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38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460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8635.7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中建材凯盛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娟
合议组组长:于德华
参审员:高瑞孜
国际分类号:B65B61/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该另一篇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此外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8635.7,名称为“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建材凯盛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7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80476U,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4210822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结构包括传动机构和整平机构,所述的整平机构包括整平压辊、两个导正板和压辊安装座,所述的整平压辊安装于所述的压辊安装座上,所述的整平压辊设置于所述的传动机构上方且与所述的传动机构具有预设的垂直距离,所述的两个导正板安装于所述的传动机构上表面且所述的两个导正板分别位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左右两侧;
所述的传动机构还包括安全罩壳,所述的安全罩壳安装于所述的传动链条和传动链轮上;
所述的结构还包括光电开关机构,所述的光电开关机构设置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末端,用以感应已经过整平的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感应到粉末包装袋到位后控制该整平辊道结构切出工作状态,直至该整平辊道结构上再次放置粉末包装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机构包括由数个辊筒组成的辊道、带座轴承、传动链条、传动链轮、辊道支撑腿和电机,各个所述的辊筒两端分别安装于一带座轴承上,所述的辊道一端设置有所述的传动链条,所述的传动链轮与所述的电机相连接,所述的辊道支撑腿支撑所述的辊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机构还包括脚杯,所述的脚杯安装于所述的辊道支撑腿下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辊筒为方形辊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整平机构还包括调节块,所述的调节块设置于所述的整平压辊的两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电开关机构包括光电开关和光电开关架,所述的光电开关通过所述的光电开关架安装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末端。”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整平机构用于粉末包装袋;还包括光电开关机构,其设置于传动机构的末端,用以感应已经通过整平的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感应到粉末包装袋到位后控制该整平辊道结构切出工作状态,直至该整平辊道结构上再次放置粉末包装袋;(2)传动机构还包括安全罩壳,其安装于传动链条和传动链轮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物料传送中,设置位置检测装置用于检测运输位置是物料输送领域的常规设置,根据实际运输路线设置的需要,位置检测装置可以设置在不同的输送路径上,将位置检测装置选择为光电开关机构,且设置在传动机构的末端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设置光电开关机构用于探测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到位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整平辊道结构进入待机状态,直至再次被放置粉末包装袋,以便达到节电作用,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作出的常规控制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所述的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且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根据整平对象的规格尺寸不同,调节导正板和调节块,其中,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通过调节块来调节整平压辊的高低,通过所述的导正板控制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使得对不同规格容量的粉末包装袋都具有适用性,能够根据粉末包装袋的尺寸对导正板和调节块进行调整,通过调节块调节整平压辊的高度,从而对粉末包装袋的垂直方向上的尺寸进行控制,通过导正板对所述的粉末包装袋两侧的尺寸进行控制;且由于“导正板”仅在“整平压辊”下方一定区域内含有,因此在与机器人协作完成粉末包装袋的堆垛过程中,机器人末端抓手可以更好的抓取粉末包装袋,抓手的运动轨迹与“导正板”不会出现干涉现象;机器人抓手在抓取粉末包装袋时可从安全罩壳对侧来进行抓取工作,从而包装抓手不会碰到安全罩壳。对比文件1中的“辊筒”不等同于“整平压辊”,“下弹簧”也不等同于“调节块”,“护栏10”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的“导正板”,该“护栏10”仅具有“护栏”的作用,无法根据粉末包装袋的尺寸进行调整,从而对粉末包装袋两侧的尺寸进行控制。且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中若采取了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护栏10”的结构,机器人抓手可能出现与“护栏10”干涉的现象。对比文件2中,安全罩壳设置在输送机的两侧,对于部分行业而言,机器人抓手在抓取粉末包装袋时需要避开输送机两侧的安全罩壳,包装抓手容易碰到安全罩壳,从而对粉末包装袋的堆垛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安装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块”;对比文件1公开的“护栏10”相当于本申请的“导正板”;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全罩壳安装在链条和链轮(21)两侧”的基础上,多个辊筒实现同步运动,其传动机构可以有多种位置布置,例如在一侧和/或两侧设置传动机构,由此在对应位置(一侧或两侧)设置安全罩壳以保护装置安全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的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所述的结构还包括光电开关机构,所述的光电开关机构设置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末端,用以感应已经过整平的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感应到粉末包装袋到位后控制该整平辊道结构切出工作状态,直至该整平辊道结构上再次放置粉末包装袋;根据整平对象的规格尺寸不同,还调节导正板,通过所述的导正板控制包装袋两侧的大小。上述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各输送滚筒2同一侧的端部连接有链轮21,链轮21与相应的链条连接,为了防止物体被卷入其中,其将支架4设置在输送滚筒2的两侧。而当只在一侧设置链轮和链条时,将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适应性设置。本申请整个申请文件并未记载“所述的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是为了机器人抓手在抓取粉末包装袋时可从安全罩壳对侧来进行抓取工作,从而包装抓手不会碰到安全罩壳;从其附图1-2来看,正是因为其只在一侧设置了链轮和链条,为了防止物体被卷入链轮和链条中,才将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向滑块37(相当于调节块),导向滑块37设置于压袋辊筒1的两端;通过导向滑块37使得压袋辊筒1的高度可调,以适应不同高度的物料高度。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输送机的两侧设置有可调整间距的护栏10(相当于导正板),通过护栏10在两侧的挤压使包装袋侧面规整,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控制包装袋侧面大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由此获得根据整平对象的规格尺寸不同,还调节导正板,通过所述的导正板控制包装袋两侧的大小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提到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方形辊筒运行引发所述的粉末包装袋振动,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内的粉末逐渐松动;再利用所述的整平压辊将所述的粉末包装袋上侧的料由料多处向料少处移动,同时配合导正板,使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得到合理控制,最终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均匀呈现码垛所需大小”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导正板和对比文件2中的导向护板二者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的导向护板的长度尺寸接近其对应的输送通道的长度,即如果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设备对包装袋进行整平时,其实是一边对包装袋的两侧进行挤压,一边进行抖动操作,由于抖松过程中,包装袋处于一种被挤压的状态下,这样的操作其实并不利于更好的将粉末包装袋内的粉末抖松。在本申请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中,导正板仅设置在传动机构中的一小段位置,且位于传动机构的中段,这就使得在其工作过程中,可先由方形辊筒运行引发所述的粉末包装袋振动,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内的粉末逐渐松动;再利用所述的整平压辊将所述的粉末包装袋上侧的料由料多处向料少处移动,同时配合导正板,使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得到合理控制,这样最终得到的整平效果优于对比文件2中的整平效果。本申请中利用光电开关机构,可使得该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更好地实现自动化连续运行,即避免机构中无包装袋时,无效运行带来的能量损耗,也可实现当机构中再次出现包装袋时可以自动地进行后续工作,无需操作员进行干预,就可实现自主运行。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结构包括传动机构和整平机构,所述的整平机构包括整平压辊、两个导正板和压辊安装座,所述的整平压辊安装于所述的压辊安装座上,所述的整平压辊设置于所述的传动机构上方且与所述的传动机构具有预设的垂直距离,所述的两个导正板安装于所述的传动机构上表面且所述的两个导正板分别位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左右两侧;
所述的传动机构还包括安全罩壳,所述的安全罩壳安装于所述的传动链条和传动链轮上;
所述的结构还包括光电开关机构,所述的光电开关机构设置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末端,用以感应已经过整平的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感应到粉末包装袋到位后控制该整平辊道结构切出工作状态,直至该整平辊道结构上再次放置粉末包装袋;
所述的整平机构还包括调节块,所述的调节块设置于所述的整平压辊的两端;
所述的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
且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根据整平对象的规格尺寸不同,调节导正板和调节块,其中,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通过调节块来调节整平压辊的高低,通过所述的导正板控制包装袋两侧的大小;
所述的传动机构包括由数个辊筒组成的辊道,所述的辊筒为方形辊筒;所述的方形辊筒运行引发所述的粉末包装袋振动,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内的粉末逐渐松动;再利用所述的整平压辊将所述的粉末包装袋上侧的料由料多处向料少处移动,同时配合导正板,使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得到合理控制,最终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均匀呈现码垛所需大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机构还包括带座轴承、传动链条、传动链轮、辊道支撑腿和电机,各个所述的辊筒两端分别安装于一带座轴承上,所述的辊道一端设置有所述的传动链条,所述的传动链轮与所述的电机相连接,所述的辊道支撑腿支撑所述的辊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机构还包括脚杯,所述的脚杯安装于所述的辊道支撑腿下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电开关机构包括光电开关和光电开关架,所述的光电开关通过所述的光电开关架安装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末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29段、附图1-5)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其能够适用于粉末包装袋的整平,所述的结构包括整平机构和在支架4上并排设置若干根输送辊筒2(由数个输送辊筒2组成的辊道、传动链条、链轮21等部件形成传动机构),输送辊筒2为方形管;所述的整平机构包括压袋辊筒1(相当于整平压辊)、两个导向护板41(相当于导正板)和整平支架3(相当于压辊安装座),压袋辊筒1安装于整平支架3上,压袋辊筒1设置于输送辊筒2上方且与输送辊筒2具有预设的垂直距离,两个导向护板41安装于输送辊筒2上表面且两个导向护板41分别位于输送辊筒2的左右两侧;其中支架4(相当于安全罩壳)覆盖输送辊筒2,支架4安装于传动链条和传动链轮21上;所述的整平机构还包括导向滑块37(相当于调节块),导向滑块37设置于压袋辊筒1的两端;压袋辊筒1的高度可调,以适应不同高度的物料高度,即公开了“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根据整平对象的规格尺寸不同,调节调节块,其中,所述的粉末包装袋的整平辊道结构通过调节块来调节整平压辊的高低”。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的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所述的结构还包括光电开关机构,所述的光电开关机构设置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末端,用以感应已经过整平的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感应到粉末包装袋到位后控制该整平辊道结构切出工作状态,直至该整平辊道结构上再次放置粉末包装袋;根据整平对象的规格尺寸不同,还调节导正板,通过所述的导正板控制包装袋两侧的大小;所述的方形辊筒运行引发所述的粉末包装袋振动,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内的粉末逐渐松动;再利用所述的整平压辊将所述的粉末包装袋上侧的料由料多处向料少处移动,同时配合导正板,使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得到合理控制,最终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均匀呈现码垛所需大小。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安全罩壳;实现整平工艺的智能操作;以及控制包装袋侧面大小。
对比文件2中各输送滚筒2同一侧的端部连接有链轮21,链轮21与相应的链条连接,为了防止物体被卷入其中,其将支架4设置在输送滚筒2的两侧。而当只在一侧设置链轮和链条时,将安全罩壳设置于传动机构一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适应性设置。
整平工艺中通常先把包装袋放置在整平辊道结构上,当整平好的包装袋输送出去后,整平辊道结构停止工作,等待下一次包装袋的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工序。而为了实现智能化操作,在传动机构的末端设置光电开关机构,用以感应已经过整平的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感应到粉末包装袋到位后控制该整平辊道结构切出工作状态,直至该整平辊道结构上再次放置粉末包装袋,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想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15段、附图1)一种整形压包器,其中输送机的两侧设置有可调整间距的护栏10(相当于导正板),通过护栏10在两侧的挤压使包装袋侧面规整,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控制包装袋侧面大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由此获得根据整平对象的规格尺寸不同,还调节导正板,通过所述的导正板控制包装袋两侧的大小的技术方案。至于包装袋在整个运送过程中都被导正板控制;还是先在运送过程中振动,再被导正板控制,然后再被运送,所产生的效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性设置导正板的位置,因此所述的方形辊筒运行引发所述的粉末包装袋振动,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内的粉末逐渐松动;再利用所述的整平压辊将所述的粉末包装袋上侧的料由料多处向料少处移动,同时配合导正板,使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得到合理控制,最终使所述的粉末包装袋均匀呈现码垛所需大小,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适应性设置。
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传动机构还包括传动链条、链轮21(相当于传动链轮)、辊道支撑腿和减速机22,输送辊道2一端设置有链条,链条与减速机22相连接,辊道支撑腿支撑辊道。而为了降低辊筒转动的摩擦系数,设置带座轴承,并将辊筒两端分别安装于一带座轴承上以及传动链轮与电机相连接,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传动机构还包括脚杯,脚杯安装于辊道支撑腿下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实际检测的需要,设置光电开关机构包括光电开关和光电开关架,光电开关通过光电开关架安装于传动机构的末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导正板和对比文件2中的导向护板二者并不相同,本申请中导正板的设置最终获得的整平效果优于对比文件2中的整平效果。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新权利要求1中将粉末包装袋中的粉末抖散,再进行形状的定型,并利用光电开关机构对传动机构上的包装袋进行监测,实现对多个粉末包装袋袋进行连续的操作,最终达到自动实现连续的对粉末包装袋进行整平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2中导向护板的设置位置与本申请不同,然而其也发挥导正的作用,其实质上相当于导正板。且对比文件2的输送辊筒也是方形的,在运送过程中物料也是被振动而松动,无论包装袋是在整个运送过程中被导正板控制;还是先被运送振动,再被导正板控制,然后再被运送,所产生的效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例如,如果包装袋在整个运送过程中都被导正板控制,那么导向板设置的长度尺寸需接近其对应的输送通道的长度,导正板的设置成本增加,但此时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全程都得到了控制,能够确保最终包装袋的两侧尺寸;如果将导正板仅仅设置于传动机构的中段,虽然导正板的设置成本能够降低,然而经过导正板之后,在运送的下游包装袋不再被控制,最终包装袋两侧的大小并不能完全保证。由此可见,导正板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导正效果、设置成本等实际情况容易选择的,本申请选择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本领周知的,整平工艺中通常先把包装袋放置在整平辊道结构上,当整平好的包装袋输送出去后,整平辊道结构停止工作,等待下一次包装袋的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工序。而为了实现智能化操作,在传动机构的末端设置光电开关机构,用以感应已经过整平的粉末包装袋是否到位,并在感应到粉末包装袋到位后控制该整平辊道结构切出工作状态,直至该整平辊道结构上再次放置粉末包装袋,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想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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