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铜渣含碳球团成型用复合粘结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60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524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81542.1
申请日:2016-07-21
复审请求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义强
合议组组长:周珑
参审员:闫蕾
国际分类号:C22B1/242;C22B1/2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1542.1,名称为“一种铜渣含碳球团成型用复合粘结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80766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0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如下:
公知常识证据1:“煤炭的加工和利用”,《煤炭的加工和利用》编写组,第15页,煤炭工业出版社,1983年3月;
公知常识证据2:“黑龙江省化工产品手册”,黑龙江省化工产品手册编写组,第20-21页,黑龙江省石油化学工业局,1979年1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2017年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铜渣含碳球团成型用新型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由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腐植酸钠干粉与红土镍矿干粉的质量比为25~30:70~75。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成分的粒径均小于0.1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腐植酸钠干粉由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制备而成:将6~10份片碱溶于200份水中,加热至100~150℃后,加入200份含腐植酸褐煤,混合搅拌,保温反应0.5~1.5小时;趁热滤去杂质,烘干,研磨至粉末,即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烘干具体为:在90~120℃的烘箱中持续烘干5~10小时。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腐植酸钠干粉由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制备而成:将7份片碱溶于200份水中,加热至100℃后,加入200份含腐植酸褐煤,混合搅拌,保温反应40~60min;趁热滤去杂质,在90~100℃的烘箱中持续烘干6~8小时,研磨至粉末,即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制备方法如下:
首先取一定量的腐植酸褐煤、水分和片碱,使三者的质量比为100:200:7,将片碱加入水中并加热至100℃,随后加入腐植酸褐煤,均匀搅拌,保温反应40分钟小时;反应结束后,趁热剔除腐植酸溶液中的不溶物和块状杂质,冷却该腐植酸溶液并放入温度为90度的烘箱中持续烘干8小时;最后将干燥的块状腐植酸钠放入研磨机中研磨至尺寸小于0.15mm,得腐植酸钠干粉,备用;
复合粘结剂的制备:称取一定质量的尺寸小于0.15mm的腐植酸 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两者的质量百分数分别为25%、75%,均匀混合上述物料制得复合粘结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制备方法如下:
首先取一定量的腐植酸褐煤、水分和片碱,使三者的质量比为100:200:7,将片碱加入水中并加热至100℃,随后加入腐植酸褐煤,均匀搅拌,保温反应1小时;反应结束后,趁热剔除腐植酸溶液中的不溶物和块状杂质,冷却该腐植酸溶液并放入温度为100度的烘箱中持续烘干6小时;最后将干燥的块状腐植酸钠放入研磨机中研磨至尺寸小于0.15mm,得腐植酸钠干粉,备用;
复合粘结剂的制备:称取一定质量的尺寸小于0.15mm的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两者的质量百分数为35%、65%,均匀混合上述物料制得复合粘结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制备方法如下:
首先取一定量的腐植酸褐煤、水分和片碱,使三者的质量比为100:200:7,将片碱加入水中并加热至100℃,随后加入腐植酸褐煤,均匀搅拌,保温反应50分钟;反应结束后,趁热剔除腐植酸溶液中的不溶物和块状杂质,冷却该腐植酸溶液并放入温度为100度的烘箱中持续烘干8小时;最后将干燥的块状腐植酸钠放入研磨机中研磨至尺寸小于0.15mm,得腐植酸钠干粉,备用;
复合粘结剂的制备:称取一定质量的尺寸小于0.15mm的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两者的质量百分数分别为30%、70%,均匀混合上述物料制得复合粘结剂。
10. 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复合粘结剂在铜渣含碳球团成型中的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红土镍矿干粉无法直接归类于“红粘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掉有分散作用的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的质量百分比组成以及腐殖酸钠的制备方法。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铜渣含碳球团成型用新型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由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组成;所述腐植酸钠干粉与红土镍矿干粉的质量比为25~30∶70~75;所述腐植酸钠干粉由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制备而成:将6~10份片碱溶于200份水中,加热至100~150℃后,加入200份含腐植酸褐煤,混合搅拌,保温反应0.5~1.5小时;趁热滤去杂质,烘干,研磨至粉末,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成分的粒径均小于0.1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烘干具体为:在90~120℃的烘箱中持续烘干5~10小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腐植酸钠干粉由包括以下步骤的方法制备而成:将7份片碱溶于200份水中,加热至100℃后,加入200份含腐植酸褐煤,混合搅拌,保温反应40~60min;趁热滤去杂质,在90~100℃的烘箱中持续烘干6~8小时,研磨至粉末,即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制备方法如下:
首先取一定量的腐植酸褐煤、水分和片碱,使三者的质量比为100∶200∶7,将片碱加入水中并加热至100℃,随后加入腐植酸褐煤,均匀搅拌,保温反应40分钟小时;反应结束后,趁热剔除腐植酸溶液中的不溶物和块状杂质,冷却该腐植酸溶液并放入温度为90度的烘箱中持续烘干8小时;最后将干燥的块状腐植酸钠放入研磨机中研磨至尺寸小于0.15mm,得腐植酸钠干粉,备用;
复合粘结剂的制备:称取一定质量的尺寸小于0.15mm的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两者的质量百分数分别为25%、75%,均匀混合上述物料制得复合粘结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制备方法如下:
首先取一定量的腐植酸褐煤、水分和片碱,使三者的质量比为100∶200∶7,将片碱加入水中并加热至100℃,随后加入腐植酸褐煤,均匀搅拌,保温反应1小时;反应结束后,趁热剔除腐植酸溶液中的不溶物和块状杂质,冷却该腐植酸溶液并放入温度为100度的烘箱中持续烘干6小时;最后将干燥的块状腐植酸钠放入研磨机中研磨至尺寸小于0.15mm,得腐植酸钠干粉,备用;
复合粘结剂的制备:称取一定质量的尺寸小于0.15mm的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两者的质量百分数为35%、65%,均匀混合上述物料制得复合粘结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粘结剂,其特征在于,制备方法如下:
首先取一定量的腐植酸褐煤、水分和片碱,使三者的质量比为100∶200∶7,将片碱加入水中并加热至100℃,随后加入腐植酸褐煤,均匀搅拌,保温反应50分钟;反应结 束后,趁热剔除腐植酸溶液中的不溶物和块状杂质,冷却该腐植酸溶液并放入温度为100度的烘箱中持续烘干8小时;最后将干燥的块状腐植酸钠放入研磨机中研磨至尺寸小于0.15mm,得腐植酸钠干粉,备用;
复合粘结剂的制备:称取一定质量的尺寸小于0.15mm的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两者的质量百分数分别为30%、70%,均匀混合上述物料制得复合粘结剂。
8. 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复合粘结剂在铜渣含碳球团成型中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常风化型镍矿被称为“红土镍矿”或“红土矿”,将普通球团的复合型粘结剂用于铜渣含碳球团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羧甲基纤维素钠可作为分散剂,纯碱也是常用的分散剂。当对粘结剂分散性要求不高时,为了简化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去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的添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近的腐植酸钠和粘土质量比10-20:70-8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合适的腐植酸钠和红土镍矿的比值,其效果可以预期。煤中富含腐植质,而腐殖质中的胡明酸和富里酸即本申请的腐殖酸;同时褐煤中腐植酸的含量并不受腐植酸钠生产方法的影响。复审通知书中除公知常识证据1-2外还使用了公知常识证据3-4:
公知常识证据3:“镍(地质采矿)”,J.R.小波尔德等,第8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77年11月;
公知常识证据4:“现代材料科学与工程辞典”,李恒德,第405页,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年8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5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复合粘结剂用于铜渣含碳球团成型,且红粘土为红土的一种类型,二者不等同,本申请中的红土镍矿干粉无法直接归类于“红粘土”,无法将其归于粘土类粘结剂并提供了证据(证据1:红土与粘土,屈儒敏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1987年第03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针对铜渣含碳球团而选择红土镍矿干粉。(2)对比文件1中还含有3-6%的羧甲基纤维素钠和2-4%的纯碱,说明书中未明确指出这两种组分的作用。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也可作为粘结剂,即使羧甲基纤维素和纯碱可以作为分散剂,但对比文件1是解决有机粘结剂分散性差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掉有分散作用的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腐植酸钠干粉和红土镍矿干粉的质量百分比组成。(3)本申请中褐煤为腐植酸褐煤,且限定了褐煤、水和片碱的比例,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铜渣含碳球团成型用新型复合粘结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球团矿所用的复合型粘结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段):提供一种球团矿所用的复合型粘结剂,以重量百分含量表示,所述复合型粘结剂原料组成中含有粘土粉70~80%,腐殖酸钠10~20%,羧甲基纤维素钠3~6%和纯碱2~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铜渣含碳球团成型所用复合粘结剂;其组分含量不同,对比文件1的粘结剂含有粘土粉、腐殖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并限定了腐殖酸钠的制备过程。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铜渣含碳球团粘结剂组成以降低成本。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铜渣含碳球团粘结剂成分选择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1所公开球团矿复合型粘结剂中的有关组分,二者均属球团矿粘结剂,无需克服技术障碍;红土镍矿即红土矿,红土属于粘土类无机粘结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考虑到能够适应不同的精矿粉以及结合当地低价资源进行利用从而降低成本,将红土镍矿作为粘结剂原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的加入量较小,且在对比文件1中这两种成分的加入主要起到分散的作用,因此是否加入这两种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该选择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腐植酸钠和粘土质量比10-20:70-8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合适的腐植酸钠和红土镍矿的比值,其效果可以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将风化褐煤(即一种含腐殖酸褐煤)粉碎之后,按煤粉、水和碱一定比例混合搅拌,煮沸(隐含加热至100℃)40分钟,生成腐植酸钠溶液,过滤,澄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固体腐植酸钠(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煮沸前加入煤粉和煮沸后加入煤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加入顺序并不会为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煤粉、水、和碱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试验进行调整,为了获得提高的腐植酸钠成品量,在溶解度较高的情况下趁热过滤是本领域常规做法,为了获得细颗粒成品,将其研磨至粉末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片碱是常用碱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9段):粘土粉的粒度为小于0.074mm,腐植酸钠的粒度为小于0.074mm。腐植酸钠的与红土镍矿粉的质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合适的数值,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10段):粘土粉的粒度为小于0.074mm,腐植酸钠的粒度为小于0.074mm。将腐殖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加热到粘土粉、纯碱中进行搅拌,混合均匀即得复合型粘结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风化褐煤粉碎之后,按煤粉、水和碱一定比例混合搅拌,煮沸(隐含加热至100℃)40分钟,生成腐植酸钠溶液,过滤,澄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固体腐植酸钠(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保温时间可根据反应情况而定,煮沸前加入煤粉和煮沸后加入煤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加入顺序并不会为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煤粉、水、和碱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试验进行调整,为了获得提高的腐植酸钠成品量,在溶解度较高的情况下趁热过滤是本领域常规做法,为了获得细颗粒成品,将其研磨至粉末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片碱是常用碱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选择。浓缩烘干设备及工艺参数、研磨设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腐植酸钠的与红土镍矿粉的质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合适的数值,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复合粘结剂在铜渣含碳球团成型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粘结剂在球团矿中的应用。由于权利要求1-7所述铜渣含碳球团成型用复合粘结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复合粘结剂在铜渣含碳球团成型中的应用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风化型镍矿被称为“红土镍矿”或“红土矿”(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并且红土矿矿床一般是含镍橄榄岩长期风化淋滤变质而成,橄榄石则属于岛状结构硅酸盐岩石,在其风化过程中NiO取代了硅酸盐和氧化铁矿晶格中的MgO和FeO,形成疏松粘土状矿石呈现红色,可见红土镍矿属于盐类岩石风化产物,因此其属于广义上的红土,根据其属性也必然可用作无机粘结剂。红土镍矿资源丰富,勘察和采矿成本都极低。对比文件1的球团矿复合型粘结剂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近,无论是铜渣含碳球团还是普通球团矿,都需要良好的粘结性和成球性,为了满足粘结性和成球性,将普通球团的复合型粘结剂用于铜渣含碳球团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中明确说红土是广义的,红粘土是狭义的(参见证据1第13页的左栏第5段),该证据仅仅表述了工程地质学意义上的红土概念,与本申请的球团矿粘结剂领域相差较远,且其并不能证明红土镍矿干粉不是红土中的一种,相反公知常识证据3表明红土镍矿属于广义上的红土概念。
(2)对比文件1中粘土粉和腐植酸钠是复合型粘结剂的主要成分,其中还添加了少量的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指出这两种组分的作用,但是该复合型粘结剂具有良好的分散功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羧甲基纤维素钠可作为分散剂,纯碱也是常用的分散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虽然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有机粘结剂分散性差的问题,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当对粘结剂分散性要求不高时,为了简化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去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的添加。即使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也具有粘结性,因为其用量较少,对粘结性能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并且本申请也没有数据证明省去了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之后,复合粘结剂的粘结效果与对比文件1相同或者更好,也即,本申请省去了羧甲基纤维素钠和纯碱,保留复合型粘结剂的主要成分依然具有基本的粘结功能,且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近的腐植酸钠和粘土质量比10-20:70-8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合适的腐植酸钠和红土镍矿的比值,其效果可以预期。
(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褐煤中富含腐植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而腐殖质中的胡明酸和富里酸即本申请的腐殖酸;同时褐煤中腐植酸的含量并不影响腐植酸钠的生产方法,且煤粉、水、和碱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试验进行调整,其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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