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和具有其的压力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和具有其的压力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98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762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9598.4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礅
合议组组长:徐恩波
参审员:王咪娜
国际分类号:A47J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技术效果相同,而技术手段不同,那么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定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9598.4,名称为“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和具有其的压力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09日,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088705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压力锅的锅盖,所述压力锅包括锅体,所述锅体的外周壁上设有适于与所述锅盖配合的锅牙,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包括:
盖体,所述盖体上形成有排气通道;
排气阀,所述排气阀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排气阀在打开所述排气通道的打开位置和关闭所述排气通道的关闭位置之间可运动;
驱动件,所述驱动件设在所述盖体上;
第一控制组件,所述第一控制组件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第一控制组件被构造成所述驱动件驱动所述排气阀从所述关闭位置运动至所述打开位置并保持在所述打开位置,所述第一控制组件包括杠杆和滑块,所述杠杆可枢转地连接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杠杆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适于与所述驱动件配合且所述第二端适于与所述排气阀配合,所述滑块可移动地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滑块被构造成驱动所述驱动件后与所述杠杆配合以使所述排气阀保持在所述打开位置、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与所述杠杆脱离配合以使所述排气阀从所述打开位置向所述关闭位置运动;以及
第二控制组件,所述第二控制组件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第二控制组件被构造成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适于与所述锅牙配合以通过第一控制组件使所述排气阀从所述打开位置向所述关闭位置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位于所述杠杆的所述第二端,驱动所述驱动件后所述滑块的一端伸入所述杠杆的所述第二端的底部以使所述排气阀保持在所述打开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所述一端具有适于与所述杠杆的所述第二端的侧面止抵的止抵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抵面形成为从下到上倾斜朝向所述杠杆的中心倾斜延伸的斜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组件包括控制件,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所述控制件与所述滑块配合以使所述滑块朝向远离所述杠杆的方向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具有第一配合面,所述控制件具有第二配合部,当所述控制件适于与所述锅牙配合沿所述盖体的 径向向外移动时所述第二配合部沿所述第一配合面可移动以使所述滑块朝向远离所述杠杆的方向移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配合面形成为沿所述控制件的移动方向朝向所述控制件的中心倾斜延伸的斜面。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配合部具有第二配合面,所述第二配合面的形状与所述第一配合面的形状适配。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件的远离所述滑块的一侧设有第一弹簧。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第二弹簧,所述第二弹簧设在所述驱动件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件为按键或旋钮。
12. 一种压力锅,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压力锅的,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二控制组件被构造成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适于与所述锅牙配合。所述第一控制组件包括杠杆和滑块,所述杠杆可枢转地连接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杠杆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适于与所述驱动件配合且所述第二端适于与所述排气阀配合,所述滑块可移动地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滑块被构造成驱动所述驱动件后与所述杠杆配合以使所述排气阀保持在所述打开位置、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与所述杠杆脱离配合以使所述排气阀从所述打开位置向所述关闭位置运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控制排气阀打开和保持的结构的具体组成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与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本申请是杠杆原理,对比文件1是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两者的原理不同。实现排气阀打开的结构是多种多样的,但具体的组成和相互作用关系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通过导向块的旋转运动转变为活动块的直线运动,从而实现排气阀的打开和关闭,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杠杆将排气阀向上顶起以打开排气阀,并通过可移动的滑块移动至杠杆的第二端的底部以使得排气阀保持在打开位置的技术启示。杠杆原理、将旋转运动转变为直线运动均是机械领域的基本原理,很多结构相关的发明创造均是利用机械领域的基本原理实现的,在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具体的结构和方式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最终达到的作用相同并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充分条件,仅仅作用相同是不能推导出具有技术启示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前提下,同时要满足作用相同的条件,才存在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构思、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完全不同,可以带来有益效果,具备创造性。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压力锅的锅盖,所述压力锅包括锅体,所述锅体的外周壁上设有适于与所述锅盖配合的锅牙,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包括:
盖体,所述盖体上形成有排气通道;
排气阀,所述排气阀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排气阀在打开所述排气通道的打开位置和关闭所述排气通道的关闭位置之间可运动;
驱动件,所述驱动件设在所述盖体上;
第一控制组件,所述第一控制组件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第一控制组件被构造成所述驱动件驱动所述排气阀从所述关闭位置运动至所述打开位置并保持在所述打开位置,所述第一控制组件包括杠杆和滑块,所述杠杆可枢转地连接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杠杆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适于与所述驱动件配合且所述第二端适于与所述排气阀配合,所述滑块可移动地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滑块被构造成驱动所述驱动件后与所述杠杆配合以使所述排气阀保持在所述打开位置、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与所述杠杆脱离配合以使所述排气阀从所述打开位置向所述关闭位置运动,所述滑块位于所述杠杆的所述第二端,驱动所述驱动件后所述滑块的一端伸入所述杠杆的所述第二端的底部以使所述排气阀保持在所述打开位置;以及
第二控制组件,所述第二控制组件设在所述盖体上,所述第二控制组件被构造成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适于与所述锅牙配合以通过第一控制组件使所述排气阀从所述打开位置向所述关闭位置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所述一端具有适于与所述杠杆的所述第二端的侧面止抵的止抵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抵面形成为从下到上倾斜朝向所述杠杆的中心倾斜延伸的斜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组件包括控制件,当打开或关闭所述盖体时所述控制件与所述滑块配合以使所述滑块朝向远离所述杠杆的方向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具有第一配合面,所述控制件具有第二配合部,当所述控制件适于与所述锅牙配合沿所述盖体的径向向外移动时所述第二配合部沿所述第一配合面可移动以使所述滑块朝向远离所述 杠杆的方向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配合面形成为沿所述控制件的移动方向朝向所述控制件的中心倾斜延伸的斜面。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配合部具有第二配合面,所述第二配合面的形状与所述第一配合面的形状适配。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件的远离所述滑块的一侧设有第一弹簧。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第二弹簧,所述第二弹簧设在所述驱动件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件为按键或旋钮。
11. 一种压力锅,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压力锅的锅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技术效果相同,而技术手段不同,那么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定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压力锅的锅盖。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压力锅的调压装置和具有其的压力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6段、图1-5):用于压力锅的调压装置100、锅盖200、安装座300(三者整体相当于锅盖,锅盖和安装座两者整体相当于盖体),压力锅包括锅体,且从图1可以看出与之配合的锅体外周壁上必然具有适于配合的锅牙;调压装置100设置在锅盖200与安装座300之间,包括排气阀1、活动块2和导向块3,排气阀1具有阀体11和阀芯12,阀体11活动地连接在阀芯12上(相当于排气阀在打开排气通道的打开位置和关闭排气通道的关闭位置之间可运动),阀芯12的两端分别穿过锅盖200与安装座300(相当于排气阀设置在盖体上,在盖体上形成排气通道);导向块3上具有穿过安装座的拨动件31(相当于驱动件),拨动件31拨动时驱动活动块2顶起排气阀1的阀体11,使得排气阀1开始排气,调压装置100还包括设在锅盖200上的自锁件6(导向块、活动块、和自锁件整体相当于第一控制组件),导向块3旋转后导向块3的卡勾35扣合至自锁件的卡合部63上,使得导向块3锁定位置,由此可保证排气阀可以持续排气(相当于保持在打开位置);调压装置100还包括复位弹簧7(相当于第二控制组件),设置在自锁件6的下段部61和安装座300之间,通过复位弹簧7使得在自锁件6在锅盖200相对于锅体的开合过程中都会滑动以对锅盖200进行复位,通过自锁件6的滑动,使得导向块3由于扭簧4的作用而复位,从而使得活动块2、阀体11、阀芯12等也随之复位(相当于当打开或关闭盖体时适于通过第一控制组件使得排气阀从打开位置向关闭位置运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控制组件被构造成当打开或关闭盖体时适于与锅牙配合;(2)第一控制组件包括杠杆和滑块,杠杆可枢转地连接在盖体上,杠杆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一端适于与驱动件配合且第二端适于与排气阀配合,滑块可移动地设在盖体上,滑块被构造成驱动驱动件后与杠杆配合以使排气阀保持在打开位置、当打开或关闭盖体时与杠杆脱离配合以使排气阀从打开位置向关闭位置运动,滑块位于杠杆的第二端,驱动驱动件后滑块的一端伸入杠杆的第二端的底部以使排气阀保持在打开位置。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便于控制第二控制组件工作;(2)合理设置第一控制组件结构,以便将排气阀打开并保持在打开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复位弹簧7(相当于第二控制组件)使得在自锁件6在锅盖200相对于锅体的开合过程中都会滑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第二控制组件被构造成当打开或关闭盖体时适于与锅牙配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本申请中第一控制组件用于打开排气阀降低锅内压力,通过杠杆将排气阀向上顶起以打开排气阀,并通过可移动的滑块移至杠杆的第二端的底部以使得排气阀保持在打开位置;对比文件1是通过导向块与活动块的配合,将导向块的旋转运动变为活动块的直线上下运动,通过活动块的上升顶起排气阀,并通过自锁件与导向块的卡接将排气阀保持在打开位置,同样是通过机械间的相互作用实现排气阀的打开和保持。二者的基本原理是相似的,都是通过结构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力的传递来完成动作。虽然二者的具体结构组成和由此产生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不同,但杠杆、齿轮、转动变为直线运动、直线运动变为转动等,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结构和传动方式,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都是实现排气阀的打开和保持,具体使用哪种结构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具体选择。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导向块3、活动块2和自锁件6整体上实现排气阀打开和保持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第一控制组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相同的,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导向块3、活动块2和自锁件6的结构和配合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一控制组件的结构和配合关系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将导向块3的旋转运动转化为活动块2的直线运动,从而实现排气阀的打开和关闭,以及通过自锁件6的卡合部63与导向块3的卡勾35卡合从而将排气阀保持在打开位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杠杆将排气阀向上顶起以打开排气阀,并通过可移动的滑块移至杠杆的第二端的底部以使得排气阀保持在打开位置的技术启示。虽然杠杆原理、将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等均是机械领域的公知原理,但在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利用这些机械原理,设计出具体的机械结构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实现打开排气阀和保持排气阀在打开位置的技术问题时,仅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难以设计出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结构和配合关系。
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具体结构和配合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便于控制排气阀的打开和保持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同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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