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05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641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9127.2
申请日:2015-09-30
复审请求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炆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安丽娜
国际分类号:B22F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9127.2,名称为“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成都易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6页),附图图1-6(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321194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JPH07138608A,公开日为1995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所述多孔薄膜材料由薄膜前驱体烧结得到,其特征在于:在放入烧结炉中烧结之前,在薄膜前驱体的至少一个侧面喷涂隔离层,然后进行收卷和固定;所述收卷和固定过程为将至少一张含有隔离层的薄膜前驱体沿着圆形支撑筒的外壁卷绕并捆扎固定,卷绕时使含有隔离层的侧面朝向支撑筒外壁;所述烧结过程完成后清洗烧结产物即得到多孔薄膜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层包含在烧结条件下相对薄膜前驱体表现为惰性的金属化合物粉末,所述金属化合物为Al2O3、MgO、CuN中的至少一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层为隔离浆料干燥所得,所述隔离浆料为隔离层粉末与醇类溶剂的均匀分散液;所述醇类溶剂为甲醇、乙醇、正丙醇、异丙醇中的至少一种;分散液中隔离层粉末的浓度为2-2.5Kg/L。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层的质量占前驱体质量的0.5-2%,金属化合物的平均粒径为3-5μ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筒安置于底座上,支撑筒的材质为钢材;所述固定过程采用材质为钢材的捆绑件捆扎固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筒为中空结构。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筒的筒体上设置有通气口。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清洗过程的清洗剂为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薄膜材料包含烧结金属纤维毡材料、烧结金属丝网材料、烧结金属多孔材料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烧结金属多孔材料包含金属间化合物纸型膜材料。
10. 烧结方法的应用,包括将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应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过程。”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隔离层是喷涂隔离层,所述烧结过程完成后进行了清洗烧结产物的步骤,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烧结方法的应用,包括将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应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过程,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应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过程,且权利要求1-9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3均未公开隔离层使用喷涂方式喷涂到薄膜前驱体上,这具有节约空间和较高导热率的效果,这构成了本申请的发明点;(2)没有任何依据表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喷涂隔离层用于对比文件3,且没有证据表明利用喷涂形成隔离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主要在于喷涂隔离层和具有固定支撑,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隔离层和具有固定支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核心点。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的是如何形成隔离层,即采用喷涂形成隔离层,但是“喷涂”其所产生的效果仅在于可以形成与薄膜前驱体一体的均匀的隔离层,能节约空间,而这些效果恰恰也是喷涂这个表面涂敷工艺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具有隔离层的基础上,如何形成隔离层,在本领域,喷涂形成隔离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也明确公开了利用喷涂来形成隔离层,佐证喷涂形成隔离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隔离层是喷涂隔离层,所述烧结过程完成后进行了清洗烧结产物的步骤,但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需要隔离层防止粘连的基础上,选择喷涂涂层且在烧结后进行清洗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9任一种烧结方法的应用,对比文件3实质上也公开了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应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过程,在权利要求1-9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通知书中还增引如下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国外冷轧硅钢生产技术》,卢凤喜等,冶金工业出版社,2013年03月,第153-155页;
参考文献2:《电工钢》,何忠治等),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年05月,第430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和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隔离层粉末为在烧结条件下相对薄膜前驱体表现为惰性的金属化合物粉末”、“所述隔离层为隔离浆料干燥所得,所述隔离浆料为隔离层粉末与醇类溶剂的均匀分散液”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未公开隔离层的制备方式,对比文件1的隔离层的隔离对象、隔离层的组成以及制备方式均与本申请不同,且本申请具有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所述多孔薄膜材料由薄膜前驱体烧结得到,其特征在于:在放入烧结炉中烧结之前,在薄膜前驱体的至少一个侧面喷涂隔离层,然后进行收卷和固定;所述收卷和固定过程为将至少一张含有隔离层的薄膜前驱体沿着圆形支撑筒的外壁卷绕并捆扎固定,卷绕时使含有隔离层的侧面朝向支撑筒外壁;所述烧结过程完成后清洗烧结产物即得到多孔薄膜材料;所述隔离层为隔离浆料干燥所得,所述隔离浆料为隔离层粉末与醇类溶剂的均匀分散液;所述隔离层粉末为在烧结条件下相对薄膜前驱体表现为惰性的金属化合物粉末。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化合物为Al2O3、MgO、CuN中的至少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醇类溶剂为甲醇、乙醇、正丙醇、异丙醇中的至少一种;分散液中隔离层粉末的浓度为2-2.5Kg/L。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层的质量占前驱体质量的0.5-2%,金属化合物的平均粒径为3-5μ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筒安置于底座上,支撑筒的材质为钢材;所述固定过程采用材质为钢材的捆绑件捆扎固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筒为中空结构。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筒的筒体上设置有通气口。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清洗过程的清洗剂为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薄膜材料包含烧结金属纤维毡材料、烧结金属丝网材料、烧结金属多孔材料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烧结金属多孔材料包含金属间化合物纸型膜材料。
10. 烧结方法的应用,包括将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应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过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金属纤维烧结片的制造方法,其实质也涉及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13段,附图1-2):所述多孔薄膜材料由薄膜前驱体2烧结得到,在放入烧结炉中烧结之前,在薄膜前驱体的一侧夹添隔离层1,然后进行收卷和固定;所述收卷和固定过程为将至少一张含有隔离层的薄膜前驱体沿着圆形支撑筒3的外壁卷绕并用不锈钢钢丝捆扎固定,圆形支撑筒3为中空结构且表面具有通气孔,卷绕时使含有隔离层1的侧面朝向支撑筒外壁,所述烧结过程完成后,即得到多孔薄膜材料;隔离层可以使用Al2O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隔离层的具体形式是喷涂隔离层,为隔离浆料干燥所得,所述隔离浆料为隔离层粉末与醇类溶剂的均匀分散液;所述烧结过程完成后进行了清洗烧结产物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传热性好的隔离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需要在收卷的薄膜前驱体之间设置隔离层以防止烧结时薄膜前驱体之间发生粘连,但并未明确公开隔离层为喷涂隔离层,由隔离浆料干燥所得,所述隔离浆料为隔离层粉末与醇类溶剂的均匀分散液;同时,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教导。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膜片烧结工装,其中也涉及一种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8、55段)先利用烧结工装对已经制备好的膜片100’进行烧结,其中对烧结工装的框罩321的内壁以及各夹板310的两侧壁上设置一层氧化铝涂层,所述涂层的制备为,先用乙醇(即醇类溶剂)、PVB与氧化铝粉末(即隔离粉末)混合配置成粘稠的氧化铝粉悬浊液(即隔离浆料),然后把氧化铝粉悬浊液涂覆到框罩321的内壁以及各夹板310的两侧壁上形成氧化铝涂层(形成涂层则隐含公开对隔离浆料进行干燥),此后将组装好的膜片烧结工装送入烧结炉内进行烧结,烧结后从膜片烧结工装中取出柔性多孔金属箔100。
因此,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一种喷涂形式的隔离层,但是该隔离层的浆料由乙醇(即醇类溶剂)、PVB与氧化铝粉末(即隔离粉末)混合而成,其形成的隔离层由于具有粘结剂PVB而具有成膜性好,膜的孔隙率低的特性,从而在烧结时不利于传热;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隔离层是涂覆或喷涂等方式在烧结工装的框罩321的内壁以及各夹板310的两侧壁上,烧结工装的框罩321的内壁以及各夹板310的两侧壁在烧结中无需通过空气导热,从而没有给出需要工装上的涂层透气的技术启示。故而,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明确公开本申请的不含有粘结剂成分的隔离层浆料组成,同时也未给出应用上述组成的技术启示。
综上,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均未明确公开隔离层浆料的组成为仅含有隔离层粉末与醇类溶剂的均匀分散液,同时也均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教导。而且,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由于隔离层仅由隔离层粉末与醇类溶剂构成,不包含粘结剂,因此形成的涂层具有“可起到较好的隔离和导热作用,并且容易清洗干净;一定粒径的金属化合物在薄膜前驱体侧面堆积会形成大量的孔隙,进一步提升导热率,便于脂的脱除”(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8段)。
因此,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烧结方法的应用,包括将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方法应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备多孔薄膜材料的烧结过程,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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