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搜索方法、装置、客户端设备和图形用户界面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99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609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67703.1
申请日:2016-11-28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晓丽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颜世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67703.1,名称为“搜索方法、装置、客户端设备和图形用户界面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以权利要求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02968480A,公开日是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4:CN103412881A,公开日是2013年11月2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1、18和21分别请求保护一种搜索方法、搜索装置、客户端设备和搜索方法,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1、18、21中的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1、18、2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27在触摸屏上进行相应操作,B,权利要求27中的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而区别A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B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2、20、24、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10、13、17、19、23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者是常规的搜索结果显示方式;从属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9、16、22、26、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12-17、19-20、22-26、28-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引用权利要求1-10、21-2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时性及其可读存储介质,引用权利要求1-10、21-2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10、21-2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包括:
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
响应于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将用户输入的对应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输入、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在如下至少之一的位置上显示:
输入法增强栏中;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气泡或浮窗中;以及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增强信息栏中。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如下之一:
图标;
带文字的图片;
链接;以及
任何能够标识搜索入口的项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应用内置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入框是用于输入搜索或网站的输入框,并且所述用户输入是用于搜索的内容。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
响应于包含中文的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如下正则式判断用户输入是含中文的词条:
^*([u4E00-uFA29]|[uE7C7-uE7F3]) .*$。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响应于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11. 一种搜索装置,包括:
用户输入获取单元,用于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
搜索入口显示单元,用于响应于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跳转单元,用于响应于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将用户输入的对应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根据所述用户输入、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同时显 示多个搜索入口。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在如下至少之一的位置上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
输入法增强栏中;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气泡或浮窗中;以及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增强信息栏中。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内置的。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响应于包含中文的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结果跳转单元响应于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18. 一种客户端设备,包括:
输入装置,用于接收用户输入;
显示装置,用于向用户显示输出;
联网装置,用于收发联网信息;以及
处理器,连接至所述输入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和所述联网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
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
响应于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将用户输入的对应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 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客户端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响应于所述用户输入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客户端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用户输入、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21. 一种搜索方法,包括:
在输入框中显示用户输入;
响应于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
响应于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将用户输入的对应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显示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显示虚拟键盘用于接收用户输入,并且,
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
在输入法增强栏中显示所述至少一个搜索入口。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输入、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2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如下之一。
图标;
带文字的图片;
链接;以及
任何能够标识具体搜索入口的项目。
26.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显示在相同应用内跳转至的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或者
直接打开所选搜索入口的对应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在此应用内显示所述搜索结果页面。
27. 一种在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上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包括:
输入框;
增强信息栏,响应于输入框的输入信息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界面,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摸屏显示器上的用以选择搜索入口的动作,显示将用户输入的对应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后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增强信息栏根据所述用户输入、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及排序位置。
29.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是如下之一:
相同应用内跳转进入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或者
跳转进入与被选入口对应的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打开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
30.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所述处理器执 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10及21-26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
31. 一种非暂时性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电子设备的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10及21-2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2,7-8,10-12,17-21,24,27-28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在用户输入了搜索内容后、进行实际点击前这一时间段内给出垂搜入口的显示,于是用户便可通过单次操作直接选定垂搜的搜索结果。即本申请限定的是一种输入后显示,外加单次选择点击便跳转结果页的极为流畅且用户友好的搜索方法。而对比文件3中的浏览器工具栏用于精化检索,是针对网页搜索引擎返回的搜索结果做出的,精化的搜索和不同的垂直项都是在初次网页搜索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其本质上不可能在用户进行主动输入检索并得到检索结果之前给出精化意见。对比文件4提供对应垂直搜索引擎的前提是同一用户的再次输入,显然,用户无法实现在输入关键词之后,只需进行一次操作,就直接能够获得基于用户意志的经选择的搜索结果。因此,对比文件3和4都没有公开直接根据获取的用户搜索内容显示垂搜入口,并基于用户对垂搜入口的选择点击显示对应垂搜结果的区别技术特征,而通过该技术特征,本申请实现了用户侧流畅且准确的搜索操作以及服务器侧最小范围内的搜索开销的有益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包括:
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在如下至少之一的位置上显示:
输入法增强栏中;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气泡或浮窗中;以及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增强信息栏中。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如下之一:
图标;
带文字的图片;
链接;以及
任何能够标识搜索入口的项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应用内置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入框是用于输入搜索或网站的输入框。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
响应于获取到包含中文的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如下正则式判断用户输入是含中文的词条:
^*([u4E00-uFA29]|[uE7C7-uE7F3]) .*$。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11. 一种搜索装置,包括:
用户输入获取单元,用于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搜索入口显示单元,用于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跳转单元,用于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根据所 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在如下至少之一的位置上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
输入法增强栏中;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气泡或浮窗中;以及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增强信息栏中。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内置的。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响应于包含中文的所述用户输入,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结果跳转单元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18. 一种客户端设备,包括:
输入装置,用于接收用户输入;
显示装置,用于向用户显示输出;
联网装置,用于收发联网信息;以及
处理器,连接至所述输入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和所述联网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
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客户端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客户端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21. 一种搜索方法,包括:
在输入框中显示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显示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显示虚拟键盘用于接收用户输入,并且,
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
在输入法增强栏中显示所述至少一个搜索入口。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包括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2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是如下之一。
图标;
带文字的图片;
链接;以及
任何能够标识具体搜索入口的项目。
26.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显示在相同应用内跳转至的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或者
直接打开所选搜索入口的对应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在此应用内显示所述搜索结果页面。
27. 一种在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上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包括:
输入框;
增强信息栏,响应于输入框的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界面,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摸屏显示器上的用以选择搜索入口的动作,显示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后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增强信息栏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及排序位置。
2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是如下之一:
相同应用内跳转进入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或者
跳转进入与被选入口对应的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打开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
30.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10及21-26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
31. 一种非暂时性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电子设备的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10及21-2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1)对比文件3图6中明确公开了:步骤602,在搜索引擎的所显示网页上接收搜索查询;步骤604,工具栏识别网页是用于搜索引擎并且用户提交了搜索查询;步骤606,确定是否应当建议不同垂直项,步骤608,若是,步骤612,在工具栏中显示不同垂直项。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垂直项并非必须始终显示的,可以根据步骤606的确定结果而显示。2)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内容显示垂直项(见说明书[0052]段)“一些实施例实际上可以同时建议精化的搜索查询和不同垂直项。例如,针对‘Trip to Hawaii’搜索web的人可能最终在工具栏的文本框或者以上所提到的建议精化的搜索查询的任意方式(例如,弹出或下拉窗口、对话、对白框等)中看到‘Vacation Packages to Hawaii’,指出‘Try running on Bing? Travel’来指示不同垂直项。在这样的示例中,如果用户选择,精化的搜索查询将在不同的垂直项中运行”。而在点击回车键前,直接获取输入框的内容,并在弹出窗口等位置给用户搜索建议提示,是常规的搜索引擎设置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的弹出窗口建议垂直项的内容设置在第一次搜索之前。3)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也需要用户的入口选择信号后进行搜索,而对比文件3中的“网页”等选择信号,就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入口选择信号。(2)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在一次搜索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精化操作的内容,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精化不等于必须进行二次加工,也可以直接建议垂直项(见说明书[0045]段) “用户可以在Google上输入搜索查询,并且可以在Bing工具栏中建议精化的搜索查询或不同垂直项。如果用户点击了Bing工具栏中的搜索按钮,浏览器410将请求利用精化的搜索查询或不同垂直项在Bing中运行搜索,使得搜索引擎结果随后被显示在Bing结果页面中”。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18、21、27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响应于获取到的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且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响应于获取的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所述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但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18、21、2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12-14、19、20、23-25、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设置方式;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是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6、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进行结果显示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12-17、19-20、22-26、28-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其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10、21-26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时性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其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10、21-26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3在工具栏周围显示了不同垂直项,而非响应于获取的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来显示不同的垂直项,但其还指出“如果没有能够找到精化的搜索查询,则一个实施例将简单地在工具栏中显示用户的搜索查询”及“用户可以在一个垂直项上进行一般搜索,但是精化的搜索查询可能会建议用户搜索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进行搜索,且可以建议用户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下基于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进行搜索。而为了便于用户对垂直项的选择,响应于用户的输入的搜索内容来显示至少一个建议的垂直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确定所需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将该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或者将该垂直搜索引擎针对该关键词的候选结构以特定的方式提供给该用户。即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的启示,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了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以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2,4-6,8,11-12,14-16,18,20-22,24-25,27-28;删除了权利要求3,13,19,23;重新编号得到权利要求1-27。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进行搜索,也可以建议用户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但在对比文件3中,各个垂直项一直都在搜索页面的固定位置处显示,没有动机将这些垂直项再结合到输入栏附近的同一位置上再次显示,也不存在响应于某一操作来重新显示(一直在页面中持续显示的)垂直项的任何动机。对比文件4确定所需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将该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或者将该垂直搜索引擎对该关键词的候选结构以特定的方式提供给该用户,但对比文件4将上述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的前提在于,根据用户在前搜索预知了用户所需的服务类别。但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基于输入操作,在输入框附近集中显示包括垂搜的多个搜索入口以供选择,并且基于用户选择直接跳转的方案,其中,多个搜索入口的排序或是数量是基于用户内容经过筛选的,用户时对经过筛选和调整的搜索入口直接进行选择。由此,上述方案将搜索词输入、搜索入口的显示、选择和电极都集中在输入框附近,且用户仅需输入内容和点击在输入框附近显示的搜索入口,就能够直接跳转搜索入口的结果页面;而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显示的搜索入口是基于输入内容进行筛选和排序的多个搜索入口,比静态显示的搜索入口有着能够提供更准确搜索入口并进一步提升操作便利性的优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方法,包括:
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用于搜索的内容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在如下至少之一的位置上显示:
输入法增强栏中;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气泡或浮窗中;以及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增强信息栏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多个搜索入口是如下之一:
图标;
带文字的图片;
链接;以及
任何能够标识搜索入口的项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多个搜索入口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应用内置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入框是用于输入搜索或网站的输入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显示多个搜索入口包括:
响应于获取到包含中文的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搜索多个搜索入口。
8.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如下正则式判断用户输入是含中文的词条:
^*([u4E00-uFA29]|[uE7C7-uE7F3]) .*$。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10. 一种搜索装置,包括:
用户输入获取单元,用于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搜索入口显示单元,用于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用于搜索的内容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跳转单元,用于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在如下至少之一的位置上显示所述多个搜索入口:
输入法增强栏中;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气泡或浮窗中;以及
所述输入框附近的增强信息栏中。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显示的多个搜索入口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内置的。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响应于包含中文的所述用户输入,显示所述多个搜索入口。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结果跳转单元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16. 一种客户端设备,包括:
输入装置,用于接收用户输入;
显示装置,用于向用户显示输出;
联网装置,用于收发联网信息;以及
处理器,连接至所述输入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和所述联网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
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用于搜索的内容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客户端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18. 一种搜索方法,包括:
在输入框中显示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用于搜索的内容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显示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显示虚拟键盘用于接收用户输入,并且,
显示多个搜索入口包括:
在输入法增强栏中显示所述多个搜索入口。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的多个搜索入口是如下之一。
图标;
带文字的图片;
链接;以及
任何能够标识具体搜索入口的项目。
22.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显示在相同应用内跳转至的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或者
直接打开所选搜索入口的对应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在此应用内显示所述搜索结果页面。
23. 一种在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上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包括:
输入框;
增强信息栏,响应于输入框的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同时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显示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用于搜索的内容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界面,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摸屏显示器上的用以选择搜索入口的动作,显示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后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增强信息栏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及排序位置。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是如下之一:
相同应用内跳转进入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或者
跳转进入与被选入口对应的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打开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
26.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9及18-22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
27. 一种非暂时性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电子设备的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9及18-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16,18,23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响应于获取到的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同时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项搜索入口,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用于搜索的内容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响应于获取的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将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0,16,18,23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而上述区别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0,16,18,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7-8、11-12、14、17、20-21、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设置方式;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9,11-15,17,19-22,24-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且由前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9、18-22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其他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时性机器可读存储介质。由前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9、18-2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其他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3的图2-3可知,且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上显示了多个垂直项;且对比文件3记载了“垂直项是指垂直搜索引擎所搜索的在线内容中特别关注的分段或类别,使用垂直项和垂直搜索引擎,用户能够轻易地将搜索结果集中于特定类型的内容(例如,新闻、网站、图像、视频等)”,而不同的搜索内容在不同的垂直项下具有更好的搜索效果,为了便于用户更准确地选择垂直项,容易想到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搜索内容来确定垂直项的数量及排序位置。其次,尽管对比文件4需要预知了用户所需的服务类别,然后才将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但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即可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搜索引擎的启示,从而,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作为特定搜索引擎的入口,以通过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1,5,7,9-10,13-16,18-20,23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3-4,12,21;并重新编号得到权利要求1-23。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适用于触摸屏方案,用户仅需要在输入法的输入框输入搜索内容,随后就可以从输入框增强栏中自动显示的多个搜索入口图标中选择一个点击,并自动跳转至该搜索入口针对搜索内容的结果页中。也就是说,用户仅需要执行与常规搜索相同的步骤(输入词条并点击),就能够达到实现精化搜索的目的(利用本方案提供的经后台筛选和排序的垂搜),并且,用户的上述点击隐含选择过程。因此,用于通过在输入法中的常规输入,外加在输入法增强栏仅需进行一次点击操作,就能够实现基于用户选择的主观精化搜索。而对比文件3的精化搜索需要用户进行一次点击搜索的基础上进行,对比文件4的具体精化方向不是用户能够主动控制的。从而对比文件3和4的结合都无法向本申请技术方案那样,在不增加操作复杂度的同时,提升用户的自由选择度。且本申请中的垂搜入口的显示形式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3和4中的垂搜显示形式,且上述显示形式能够极大的便利用户的后续点击操作。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屏设备进行搜索的方法,包括:
从输入法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点击图标对应的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应用内置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入框是用于输入搜索或网站的输入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包括:
响应于获取到包含中文的所述搜索词条,显示搜索多个搜索入口。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利用如下正则式判断用户输入是含中文的词条:
^*([u4E00-uFA29]|[uE7C7-uE7F3]) .*$。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跳转至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8. 一种用于触摸屏设备的搜索装置,包括:
用户输入获取单元,用于从输入法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
搜索入口显示单元,用于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跳转单元,用于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是通过如下至少之一实现的:
服务器下发的;
用户自定义添加的;或者
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内置的。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入口显示单元响应于包含中文的所述搜索词条,显示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结果跳转单元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跳转至由指示被选入口的网址与所述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
13. 一种具有触摸屏的客户端设备,包括:
输入装置,用于接收用户输入;
显示装置,用于向用户显示输出;
联网装置,用于收发联网信息;以及
处理器,连接至所述输入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和所述联网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
从输入法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跳转至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客户端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15. 一种搜索方法,包括:
在输入法输入框中显示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
响应于获取到所述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并显示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显示虚拟键盘用于接收用户输入。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显示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页面包括:
显示在相同应用内跳转至的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或者
直接打开所选搜索入口的对应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在此应用内显示所述搜索结果页面。
19. 一种在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上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包括:
输入法输入框;
增强信息栏,响应于输入框的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并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以及
搜索结果界面,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摸屏显示器上的用以选择搜索入口的动作,显示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后所述被选入口的搜索结果。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增强信息栏根据所述用户的访问历史和/或偏好调整显示的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及排序位置。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其中,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是如下之一:
相同应用内跳转进入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或者
跳转进入与被选入口对应的应用或是浏览器应用并打开的所述搜索结果界面。
22. 一种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7及15-18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
23. 一种非暂时性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可执行代码,当所述可执行代码被电子设备的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7及15-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和4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3:CN102968480A,公开日是2013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4:CN103412881A,公开日是2013年11月27日,其中,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摸屏设备进行搜索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浏览器工具栏中的查询精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62]段、附图2-6):当用户导航至搜索引擎并且发起搜索查询时;工具栏识别所显示的网页属于搜索引擎,识别用户所输入的文本可能是搜索查询;并且识别与网页、搜索引擎、搜索查询中的隐含或者其组合相关联的垂直项;图3中,使用web浏览器的用户导航至Google搜索引擎并且针对“trip to Hawaii”的搜索查询308进行搜索(即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网页302示出了所产生的搜索结果,工具栏304检测到用户处于搜索引擎网页上并且已经提交了搜索查询308,工具栏304与执行精化服务的服务器进行联系;精化服务返回不同的垂直项以对用户搜索给出建议,且示出了建议用户对在工具栏304周围显示不同垂直项进行搜索的弹出对话326(即显示至少一个垂直项),放大镜按钮322为用户提供了在不同垂直项中对精化的搜索查询306运行搜索的选项,一旦点击放大镜按钮322,将在工具栏304所指定的搜索引擎-例如Bing-上发起在web垂直项中使用精化的搜索查询206的搜索(即响应于用户的选择信号,将精化查询送入搜索引擎的入口并跳转至被选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且一些搜索引擎缺省为具体垂直项,从而表达文件414可以将搜索引擎的主站点链接至缺省垂直项;例如,www.bing.com可以被指定至web垂直项,www.ebay.com可以被指定至产品垂直项,并且www.flixster.com可以被指定至电影垂直项(即不同的搜索引擎具有不同的垂直项)。由图2-3可知,对比文件3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显示了多个垂直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应用于触摸屏设备,且输入框为输入法输入框;(2)响应于获取到的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项搜索入口,且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其中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响应于获取的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点击图标对应的被选入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
对于区别(1),输入框主要用于获取用户输入,为了简化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从输入法输入框中获取用户输入。进一步地,触摸输入是本领域进行输入时的常用手段,从而容易想到设置触摸屏进行搜索输入。
对于区别(2),尽管对比文件3仅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显示了不同垂直项,但显示垂直搜索入口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从而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垂直搜索入口的显示。而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进行标识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的任何形式来标识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如图标、待文字的图片、链接等。同时,对比文件3还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2]段)“如果没有能够找到精化的搜索查询,则一个实施例将简单地在工具栏中显示用户的搜索查询”及“用户可以在一个垂直项上进行一般搜索,但是精化的搜索查询可能会建议用户搜索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且可以建议用户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下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而不同的搜索内容在不同的垂直项下具有不同的搜索效果,为了便于用户更准确地选择垂直项,容易想到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来确定垂直项的数量及排序位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159]段、附图1-2):确定所需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将该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或者将该垂直搜索引擎针对该关键词的候选结构以特定的方式提供给该用户。即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的启示,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了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以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触摸屏设备的搜索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浏览器工具栏中的查询精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62]段、附图2-6):当用户导航至搜索引擎并且发起搜索查询时;工具栏识别所显示的网页属于搜索引擎,识别用户所输入的文本可能是搜索查询;并且识别与网页、搜索引擎、搜索查询中的隐含或者其组合相关联的垂直项;图3中,使用web浏览器的用户导航至Google搜索引擎并且针对“trip to Hawaii”的搜索查询308进行搜索(相当于具有用户输入获取单元,用于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网页302示出了所产生的搜索结果,工具栏304检测到用户处于搜索引擎网页上并且已经提交了搜索查询308,工具栏304与执行精化服务的服务器进行联系;精化服务返回不同的垂直项以对用户搜索给出建议,且示出了建议用户对在工具栏304周围显示不同垂直项进行搜索的弹出对话326(即响应于获取到的所述用户输入的用于搜索的内容,显示至少一个垂直项),放大镜按钮322为用户提供了在不同垂直项中对精化的搜索查询306运行搜索的选项,一旦点击放大镜按钮322,将在工具栏304所指定的搜索引擎-例如Bing-上发起在web垂直项中使用精化的搜索查询206的搜索(即响应于用户的选择信号,将精化查询送入搜索引擎的入口并跳转至被选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且一些搜索引擎缺省为具体垂直项,从而表达文件414可以将搜索引擎的主站点链接至缺省垂直项;例如,www.bing.com可以被指定至web垂直项,www.ebay.com可以被指定至产品垂直项,并且www.flixster.com可以被指定至电影垂直项(即不同的搜索引擎具有不同的垂直项)。由图2-3可知,对比文件3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显示了多个垂直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应用于触摸屏设备,且输入框为输入法输入框;(2)响应于获取到的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且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响应于获取的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8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
对于区别(1),输入框主要用于获取用户输入,为了简化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从输入法输入框中获取用户输入。进一步地,触摸输入是本领域进行输入时的常用手段,从而容易想到设置触摸屏进行搜索输入。
对于区别(2),尽管对比文件3仅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显示了不同垂直项,但显示垂直搜索入口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从而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垂直搜索入口的显示。而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进行标识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的任何形式来标识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如图标、待文字的图片、链接等。同时,对比文件3还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2]段)“如果没有能够找到精化的搜索查询,则一个实施例将简单地在工具栏中显示用户的搜索查询”及“用户可以在一个垂直项上进行一般搜索,但是精化的搜索查询可能会建议用户搜索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且可以建议用户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下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而不同的搜索内容在不同的垂直项下具有不同的搜索效果,为了便于用户更准确地选择垂直项,容易想到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来确定垂直项的数量及排序位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159]段、附图1-2):确定所需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将该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或者将该垂直搜索引擎针对该关键词的候选结构以特定的方式提供给该用户。即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的启示,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了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以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触摸屏的客户端设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计算设备,用于实施操作环境,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62]段、附图2-6):存储器112、一个或多个处理器114(相当于处理器,连接至输入装置、显示装置)、一个或多个呈现组件116(相当于显示装置)、输入/输出端口118、输入/输出组件(相当于输入装置用于接收用户输入);
当用户导航至搜索引擎并且发起搜索查询时;工具栏识别所显示的网页属于搜索引擎,识别用户所输入的文本可能是搜索查询;并且识别与网页、搜索引擎、搜索查询中的隐含或者其组合相关联的垂直项;图3中,使用web浏览器的用户导航至Google搜索引擎并且针对“trip to Hawaii”的搜索查询308进行搜索(即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网页302示出了所产生的搜索结果,工具栏304检测到用户处于搜索引擎网页上并且已经提交了搜索查询308,工具栏304与执行精化服务的服务器进行联系;精化服务返回不同的垂直项以对用户搜索给出建议,且示出了建议用户对在工具栏304周围显示不同垂直项进行搜索的弹出对话326(即响应于获取到的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显示至少一个垂直项),放大镜按钮322为用户提供了在不同垂直项中对精化的搜索查询306运行搜索的选项,一旦点击放大镜按钮322,将在工具栏304所指定的搜索引擎-例如Bing-上发起在web垂直项中使用精化的搜索查询206的搜索(即响应于用户的选择信号,将精化查询送入搜索引擎的入口并跳转至被选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且一些搜索引擎缺省为具体垂直项,从而表达文件414可以将搜索引擎的主站点链接至缺省垂直项;例如,www.bing.com可以被指定至web垂直项,www.ebay.com可以被指定至产品垂直项,并且www.flixster.com可以被指定至电影垂直项(即不同的搜索引擎具有不同的垂直项)。而对比文件3基于用户查询进行搜索,必然具有联网装置,来收发联网信息,且处理器必然要连接至联网装置,以实现对联网装置的操作控制。由图2-3可知,对比文件3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显示了多个垂直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应用于触摸屏设备,且输入框为输入法输入框;(2)响应于获取到的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且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响应于获取的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所述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
对于区别(1),输入框主要用于获取用户输入,为了简化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从输入法输入框中获取用户输入。进一步地,触摸输入是本领域进行输入时的常用手段,从而容易想到设置触摸屏进行搜索输入。
对于区别(2),尽管对比文件3仅在工具栏周围显示了不同垂直项,但显示垂直搜索入口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从而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垂直搜索入口的显示。而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进行标识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的任何形式来标识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如图标、待文字的图片、链接等。同时,对比文件3还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2]段)“如果没有能够找到精化的搜索查询,则一个实施例将简单地在工具栏中显示用户的搜索查询”及“用户可以在一个垂直项上进行一般搜索,但是精化的搜索查询可能会建议用户搜索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且可以建议用户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下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而不同的搜索内容在不同的垂直项下具有不同的搜索效果,为了便于用户更准确地选择垂直项,容易想到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搜索内容来确定垂直项的数量及排序位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159]段、附图1-2):确定所需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将该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或者将该垂直搜索引擎针对该关键词的候选结构以特定的方式提供给该用户。即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的启示,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了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以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搜索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浏览器工具栏中的查询精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62]段、附图2-6):当用户导航至搜索引擎并且发起搜索查询时(即从输入框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工具栏识别所显示的网页属于搜索引擎,识别用户所输入的文本可能是搜索查询;并且识别与网页、搜索引擎、搜索查询中的隐含或者其组合相关联的垂直项;图3中,使用web浏览器的用户导航至Google搜索引擎并且针对“trip to Hawaii”的搜索查询308进行搜索(相当于在输入框中显示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网页302示出了所产生的搜索结果,工具栏304检测到用户处于搜索引擎网页上并且已经提交了搜索查询308,工具栏304与执行精化服务的服务器进行联系;精化服务返回不同的垂直项以对用户搜索给出建议,且示出了建议用户对在工具栏304周围显示不同垂直项进行搜索的弹出对话326(即响应于获取到的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显示至少一个垂直项),放大镜按钮322为用户提供了在不同垂直项中对精化的搜索查询306运行搜索的选项,一旦点击放大镜按钮322,将在工具栏304所指定的搜索引擎-例如Bing-上发起在web垂直项中使用精化的搜索查询206的搜索(即响应于用户的选择信号,将精化查询送入搜索引擎的入口并跳转至被选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且一些搜索引擎缺省为具体垂直项,从而表达文件414可以将搜索引擎的主站点链接至缺省垂直项;例如,www.bing.com可以被指定至web垂直项,www.ebay.com可以被指定至产品垂直项,并且www.flixster.com可以被指定至电影垂直项(即不同的搜索引擎具有不同的垂直项)。由图2-3可知,对比文件3在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同时显示了多个垂直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输入框为输入法输入框;(2)响应于获取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在输入框增强栏中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且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响应于获取的用户的图标点击操作,将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5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
对于区别(1),输入框主要用于获取用户输入,为了简化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从输入法输入框中获取用户输入。
对于区别(2),尽管对比文件3仅在工具栏周围显示了不同垂直项,但显示垂直搜索入口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从而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垂直搜索入口的显示。而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进行标识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的任何形式来标识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如图标、待文字的图片、链接等。同时,对比文件3还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2]段)“如果没有能够找到精化的搜索查询,则一个实施例将简单地在工具栏中显示用户的搜索查询”及“用户可以在一个垂直项上进行一般搜索,但是精化的搜索查询可能会建议用户搜索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且可以建议用户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下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而为了便于用户对垂直项的选择,响应于用户的输入的搜索内容来显示至少一个建议的垂直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不同的搜索内容在不同的垂直项下具有不同的搜索效果,为了便于用户更准确地选择垂直项,容易想到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搜索内容来确定垂直项的数量及排序位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159]段、附图1-2):确定所需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将该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或者将该垂直搜索引擎针对该关键词的候选结构以特定的方式提供给该用户。即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的启示,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了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以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在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上的图像用户界面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计算设备100,可以是蜂窝电话、智能电话、手持设备,用于实施操作环境(即便携式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62]段、附图2-6):当用户导航至搜索引擎并且发起搜索查询时;工具栏识别所显示的网页属于搜索引擎,识别用户所输入的文本可能是搜索查询;并且识别与网页、搜索引擎、搜索查询中的隐含或者其组合相关联的垂直项;图3中,使用web浏览器的用户导航至Google搜索引擎并且针对“trip to Hawaii”的搜索查询308进行搜索(即必然具有输入框来输入搜索词条),网页302示出了所产生的搜索结果,工具栏304检测到用户处于搜索引擎网页上并且已经提交了搜索查询308,工具栏304与执行精化服务的服务器进行联系;精化服务返回不同的垂直项以对用户搜索给出建议,且示出了建议用户对在工具栏304周围显示不同垂直项进行搜索的弹出对话326(即响应于获取到的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显示至少一个垂直项),放大镜按钮322为用户提供了在不同垂直项中对精化的搜索查询306运行搜索的选项,一旦点击放大镜按钮322,将在工具栏304所指定的搜索引擎-例如Bing-上发起在web垂直项中使用精化的搜索查询206的搜索(即响应于用户的选择信号,将精化查询送入搜索引擎的入口并跳转至被选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且一些搜索引擎缺省为具体垂直项,从而表达文件414可以将搜索引擎的主站点链接至缺省垂直项;例如,www.bing.com可以被指定至web垂直项,www.ebay.com可以被指定至产品垂直项,并且www.flixster.com可以被指定至电影垂直项(即不同的搜索引擎具有不同的垂直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应用于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设备,且输入框为输入法输入框;(2)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排序显示多个搜索入口的图标,所述多个搜索入口包括至少一个垂直搜索入口,所述多个搜索入口的数量以及排序位置根据所述搜索词条被调整显示,且所述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响应于检测到的用于选择搜索入口的动作,将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直接送入被选入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
对于区别(1),输入框主要用于获取用户输入,为了简化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从输入法输入框中获取用户输入。进一步地,触摸输入是本领域进行输入时的常用手段,从而容易想到设置触摸屏进行搜索输入。
对于区别(2),尽管对比文件3仅在工具栏周围显示了不同垂直项,但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进行标识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的任何形式来标识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如图标、待文字的图片、链接等。同时对比文件3还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48]-[0052]段)“如果没有能够找到精化的搜索查询,则一个实施例将简单地在工具栏中显示用户的搜索查询”及“用户可以在一个垂直项上进行一般搜索,但是精化的搜索查询可能会建议用户搜索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且可以建议用户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更为具体的垂直项下基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条进行搜索。而为了便于用户对垂直项的选择,响应于用户的输入的搜索内容来显示至少一个建议的垂直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不同的搜索内容在不同的垂直项下具有不同的搜索效果,为了便于用户更准确地选择垂直项,容易想到响应于用户输入的搜索内容来确定垂直项的数量及排序位置。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提供搜索结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159]段、附图1-2):确定所需服务类别对应的垂直搜索引擎,将该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提供给用户,或者将该垂直搜索引擎针对该关键词的候选结构以特定的方式提供给该用户。即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的启示,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了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以提高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用户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2、9、14、17、20不具备创造性,不同的搜索引擎针对不同的内容具有不同的搜索效果,访问历史、偏好信息体现了用户对不同搜索引擎的使用情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搜索的内容、访问历史和/或偏好来调整垂直搜索入口的数量及排序位置。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14、1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3、10不具备创造性,由用户进行垂直搜索入口的添加设置以增加操作灵活性,或者由应用内置垂直搜索入口以简化用户操作,或者由服务器下发垂直搜索入口以简化客户端操作都是本领域的常用设置方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参见图2、3):由图2-3可知,输入框是用于输入搜索或网站的输入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5-6、11不具备创造性,选择合适的条件进行处理的触发及利用正则表达式搜索过滤某种模式的文本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正则表达式来判断用户输入是否含有中文,以及当含有中文时触发垂直搜索入口的显示。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7、12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相应公开了(参见第[0045]段):用户可以在Google上输入搜索查询,并且可以在Bing工具栏中建议精化的搜索查询或不同垂直项,如果用户点击Bing工具栏中的搜索按钮(即入口选择信号),浏览器410将请求利用精化的搜索查询或不同垂直项在Bing中进行搜索,使得搜索引擎结果随后被显示在Bing结果页面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是在响应于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后,跳转至Bing和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为了便于搜索引擎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入口直接指向专门的搜索引擎,进而基于用户输入的入口选择信号,直接跳转至入口的网址及用户输入结合得到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利用虚拟键盘接收用户输入是本领域进行用户输入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选择合适的位置显示搜索入口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8、21不具备创造性,直接进行结果页面的跳转以简化用户操作,还是通过对应应用或浏览器显示结果页面,都是本领域进行搜索结果显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8、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且由前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7、15-18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比文件3还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62]段、附图2-6):一个或多个处理器114、存储器112,实施例包括由计算机或者诸如PDA或其它手持设备的其他机器所执行的计算机执行代码或机器可读指令,包括诸如程序模块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即存储器上存储可执行代码,可执行代码可由处理器器执行)。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时性及其可读存储介质。由前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7、15-1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比文件3也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6]段):计算设备100通常包括各种计算机可读媒体,实施例包括由计算机或者诸如PDA或其它手持设备的其它及其所执行的计算机代码或机器可用指令,包括诸如程序模块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3的图2-3可知,其输入框附近的同一位置上显示了多个垂直项,而显示垂直项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垂直项的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尽管对比文件4具体精化方向需要考虑上次搜索结果以及用户搜索过程中所需服务的类型,但对比文件4中的垂直搜索入口是专门化的搜索引擎的入口,通过该垂直搜索入口即可以访问相应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垂直搜索入口直接访问特定搜索引擎的启示,从而,为了充分利用各搜索引擎的搜索优势,获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在对比文件3确定垂直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该垂直项作为特定搜索引擎的入口,以通过垂直项直接访问特定的搜索引擎,从而用户仅需要搜索词条的输入及垂直入口的的点击选择即可实现精化搜索,提高了搜索引擎选择的方便性,简化了用户操作。而对垂直搜索入口进行标识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合适的任何形式来标识垂直项/垂直搜索入口,如图标、待文字的图片、链接等。此外,输入框主要用于获取用户输入,为了简化用户操作,直接从输入法输入框中获取用户输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触摸输入也是本领域进行输入时的常用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触摸屏进行搜索输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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