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提示方法、装置及净水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提示方法、装置及净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30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749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6661.0
申请日:2015-11-26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波
合议组组长:施晶俊
参审员:王华
国际分类号:C02F1/44,B01D35/1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6661.0,名称为“信息提示方法、装置及净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383369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6日)、对比文件2(CN104860379A,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7和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至少包括: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或相应的计算模块,对于该区别特征,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告知用户再次处理时间,容易想到将控制器设置成计算一定水量的不符合TDS设定的出水再次处理需要的时间并提示给用户。在回应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部分认为:在知晓用户有获取等待时间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告知用户再次处理时间,容易想到将控制器设置成计算一定水量的水再次处理需要的时间并提示给用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设定总溶解固体TDS值及当前出水TDS值;
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不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
所述获取设定TDS值,包括:
确定当前位置信息;
获取包括所述位置信息在内的设定范围内的标准TDS值,基于所述标准TDS值确定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获取设定TDS值,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TDS值,将所接收的TDS值作为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包括:
计算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与所述设定TDS值的差值;
基于所述差值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差值越大,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差值越小,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当前温度;
基于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高,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低,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
基于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短,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长,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包括: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确定龙头灯的点亮个数和/或点亮颜色;
点亮所确定的所述龙头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包括: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生成提醒信息,所述提醒信息包括短信、应用通知、提示语音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循环过滤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放水处理;
基于所述放水处理提示用户所放的水不可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提示用户所述水可用。
7. 一种信息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设定总溶解固体TDS值及当前出水TDS值;
计算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不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
第一提示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计算模块计算出的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位置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当前位置信息;
设定值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包括所述位置确定子模块所确定的位置信息在内的设定范围内的标准TDS值,基于所述标准TDS值确定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输入的TDS值,将所接收的TDS值作为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计算模块包括:
差值计算子模块,被配置为计算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与所述设定TDS值的差值;
第一时间确定子模块,基于所述差值计算子模块计算出的差值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差值越大,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差值越小,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温度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滤芯的当前温度;
第二时间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温度获取子模块获取的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高,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低,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剩余使用时间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
第三时间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剩余使用时间获取子模块获取的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短,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长,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提示模块包括:
龙头灯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确定龙头灯的点亮个数和/或点亮颜色;
点亮子模块,被配置为点亮所述龙头灯确定子模块所确定的所述龙头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提示模块包括:
提醒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生成提醒信息,所述提醒信息包括短信、应用通知、提示语音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对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循环过滤处理。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放水模块,被配置为将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放水处理;
第二提示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放水模块的放水处理提示用户所放的水不可用。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提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提示用户所述水可用。
13. 一种净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设定总溶解固体TDS值及当前出水TDS值;
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不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
所述获取设定TDS值,包括:
确定当前位置信息;
获取包括所述位置信息在内的设定范围内的标准TDS值,基于所述标准TDS值确定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获取设定TDS值,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TDS值,将所接收的TDS值作为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包括:
计算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与所述设定TDS值的差值;
基于所述差值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差值越大,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差值越小,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当前温度;
基于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高,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低,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
基于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短,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长,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是本申请重要的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和2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是当过滤出水不合格时需要通过循环阀将出水进行再次过滤,实现循环过滤,而不容易想到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设定总溶解固体TDS值及当前出水TDS值;
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不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
所述获取设定TDS值,包括:
确定当前位置信息;
获取包括所述位置信息在内的设定范围内的标准TDS值,基于所述标准TDS值确定所述设定TDS值;
或,
接收用户输入的TDS值,将所接收的TDS值作为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包括:
计算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与所述设定TDS值的差值;
基于所述差值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差值越大,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差值越小,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当前温度;
基于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高,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低,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
基于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短,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长,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所述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包括: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确定龙头灯的点亮个数和/或点亮颜色;
点亮所确定的所述龙头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包括: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生成提醒信息,所述提醒信息包括短信、应用通知、提示语音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循环过滤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放水处理;
基于所述放水处理提示用户所放的水不可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提示用户所述水可用。
6. 一种信息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设定总溶解固体TDS值及当前出水TDS值;
计算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不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
第一提示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计算模块计算出的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位置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当前位置信息;
设定值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包括所述位置确定子模块所确定的位置信息在内的设定范围内的标准TDS值,基于所述标准TDS值确定所述设定TDS值;
或,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输入的TDS值,将所接收的TDS值作为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计算模块包括:
差值计算子模块,被配置为计算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与所述设定TDS值的差值;
第一时间确定子模块,基于所述差值计算子模块计算出的差值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差值越大,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差值越小,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温度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滤芯的当前温度;
第二时间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温度获取子模块获取的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高,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低,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剩余使用时间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
第三时间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剩余使用时间获取子模块获取的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短,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长,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所述第一提示模块包括:
龙头灯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确定龙头灯的点亮个数和/或点亮颜色;
点亮子模块,被配置为点亮所述龙头灯确定子模块所确定的所述龙头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提示模块包括:
提醒子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生成提醒信息,所述提醒信息包括短信、应用通知、提示语音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对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循环过滤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放水模块,被配置为将不符合所述设定TDS值的水进行放水处理;
第二提示模块,被配置为基于所述放水模块的放水处理提示用户所放的水不可用。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提示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提示用户所述水可用。
11. 一种净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设定总溶解固体TDS值及当前出水TDS值;
在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不等于所述设定TDS值时,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
所述获取设定TDS值,包括:
确定当前位置信息;
获取包括所述位置信息在内的设定范围内的标准TDS值,基于所述标准TDS值确定所述设定TDS值;
或,
接收用户输入的TDS值,将所接收的TDS值作为所述设定TDS值;
所述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包括:
计算所述当前出水TDS值与所述设定TDS值的差值;
基于所述差值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差值越大,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差值越小,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当前温度;
基于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高,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当前温度越低,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和/或,
获取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
基于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确定所述处理时间,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短,所述处理时间越长,所述滤芯的剩余使用时间越长,所述处理时间越短;
所述基于所述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包括:
基于所述处理时间确定龙头灯的点亮个数和/或点亮颜色;
点亮所确定的所述龙头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3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TDS大于设定值时进行循环处理。在知晓用户有获取等待时间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告知用户再次处理时间,容易想到将控制器设置成计算一定水量的水再次处理所需要的时间并提示给用户。也就是说该技术问题的出现是基于用户需求或产品功能设计等,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是本领域容易实现的。利用指示灯提示等待时间是家电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当红灯转为绿灯时,表明已充电80%左右,当只剩下一个电源灯亮时,仍需充电2-3小时。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就教您这一招(现代生活窍门篇)》,李金琳等编著,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6年6月,第393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提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净水机的TDS检测装置及净水机,其具体公开了净水机的TDS检测装置包括电导率传感器,设置在出水管路中,用于将出水管路中水的电导率信息转换为第一电信号;第一调理电路,与电导率传感器连接,用于将第一电信号调理为电压值在预定电压范围内的第一电压信号;AD转换模块,与第一调理电路连接,用于将第一电压信号转换为第一数字信号;控制器,与AD转换模块连接,用于根据第一数字信号计算TDS值;控制器还用于:当TDS值(即出水TDS值)大于TDS预设阀值(即设定TDS值)时发出提示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8]段)。利用上述装置,可以在净水机中实时监测水质TDS值。可以预先设定TDS预设阀值,当出水计算所得的TDS值超过上述TDS预设阀值可以认为RO滤芯已经达不到使用要求,应当更换该净水机的滤芯。所以控制器还用于比较计算所得的TDS值与预设阀值的大小,当TDS预设阀值时发出提示信号。用户得到以上提示信息后就得知,RO滤芯过滤出的纯水已经达不到直接饮用水的标准,应及时更换滤芯,从而给用户的饮用水卫生提供保障。利用TDS值可以及时合理的判断RO滤芯的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提前或滞后更换RO滤芯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至少包括:限定了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
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出水达不到标准时控制器会发出提示信号和提示信息,但用户仅仅能从上述信号和信息中得出出水不合格需要更换滤芯的内容,并不能获知将出水处理至合格所需处理时间的内容,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计算处理时间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纯水机:当电导监测仪6检测到纯水不合格时,打开进水阀1、增压泵2和循环阀9,关闭纯水阀8,不合格的纯水通过循环阀9进入到进水阀1的进水端,实现纯水循环利用(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纯水TDS不合格时对纯水进行再次处理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给出计算上述再次处理所需时间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前置审查意见中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就教您这一招(现代生活窍门篇)》),其仅记载了利用指示灯提示等待时间的技术特征,同样没有给出计算净水器处理时间的技术启示。此外,没有其它证据表明计算净水器的处理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在知晓用户有获取等待时间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告知用户再次处理时间,容易想到将控制器设置成计算一定水量的水再次处理所需要的时间并提示给用户。也就是说该技术问题的出现是基于用户需求或产品功能设计的,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是本领域容易实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申请关注的是如何计算处理时间,并基于该处理时间对用户进行提示,以便用户合理安排时间(参见说明书第[0066]段),而在净水器领域,用户关注的常用信息包括产水水质是否合格、滤芯寿命、出水温度等信息,但并无现有技术记载净水器提供了等待时间或处理时间的信息,因此获取等待时间不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技术问题,即等待时间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无动机去计算等待时间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其次,对于净水器来说,也没有证据表明时间参数是净水器设计过程中的常规设计参数,至于用户对处理时间是否有需求也需要现有技术给出相应启示或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需要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计算,然而目前的证据中并未有对等待时间或处理时间进行计算的需要和必要。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提示装置,包括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的计算模块特征,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净水器,包括处理器,该处理器被配置为计算使当前出水TDS值改变至所述设定TDS值所需的处理时间;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相应地,在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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