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61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488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21306.5
申请日:2014-01-17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燕迪
合议组组长:岳瑞娟
参审员:姜小青
国际分类号:C08L53/00,C08L23/12,C08L23/08,C08K13/04,C08K7/10,C08K3/34,C08K7/14,C08K7/06,C08K3/04,C08K3/22,C08K5/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1306.5,名称为“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按重量份数表示包含:
(1)热塑性树脂即A成分40~90份,所述A成分包括均聚聚丙烯即A-1成分20~40份及嵌段共聚聚丙烯即A-2成分20~50份;
(2)增强填充材料即B成分10~60份,所述B成分包括纤维状填充材料即B-1成分5~30份,和除B-1成分外的增强填充材料即B-2成分5~30份,所述B-1成分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相对密度为2.7~2.8;
(3)增韧剂即C成分1~20份;
(4)晶核剂即D成分0.1~5份,所述D成分晶核剂为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
(5)除臭剂即E成分0.1~5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1成分均聚聚丙烯的结晶度为50~6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即A-2成分嵌段共聚聚丙烯为聚丙烯搭配2~5%的乙烯,或聚丙烯搭配2~5%的乙烯再加入乙烯-丙烯共聚物进行嵌段改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B-2成分为玻璃纤维、硅灰石、碳系填料,或表面涂布氧化钛、氧化锌、氧化铈或氧化硅的填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C成分增韧剂为聚烯烃弹性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烯烃弹性体为乙烯-丁烯橡胶或乙烯-辛烯橡胶,密度为0.865~0.915,黏度为5~3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E成分除臭剂为氧化镁或镁硅酸盐类矿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还包括稳定剂、脱模剂、色材、阻燃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
9. 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经所述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成型后产生的产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汽车仪表板。”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60420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对比文件1未公开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②权利要求1中纤维状填充材料以及晶核剂的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③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还包括一定量的除臭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除去聚丙烯在氧化降解过程中产生的气味较重的物质。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70-90%和10-30%;均聚聚丙烯主要保证材料的刚性,嵌段共聚聚丙烯能够提高材料的韧性以及长期热氧老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的刚性和韧性等性能的需要调整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填充剂选自滑石粉等。滑石粉的主要成分为含水硅酸镁,而且主体为片状结构的纤维状含水硅酸镁属于本领域常见形态。含水硅酸镁(又名滑石粉)的相对密度为2.7-2.8(参见《简明精细化工大辞典》,吴世敏、印德麟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第646页,1996年06月)。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碱玻璃纤维的用量为20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实际需要具体调整纤维状填充材料的用量。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成核剂优选山梨醇类;二亚苄基山梨醇属于山梨醇类成核剂中的常规选择。另外,苯甲酸、苯丙烯酸以及纳米硅基氧化物同样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成核剂。对于区别特征③,镁硅酸盐等矿物材料通常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因而具有较强的吸附性能。对比文件1中的滑石粉实际上也能起到吸附除臭的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镁硅酸盐等除臭剂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9所述的成型产品。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制备方法简单、耐热氧老化效率高,广泛应用于电饭煲等家电领域。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进一步加工为成型产品,进而将其用于生产电饭煲等家电产品。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将聚丙烯复合材料用于生产汽车仪表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聚丙烯改性及配方》,杨明山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第430-431页,2009年01月)。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权利要求1中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保持各自的用量才能够确保聚丙烯刚性与韧性平衡,对比文件1中并未具体公开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所述成核剂为何种山梨醇类,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晶核剂为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在混炼过程中,迅速均匀分散在树脂基体中,在树脂熔体冷却过程中首先结晶,不仅提高结晶度,甚至将结晶后的晶粒尺寸降低,进一步达到刚性与韧性的补强。驳回决定认为:①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表明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必须分别满足20-40份和20-50份,才能够取得“保持聚丙烯刚性与韧性平衡”等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产品的刚性和韧性等性能的需要调整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②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以及无机成核剂纳米二氧化硅等硅基氧化物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成核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成核剂优选山梨醇类,而二亚苄基山梨醇属于山梨醇类成核剂中的常规选择。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成核剂能够取得效果的改进。
申请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二者保持各自的用量才能够保持聚丙烯刚性与韧性平衡。从对比文件1中并不能同时得出在聚丙烯总量为40-90份时,均聚聚丙烯为20-40份及嵌段共聚聚丙烯为20-50份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5在聚丙烯树脂总用量为44.9份时,均聚聚丙烯用量优选为31.43-40.41份;实施例1在聚丙烯总用量为78.4份时,嵌段共聚聚丙烯用量优选为7.84-23.52份;在对比文件1中各实施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具体调整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但驳回决定中将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割裂开来,孤立地进行了分析和判断。(2)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揭露成核剂为何种山梨醇类,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晶核剂为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不仅提高结晶度,甚至将结晶后的晶粒尺寸降低,进一步达到刚性与韧性的补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均聚聚丙烯保证材料的刚性,嵌段共聚聚丙烯能够提高材料的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能够结合产品的刚性和韧性等性能的需要调整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具体用量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有机成核剂苯甲酸类、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以及无机成核剂纳米二氧化硅等硅基氧化物均属于聚丙烯常用的成核剂(参见《改性聚丙烯新材料》,赵敏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第317-318页,2002年09月;《聚丙烯生产技术与应用》,李正光等编,石油工业出版社,第162页,2006年04月);成核剂的作用机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表明使用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成核剂能够取得对比文件1所达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石和成核剂的使用。本领域公知,滑石为含水硅酸镁,为层状构造的硅酸盐矿物,相对密度为2.7-2.8,通常呈叶片状、粒状、纤维状等形状的集合体(参见:《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手册》,任觉世主编,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第1040页,1993年01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成核剂能够提高结晶度和降低晶粒尺寸(参见:《聚丙烯-原理、工艺与技术》,洪定一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第473页,2002年09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增强填充材料B-1为纤维状的含水硅酸镁填充材料,并具体限定了填充材料B-1和除臭剂的用量;②权利要求1中晶核剂的具体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类似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聚丙烯树脂为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混合物;嵌段共聚物能够提高韧性和耐热氧老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对对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相对用量、增强填充材料的组成和用量进行常规选择不难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量。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山梨醇类成核剂的使用,二亚苄基山梨醇是本领域常规的成核剂(参见:《色母粒应用技术》,吴立峰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71页,2000年07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苯甲酸、二氧化硅和苯丙烯酸类化合物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成核剂(参见:《塑料实用手册》,孙绍灿编,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第249页,1999年12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4;《塑料添加手册》,(德)盖希特等编,陈振兴等译,中国石化出版社,第614页,1992年03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5)。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上述成核剂去进行替换,选择纳米级二氧化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9,将该组合物成型为制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10,根据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性能将其用于制备汽车仪表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嵌段共聚物能够提高韧性和耐热氧老化性能,优选所述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70-90%和10-30%;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含量为一种优选方案,并未排除其他含量的可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韧性的需要对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相对用量进行常规选择不难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量。本申请并无证据在刚性和韧性平衡方面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改进。(2)由公知常识证据2可知,对比文件1的成核剂同样能够实现降低晶粒尺寸、提高结晶度,进而实现刚性和韧性的补强。本申请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核剂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结晶性能及力学性能方面等带来改进。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增强填充材料B-1为纤维状的含水硅酸镁填充材料,晶核剂为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3中“B-1成分含水硅酸镁的含量为10份”,实施例3中的数值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含水硅酸镁对聚丙烯有异相成核的作用,可以加速聚丙烯的结晶;晶核剂不仅提高结晶度,甚至将结晶后的晶粒尺寸降低,进一步达到刚性与韧性的补强。因此,权利要求1中纤维状的含水硅酸镁填充材料与晶核剂起到协同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所述成核剂优选山梨醇类,但并未具体揭露为何种山梨醇类,也未揭露晶核剂与含水硅酸镁起协同作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同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丙烯树脂组合物按重量份数表示包含:
(1)热塑性树脂即A成分40~90份,所述A成分包括均聚聚丙烯即A-1成分20~40份及嵌段共聚聚丙烯即A-2成分20~50份;
(2)增强填充材料即B成分10~60份,所述B成分包括纤维状填充材料即B-1成分5~30份,和除B-1成分外的增强填充材料即B-2成分5~30份,所述B-1成分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相对密度为2.7~2.8;
(3)增韧剂即C成分1~20份;
(4)晶核剂即D成分0.1~5份,所述D成分晶核剂为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
(5)除臭剂即E成分0.1~5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丙烯复合物,其实施例4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0030]段表1):各组分的重量份数为,聚丙烯56.5份,增韧剂POE 8份,相容剂6份,填充剂滑石粉10份和硫酸钡10份,磷酸盐类成核剂0.2份;负载型功能助剂9份,加工助剂0.3份。所述聚丙烯为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混合物,均聚聚丙烯主要提供材料刚性保证;而嵌段共聚聚丙烯除了提高材料韧性外,还由于乙烯链段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材料的长期热氧老化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滑石为含水硅酸镁,为层状构造的硅酸盐矿物,相对密度为2.7-2.8,通常呈叶片状、粒状、纤维状等形状的集合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滑石为层状构造的硅酸盐矿物,也即其微观形态为片状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滑石粉是粉状形态的滑石,即为含水硅酸镁粉末状填充材料,其主体为片状结构,相对密度为2.7-2.8。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4段记载了作为除臭剂的镁硅酸盐类矿物可以为滑石。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滑石粉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填充材料B-1和除臭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增强填充材料B-1为纤维状的含水硅酸镁填充材料,并具体限定了填充材料B-1和除臭剂的用量;②权利要求1中晶核剂的具体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满足良好的尺寸稳定性、高流动性、刚性好、低线膨胀系数及环保的要求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6段)。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0段记载的信息“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发明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及其产品,通过两种热塑性树脂进行复配,搭配增韧剂,并通过特殊处理的矿物纤维和无机填充材料进行补强增刚,提高了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尺寸稳定性、流动性及刚性,降低了线膨胀系数,且在组合物中添加除臭剂,能够分解去除臭味,得到了高尺寸稳定性、高流动性、刚性好、低线膨胀系数及环保,符合如汽车仪表板等产品要求的改性聚丙烯”可知,本申请认为通过采用两种复配的热塑性树脂、增韧剂以及特殊处理的矿物纤维和无机填充材料以及添加除臭剂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提供了3个实施例,调整各组分含量,得到了3种聚丙烯组合物,并测定了各组合物的冲击强度、拉伸强度等性能。实施例3中其他组分的含量如A-1均聚聚丙烯、A-2嵌段共聚聚丙烯以及C弹性体的含量与实施例1-2不同,即实施例3和实施例1-2不构成平行对比例,因此,从本申请实施例中无法看出本申请通过何种或哪些技术手段解决了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合议组考察了本申请的说明书。对于复配的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中各自的用量,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1段记载了:聚丙烯树脂组合物中,包含热塑性树脂A组分40~90份,其中A-1成分均聚聚丙烯20~40份,A-2成分嵌段共聚聚丙烯20~50份;均聚聚丙烯在低温韧性上明显不足,需搭配其他热塑性塑料进行改性,嵌段共聚聚丙烯在低温时可以保持相当的韧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是一种聚丙烯组合物,其说明书第[0006]-[0008]和[0015]段公开了:聚丙烯树脂为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混合物;均聚聚丙烯主要提供材料刚性保证,而嵌段共聚聚丙烯除了提高材料韧性外,还由于乙烯链段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材料的长期热氧老化性能;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70-90%和10-30%。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使用嵌段共聚聚丙烯与均聚聚丙烯复配来改善材料韧性,本申请并无证据表明本申请中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相对用量能够给组合物带来何种特定的技术效果。
对于含水硅酸镁填充材料,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2段记载了:B-1成分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相对密度为2.7~2.8,主体为片状结构可以有效降低线膨胀系数,含水硅酸镁对聚丙烯有异相成核的作用,可以加速聚丙烯的结晶。本申请在说明书第2页第10段中虽然记载了“采用特殊处理的矿物纤维”,但本申请中并未对含水硅酸镁纤维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进行记载;本申请也没有记载、或有对比实验数据能够证明纤维状填充材料相对于粉状填充材料,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有何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石粉的使用,由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其为含水硅酸镁盐且为片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纤维状填充材料和粉状填充材料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填充剂种类。
对于晶核剂种类,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段记载了:D成分晶核剂为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晶核剂能在混炼过程中,迅速均匀分散在树脂机体中,在树脂熔体冷却过程中首先结晶,不仅提高结晶度,甚至将结晶后的晶粒尺寸降低,进一步达到刚性与韧性的补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成核剂的使用,成核剂能够提高结晶度和降低晶粒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成核剂同样能够实现刚性与韧性的补强。本申请也并未记载、或有对比实验数据能够证明,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或奈米硅基氧化物类晶核剂相对于其他晶核剂如对比文件1的磷酸盐类晶核剂,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有何特定的影响。
对于除臭剂,说明书第3页第4段记载了:E成分除臭剂为氧化镁或镁硅酸盐类矿物,所述镁硅酸盐类矿物为滑石等矿物,镁硅酸盐类矿物的层状结构,可以良好的进行物理吸附和离子交换,起到分解气味较重的醛、酮、酯类羟基化合物作用,达到去除臭味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石粉的使用,其为层状结构,因此,其同样能够实现去除臭味的效果。本申请并未记载、或有对比实验数据能够证明填充剂和除臭剂的用量选择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有何影响。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类似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聚丙烯树脂为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混合物;嵌段共聚物能够提高韧性和耐热氧老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韧性和耐热氧老化性能的需要对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相对用量进行常规选择不难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量。由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纤维状含水硅酸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此外,纤维状无机填充材料和粉状无机填充材料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无机填充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最终产品的性能需要进行选择。对于滑石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用量基础上对纤维状滑石的用量进行调整不难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用量的填充材料B-1和除臭剂。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山梨醇类成核剂的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二亚苄基山梨醇是本领域常规的成核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苯甲酸、二氧化硅和苯丙烯酸类化合物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成核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和5)。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上述成核剂去进行替换,选择纳米级二氧化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
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丙烯结晶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最终产品的性能容易选择的。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嵌段共聚物的共聚单体为乙烯,含量在4-20mol%(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对其结构进行常规选择不难得到权利要求3所述的嵌段共聚聚丙烯。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填料还可以为玻璃纤维、硅灰石(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权利要求4列举的其他填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前述评述。权利要求6中乙烯-丁烯橡胶是本领域常规的增韧剂,其密度和粘度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所述的加工助剂是本领域的常规加工助剂。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9,参见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将该组合物成型为制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根据聚丙烯树脂组合物的性能将其用于制备汽车仪表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施例1-3不构成平行对比例,因此,无法从实施例的性能数据比较看出本申请通过何种或哪些技术手段解决了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石的使用,由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滑石为含水硅酸镁,则对比文件1中滑石的使用同样实现了异相成核并加速聚丙烯结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成核剂的使用,由公知常识证据2可知成核剂能够提高结晶度和降低晶粒尺寸是其固有属性。由公知常识证据3-5可知,二亚苄基山梨醇、苯甲酸、二氧化硅和苯丙烯酸类化合物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成核剂。本申请并未记载含水硅酸镁与晶核剂起到协同作用,也无法从实施例的比较得出其协同作用;另外,本申请并无证据表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性能的改进。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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