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装置以及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01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72929
优先权日:2006-01-27
申请(专利)号:201510303443.2
申请日:2007-01-26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3443.2,名称为“移动装置以及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01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1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710008256.7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第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6、11、16、20、25、3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装置,包括:
内容分析单元,分析预定内容,并提取选择信息,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
拦截信息存储单元,存储关于用户基于提取的选择信息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和
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6. 一种移动装置,包括:
拦截信息存储单元,存储关于用户基于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中的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所述选择信息被用户用来确定是否拦截内容;和
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连接至内容提供装置的内容中继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11.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关于用户基于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中的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所述选择信息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内容;
拦截信息存储单元,存储接收的拦截信息;和
控制单元,确定内容提供装置是否已基于拦截信息过滤提供的内容,并根据确定的结果基于存储的拦截信息来选择性地过滤从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 ”
“16.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选择信息处理器,将选择信息插入到发送给移动装置的提供的内容中,其中,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
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关于用户基于所述选择信息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
过滤单元,基于接收的拦截信息来过滤提供的内容;
发送器,将过滤的内容发送给移动装置。”
“20.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分析预定内容,并提取选择信息,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选择信息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
存储关于用户基于提取的选择信息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和
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25.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存储关于用户基于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中的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所述选择信息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内容;和
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连接至内容提供装置的内容中继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30.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选择信息插入到发送给移动装置的提供的内容中,其中,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
从移动装置接收关于用户基于所述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
基于接收的拦截信息来过滤提供的内容;
将过滤的内容发送给移动装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477575A,公开日为2004年02月25日;对比文件2:US6605120B1,公开日为2003年08月12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15,20-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9,30-3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内容分析单元,分析预定内容,并提取选择信息”修改为“内容分析单元,通过分析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预定内容来提取所述预定内容中的选择信息”,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并且,复审请求人按照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方式对权利要求6、11、16、20、25和30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内容分析单元,通过分析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预定内容来提取所述预定内容中的选择信息,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控制单元将存储的关于用户基于提取的选择信息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它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1-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3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修改为“控制单元,当用户请求所述预定内容时,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并且,复审请求人按照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方式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6、11、16、20、25和30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具体公开同时发送针对预定内容的请求以及拦截信息的特征,故对比文件1和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控制单元,当用户请求所述预定内容时,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上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它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所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6、11、16、20、25和30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装置,包括:
内容分析单元,通过分析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预定内容来提取所述预定内容中的选择信息,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
拦截信息存储单元,存储关于用户基于提取的选择信息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和
控制单元,当用户请求所述预定内容时,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
“6. 一种移动装置,包括:
拦截信息存储单元,存储关于用户基于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中的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所述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且被用户用来确定是否拦截内容;和
控制单元,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连接至内容提供装置的内容中继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
“11.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针对预定内容的请求以及关于用户基于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中的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所述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且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内容;
拦截信息存储单元,存储接收的拦截信息;和
控制单元,确定内容提供装置是否已基于拦截信息过滤提供的内容,并根据确定的结果基于存储的拦截信息来选择性地过滤从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
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
“16.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选择信息处理器,将选择信息插入到发送给移动装置的提供的内容中,其中,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
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针对预定内容的请求以及关于用户基于所述选择信息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
过滤单元,基于接收的拦截信息来过滤提供的内容;
发送器,将过滤的内容发送给移动装置,
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
“20.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通过分析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预定内容来提取所述预定内容中的选择信息,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选择信息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
存储关于用户基于提取的选择信息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和
当用户请求所述预定内容时,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
“25.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存储关于用户基于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中的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所述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且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内容;和
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连接至内容提供装置的内容中继装置和/或网关,
其中,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
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
“30. 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选择信息插入到发送给移动装置的提供的内容中,其中,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
从移动装置接收针对预定内容的请求以及关于用户基于所述选择信息而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
基于接收的拦截信息来过滤提供的内容;
将过滤的内容发送给移动装置,
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和释放项,其中,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所述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477575A,公开日为2004年02月25日;对比文件2:US6605120B1,公开日为2003年08月1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第22页第1段,附图5):一种客户机,其接收pub/sub服务器向订阅者发送的消息;用户可在客户机处预先编程过滤所接收的消息所需的过滤判据,其中过滤判据的形式可以有关键词、关键短语、文本的布尔组合、介质类型、通配符、比较图像等(相当于用户可通过其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的选择信息);客户机能在本地保存订阅者信息,并且该客户机被激活时,便用该信息自动订阅预先确定的服务并带有预先确定的过滤(相当于拦截信息存储单元,存储关于用户基于提取的选择信息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中完成(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客户机必然会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相当于控制单元,当用户请求所述预定内容时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装置,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控制单元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对比文件1涉及客户机用户根据预先规定的判据过滤到来的消息;(2)内容分析单元,通过分析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预定内容来提取所述预定内容中的选择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或释放项,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通过其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的选择信息;(3)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移动装置上获取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如何将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方以及如何基于拦截信息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过滤。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客户机对其接收的消息进行过滤,在此基础上,将该过滤方案应用于移动装置中,并设置独立的装置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客户机是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相当于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至于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控制单元执行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的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过滤器的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摘要):分析网页内容,并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相当于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相当于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等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拦截信息包括释放项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按照用户的要求(基于拦截信息)对所订阅的内容进行过滤,且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或者客户机中完成,在此基础上,由于订阅内容是由内容提供方经由内容中继装置发送到客户机的,因而无论是由内容中继装置或者客户机来执行过滤,还是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可以避免提供用户不需要的多余数据,从而减少整个订阅过程中的数据量传输以及相应的费用,这是由用户对订阅内容的限制所带来的可预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以HTML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消息的内容。由于选择信息是基于消息内容提取的,因而采用标记语言形式描述选择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6以及第10栏第1-15行):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向用户提供内容或选择信息。而设置图形用户界面提供器来呈现图形用户界面,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将特定的信息(例如存储的拦截信息)添加到预定协议的头中进行发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pub/sub服务器基于过滤判据完成过滤,并将过滤后的消息发送给客户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第22页第1段,附图5):一种客户机,其接收pub/sub服务器向订阅者发送的消息;用户可在客户机处预先编程过滤所接收的消息所需的过滤判据,其中过滤判据的形式可以有关键词、关键短语、文本的布尔组合、介质类型、通配符、比较图像等;客户机能在本地保存订阅者信息,并且该客户机被激活时,便用该信息自动订阅预先确定的服务并带有预先确定的过滤(即存储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中完成(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客户机必然会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是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连接至内容提供装置的内容中继装置)。
权利要求6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装置,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控制单元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对比文件1涉及客户机用户根据预先规定的判据过滤到来的消息;(2)所述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且被用户用来确定是否拦截内容;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或释放项,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3)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移动装置上将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方以及如何基于拦截信息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过滤。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客户机对其接收的消息进行过滤,在此基础上,将该过滤方案应用于移动装置中,并设置独立的装置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客户机是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相当于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至于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控制单元执行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的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过滤器的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摘要):分析网页内容,并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即,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等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拦截信息包括释放项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按照用户的要求(基于拦截信息)对所订阅的内容进行过滤,且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或者客户机中完成,在此基础上,由于订阅内容是由内容提供方经由内容中继装置发送到客户机的,因而无论是由内容中继装置或者客户机来执行过滤,还是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可以避免提供用户不需要的多余数据,从而减少整个订阅过程中的数据量传输以及相应的费用,这是由用户对订阅内容的限制所带来的可预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以HTML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消息的内容。由于拦截信息是基于消息内容提取的,因而采用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拦截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6):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向用户提供内容或选择信息。而设置图形用户界面提供器提供图形用户界面,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将特定的信息(例如存储的拦截信息)添加到预定协议的头中并发送至内容中继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pub/sub服务器基于过滤判据完成过滤,并将过滤后的消息发送给客户机。在此基础上,由于订阅内容是由内容提供方经由内容中继装置发送到客户机的,因而无论是由内容中继装置或者客户机来执行过滤,还是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第22页第1段,附图5):一种pub/sub服务器,其向订阅者发送消息;用户可在客户机处预先编程过滤所接收的消息所需的过滤判据,其中过滤判据的形式可以有关键词、关键短语、文本的布尔组合、介质类型、通配符、比较图像等;客户机能在本地保存订阅者信息,并且该客户机被激活时,便用该信息自动订阅预先确定的服务并带有预先确定的过滤;其中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中完成(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pub/Sub服务器必然会接收并存储客户机发送的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也即是接收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存储接收的拦截信息,并基于存储的拦截信息来过滤从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
权利要求1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1涉及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针对预定内容的请求,对比文件1涉及客户机用户根据预先规定的判据过滤到来的消息;(2)所述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且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内容;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或释放项,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3)确定内容提供装置是否已基于拦截信息过滤提供的内容,并根据确定的结果基于存储的拦截信息来选择性地过滤从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接收拦截信息以及如何向移动装置发送基于拦截信息的过滤后的内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客户机对其接收的消息进行过滤,在此基础上,将该过滤方案应用于移动装置中,并设置独立的装置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pub/Sub服务器接收并存储客户机发送的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也即是接收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至于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预定内容的请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过滤器的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摘要):分析网页内容,并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即,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等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拦截信息包括释放项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按照用户的要求(基于拦截信息)对所订阅的内容进行过滤,且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或者客户机中完成,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重复操作,在过滤之前判断内容提供装置是否已经对提供的内容进行过过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在通信网络中,设置协议转换器转换客户端和服务器端之间的协议,以保障通信的正常进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当确定内容提供装置已经对需要过滤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时,直接将已过滤的内容提供给用户,而无需重复过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当确定内容提供装置没有对需要过滤的信息进行过滤时,则对该信息进行过滤后再提供给用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以HTML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消息的内容。由于拦截信息是基于消息内容提取的,因而采用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拦截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第22页第1段,附图5):一种pub/Sub服务器,其向订阅者发送消息;用户可在客户机处预先编程过滤所接收的消息所需的过滤判据,其中过滤判据的形式可以有关键词、关键短语、文本的布尔组合、介质类型、通配符、比较图像等(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客户机能在本地保存订阅者信息,并且该客户机被激活时,便用该信息自动订阅预先确定的服务并带有预先确定的过滤;其中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中完成(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pub/Sub服务器必然会接收并存储客户机发送的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也即是接收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基于接收的拦截信息来过滤提供的内容,并将过滤的内容发送给客户机)。
权利要求16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6涉及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设备,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针对预定内容的请求,对比文件1涉及客户机用户根据预先规定的判据过滤到来的消息;(2)将选择信息插入到发送给移动装置的提供的内容中,其中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或释放项,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接收拦截信息以及如何向移动装置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并发送基于拦截信息的过滤后的内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客户机对其接收的消息进行过滤,在此基础上,将该过滤方案应用于移动装置中,并设置独立的装置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pub/Sub服务器接收并存储客户机发送的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也即是接收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至于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预定内容的请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过滤器的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摘要):分析网页内容,并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即,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等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拦截信息包括释放项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以HTML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消息的内容。此外, 由于拦截信息是基于消息内容提取的,因而采用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拦截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6):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向用户提供选择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pub/sub服务器接收客户机发送的拦截信息,其中拦截信息为用户基于选择信息拦截的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第22页第1段,附图5):客户机接收pub/Sub服务器向订阅者发送的消息;用户可在客户机处预先编程过滤所接收的消息所需的过滤判据,其中过滤判据的形式可以有关键词、关键短语、文本的布尔组合、介质类型、通配符、比较图像等(即用户可通过其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订内容的选择信息);客户机能在本地保存订阅者信息,并且该客户机被激活时,便用该信息自动订阅预先确定的服务并带有预先确定的过滤(即存储关于用户基于提取的选择信息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中完成(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客户机必然会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是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
权利要求20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0涉及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对比文件1涉及客户机用户根据预先规定的判据过滤到来的消息;(2)通过分析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预定内容来提取所述预定内容中的选择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选择信息确定是否拦截所述预定内容;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或释放项,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3)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所述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如何将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方以及如何基于拦截信息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过滤。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客户机对其接收的消息进行过滤,在此基础上,将该过滤方案应用于移动装置中,并设置独立的装置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客户机是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相当于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至于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控制单元执行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的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过滤器的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摘要):分析网页内容,并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即,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等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0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拦截信息包括释放项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按照用户的要求(基于拦截信息)对所订阅的内容进行过滤,且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或者客户机中完成,在此基础上,由于订阅内容是由内容提供方经由内容中继装置发送到客户机的,因而无论是由内容中继装置或者客户机来执行过滤,还是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可以避免提供用户不需要的多余数据,从而减少整个订阅过程中的数据量传输以及相应的费用,这是由用户对订阅内容的限制所带来的可预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以HTML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消息的内容。由于选择信息是基于消息内容提取的,因而采用标记语言形式描述选择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6):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向用户提供内容或选择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将特定的信息(例如存储的拦截信息)添加到预定协议的头中并被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pub/sub服务器基于过滤判据完成过滤,并将过滤后的消息发送给客户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第22页第1段,附图5):客户机接收pub/Sub服务器向订阅者发送的消息;用户可在客户机处预先编程过滤所接收的消息所需的过滤判据,其中过滤判据的形式可以有关键词、关键短语、文本的布尔组合、介质类型、通配符、比较图像等;客户机能在本地保存订阅者信息,并且该客户机被激活时,便用该信息自动订阅预先确定的服务并带有预先确定的过滤(即存储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中完成(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客户机必然会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是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连接至内容提供装置的内容中继装置)。
权利要求25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5涉及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对比文件1涉及客户机用户根据预先规定的判据过滤到来的消息;(2)存储关于用户基于由内容提供装置提供的内容中的选择信息而被拦截的被拦截内容的拦截信息,其中所述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取并且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内容;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或释放项,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3)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被与拦截信息相应的内容的内容提供装置基于拦截信息而阻止被发送到移动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方以及如何基于拦截信息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过滤。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客户机对其接收的消息进行过滤,在此基础上,将该过滤方案应用于移动装置中,并设置独立的装置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客户机是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相当于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至于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控制单元执行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的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过滤器的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摘要):分析网页内容,并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即,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等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拦截信息包括释放项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按照用户的要求(基于拦截信息)对所订阅的内容进行过滤,且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或者客户机中完成,在此基础上,由于订阅内容是由内容提供方经由内容中继装置发送到客户机的,因而无论是由内容中继装置或者客户机来执行过滤,还是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由内容提供方来执行过滤,可以避免提供用户不需要的多余数据,从而减少整个订阅过程中的数据量传输以及相应的费用,这是由用户对订阅内容的限制所带来的可预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以HTML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消息的内容。由于拦截信息是基于消息内容提取的,因而采用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拦截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7,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6):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向用户提供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8,将特定的信息(例如存储的拦截信息)添加到预定协议的头中并被发送给内容中继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pub/sub服务器基于过滤判据完成过滤,并将过滤后的消息发送给客户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0)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第22页第1段,附图5):pub/Sub服务器向订阅者发送消息;用户可在客户机处预先编程过滤所接收的消息所需的过滤判据,其中过滤判据的形式可以有关键词、关键短语、文本的布尔组合、介质类型、通配符、比较图像等(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客户机能在本地保存订阅者信息,并且该客户机被激活时,便用该信息自动订阅预先确定的服务并带有预先确定的过滤;其中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中完成(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pub/Sub服务器必然会接收并存储客户机发送的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也即是接收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基于接收的拦截信息来过滤提供的内容,并将过滤的内容发送给客户机)。
权利要求30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30涉及向移动装置发送内容的方法,从移动装置接收针对预定内容的请求,对比文件1涉及客户机用户根据预先规定的判据过滤到来的消息;(2)将选择信息插入到发送给移动装置的提供的内容中,其中选择信息通过移动装置对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而被提供并被用户用于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其中,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或释放项,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和释放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接收拦截信息以及如何向移动装置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客户机对其接收的消息进行过滤,在此基础上,将该过滤方案应用于移动装置中,并设置独立的装置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pub/Sub服务器接收并存储客户机发送的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也即是接收关于用户拦截的内容的拦截信息。至于接收器从移动装置接收预定内容的请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成过滤器的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摘要):分析网页内容,并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即,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即用户使用选择信息来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拦截信息包括拦截项等信息,用户能够通过所述拦截项确定是否拦截预定内容的预定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0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拦截信息包括释放项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以HTML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消息的内容。由于拦截信息是基于消息内容提取的,因而采用标记语言形式描述拦截信息,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6):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向用户提供选择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pub/sub服务器接收客户机发送的拦截信息,其中拦截信息为用户基于选择信息拦截的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所订阅的内容进行过滤,且具体过滤可以在pub/sub服务器或者客户机中完成,对比文件1中客户机是将用户预设置的过滤判据发送给pub/Sub服务器,也即相当于控制单元,将存储的拦截信息发送给内容提供装置和/或网关。至于当用户请求预定内容时控制单元执行发送存储的拦截信息的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识别一系列可选的内容项目,然后将网页内容通过用户界面展示给用户,并且用户界面中包括划分的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即,将选择信息插入到为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用户通过所述可选的内容项目选择是否保留其中某个可选项目给出了由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选择信息来确定拦截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21行,第10栏第1-26行,附图6),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如何提供用于拦截的选择信息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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