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过最佳覆草量来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55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603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3884.X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A01G13/02(2006.01);A01G17/00(2006.01);A01B7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3884.X,名称为“一种通过最佳覆草量来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6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4段,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刊登在《北方园艺》2014年第22期第41-43页的“树盘覆草对砂地梨园幼树根际土壤含水量的影响”一文,公开日为2014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2:网址为http://paper.dzwww.com/ncdz/content/20150521/ArticelNC04002MT.htm的大众网于2015年05月21日公开的标题为“麦收后要覆草,采果后要补肥”的网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对沙地苗木进行覆草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确定覆草范围:以待覆草的沙地苗木在太阳垂直照射时的树冠于地表的投影范围为覆草范围;
(2)覆草:将所述覆草范围的表层1-2cm土壤移开,露出新土,将紫花苜蓿以10-12cm的厚度平铺在新土表面,然后在铺好的紫花苜蓿上回盖之前移开的表层1-2cm土壤;
在所述方法中,选择夏季进行步骤(2)所述覆草;
所述紫花苜蓿为新鲜紫花苜蓿;
所述紫花苜蓿为三年生紫花苜蓿;
所述方法步骤(2)中所用的紫花苜蓿为经过切段处理的紫花苜蓿,切段长度为8-12cm。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在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中的应用。
3. 一种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种植沙地苗木;
(b)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对所述沙地苗木进行覆草。”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覆草时先将表层1-2cm土壤移开,露出新土,将紫花首蓓以10-12cm的厚度平铺在新土表面,覆土为回盖之前移开的表层
1-2cm土壤;紫花苜蓿为三年生紫花首蓓;所述方法步骤(2)中所用的紫花苜蓿为经过切段处理的紫花苜蓿,切段长度为8-12c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如何操作覆草。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覆草的厚度,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覆草的厚度,然而未公开使用紫花苜蓿,由于紫花苜蓿与其他作物相比,无论是营养成分以及含水量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并不能通过其它覆盖材料的覆盖厚度来推测紫花苜蓿的覆盖厚度。对比文件1中覆草的厚度和用量显然远远高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中每株覆草用量为5-15吨,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覆草厚度也应该远远高于本申请,在15cm以上。对比文件1中认为树盘覆草厚度对根际土壤含水量的多少并没有明显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想到通过调整覆草厚度来提高根际土壤的含水量,从而提高沙土苗木的成活率,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在覆草厚度允许的范围内,覆草多比覆草少对土壤提供水分要多,而且能更好的减少因为蒸腾作用而造成的土壤中水分的流失,因此覆草时通常会选择相对多覆草,而本申请发明人通过不断的实验摸索和总结分析发现当覆草厚度选择10cm时,比覆草厚度为20cm时,其土壤表层水分含量提高60.6%,而植被成活率提高了25.7%,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虽然都公开了在覆草上面盖土,但是均未公开覆草上面所盖之土必须是“之前移开的表层1-2cm的土壤”,也不曾披露利用不同种类的土壤作为盖土会对土壤或者苗木产生何种影响,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并结合现有技术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在覆草上盖土的作用就是为了防止风把覆草吹散。而事实上,土壤表层0-2cm细菌数、真菌和放线菌数量均为最高,微生物总数最大,而微生物数量越大,越有利于其对覆草的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为植物提供有机质,同时,沙土表面不保水,比较干燥,不利于对覆草的腐解,而对比文件2是覆草平铺在地面上,其表层沙土湿度不足,腐解基本无法进行,因此最终选择挖开表层1-2cm的土壤作为盖土回盖在紫花苜蓿上,这样既保存了表土生物活性,又有上下两面潮湿的土壤环境,加快了覆草的分解速度,为土壤更好的提供有机质。显然,本申请中盖土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不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中盖土的选择并未有任何的技术启示。3)三年生紫花苜蓿其植物的适应性强,生长好,植物体内营养物质的累计丰富,而苜蓿切段越小,腐解速度越快,但是考虑到人工成本等因素,最终选择8-12cm的紫花苜蓿切段最为适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即便结合公知常识及现有技术也不能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能够确定苜蓿的生长年限以及切段长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覆盖紫花苜蓿时可以使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覆草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具体借鉴对比文件1时根据实际栽培种类,栽培规格,结合栽培土壤环境和需要,简单实验确定合理的覆草量和覆草厚度。对比文件1一开始就设置了覆草量梯度试验确认其是否需要调整。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具体覆盖厚度,但覆草量比本申请高,有可能因为覆盖树盘范围大,覆草含水量不同等因素,并不能直接说明覆草厚度就远高于本申请。同理,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覆草厚度为10-20cm,但其覆草量为5-15kg,这里的覆草量是根据具体覆盖种类,含水量等因素的不同,不能以此证明“对比文件2的覆草厚度远高于本申请的10-20cm”。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覆草后覆土都能起到减少水分散失的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覆土1cm,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覆草后覆土时,先将表层土移开,覆草之后再将移开的表层土盖回是本领域常用的一般技术手段,至于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表层土具有的微生物总量最大等陈述,在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尤其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覆土时容易想到先将表层土移开,覆草之后再将移开的表层土盖回这样本领域常用的一般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其也能具有如申请人所声称的相同的技术效果。至于“三年生紫花苜蓿”、“8-12cm切断”,都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的一般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中国农业出版社于1999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土壤肥料新技术研究与应用》一书第291页能够证明将树盘下的土壤移开,将草覆盖在移开后的土壤上,再将移开的土覆盖在草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同样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三个表格用于证明覆草不仅能够提高沙地的含水量,其腐解后也能够为土壤带来大量的有机质,复审请求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覆草不仅能够提高沙地的含水量,其腐解后也能够为土壤带来大量的有机质,然而,对比文件1和2均未披露如何利于覆草的腐解,更好的为土壤提供有机质;对比文件1中明确了覆草的范围,在覆草范围一定的情况下,覆草量越大,其厚度必然越高,对比文件1披露了覆草的用量为2.5-7.5吨。而本申请中覆草厚度10cm时,其覆草的用量才500g,即0.5吨,当二者均是针对幼树的树盘,采用的覆草均为紫花苜蓿时,对比文件1中覆草的厚度和用量必然远远高于本申请,比本申请费工费料,其覆草方法根本起不到对本申请参照的启示作用。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覆盖材料的厚度为10-20厘米,但是其中还公开了每株覆草用量为5-15吨,通过对覆草用量的比较,可以发现对比文件2中的覆草厚度也应该远远高于本申请,在15cm以上,其中所谓的10-20厘米也只是一种泛泛的说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为在覆草厚度允许的范围内,覆草多比覆草少好,对土壤提供水分要多,而且能更好地减少因为蒸腾作用而造成的土壤中水分的流失,因此进行覆草时会选择相对多的覆草,而本申请发现当覆草厚度选择10cm时,比覆草厚度为20cm时,其土壤表层土温在25-30度之间,水分含量在沙土最大持水量22%的65-75%之间,水分和温度均为最佳的微生物生长的温度和水分条件,植物的生长光合效率达到最大,植被成活率最高,覆草的经济学更高,因此本申请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不曾详细的记载“1-2cm的土壤表层的细菌数、真菌和放线菌数量均未最高,微生物总数最大”,但并不能抹消掉其所达到“利于其对覆草的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为植物提供有机质”的实际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在覆草上盖土的作用就是为了防止风把覆草吹散,并未披露回盖外搂土的厚度对水分的散失以及覆草的腐解会带来什么样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想到探寻和调整外搂土的厚度以期更好的促进覆草的腐解和减少水分的散失。《土壤肥料新技术研究与应用》一书中“把树盘表上向外搂出约5cm,再将搂出的土盖上”,而表层5cm的土壤中的微生物含量大量的减少,不利于覆草的腐解,最终选择挖开表层1-2cm的土壤作为盖土回盖在紫花苜蓿上,这样既保存了表土生物活性,又有上下两面潮湿的土壤环境,加快了覆草的分解速度,为土壤更好的提供有机质。显然,本申请中盖土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不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中盖土的选择并未有任何的技术启示;3)三年生紫花苜蓿其植物的适应性强,生长好,植物体内营养物质的累计丰富,而苜蓿切段越小,腐解速度越快,但是考虑到人工成本等因素,最终选择8-12cm的紫花苜蓿切段最为适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即便结合公知常识及现有技术也不能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能够确定苜蓿的生长年限以及切段长度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列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4段,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沙地苗木进行覆草的方法。经查,对比文件1(刊登在《北方园艺》2014年第22期第41-43页的“树盘覆草对砂地梨园幼树根际土壤含水量的影响”一文,公开日为2014年11月30日)公开了一种对砂地梨园幼树进行覆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全文):沙地梨园幼树进行树盘覆草,树盘覆草具有抑制地表土壤水分蒸发,截留降水与地表径流,补充土壤水分等保水作用。同时,覆盖的秸秆、鲜草腐烂后有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理化性状的作用;2012年6月19日刈割试验用鲜草,按试验设计将鲜草均匀覆盖于树盘80-100cm范围,上面盖少量土;树盘覆盖鲜草:紫花苜蓿、苦豆子、灰藜、篙类、稗草、反枝苋、马齿苋。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树盘是指树冠垂直投影的范围,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在太阳垂直照射时的树冠于地表的投影范围为覆草范围。
经对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紫花苜蓿为三年生紫花苜蓿,所用的紫花苜蓿为经过切段处理的紫花苜蓿,切段长度为8-12cm,覆草时先将覆草范围的表层1-2cm土壤移开,露出新土,将紫花苜蓿以10-12cm的厚度平铺在新土表面,然后在铺好的紫花苜蓿上回盖之前移开的表层1-2cm土壤,而对比文件1中紫花苜蓿直接平铺在树盘下的土表面上,紫花苜蓿上覆盖少量土,对比文件1对紫花苜蓿的种类、紫花苜蓿平铺的厚度以及覆土的厚度均无具体要求。
合议组认为:
紫花苜蓿的生理习性和生理参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达到最佳的保湿、保温效果,更好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提高土壤肥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合适年限的紫花苜蓿和切段长度来覆盖土壤,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将树盘下的土壤移开,将草覆盖在移开后的土壤上,再将移开的土覆盖在草上,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中国农业出版社于1999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土壤肥料新技术研究与应用》一书第291页中记载“二是覆草,盖草前先把树盘表土向外搂出约5cm,填入约20cm厚铡碎的杂草、秸秆,再将搂出的土盖上,防止风吹”,该技术手段的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网址为http://paper.dzwww.com/ncdz/content/20150521/ArticelNC04002MT.htm的大众网于2015年05月21日公开的标题为“麦收后要覆草,采果后要补肥”的网页)公开了樱桃园的地面覆盖,有覆草和覆膜等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覆草,最宜在麦收后采果前进行。覆盖材料,有麦糠、麦秧、田间杂草、紫穗槐叶,以及铡碎的其他作物秸、蔓等;覆草宜在树盘内进行,每株5~15千克;覆草时,结合土壤灌水、中耕,将覆草平铺在地面上,厚10-20厘米;其上撒一层厚约1厘米的园地土壤,以防风吹(参见对比文件2的全文)。根据对比文件2的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覆草厚度10-15cm的端点值和土壤厚度的端点值。虽然对比文件2中并未记载选取该覆草厚度的作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覆草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壤的蓄水能力,减少土壤水土流失和地面水分的蒸发,改善土壤的团粒结构,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的肥力,对比文件2采用10-20cm的覆草厚度显然也是为了更好地为土壤保湿,并提高土壤的肥力,从而提高作物的产量,这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虽然对比文件2中记载盖土1cm的作用是为了防风吹,这与本申请所记载的覆盖1-2cm厚度的土的作用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与零星覆土相比,覆盖更厚的土壤更能减少水分的散失,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将1-2cm的土壤覆盖在草上不仅能够防止风吹,其同样能够减少水分的散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申请中的覆草厚度和盖土厚度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在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中的应用。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沙地苗木进行覆草的方法,由于该方法能够保持果树根际土壤水分、节水、培肥改土,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该方法用于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的方法。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沙地苗木进行覆草的方法,也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该方法用于提高沙地苗木成活率。而在对沙地苗木进行覆草之前,必然要先种植沙地苗木,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覆草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壤的蓄水能力,减少土壤水土流失和地面水分的蒸发,改善土壤的团粒结构,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的肥力等,因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覆草厚度为10-20cm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覆盖紫花苜蓿时同样可以选择覆盖10-20cm以获得良好的覆草效果,更进一步地,为了获得最佳的覆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能够得到如本申请所述的10-12cm的覆草厚度范围。此外,本领域中并不存在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偏见,本领域的覆草厚度既可以大于15cm甚至20cm,也可以如对比文件2中所述10-20cm,甚至可以覆盖更小厚度,因此,在覆草厚度上本领域并不存在技术偏见,本申请采用10-12cm的覆草厚度,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尽管对比文件1中明确了在一定覆草范围内的三种覆草用量,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在上述覆草范围内采用三种覆草量时覆草的厚度值,复审请求人将对比文件1的覆草用量与本申请中的进行比较,由此得出对比文件1中的覆草厚度必然远远高于本申请,这种比较方法并未考虑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覆草的范围等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对比文件1中的覆草厚度远远高于本申请;由对比文件2中每株覆草用量5-15吨也无法推定对比文件2中的覆草厚度一定在15cm以上。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三张表格,上述表格的数据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且来源、真伪不明,合议组对此不予考虑。
2)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覆草上面所盖之土必须是“之前移开的表层1-2cm的土壤”,也未曾披露利用不同种类的土壤作为盖土会对土壤或者苗木产生何种影响,然而参见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土壤肥料新技术研究与应用》一书可以证明上述步骤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1-2cm的土壤表层的细菌数、真菌和放线菌数量均为最高,微生物总数最大,能有利于其对覆草的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为植物提供有机质,合议组认为该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申请文件中,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7]段第(2)部分仅仅记载覆土1-2cm的作用在于减少水分的散失,而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可以预料得到的。
3)参见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为了达到最佳的保湿、保温效果,更好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提高土壤肥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合适年限的紫花苜蓿和切段长度来覆盖土壤。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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