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45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441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6570.2
申请日:2015-08-18
复审请求人:昆明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胜春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林秀霞
国际分类号:F02M35/104(2006.01);;F02M35/10(2006.01);;F02M61/14(2006.01);;F02M25/10(2006.01);;F02M25/07(2006.01);;F02M2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该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并可以预期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6570.2,名称为“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昆明理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第1-14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第1-3页),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763545 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2:US 6167865 B1,公开日为2001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3:GB 435698 A,公开日1935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其特征在于:包括进气门(2)、气门座圈(3)、进气歧管(4)、进气总管(5)、主进气管(6)、单组分进气管(7)、分隔板、进气道(12)、单组分进气口(14)、主进气口(16);
所述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依次首尾相连组成总的进气通道,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组成的总的进气通道中设有分隔板,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组成的总的进气通道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进气通道(10),分割成的进气通道(10)被作为主进气管(6)、单组分进气管(7);
所述主进气管(6)一端设有主进气口(16),单组分进气管(7)一端设有单组分进气口(14),在内燃机的缸盖(1)上安装有气门座圈(3),气门座圈(3)上安装有进气门(2),进气门(2)一端与进气道(12)的一端联通,进气道(12)的另一端与进气歧管(4)的一端连接,进气歧管(4)的另一端与进气总管(5)的一端相连,进气总管(5)的另一端外接进气管;
所述分隔板的前端起始于主进气口(16)、单组分进气口(14)处,分隔板末端延伸至关闭时的进气门(2)上;
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一个时,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分割成两个进气通道(10),分割成的两个进气通道(10)一个被作为主进气管(6),另一个被作为单组分进气管(7),那么单组分进气口(14)的数量为一个,主进气口(16)的数量为一个,单组分进气口(14)的入口与单组分进气管(7)相连接,主进气口(16)的入口与主进气管(6)相连接;
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多个时,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分割成多个进气通道(10),单组分进气口(14)的数量为与单组分进气管(7)数量相对应的多个,主进气口(16)的数量为一个,其中每一个单组分进气口(14)的入口都与一个对应的单组分进气管(7)相连接,而主进气口(16)的入口则与主进气管(6)相连接;
所述分隔板分成的两个进气通道(10),其中一个在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的一侧或在中间;
所述分隔板由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组成,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与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沿气体流向的几何中心空间连线保持平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上设置有燃料喷射器(8)。”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包括进气门(2)、气门座圈……在内燃机的缸盖(1)上安装有气门座圈(3),气门座圈(3)上安装有进气门(2),……进气总管(5)的另一端外接进气管;所述分隔板的前端起始于主进气口(16)、单组分进气口(14)处,分隔板末端延伸至关闭时的进气门(2)上;B、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组成的总的进气通道分割成两个的进气通道(10)……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一个时,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分割成两个/多个进气通道(10);C、所述分隔板分成的两个进气通道(10),其中一个在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的一侧或在中间;所述分隔板由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组成,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与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沿气体流向的几何中心空间连线保持平行。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内燃机领域进气结构的常规设置方式;技术方案2中涉及的单组分进气道为多个及其设置方式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同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3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包括进气门(2)、气门座圈(3)、进气歧管(4)、……在内燃机的缸盖(1)上安装有气门座圈(3),气门座圈(3)上安装有进气门(2)……;B、所述分隔板分成的两个进气通道(10),其中一个在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的一侧或在中间;所述分隔板由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组成,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与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沿气体流向的几何中心空间连线保持平行。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内燃机领域进气结构的常规设置方式;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中涉及的单组分进气道为多个及其设置方式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分隔板的前端起始于主进气口、单组分进气口处,分隔板末端延伸至关闭时的进气门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所述的单组分进气管可以为多个,实现多种燃烧模式和控制技术的相互结合,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于分层燃烧相关的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包含特征“两个进气通道……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一个时……”的技术方案1和包含特征“两个以上的进气通道……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多个时……”的技术方案2。其中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包括进气门(2)、气门座圈,在内燃机的缸盖上安装有气门座圈,气门座圈上安装有进气门;B、两个进气通道中一个在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的一侧或在中间;所述分隔板由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组成,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与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沿气体流向的几何中心空间连线保持平行。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内燃机领域进气结构的常规设置方式;技术方案2中涉及的单组分进气道为多个及其设置方式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燃料喷射器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如下技术特征“所述单组分进气管中通入EGR废气,通过在进气管-进气道内设置的所述单组分进气管这一单独进气通道,并利用分隔引导装置,将EGR废气引入缸内燃烧室的高温中心,充分发挥EGR废气对缸内高温的抑制效果”、“所述单组分进气管上设置有燃料喷射器,所述燃料喷射器与缸内的喷油器相互配合,实现双喷射,进而实现缸内与气道的双燃料燃烧:并且由于所述单组分进气管在进气管-进气道内能够对所述EGR废气以及喷射的燃料进行分隔和有效引导,实现进气增压,进而使二者在进入燃烧室内的时候,能够在缸内的特定位置汇聚”,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其特征在于:包括进气门(2)、气门座圈(3)、进气歧管(4)、进气总管(5)、主进气管(6)、单组分进气管(7)、分隔板、进气道(12)、单组分进气口(14)、主进气口(16);
所述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依次首尾相连组成总的进气通道,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组成的总的进气通道中设有分隔板,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组成的总的进气通道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进气通道(10),分割成的进气通道(10)被作为主进气管(6)、单组分进气管(7);
所述主进气管(6)一端设有主进气口(16),单组分进气管(7)一端设有单组分进气口(14),在内燃机的缸盖(1)上安装有气门座圈(3),气门座圈(3)上安装有进气门(2),进气门(2)一端与进气道(12)的一端联通,进气道(12)的另一端与进气歧管(4)的一端连接,进气歧管(4)的另一端与进气总管(5)的一端相连,进气总管(5)的另一端外接进气管;
所述分隔板的前端起始于主进气口(16)、单组分进气口(14)处,分隔板末端延伸至关闭时的进气门(2)上;
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一个时,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分割成两个进气通道(10),分割成的两个进气通道(10)一个被作为主进气管(6),另一个被作为单组分进气管(7),那么单组分进气口(14)的数量为一个,主进气口(16)的数量为一个,单组分进气口(14)的入口与单组分进气管(7)相连接,主进气口(16)的入口与主进气管(6)相连接;
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多个时,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分割成多个进气通道(10),单组分进气口(14)的数量为与单组分进气管(7)数量相对应的多个,主进气口(16)的数量为一个,其中每一个单组分进气口(14)的入口都与一个对应的单组分进气管(7)相连接,而主进气口(16)的入口则与主进气管(6)相连接;
所述分隔板分成的两个进气通道(10),其中一个在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的一侧或在中间;
所述分隔板由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组成,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与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沿气体流向的几何中心空间连线保持平行,
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中通入EGR废气,通过在进气管-进气道内设置的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这一单独进气通道,并利用分隔引导装置,将EGR废气引入缸内燃烧室的高温中心,充分发挥EGR废气对缸内高温的抑制效果;
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上设置有燃料喷射器(8),所述燃料喷射器(8)与缸内的喷油器相互配合,实现双喷射,进而实现缸内与气道的双燃料燃烧:并且由于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在进气管-进气道内能够对所述EGR废气以及喷射的燃料进行分隔和有效引导,实现进气增压,进而使二者在进入燃烧室内的时候,能够在缸内的特定位置汇聚。”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中单组分进气管与主进气管相互分隔,能够将EGR废气直接引入缸内燃烧室的高温中心,使其充分发挥EGR废气对缸内高温的抑制效果;其次,本申请中在进气管上安装燃料喷射器与缸内的喷油器相配合,能够实现双喷射,从而实现缸内与气道的双燃料燃烧。因此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3月08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9(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其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包含特征“两个进气通道……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一个时……”的技术方案1和包含特征“两个以上的进气通道……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多个时……”的技术方案2。
对技术方案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对比文件1(CN104763545A)公开了一种EGR控制的方法和系统,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带分隔及引导结构的内燃机进气管道,包括(参见说明书9-85段、附图1-10):进气歧管(参见附图1)、进气总管(参附图1,带有分隔板的进气管部分)、第一增压室部108(相当于主进气管)、第二增压室部110(相当于单组分进气管)、分隔器104(相当于分隔板)、进气道134、第二进口122(相当于单组分进气口,参见附图1)、第一进口120(相当于主进气口,参见附图1);
进气总管、进气歧管、进气道134依次首尾相连组成总的进气通道,进气总管、进气歧管、进气道134组成的总的进气通道中设有分隔器104,分隔器104把进气总管、进气歧管、进气道134组成的总的进气通道的一部分分割成两个进气通道,分割成的进气通道被作为第一增压室部108、第二增压室部110(参见附图1);
第一增压室部108一端设有第一进口120(相当于主进气口),第二增压室部110一端设有第二进口122(相当于单组分进气口),进气门一端与进气道134的一端联通,进气道134的另一端与进气歧管的一端连接(参见附图1),进气歧管的另一端与进气总管连接,进气总管的另外一端连接发动机进气通道130(即进气管);
分隔器104的前端起始于第一进口120、第二进口122处,分隔器104末端延伸至关闭时的进气门上(参见附图1,分隔器104末端延伸至汽缸30,因而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其延伸至关闭时的进气门上);
第二增压室部110的数量为一个时,分隔器104把进气总管、进气歧管、进气道134的内部的一部分分割成两个进气通道,分割成的两个进气通道一个被作为第一增压室部108,另一个被作为第二增压室部110,那么第二增压室部110的数量为一个,第一进口120的数量为一个,第二进口122的入口与第二增压室部110相连接,第一进口120的入口与第一增压室部108相连接,分隔板与气体流向的几何中心空间连接线保持平行;
每个气缸可配置燃料喷射器166,其中燃料喷射器166可以是缸内直接喷射器或将燃料提供到气缸尚有的进气道的端口喷射器或者同时设置直接燃料喷射器和端口燃料喷射器(参见说明书第24段);
其中发动机包括EGR通道182,经由EGR阀的EGR通道连接到第二增压室部110,将EGR废气引入发动机气缸30中,即对缸内高温起到抑制作用,并利用分隔引导装置,能够对EGR气体以及喷射的燃料进行分隔和引导,实现进气增压。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包括进气门(2)、气门座圈,在内燃机的缸盖上安装有气门座圈,气门座圈上安装有进气门;B、两个进气通道中一个在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的一侧或在中间;所述分隔板由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组成,纵向分隔板(9)、横向分隔板(11)与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进气道(12)沿气体流向的几何中心空间连线保持平行;C、单组分进气管将EGR废气涌入缸内燃烧室的高温中心,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上设置有燃料喷射器(8),所述燃料喷射器(8)与缸内的喷油器相互配合,实现双喷射,进而实现缸内与气道的双燃料燃烧:分隔引导装置能够使二者在进入燃烧室内的时候,能够在缸内的特定位置汇聚。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进气管和进气门以及如何在进气门关闭时增强不同组分气体的分隔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在发动机中,在气缸盖上设置气门座圈,并将进气门设置在气门座圈上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气门安装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隔器104分成的两个进气通道,其中一个在进气总管、进气歧管、进气道134的一侧(参见附图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分隔板分成的两个进气通道(10),其中一个在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的一侧或在中间”的技术方案,这是常规的管路布置;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常规的将管道内部分隔为多个空腔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单组份进气管存在多个时,采用以上常规技术手段实现管道的分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第二进气增压室部110向缸内输送EGR气体以降低缸内燃烧温度,众所周知,采用EGR的目的即为降低缸内的燃烧温度,而将EGR气体输送到缸内燃烧室的高温中心以充分发挥EGR的缸内高温的抑制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进气道134端口处设置燃料喷射器,其与缸内燃料喷射器相互配合实现双喷射,燃料箱可保存不同燃料特性的燃料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7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适应排放法规的要求而采用不同的燃料供给以实现缸内与气道的双燃料燃烧同样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而当其采用双燃料燃烧时,由于分隔引导装置的存在,必然能够实现在缸内的特定位置汇聚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技术方案2,进一步考虑如下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内燃机进气中增加辅助燃料、水、或蒸汽等都是众所周知的进气处理手段,当存在多种添加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由对比文件1的分隔成2个进气通道想到“两个以上的进气通道……所述单组分进气管(7)的数量为多个时,分隔板把进气总管(5)、进气歧管(4)及进气道(12)的内部分割成多个进气通道(10),单组分进气口(14)的数量为与单组分进气管(7)数量相对应的多个,主进气口(16)的数量为一个,其中每一个单组分进气口(14)的入口都与一个对应的单组分进气管(7)相连接,而主进气口(16)的入口则与主进气管(6)相连接”,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如下:首先,本申请中单组分进气管与主进气管相互分隔,能够将EGR废气直接引入缸内燃烧室的高温中心,使其充分发挥EGR废气对缸内高温的抑制效果;其次,本申请中在进气管上安装燃料喷射器与缸内的喷油器相配合,能够实现双喷射,从而实现缸内与气道的双燃料燃烧。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第一进气增压室部110和第二进气增压室部108相互分隔,其中第一进气增压室部用于向缸内输送新鲜空气,第二进气增压室部用于将空气和EGR气体输送至气缸内部,即实现EGR对缸内温度的冷却,而为了提高冷却效果而将EGR废气直接输送至缸内燃烧室的高温中心以提高EGR气体对缸内燃烧温度的抑制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其次,双燃料发动机属于目前的常规技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发动机10具有进气道燃料喷射器和缸内燃料喷射器,且燃料箱可以用于盛放具有不同的燃料特性的燃料,在此基础上,向进气道燃料喷射器和缸内燃料喷射器提供不同的燃料以实现双燃料喷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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