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30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790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4614.7
申请日:2015-02-1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刘斌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4614.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获得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发送指令;
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至第二电子设备中预定用户的存储空间并生成第二子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子信息包含有与所述存储空间对应的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子信息的第一存储地址的第一存储地址信息,所述预定用户与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的第一用户相关联;
基于所述第一信息与所述第二子信息生成第二信息,根据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发送所述第二信息;其中,
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若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判断所述第一子信息对应的第一数据量是否大于预设数据量,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检测获得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发送指令;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至第二电子设备中预定用户的存储空间并生成第二子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子信息包含有与所述存储空间对应的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子信息的第一存储地址的第一存储地址信息,所述预定用户与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的第一用户相关联;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信息与所述第二子信息生成第二信息,根据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发送所述第二信息;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判断所述第一子信息对应的 第一数据量是否大于预设数据量,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276569A,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3日;对比文件4:CN1735077A,公开日为2006年02月15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将第一子信息上传至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之前,通过对第一子信息进行排重处理,进一步判断上传第一子信息在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无需再重复上传;若不存在,需要上传第一子信息”,在权利要求5增加了类似特征“所述第一存储单元还用于:在将第一子信息上传至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之前,通过对第一子信息进行排重处理,进一步判断上传第一子信息在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无需再重复上传;若不存在,需要上传第一子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将第一子信息上传至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之前,通过对第一子信息进行排重处理,进一步判断上传第一子信息在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无需再重复上传;若不存在,需要上传第一子信息”。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它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获得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发送指令;
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至第二电子设备中预定用户的存储空间并生成第二子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子信息包含有与所述存储空间对应的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子信息的第一存储地址的第一存储地址信息,所述预定用户与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的第一用户相关联;
基于所述第一信息与所述第二子信息生成第二信息,根据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发送所述第二信息;其中,
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若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判断所述第一子信息对应的第一数据量是否大于预设数据量,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将第一子信息上传至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之前,通过对第一子信息进行排重处理,进一步判断上传第一子信息在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无需再重复上传;若不存在,需要上传第一子信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信息为第一邮件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二判断结果,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邮件中是否包含有第一附件,获得所述第二判断结果;或
判断所述第一邮件的正文部分是否包含有第一文件,获得所述第二判断结果。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信息具体为即时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二判断结果,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即时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第二文件,获得所述第二判断结果。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至第二电子设备中预定用户的存储单元并生成第二子信息,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包含有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若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否,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至与所述第一存储地址对应的所述存储单元中;
获得所述第一存储地址对应的所述第一存储地址信息,并生成包含所述第一存储地址信息的所述第二子信息。
5、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 用于检测获得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发送指令;
第一判断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存储单元, 用于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至第二电子设备中预定用户的存储空间并生成第二子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子信息包含有与所述存储空间对应的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子信息的第一存储地址的第一存储地址信息,所述预定用户与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的第一用户相关联;
第一发送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信息与所述第二子信息生成第二信息,根据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发送所述第二信息;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第二判断模块, 用于若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判断所述第一子信息对应的第一数据量是否大于预设数据量,获得所述第一判断结果;
所述第一存储单元还用于:在将第一子信息上传至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之前,通过对第一子信息进行排重处理,进一步判断上传第一子信息在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无需再重复上传;若不存在,需要上传第一子信,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信息为第一邮件时,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具体为:
第一判断子模块,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邮件中是否包含有第一附件,获得所述第二判断结果;或
第二判断子模块, 用于判断所述第一邮件的正文部分是否包含有第一文件,获得所述第二判断结果。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信息具体为即时信息时,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具体为:
第三判断子模块,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即时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第二文件,获得所述第二判断结果。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存储单元,具体包括:
第三判断模块, 用于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包含有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三判断结果;
第一发送模块, 用于若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否,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至与所述第一存储地址对应的所述存储单元中;
第一生成模块, 用于获得所述第一存储地址对应的所述第一存储地址信息并生成包含所述第一存储地址信息的所述第二子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 “检测获得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发送指令,基于所述第一发送指令,判断所述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自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上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它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
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2,即,对比文件2: CN1276569A,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发电子邮件附件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8页第2段,权利要求1-10,附图1-6):在现有技术上需要提供在现有的基于SMTP的客户服务器配置基础上实现的接收,能避免存储多份电子邮件文件附件。本发明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本发明,扫描电子邮件消息的MIME或其它形式的文件附件。这样的附件选择性地从信息剥离出来,存储在可访问的地址。附件的引用(例如链接)和地址随后在原电子邮件被替换,之后转发给指定收件人。当收件人希望获取附件时,他或她最好是从浏览器或其它着色引擎选择引用。用管理员控制的策略来判定是否存储所给定的附件。举例来说,策略可能决定于具有文件附件的信息的收件人的数量、文件附件的大小、文件附件的MIME格式、附件主题或其它策略。如果必要,策略可在每一用户或用户组基础上定制。一种分发电子邮件附件的方法,包括步骤:响应向一个或多个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的要求,分析电子邮件的附件(相当于检测获得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发送指令);如果电子邮件包括附件,判断附件是否满足给定的判据(相当于基于第一发送指令,判断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如果附件满足给定判据,移动附件并将其存贮在特定的可访问的地址;在电子邮件中,用引用代替附件,生成修改的电子邮件(相当于若第一判断结果为是,将第一子信息存储至第二电子设备中的存储空间并生成第二子信息);和将修改的电子邮件发送给一个或多收件人(相当于基于第一信息与第二子信息生成第二信息,根据第一发送指令发送所述第二信息);其中的引用是一个链接(相当于第二子信息包含有与存储空间对应的用于存储第一子信息的第一存储地址的第一存储地址信息);其中给定的判据是从一套判据中选定的,基本包括:附件的电子邮件的收件人数目超过一定数量、附件的大小超过一定的值(相当于基于第一发送指令,判断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二判断结果;若第二判断结果为是,判断第一子信息对应的第一数据量是否大于预设数据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由上述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第一子信息存储于第二电子设备预定用户的存储空间,所述预定用户与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用户相关联;对比文件2中将电子邮件的附件(相当于第一子信息)存储于服务器(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2)在将第一子信息上传至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之前,通过对第一子信息进行排重处理,进一步判断上传第一子信息在第二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无需再重复上传;若不存在,需要上传第一子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存储空间。
针对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服务器是作为中转的作用,用于存储发件人用户上传的电子邮件的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邮件存储器中存储的待发送信息通常是与用户相关联,以便于服务器根据用户信息来执行查找和转发电子邮件信息的操作,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电子邮件的附件(即第一子信息)设置存储于服务器(即第二电子设备)预定用户的存储空间,使得预定用户与发送电子邮件的用户相关联,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针对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文件资料复制或发送之前,对待发送信息进行排重检测,从而避免文件重复上传、节约存储空间,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期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8页第2段,权利要求1-10):一种分发电子邮件附件的方法,包括步骤:响应向一个或多个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的要求,分析电子邮件的附件;如果电子邮件包括附件,判断附件是否满足给定的判据;如果附件满足给定判据,移动附件并将其存贮在特定的可访问的地址;在电子邮件中,用引用代替附件,生成修改的电子邮件;和将修改的电子邮件发送给一个或多收件人;其中的引用是一个链接;其中给定的判据是从一套判据中选定的,基本包括:附件的电子邮件的收件人数目超过一定数量、附件的大小超过一定的值。用管理员控制的策略来判定是否存储所给定的附件。举例来说,策略可能决定于具有文件附件的信息的收件人的数量、文件附件的大小、文件附件的MIME格式、附件主题或其它策略。如果必要,策略可在每一用户或用户组基础上定制。策略由管理员定义以决定附件是否根据本发明存储。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构思与本申请相类似,均考虑现有技术中发送电子邮件的附件存在给文件系统带来负担等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用户策略进行定制,例如如果检测到电子邮件包含附件,获得判断结果,以决定是否移除附件用链接代替附件的操作。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子邮件的附件通常也可设置在邮件的正文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判断电子邮件的正文部分是否包含有附件,获得判断结果,以决定是否移除附件用链接代替附件的操作,这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其获得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完全可以预期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发电子邮件附件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8页第2段,权利要求1-10)。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构思与本申请相类似,均考虑现有技术中发送电子邮件的附件存在给文件系统带来负担等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2的方案应用于在即时通讯系统中,判断即时信息中是否包含文件,执行相应的判断结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发电子邮件附件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8页第2段,权利要求1-10):根据本发明,扫描电子邮件消息的MIME或其它形式的文件附件。这样的附件选择性地从信息剥离出来,存储在可访问的地址。附件的引用(例如链接)和地址随后在原电子邮件被替换,之后转发给指定收件人。用管理员控制的策略来判定是否存储所给定的附件。举例来说,策略可能决定于具有文件附件的信息的收件人的数量、文件附件的大小、文件附件的MIME格式、附件主题或其它策略。如果必要,策略可在每一用户或用户组基础上定制。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附加技术特征“将第一子信息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将第一子信息存储至第一存储地址对应的存储单元中,获得第一存储地址对应的第一存储地址信息,并生成包含所述第一存储地址信息的第二子信息”。针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判断存储单元中是否包含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三判断结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文件资料复制或发送之前,对待发送信息进行排重检测,从而避免文件重复上传、节约存储空间,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期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限定的各单元/模块所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对应一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前述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8限定的各模块所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2-4限定的方法步骤对应一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相应的功能模块/程序模块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前述与权利要求2-4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发电子邮件附件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8页第2段,权利要求1-10,附图1-6),其中包括步骤:响应向一个或多个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的要求,分析电子邮件的附件(相当于检测获得发送第一信息的第一发送指令);如果电子邮件包括附件,判断附件是否满足给定的判据(相当于基于第一发送指令,判断第一信息中是否包含有符合预设条件的第一子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相类似,对比文件2的方案在传送电子邮件时避免存储多份电子邮件文件附件,能够显著减少存储的要求,客观上解决现有技术中发送邮件的方式存在浪费网络带宽的问题,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获得的效果相同。如前面评述意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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