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桌面图标的显示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33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670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4502.X
申请日:2015-03-19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芳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邓隽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1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4502.X,名称为“一种桌面图标的显示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 104063192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显示参数还包括第一显示屏尺寸;所述第一排列参数和第二排列参数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所述桌面上的坐标值;第一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存储在移动终端的备份文件中;所述备份文件还包括第一设备标识,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不一致,则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转换前询问用户是否切换。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1、1.2、2-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桌面图标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获取备份文件,所述备份文件至少包括第一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包括第一显示屏尺寸和/或第一显示屏分辨率;
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排列参数和第二排列参数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所述桌面上的坐标值;
所述备份文件还包括第一设备标识;
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不一致,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上展示用于指示是否转换桌面图标的排列参数的询问通知,并根据用户输入确定转换时则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
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
所述显示桌面包括一个或多个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一致,则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
或者,
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 备份文件包括:
移动终端获取本地存储的备份文件;
或者,
移动终端获取云端存储的备份文件。
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备份文件,所述备份文件至少包括第一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包括第一显示屏尺寸和/或第一显示屏分辨率;所述备份文件还包括第一设备标识;
第一转换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备份文件中的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不匹配时,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排列参数和第二排列参数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所述桌面上的坐标值;
通知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不一致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上展示用于指示是否转换桌面图标的排列参数的询问通知
第二转换单元,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确定转换时,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转换单元转换的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所述显示桌面包括一个或多个桌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一致时,根据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
或者,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匹配时,根据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
6、 根据权利要求4-5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本地存储的备份文件;
或者,
获取云端存储的备份文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是为了在远程操控时,实现主动调整显示内容以适应主控电子设备的显示,涉及到的是远程显示,是将一个装置上的显示内容显示在另一个装置上,而并非去获取某一备份文件来显示,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如何对备份文件进行显示恢复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的备份文件包括的第一显示参数及第一排列参数,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将笔记本电脑中的整版显示内容划分为T页,并在手机中分页显示,并未公开根据图标的排列参数来得出图标在桌面上的位置,更未公开和启示在进行多页显示时还会根据桌面序列号和在桌面上的坐标来定位图标具体所显示的桌面及在桌面上的坐标。此外,现有技术中没有应用程序在备份时还需要考虑应用程序图标所位于的桌面和在桌面上的坐标的例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备份文件中包括第一排列参数、第一排列参数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在桌面上的坐标值,并将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2)手机设备标识不同,但是分辨率可以是完全相同的,设备标识不同并不代表显示参数就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不会通过设备标识来确定是否进行参数转换,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都是通过分辨率进行转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多能想到通过分辨率来确定是要重新布局,不会想到通过设备标识来确定是否进行参数转换。并且在备份还原领域,当用户启动了备份还原程序后,即默认要进行备份还原,没有现有技术还会在两者不一致时询问用户是否转换桌面图标的排列参数,对比文件2将笔记本电脑中的整版显示内容划分为T页显示在手机上,根本不需要询问用户是否进行如此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当设备标识不一致时询问用户是否进行排列参数转换的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整体发明构思,对于其他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适应性调整。本申请根据设备标识是否一致判断是否进行转换,而对比文件2是根据分辨率是否一致判断是否进行转换,区别仅是判断依据不同,虽然设备标识与分辨率没有必然的相关性,但是通常情况下,设备标识不同显示屏分辨率参数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判断依据,通过设备标识判断是否需要转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设备在进行某一项操作之前,为了进一步根据用户需求进行正确操作,避免引起误操作,在进行操作之前向用户询问,根据用户的输入选择是不是进行该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评述了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的确涉及远程显示而非备份显示,但是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将原来在笔记本电脑上显示的桌面图标显示在手机屏幕上,并调整桌面图标以适应手机屏幕的显示要求,本申请虽然是将第一终端上的桌面图标备份至第二终端上,但是其涉及的也是如何实现调整第一终端上桌面图标的布局以适应第二终端的显示屏要求,并未涉及“对备份文件进行显示恢复”的其他方面,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涉及远程显示的方案并不排斥用于本申请的备份文件显示;(2)虽然设备标识不同不必然代表显示参数不同,但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设备标识不同时,由于产品型号的不一样、软件设计方案不同,也会导致产品的显示布局存在差异,也就是说,设备标识不同的两个终端在显示布局上通常存在差异,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并且由于存在显示布局上的差异,第一终端的桌面图标在第二终端上显示时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第二终端的显示要求,否则将会出现显示不够协调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设备标识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终端在显示布局上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则对桌面图标的显示进行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移动终端获取备份文件”修改为“在接收到系统还原操作指令时,移动终端获取备份文件”,将独立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备份文件”修改为“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系统还原操作指令时,获取备份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在接收到系统还原指令后获取备份文件,备份文件适用于系统还原操作的文件,而对比文件2是远程显示,是将一个装置上显示的内容显示在另一个装置上,并非去获取某一备份文件来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预先生成一至少包括第一显示参数以及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的备份文件;(2)现有技术中应用程序在备份安装时,也无需考虑图标在桌面上的位置,对比文件2仅公开将笔记本电脑中的整版显示内容划分为T页,并在手机中进行分页显示,没有公开根据图表的排列参数来得出图标在桌面上的位置,没有现有技术在备份时会存储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桌面上的坐标值的排列参数;(3)本申请中当判断两个设备的设备标识不一致时,询问用户是否转换桌面图标的排列参数,并根据用户的输入转换排列参数,设备标识不同并不代表显示参数不同,很多手机的设备标识不同,但是分辨率确是完全相同的,本申请利用设备标识来确定是否转换图标的排列参数,克服了技术偏见,并且分辨率相同而设备标识不同时,也会由于产品型号不同、软件设计方案不同而导致相同的分辨率也会存在显示布局差异,如何发现这一问题并通过这个问题来想到根据设备标识是否相同来判断是否需要转换,并非易事,并且没有现有技术在用户启动了备份还原程序后还会询问用户是否要进行图标排列参数的转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桌面图标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接收到系统还原操作指令时,移动终端获取备份文件,所述备份文件至少包括第一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包括第一显示屏尺寸和/或第一显示屏分辨率;
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排列参数和第二排列参数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所述桌面上的坐标值;
所述备份文件还包括第一设备标识;
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不一致,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上展示用于指示是否转换桌面图标的排列参数的询问通知,并根据用户输入确定转换时则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
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
所述显示桌面包括一个或多个桌面。”
“4、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系统还原操作指令时,获取备份文件,所述备份文件至少包括第一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包括第一显示屏尺寸和/或第一显示屏分辨率;所述备份文件还包括第一设备标识;
第一转换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备份文件中的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不匹配时,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其中,所述第一排列参数和第二排列参数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所述桌面上的坐标值;
通知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不一致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上展示用于指示是否转换桌面图标的排列参数的询问通知
第二转换单元,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确定转换时,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转换单元转换的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所述显示桌面包括一个或多个桌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1、1.2、2-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 104063192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桌面图标的显示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3]-[0123]段及附图3B):对于笔记本电脑来说,具有一显示屏,显示屏上具有第一显示内容,并且该第一显示内容包含了N个第一显示对象,N个第一显示对象中每一个显示对象都具有第一相关参数,第一相关参数具体包括N个第一显示对象中的每一个显示对象具有的第一显示像素信息。第一相关参数具体还包括N个第一显示对象中每两个第一显示对象之间的第一间隔像素信息。手机也具有显示屏幕,具有显示内容,命名为第二显示内容,第二显示内容可以包含M个第二显示对象,M个第二显示对象中每一个显示对象都具有第二相关参数,第二相关参数具体包括M个第二显示对象中每一个显示对象具有的第二显示像素信息,第二间隔像素信息是手机中规定的当从其他设备中获得图标时,图标与图标之间的间隔像素信息。
第一电子设备为笔记本电脑,第二电子设备为手机。当第一电子设备确定被第二电子设备操控时,依据第一显示内容获得第三显示内容,将第三显示内容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依据第三显示内容显示第四显示内容。
当第三显示内容和第四显示内容一致时,表明调整第一显示内容的是笔记本电脑,此时第一显示内容和第三显示内容不一致。具体步骤为:判断第一显示像素信息是否小于第二显示像素信息,当第一显示像素信息小于第二显示像素信息时,执行依据第一显示内容,获得第三显示内容的步骤,或者判断第一间隔像素信息和第二间隔像素信息是否相同,若不相同,执行依据第一显示内容,获得第三显示内容的步骤;根据判断结果,依据第一显示内容获得第三显示内容,首先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调节信息,依据第一显示内容,将N个第一显示对象中每一个显示对象的第一显示像素信息调整为第二显示像素信息,获得第三显示内容,或者根据第二分辨率信息以及第二间隔像素信息,从N个第一显示对象中提取K个第一显示对象,将K个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间隔像素信息调整为第二间隔像素信息,获得第三显示内容。
当第三显示内容和第四显示内容不一致时,表明调整第一显示内容的是手机,此时第一显示内容和第三显示内容一致,两者实质上是同一内容,即笔记本电脑直接将第三显示内容发送给手机,由手机将第三显示内容调整为第四显示内容并进行显示。手机会调用自身具有的第二相关参数,对第三显示内容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参见由笔记本电脑调整第一显示内容的步骤,此处的调整仅是将原本需要在笔记本电脑中调节的过程替换为手机自身执行的调节(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当由手机对第三显示内容进行调整时,是由手机将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显示像素信息或者第一间隔像素信息调整为第二显示像素信息或者第二间隔像素信息,因此手机必然要获得笔记本电脑的第一相关参数)。根据手机每一页显示的图标数据进行调整,即首先从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出手机每一页能够显示的图标数目,根据从手机中接收的翻页指令进行调整,直到将笔记本电脑中所有的图标都调整到手机屏幕上显示为止。具体的页数可以根据笔记本电脑当前显示的第一分辨率以及手机当前显示的第二分辨率进行计算获得(相当于显示桌面包括一个或多个桌面)。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是在接收到系统还原操作指令时,获取备份文件,并通过备份文件获取第一显示参数的,第一显示参数包括第一显示屏尺寸和/或第一显示屏分辨率,并且备份文件至少还包括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第一排列参数和第二排列参数包括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所述桌面上的坐标值,当第一显示参数与第二显示参数不匹配时,将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而对比文件2的第一相关参数包括第一显示像素信息和第一间隔像素信息,当第一相关参数(第一显示像素信息或第一间隔像素信息)与第二相关参数(第二显示像素信息或第二间隔像素信息)不匹配时,将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显示像素信息或者第一间隔像素信息调整为第二显示像素信息或者第二间隔像素信息;(2)权利要求1的备份文件还包括第一设备标识,若所述移动终端判断出所述第一设备标识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设备标识不一致,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上展示用于指示是否转换桌面图标的排列参数的询问通知,并根据用户输入确定转换时则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一排列参数转换为与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二显示参数对应的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并且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桌面图标的第二排列参数在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展示所述桌面图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判断桌面图标布局是否需要调整的依据,以及如何调整桌面图标布局以适应新的终端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都是当第一终端上的图标转到第二终端上显示时,调整图标的布局以适应第二终端的显示要求,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根据终端屏幕尺寸、分辨率是否相同来确定是否需要将第一坐标转换为第二坐标;而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判断两终端的图标显示像素,若第一显示像素小于第二显示像素,则将第一显示像素转换为第二显示像素,或者是判断两终端的图标间隔像素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将第一间隔像素转换为第二间隔像素。但是,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08]段还公开了:现有技术中,由于笔记本电脑的分辨率和手机的分辨率不一样,并且笔记本电脑的尺寸和手机屏幕的尺寸也有区别,在远程操控时,不能够主动调整显示内容以适应主控电子设备。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两个终端的屏幕尺寸、分辨率不同,当在被控终端上显示主控终端的桌面时,也会出现需要调整显示内容的问题。而屏幕尺寸、分辨率是本领域最常见的影响图标显示排列的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说明书第[0006]-[0008]段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还可以根据终端的屏幕尺寸、分辨率是否相同来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图标的显示布局。进一步地,由于像素坐标和物理坐标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是根据像素坐标,还是根据物理坐标来调整图标的显示位置。其次,虽然本申请是在终端接收到系统还原操作指令时获取备份文件,通过备份文件获取显示参数和排列参数,但是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当由手机对第三显示内容进行调整时,也必然要获取笔记本电脑的第一显示参数(包括第一显示像素信息、第一间隔像素信息),获取该第一显示参数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由手机直接向笔记本电脑发送获取参数的请求,或由笔记本电脑将该参数提前保存在某个文件(例如备份文件)中,当确定执行远程控制操作时发送给手机,这些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获取参数信息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最后,当用户将第一终端上的桌面图标备份到第二终端上时,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通常会按照第一终端所显示的桌面图标的排列方式在第二终端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图标,以最大可能地还原用户之前所熟悉的操作环境,方便用户使用,这一原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先保存第一终端的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桌面上的坐标值,一方面,当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的软硬件配置完全相同时,可以直接按照所备份的桌面序列号和坐标值来在第二终端上还原第一终端的桌面图标排列,另一方面,当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的软硬件配置存在差异需要调整上述桌面图标布局以适应第二终端的显示时,可以根据所备份的桌面序列号和坐标值重新计算上述图标在第二终端上的桌面序号和坐标值,然后按照与第一终端相同的桌面图标排列方式在第二终端上显示上述图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如果两个终端的设备标识不同,通常情况下表示该两个终端在软、硬件配置上均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具体到硬件方面,常见的差异包括显示屏尺寸、分辨率等显示参数上的差异,而识别具有差异的设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查看它们的设备标识。因此,当需要在第二终端的屏幕上显示第一终端的桌面图标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通过判断两个终端的设备标识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对图标的显示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第二终端显示屏的显示要求。而在调整之前先询问用户的意愿,按照用户的意愿来判断是否对图标的显示方式进行调整,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提高用户使用体验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当两个移动终端的设备标识或显示参数匹配时,通常表示该两个移动终端具有相同的显示布局,此时要将在第一终端上显示的桌面图标显示在第二终端的屏幕上时,可以直接按照桌面图标在第一终端上的排列参数在第二终端上显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任一项。然而在移动终端本地或者是云端存储备份文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复审理由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虽然不涉及系统备份,但是其公开了将原来在笔记本电脑上显示的桌面图标显示在手机屏幕上、并调整桌面图标以适应手机屏幕的显示要求的发明构思,这与本申请所涉及的在系统备份的过程中,将第一终端上的桌面图标还原至第二终端上的思路是一致的。而随着智能设备的逐步发展,用户使用智能设备的体验也不断得到提升,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便利性是本领域所公认的发展趋势,当用户更换智能终端时,为了最大程度还原用户之前所熟悉的操作环境,方便用户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给用户最直观印象的桌面还原为与旧桌面相同的布局,从而提升用户使用体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一个终端的桌面图标显示在另一终端的屏幕上,并调整适应该另一终端的显示要求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系统备份的过程中,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来对桌面图标进行还原显示。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手机屏幕上分页对笔记本电脑中整版的显示内容进行显示,在此过程中,必然要确定图标的显示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先保存第一终端的桌面图标所属的桌面序列号以及桌面图标在桌面上的坐标值,一方面,当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的软硬件配置完全相同时,可以直接按照所备份的桌面序列号和坐标值来在第二终端上还原第一终端的桌面图标排列,另一方面,当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的软硬件配置存在差异需要调整上述桌面图标布局以适应第二终端的显示时,可以根据所备份的桌面序列号和坐标值重新计算上述图标在第二终端上的桌面序号和坐标值,然后按照与第一终端相同的桌面图标排列方式在第二终端上显示上述图标,以还原用户所习惯的桌面布局,提高用户体验。
(3)虽然设备标识不同不必然代表显示参数不同,但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设备标识不同时,由于产品型号的不一样、软件设计方案不同,也会导致产品的显示布局存在差异,也就是说,设备标识不同的两个终端在显示布局上通常存在差异,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并且由于存在显示布局上的差异,第一终端的桌面图标在第二终端上显示时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第二终端的显示要求,否则将会出现显示不够协调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设备标识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终端在显示布局上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则对桌面图标的显示进行调整。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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