6.0,此时蛋白质与多糖发生静电相互作用形成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
(3)制备纳米载体:将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分散到蛋白质-多糖混合溶液中,混合的体积比1:1~1:3,将形成的复合纳米载体分散液经冷冻干燥或喷雾干燥制得纳米载体粉末。
2.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将玉米醇溶蛋白溶解乙醇-水溶液中,然后边搅拌边分散到pH2.0~4.0的酸性水中,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的乙醇-水溶液﹕酸性水的体积比范围为1:3~1:10,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完全加入后继续搅拌3~5min,均匀后蒸发去除乙醇,而后补充酸性水至蒸发前的体积,得到纳米载体粒径为60~80nm的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
(2)制备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分别配制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浓度分别为0.1%~0.2%,然后将多糖溶液和蛋白质溶液混合,使最终的多糖-蛋白质混合液中多糖﹕蛋白质的质量比为1:9~9:1,将混合溶液的pH调到pH4.0~6.0,此时蛋白质与多糖发生静电相互作用形成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
(3)制备纳米载体:将所述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分散到蛋白质-多糖混合溶液中,混合的体积比1:1~1:3,将形成的复合纳米载体分散液经冷冻干燥或喷雾干燥制得纳米载体粉末。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作为溶于乙醇的小分子药物载体的应用。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作为能溶于乙醇的食品生物活性成分或植物化学物的载体的应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多糖和蛋白质的具体选择;在新的权利要求1和2的步骤(1)中“搅拌3-5min”前增加“完全加入后继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4-5,适应性的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08日提交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申请,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权利要求1和2的步骤(1)中将原始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搅拌器的转速800-1200转/min,完全加入后继续搅拌3-5min”修改为“在800-1200转/min的转速下搅拌3-5min”。而原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对此的记载均为“完全加入后继续搅拌”。②权利要求1和2中,步骤(2)中浓度为“0.1%-0.2%”,但在原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记载均为“0.1%-0.2%(w/v)”。 上述两处修改后的内容均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原始记载的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因此上述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第①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将“搅拌3-5min”修改为了“完全加入后继续搅拌3-5min”,即已经通过修改克服了该缺陷。其次,对于第②点,由于步骤(2)中限定的是多糖和蛋白质溶液的浓度为“0.1%-0.2%”,其属于将固体溶解在液体中形成的溶液,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百分比浓度一般即为“w/v”,因此该删除了括号中内容的技术方案并未扩大其保护范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依据该款规定,当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能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口服药物递送的新型核-壳纳米颗粒,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制备玉米醇溶蛋白-酪蛋白纳米颗粒的方法,将来自玉米的15mg白玉米醇溶蛋白(F6000级)溶解于2ml90%EtOH中,以使得总浓度为0.5%(w/v)。将全反式视黄酸(ATRA)从1mg的最佳浓度的贮存溶液添加到该乙醇溶液。在探头式声处理下将有机相逐滴添加到包含0.15%(w/v)β-酪蛋白(Sigma目录号#C6905)的0.1M柠檬酸盐缓冲溶液中。可在该步骤期间任选地添加稳定剂(例如,0.1%w/v的阿拉伯树胶),或在逐滴添加有机相之前任选地将稳定剂(例如,0.1%w/v的阿拉伯树胶)添加到0.1M柠檬酸盐缓冲液中。将探头式声处理设定为38%振幅,持续10分钟(10sec开且1sec关循环)。将玉米醇溶蛋白-酪蛋白分散体放置在磁搅拌器下(300rpm),持续4小时,以使EtOH蒸发。另外,使用Millipore离心过滤器(MWCO5-10kDa;40,000rpm,持续60分钟)分离纳米颗粒,并利用移液管用DIH2O和/或pH7.0的PBS洗涤数次。最后,添加冷冻保护剂(海藻糖)并随后放置于-80℃,然后在-105℃/100mTorr真空冻干48小时。表2中还公开了制得的纳米颗粒的参数,粒径为121.5±3.67,PDI为0.103±0.021(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PDI为0.1-0.3”范围内)(参见实施例1、表2)。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者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以玉米醇溶蛋白为核,外部包裹蛋白质-多糖质静电复合物作为壳体,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玉米醇溶蛋白-酪蛋白纳米颗粒,并能任选的加入阿拉伯树胶,形成以玉米醇溶蛋白为核的核-壳纳米颗粒;两者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制备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的pH值、玉米醇溶蛋白的乙醇溶液﹕酸性水的体积比、搅拌转速和时间、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的粒径、多糖和蛋白质溶液的浓度和两者的质量比、混合溶液的pH值、玉米醇溶蛋白纳米载体分散液和蛋白质-多糖混合溶液混合时的体积比等,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内容。
驳回决定与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产品,因此重点在于制备方法是否带来了结构上的区别,但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供筛选pH值的相关实验,不能证明该制备方法中选用的pH值对该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即获得了静电复合物,因而在整体制备思路类似的基础上,选择具体步骤和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无证据证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玉米醇溶蛋白/蛋白质-多糖静电复合物核/壳型纳米载体在组成和具体制备步骤及参数上均与对比文件1存在差异,尤其是在制备步骤上,两者差异较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的人,其只是具有应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即其具备采用本领域常规实验方法对制备步骤中的参数进行优化的能力,但在组成选择和具体制备步骤上进行如此大幅度的调整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调整的范畴。其次,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该制备方法是否使该产品的结构或组成发生变化难以确认且未能使得该最终产品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经查发现: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中制备得到的负载了姜黄素的纳米载体,其姜黄素包埋率达87%,姜黄素在纳米载体中的含量高达8%(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2]段)。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对于姜黄素ZC纳米颗粒,装载效率=0.98%(即本申请的姜黄素在纳米载体中的含量)、封装效率=78.5%(即本申请的包埋率)(参见说明书第[0182]-[0184]段)。由此可见,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成和制备方法获得的纳米载体在封装效率和装载效率方面都优于对比文件1制备获得的载体,尤其是在装载效率方面,本申请中达到了8%,而对比文件1只有0.98%,该效果的差异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范畴,并且从封装效率和装载效率的差异也可以证明本申请的制备方法获得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且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即使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和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基于同样理由,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除每一项权利要求本身应当简要外,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中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则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要求,若无上述情况,则符合该要求。
具体到本申请,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提出复审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多糖、蛋白质的选择、以及平均粒径和多分散性指数。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即已对上述特征进行了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4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2相同,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规定。
对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2018年07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3-4项,因而,与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已经不存在了,从而克服了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的上述缺陷。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经过上述修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所指出的缺陷。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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