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拖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39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537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9916.9
申请日:2015-05-07
复审请求人:林宏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丽莎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赵晓宇
国际分类号:A47L13/58,A47L13/20,B25G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如果该词语对权利要求限定得足够清楚,则该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清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9916.9,名称为“拖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林宏刚,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79052A,公开为2010年11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1719191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03893928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拖把装置,包括桶体(9)、拖把杆及设于桶体(9)内用于拖把杆上的拖把头旋转脱水的脱水部(91),脱水部(91)包括自桶体(9)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911);拖把杆包括内杆(1)和外杆(2),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压短和拉长,内杆(1)或外杆(2)连接拖把头,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驱动机构,该驱动机构可带动连接拖把头的杆旋转;所述驱动机构包括螺旋杆件(3)和转动套(4),转动套(4)上设有与螺旋杆件(3)相配合的螺牙或开孔;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防脱拉机构,所述防脱拉机构包括与螺旋杆件(3)连接的固定端(31)和与内杆(1)相连的传动套(5);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杆(1)外围设有第一卡部(6),所述外杆(2)上设有在内杆(1)和外杆(2)拉长时可卡住第一卡部(6),进而防止内杆(1)与外杆(2)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部(6)为设于内杆(1)外壁的第一凸环(61)或第一凸块(6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部(6)为形成于内杆(1)端部的扩口段(63)。
4.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所述外杆(2)侧壁由外向内挤压而形成的凸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设于外杆(2)内壁的第二凸台(71)。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设于外杆(2)内壁第二凸块(72)。
7.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形成于外杆(2)端部的缩口段(73)。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与外杆(2)连接的卡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杆(2)通过连接件(74)连接卡件或所述外杆(2)内壁沿周向设有可夹紧卡件(7)的凸部(75)。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件为套于外杆(2)内的环形套或弧形插片。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脱水部包括自桶体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2)内杆外围设有第一卡部,外杆上设有在内杆和外杆拉长时可卡住第一卡部,进而防止内杆与外杆相互脱离的第二卡部;其中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拖把桶还设有一清洗部,该清洗部92包括由桶体9底部向上凸起的清洗座,所述清洗座上设有与拖把头8定位部止转配合的清洗凸部,所述清洗部92包括清洗架94,所述清洗凸部设千清洗架94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拖把装置,包括桶体(9)、拖把杆及设于桶体(9)内用于 拖把杆上的拖把头旋转脱水的脱水部(91),脱水部(91)包括 自桶体(9)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911);拖把杆包括内杆(1)和外杆(2),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压短和拉长,内杆(1)或外杆(2) 连接拖把头,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驱动机构,该驱动机构可带动连接拖把头的杆旋转;所述驱动机构包括螺旋杆件 (3)和转动套(4),转动套(4)上设有与螺旋杆件(3)相配 合的螺牙或开孔;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防脱拉机构, 所述防脱拉机构包括与螺旋杆件(3)连接的固定端(31)和与内杆(1)相连的传动套(5);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杆(1)外围设有第一卡部(6),所述外杆(2)上设有在内杆(1)和外杆(2)拉长时可卡住第一卡部(6),进而防止内杆(1)与外杆(2)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7) ;所述拖把桶还设有一清洗部,该清洗部(92)包括由桶体(9)底部向上凸起的清洗座,所述清洗座上设有与拖把头(8)定位部止转配合的清洗凸部,所述清洗部(92)包括清洗架(94),所述清洗凸部设千清洗架(94)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部(6)为设于内杆(1)外壁的第一凸环(61)或第一凸块(6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部(6)为形成于内杆(1)端部的扩口段(63)。
4.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所述外杆(2)侧壁由外向内挤压而形成的凸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设于外杆(2)内壁的第二凸台(71)。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设于外杆(2)内壁第二凸块(72)。
7.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形成于外杆(2)端部的缩口段(73)。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与外杆(2)连接的卡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杆(2)通过连接件(74)连接卡件或所述外杆(2)内壁沿周向设有可夹紧卡件(7)的凸部(75)。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件为套于外杆(2)内的环形套或弧形插片。”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传动套5外壁设有外螺纹,内杆1内壁设有内螺纹,该内螺纹位于内杆1上与该传动套5接触处的内壁,该内螺纹与外螺纹配合,该外螺纹和内螺纹以单向传动机构动力传输的方向为拧紧方向。使用时,转动套4带动传动套5旋转,将动力传至传动套5,而当传动套5将动力传输至内杆1时,即传动套5带动内杆l旋转时,可实现与内杆l的反复拧紧。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不存在该功能设置,故对比文件1中的传动套不等同于本申请文件中的与内杆相连的传动套。(2)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会选择在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但在本申请文件中,是为了将拖把头与该清洗凸部的配合定位于脱水篮内,使得脱水篮可以在旋转的拖把头带动下产生旋转,所以,本申请是巧妙的采用了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实现了达到超常规手段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3中的高空作业便携式防坠器是为了预防施工或者维修作业人员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该卡部结构仅仅在所能承受重力的方面就必须甚至于远远超过一个人的体重,而本申请文件中的防脱结构只是针对小于一把湿拖把的重力,所以,在实际应用方面,两者间对结构强度的要求相差数几十倍。因此,很难会想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把该超强结构应用于小小的一种拖把装置之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拖把桶还设有清洗部,该清洗部包括由桶体底部向上凸起的清洗座、设于清洗座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清洗凸部及设置于清洗凸部上的清洗架;②脱水部包括自桶体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③内杆外围设有第一卡部,所述外杆上设有在内杆和外杆拉长时可卡住该第一卡部,进而防止内、外杆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其中区别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③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转动套(4)通过一单向传动机构与所述传动套(5)相连;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缩口段(73)”,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拖把装置,包括桶体(9)、拖把杆及设于桶体(9)内用于 拖把杆上的拖把头旋转脱水的脱水部(91),脱水部(91)包括 自桶体(9)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911);拖把杆包括内杆(1)和外杆(2),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压短和拉长,内杆(1)或外杆(2)连接拖把头,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驱动机构,该驱动机构可带动连接拖把头的杆旋转;所述驱动机构包括螺旋杆件(3)和转动套(4),转动套(4)上设有与螺旋杆件(3)相配合的螺牙或开孔;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防脱拉机构,所述防脱拉机构包括与螺旋杆件(3)连接的固定端(31)和与内杆(1)相连的传动套(5);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杆(1)外围设有第一卡部(6),所述外杆(2)上设有在内杆(1)和外杆(2)拉长时可卡住第一卡部(6),进而防止内杆(1)与外杆(2)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7);所述拖把桶还设有一清洗部,该清洗部(92)包括由桶体(9)底部向上凸起的清洗座,所述清洗座上设有与拖把头(8)定位部止转配合的清洗凸部,所述清洗部(92)包括清洗架(94),所述清洗凸部设千清洗架(94)上;所述转动套(4)通过一单向传动机构与所述传动套(5)相连;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缩口段(73)”。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拖把桶中设置了脱水座和清洗座,达到有益效果为脱水效果好清洗干净,对比文件1、2未公开上述特征;2、本申请在内杆的外围设置了第一卡部,在外杆上设置了第二卡部,使得内杆和外杆拉长时,能够互相卡住。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内杆和外杆之间的配合更为稳定,结构更为简单,使用更为方便,对比文件3的内杆凸筋、外杆凸筋使设备的承重能力更好,安全性更高,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本申请在转动套上开设了开槽,开槽内设有滚柱,所述转动套沿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与传动套相抵触时,滚柱与传动套卡死形成单向传动;转动套沿另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离开传动套时,转动套与传动套间形成空转。提高了内杆与转动套之间的单向传动配合的稳定性,使用方便。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技术特征,无法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本申请仅记载了通过上述的开槽和滚柱的配合方式可以实现单向传动。显然不是开槽和滚柱的所有配合方式均能实现单向传动,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缩口段(73)”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重复限定,以上造成权利要求1、3、7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修改为“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所述开槽(42)中设有滚柱(421)”,“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外延伸形成的锥形缩口段(73)”修改为“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杆方向外扩而成形成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内杆(1)方向缩小而成形成锥形缩口段(73)”。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7,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拖把装置,包括桶体(9)、拖把杆及设于桶体(9)内用于 拖把杆上的拖把头旋转脱水的脱水部(91),脱水部(91)包括 自桶体(9)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911);拖把杆包括内杆(1)和外杆(2),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压短和拉长,内杆(1)或外杆(2)连接拖把头,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驱动机构,该驱动机构可带动连接拖把头的杆旋转;所述驱动机构包括螺旋杆件(3)和转动套(4),转动套(4)上设有与螺旋杆件(3)相配合的螺牙或开孔;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防脱拉机构,所述防脱拉机构包括与螺旋杆件(3)连接的固定端(31)和与内杆(1)相连的传动套(5);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杆(1)外围设有第一卡部(6),所述外杆(2)上设有在内杆(1)和外杆(2)拉长时可卡住第一卡部(6),进而防止内杆(1)与外杆(2)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7);所述拖把桶还设有一清洗部,该清洗部(92)包括由桶体(9)底部向上凸起的清洗座,所述清洗座上设有与拖把头(8)定位部止转配合的清洗凸部,所述清洗部(92)包括清洗架(94),所述清洗凸部设千清洗架(94)上;所述转动套(4)通过一单向传动机构与所述传动套(5)相连;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所述开槽(42)中设有滚柱(421);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杆方向外扩而成形成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内杆(1)方向缩小而成形成锥形缩口段(7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部(6)为设于内杆(1)外壁的第一凸环(61)或第一凸块(62)。
3.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所述外杆(2)侧壁由外向内挤压而形成的凸圈。
4.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设于外杆(2)内壁的第二凸台(71)。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设于外杆(2)内壁第二凸块(7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部(7)为与外杆(2)连接的卡件。
7.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杆(2)通过连接件(74)连接卡件或所述外杆(2)内壁沿周向设有可夹紧卡件(7)的凸部(75)。
8.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拖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件为套于外杆(2)内的环形套或弧形插片。”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针对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做了进一步修改,其中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转动套4沿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421与传动套5相抵触时,滚柱421与传动套5卡死形成单向传动;转动套 4沿另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421离开传动套5时,转动套4与传动套5间形成空转”所述滚柱(421)设于所述开槽(42)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拖把装置,包括桶体(9)、拖把杆及设于桶体(9)内用于 拖把杆上的拖把头旋转脱水的脱水部(91),脱水部(91)包括 自桶体(9)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911);拖把杆包括内杆(1)和外杆(2),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压短和拉长,内杆(1)或外杆(2)连接拖把头,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驱动机构,该驱动机构可带动连接拖把头的杆旋转;所述驱动机构包括螺旋杆件(3)和转动套(4),转动套(4)上设有与螺旋杆件(3)相配合的螺牙或开孔;内杆(1)和外杆(2)之间设有防脱拉机构,所述防脱拉机构包括与螺旋杆件(3)连接的固定端(31)和与内杆(1)相连的传动套(5);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杆(1)外围设有第一卡部(6),所述外杆(2)上设有在内杆(1)和外杆(2)拉长时可卡住第一卡部(6),进而防止内杆(1)与外杆(2)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7);所述拖把桶还设有一清洗部,该清洗部(92)包括由桶体(9)底部向上凸起的清洗座,所述清洗座上设有与拖把头(8)定位部止转配合的清洗凸部,所述清洗部(92)包括清洗架(94),所述清洗凸部设千清洗架(94)上;所述转动套(4)通过一单向传动机构与所述传动套(5)相连;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所述开槽(42)中设有滚柱(421);所述转动套4沿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421与传动套5相抵触时,滚柱421与传动套5卡死形成单向传动;转动套 4沿另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421离开传动套5时,转动套4与传动套5间形成空转;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杆方向外扩而成形成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内杆(1)方向缩小而成形成锥形缩口段(73)。”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如果该词语对权利要求限定得足够清楚,则该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清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中,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缺陷进行了修改,进一步限定了开槽和相配合的滚柱的配合方式,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方式相同,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进一步限定锥形扩口段和锥形缩口段的结构,语句清楚,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同时删除了重复限定的权利要求3、7,致使权利要求书整体清楚。
3、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拖把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拖把和拖把桶(参见说明书第25-33段及附图1-5)包括:拖把桶、拖把杆,脱水篮29;拖把杆至少包括内杆3和外杆4,内、外杆间可以相对转动,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可压短和拉长,内杆3的下端与拖把头2相铰接;内、外杆间设有驱动机构,驱动机构驱动内杆3和拖把头2旋转,驱动机构包含螺旋杆件5,和转动套6,转动套6中设有与螺旋杆件相配合的螺牙7或开孔。内、外杆间设有防拉脱机构,防拉脱机构包括:螺旋杆件通过固定端8与外杆4固定,内杆设有阻挡套,阻挡套是传动套10,传动套10固定于内杆3的口部,转动套6设于传动套10中,阻挡件在拖把杆拉长到位时直接或间接阻挡传动套;拖把杆拉长到位时,防拉脱机构阻止内外杆脱离。转动套6与内杆3间设有单向转动机构;拖把置于可转动的脱水篮29后,向下压短拖把杆,转动套6被螺旋杆5驱动旋转,并通过转动套与内杆间的单向传动机构形成单向传动,内杆3和拖把头2被驱动旋转。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拖把杆、内杆、外杆、螺旋杆件和驱动结构,以及驱动机构中的转动套。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拖把和拖把桶两者结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拖把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防拉脱机构以及传动套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脱拉机构以及传动套。对比文件1中包括可转动的脱水篮29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拖把杆上的拖把头旋转脱水的脱水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拖把桶还设有清洗部,该清洗部包括由桶体底部向上凸起的清洗座、设于清洗座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清洗凸部及设置于清洗凸部上的清洗架;②脱水部包括自桶体底部向上凸出的脱水座,脱水座上端设有与拖把头定位部止转配合的脱水凸部;③内杆外围设有第一卡部,所述外杆上设有在内杆和外杆拉长时可卡住该第一卡部,进而防止内、外杆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所述第一卡部(6)为由所述内杆(1)靠近所述外杆(2)的一端向外杆方向外扩而成形成锥形扩口段(63),所述第二卡部(7)为由所述外杆(2)靠近所述内杆(1)的一端向内杆(1)方向缩小而成形成锥形缩口段(73);④所述转动套(4)通过一单向传动机构与所述传动套(5)相连;该单向传动机构包括设于所述转动套(4)上的开槽(42)和与所述开槽(42)相配合的滚柱(421),所述开槽(42)中设有滚柱(421);所述转动套4沿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421与传动套5相抵触时,滚柱421与传动套5卡死形成单向传动;转动套 4沿另一个方向旋转压迫滚柱421离开传动套5时,转动套4与传动套5间形成空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拖把进行清洗,以及通过简单结构实现拖把杆伸缩中的卡止以及单向传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拖把桶中设置清洗机构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清洗座、清洗凸部和清洗架配合形成清洗机构属于拖把桶内清洗机构的常规设置,具体可参见专利文献CN203138390A中的附图5;CN203341670中的附图8;CN101919679中的附图5-8。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拖把桶中设置了可旋转的脱水篮29,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桶底设置向上凸起的脱水座用于支撑脱水篮29以及在脱水篮29内设置清洗凸部用于定位拖把并使其在旋转过程中中心定位。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专利文献CN203138390A中的附图5;CN203341670中的附图8;CN101919679中的附图5-8。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高空作业的便携式防坠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段及附图1-2)便携式防坠器包括内空心杆5、外空心杆6,内空心杆5上设置内杆凸筋10,外空心杆6上设置外杆凸筋9,且内、外空心杆可实现伸缩与拉伸,使用时,工作人员可以将外空心杆6向下拉伸,内空心杆5和外空心杆6通过内杆凸筋10、外杆凸筋9进行固定。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外杆凸筋9是在外空心杆内设置的向内突出的结构,该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卡部,内杆凸筋10是在内空心杆上设置的向外突出的结构,该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卡部,外杆凸筋9和内杆凸筋10配合实现了内、外空心杆的防脱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设置第一卡部和第二卡部这种简单结构实现内、外空心杆的防脱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防脱拉结构,在上述启示下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拖把杆防脱拉结构进行改进,在内杆外围设置第一卡部,在外杆上设置第二卡部,由此得到在内杆外围设有第一卡部,外杆上设有在内杆和外杆拉长时可卡住该第一卡部,进而防止内、外杆互相脱离的第二卡部的结构,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区别技术特征④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同时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也未对该特征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对比文件1中转动套的单向传动机构采用两传动齿配合的方式,具体而言,两传动齿设有相配合的啮合面和滑动面。合议组认为,与设置具有啮合面和滑动面的传动齿相比,本申请通过压迫滚柱与传动套接触或压迫滚柱离开传动套的方式实现转动套的单向传动,可以避免转动套无法带动传动套转动或转动套与传动套相互卡死的情况,这样的设计方式使得整个单向传动结构设置简单,传动稳定。对比文件2关于内外杆的伸缩即卡固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当欲清洗拖把时,先将拖把毛置入容器9内清洗,再将拖把毛座4置入脱水篮91中,旋松所述内环套11及外环套12,对压杆3施以轴向下压力,由于拖把毛座4受脱水篮91的阻挡,因此拖把的反作用力会促使所述伸缩杆2缩入压杆3内并推动旋转体51沿着所述螺杆52的行程,朝防滑套6的方向上移,由于单向轴承53发挥作用,螺杆52不会转动,所以会迫使旋转体51在位移过程中旋转,一旦旋转体51旋转,伸缩杆2以及连接于伸缩杆2的加长杆8、拖把毛座4及脱水篮91会同步旋转而产生离心力,该离心力即可把浸含于拖把毛的水分甩出脱水篮,并落于容器内。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④没有被任何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清洁装置,简化加工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易于配件的装配和更换,有利于延迟清洁装置的使用寿命,并且传动简单、稳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或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无法显而易见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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