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情境和历史数据合并到路线确定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94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406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5950.5
申请日:2011-12-27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丽娜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姚梦琦
国际分类号:G06Q50/14;G01C2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所能够想到的,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5950.5,名称为“情境和历史数据合并到路线确定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1137551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的区别特征为:计算设备请求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US2007299600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7日)公开,剩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路线个性化的系统,其是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产生可选择路线的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具有单独地或组合地存储在其上的指令,基于权利要求1-7的评述,其方法的操作必然是由处理器执行相关指令所导致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2014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响应于来自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用于绘制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路线的地图的请求,由计算设备请求所述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
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
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以及
在所述计算设备上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及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
其中,每个加权路线推荐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旅行修饰语来向所述用户提供相应的相关联的可能路线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分析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并且基于分析的结果来产生所述加权路线推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响应于关于选定的路线已经变为受到损害的指示,重复所述获取、产生和显示,其中,所述重复被配置成生成替代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还包括至少一个优先考虑的出行因素;
所述方法还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优先考虑的出行因素以及所述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所述用户的风险容忍;并且
所述个性化路线推荐被配置成反映所述风险容忍。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还包括旅行特性和车辆特性中的至少一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客观数据包括交通数据、犯罪数据、事故数据、天气数据和特别事项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优先考虑的出行因素是从包括以下各项的一组出行因素中选择的:安全、出行时间、出行距离、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出行延迟的可能性、恶劣天气的可能性、事故的风险和交通中断的频率。
8. 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其被配置成:
响应于来自所述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用于绘制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路线的地图的请求,请求所述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
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
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以及
在所述计算设备上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及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
其中,每个加权路线推荐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旅行修饰语来向所述用户提供相应的相关联的可能路线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计算设备还被配置成: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分析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并且基于分析的结果来产生所述加权路线推荐。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计算设备还被配置成:
响应于关于选定的路线已经变为受到损害的指示,重复所述获取、产生和显示,其中,所述重复被配置成生成替代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11. 根据权利要求8到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还包括至少一个优先考虑的出行因素;
所述计算设备还被配置为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优先考虑的出行因素以及所述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所述用户的风险容忍;并且
所述个性化路线推荐被配置成反映所述风险容忍。
12. 根据权利要求8到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还包括旅行特性和车辆特性中的至少一个。
13. 根据权利要求8到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客观数据包括交通数据、犯罪数据、事故数据、天气数据和特别事项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优先考虑的出行因素是从包括以下各项的一组出行因素中选择的:安全、出行时间、出行距离、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出行延迟的可能性、恶劣天气的可能性、事故的风险和交通中断的频率。
15. 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所述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具有单独地或组合地存储在其上的指令,所述指令在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导致下面的操作,所述操作包括:
如权利要求1到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有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修饰语的内容,这是因为该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有关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的技术内容,这是因为在对比文件1中,客观数据已经被提前获取并且被存储在图3中所示的表格中;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有关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的技术内容,即,在对比文件1中,需要预先存储从起始点到结束点的路线片段信息以及相关联的加权权重,而不是像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那样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4、在对比文件1中,在基于用户偏好生成可选路线之后,还要对所生成的可选路线进行评分以得出针对每条可选路线的分值,并且基于计算的分值来选择可选路线的子集用于进行显示,而这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是不需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首先生成基于用户偏好来产生从起始位置到结束位置的基本路线,之后再生成基于路线片段权重、属性和用户偏好的可选路线;而对于基本路线,对比文件1进行了详细记载,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基本路线是首先生成的,可选路线是基于基本路线生成的,基本路线可以是根据预设的参数生成,比如基本路线设计为最短的或最快的路线,可选的,基本路线可以基于用户偏好生成”,也就是说基本路线也可以是不基于用户偏好生成,是通常意义上的预设的最短路线或最快路线,这与本申请中的初始路线实质相同;2、经过进一步认定,特征“旅行修饰语”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针对特征“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等信息都会直接影响旅行路线,是与旅行路线密切相关的信息,会直接影响用户偏好,例如年龄大的用户会优先考虑安全路线,年纪小的用户可能会优先考虑冒险路线等,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偏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获取路线推荐时考虑其他有关用户偏好的信息,比如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等;3、对比文件1公开了“路线产生单元与数据库服务器交互,获取可应用的数据,如地图信息、交通报告,天气报告,用户简档或其他相关数据;选择路线基于各种特性,属性或其他与用户偏好相关的因素比如路线安全级数,风景,路途花销,路途时间,交通拥堵情况或速度、距离”,针对获取客观数据,在通知书中虽未详细阐述,但对比文件1对此处进行了详细记载,具体参见说明书 [0045]段:“权重的生成是基于应用数据的,例如地图册或者制图信息,天气报告,交通报告,新闻或者事故都是与路线片段权重相关的数据信息,用来计算权重或者生成路线的应用数据来自任何应用来源;例如新闻广播报告事故或者交通拥堵可以使得重新计算一些路线的权重,当地的一些节日可以反映在权重中,从应用来源获取的或者存储的各种统计数据可以被应用;权重可以基于一系列因素或属性或者爱好进行计算;爱好显示在表300中,爱好的权重可以动态加入,例如用户实时更新了简档,导致天气条件变为相关因素反映在路线分值中,那么天气的权重就会反映在表300中,路线的天气权重可以被计算,例如天空晴朗的路线权重就高,雨天的路线权重就低,权重可以动态变化,权重计算可以在任何时间动态计算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也是动态的根据用户偏好和与用户偏好相关的应用数据也就是获取的客观数据进行路线的权重计算,从而生成可选路线进行推荐,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4、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路线的特性、属性等均采用权重进行评估,每个路线的分数均通过相关的属性、特性或与用户偏好相关的其他因素计算得出”,而根据对比文件1第[0045]段记载,每条可能路线的分数是根据用户偏好和与用户偏好相关的应用数据计算出权重,再根据路线片段的权重生成可选路线的分数,然后进行路线推荐,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5、在对比文件1中,路线片段组成了整条路线,根据不同的路线片段组成整条路线,计算路线权重,基于用户偏好从多个路线中选择路线,然后将选择的路线呈现给用户;而针对本申请,例如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的图3,其中的310和410的初始路线片段相同,而在考虑旅行修饰语的情况下,410避开了暴风雪和相对高的犯罪风险的路线片段,而改用其他路线片段,也即,本申请也是基于用户需求不同选择不同的路线片段,然后组成整条路线,其与对比文件1实质是相同的。因此,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所能够想到的;权利要求4、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的系统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其上存储的指令在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导致的操作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操作,由于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本申请的实施例被包括在处理器可读介质上或处理器存储介质上;因此,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其公开了首先产生基本路线,然后产生多个可选择路线,最后根据得分为用户推荐路线,上述所产生的多个路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基础路线”的概念与本申请中的“初始路线”的概念相同;2、“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5]段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特征“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也公开了特征“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均补入特征“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并将特征“在所述计算设备上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及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修改为“在所述计算设备上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主要是根据路线片段权重和属性等来从路线片段生成可选路线,之后还要对所生成的可选路线进行评分以得出针对每条可选路线的分值,并且基于计算的分值来选择可选路线的子集用于进行显示,其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同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与本申请中的客观数据相对应的交通及道路状况,其并未公开有关对用户出行属性进行监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与用户的优先级、特性和/或偏好相对应的路线调节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响应于来自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用于绘制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路线的地图的请求,由计算设备请求所述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
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
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
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以及
在所述计算设备上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
其中,每个加权路线推荐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旅行修饰语来向所述用户提供相应的相关联的可能路线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8. 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其被配置成:
响应于来自所述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用于绘制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路线的地图的请求,请求所述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
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
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
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以及
在所述计算设备上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
其中,每个加权路线推荐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旅行修饰语来向所述用户提供相应的相关联的可能路线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2)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并且在计算设备上显示调节的路线。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当前的驾驶状态等出行属性考虑在内,依据其调整推荐的路线,同时,当推荐路线调节之后,为用户显示该调节的路线,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所能够想到的;权利要求4、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的系统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其上存储的指令在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导致的操作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操作,由于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本申请的实施例被包括在处理器可读介质上或处理器存储介质上;因此,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其在为用户推荐路线时,并未考虑实际情况的变化,因此,该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即,无法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的变化,为用户调整推荐的路线的启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实际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的通常有道路状态变化、天气变化、当前驾驶状态的变化等等,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时,能够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当前的驾驶状态等出行属性考虑在内,依据其调整推荐的路线,从而在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以期解决问题“如何使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时,能够想到将上述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在所述计算机设备上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均修改为“在所述计算机设备上显示基于显示偏好并且使用符号来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有关“路线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法历史中的至少一个”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特征“基于显示偏好并且使用符号来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同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与本申请中的客观数据相对应的交通及道路状况,并没有公开有关对用户出行属性进行监控的技术特征;上述特征并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与用户的优先级、特性和/或偏好相对应的路线调节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响应于来自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用于绘制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路线的地图的请求,由计算设备请求所述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
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
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
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以及
在所述计算设备上基于显示偏好并且使用符号来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
其中,每个加权路线推荐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旅行修饰语来向所述用户提供相应的相关联的可能路线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8. 一种系统,包括:
计算设备,其被配置成:
响应于来自所述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用于绘制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路线的地图的请求,请求所述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
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
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
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以及
在所述计算设备上基于显示偏好并且使用符号来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
其中,每个加权路线推荐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旅行修饰 语来向所述用户提供相应的相关联的可能路线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所能够想到的,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1137551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US2007299600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产生可选择路线的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053]段、附图1-5):
从用户处接收起始位置和结束位置(相当于响应于来自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用于绘制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路线的地图的请求);
将多个路段与权重联系在一起,其中,路线产生单元145可以和数据库服务器125交互以获得任何可用的信息,例如地图或地理信息、交通报告、天气报告、用户简档等,基于上述任何可用的信息,确定每个路段的权重;其中,用户简档能反映出用户的偏好(相当于旅行修饰语);
要计算的权重的字段可以是可增加的或者动态的,例如,一个用户实时更新他的简档,则天气情况将变为一个考虑因素,从而在权重表格中增加一列,并且反映天气情况的权重被用于路段的计算,如一个具有晴天的路段的权值会较高,而当前正在下雨的地区中的路段的权值会较低(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为从所述第一位置到所述第二位置的至少一个可能路线获取与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有关的客观数据);
接收用户偏好,例如,用户可以指定一段旅程为度假、出差、紧急等,或用户喜欢更安全的路线,或用户更喜欢景区路线(相当于由计算设备请求所述用户提供旅行修饰语);
基于预先配置的默认参数产生从起始位置到结束位置的基本路线,之后产生多个可选择路线(上述多个路线相当于至少一个可能路线),其中,该可选择路线是基于路段的权重与属性并基于用户偏好产生的,然后基于路线或多个路段的权重及用户偏好计算上述这些路线的得分,并选择要显示的路线(相当于基于所获取的客观数据和所述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来产生与每个可能路线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之后以一定的标准为用户显示这些路线,例如最风景优美的路线、最多商业机构的路线、最快的路线、最短的路线等,路线也可以以颜色和阴影编码;多个可选择路线可以以图形化的方式显示,例如,用户可以选择一系列以不同标准排序的路线,这些排序可以以数字的方式显示,例如第1排序,第2排序等等(相当于符号);用户可以设置显示路线的数量,或者根据结果来选择(相当于显示偏好),例如,如果在风景方面的路线得分分别为9、8.5、7、3、2,则可以选择仅显示前三名的路线(相当于在所述计算设备上基于显示偏好并且使用符号来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及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并且每个加权路线推荐被配置成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旅行修饰语来向所述用户提供相应的相关联的可能路线的个性化路线推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所述旅行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2)监控用户出行属性以调节所述加权路线推荐,并且在计算设备上显示调节的路线。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符合用户的个人意愿;2)如何使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每个用户都有自己独特的个人特征,这些特征通常都决定了用户具有不同的偏好,例如,年龄较大的用户通常偏好更安全舒适的产品服务,男性用户通常更喜欢惊险刺激的产品服务,收入较低的人群通常更偏好经济型的产品服务等等,因此,在推荐路线时,将这些个人特征考虑在内,从而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能符合用户个人的意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交通违反历史等也都是常见的用户个人特性。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交通工具导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第[0067]段):监控单元13监控交通及道路情况,并确定事故是否影响道路通车,如果是,将信息发送给动态导航单元14,该单元请求路线计算单元12再次计算路线,以上述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可替代的路线,用户选择后可将路线发送给用户。可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当出现道路事故时,其重新为用户规划路线,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的变化,为用户调整推荐的路线的启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实际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的通常有道路状态变化、天气变化、当前驾驶状态的变化等等,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时,能够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当前的驾驶状态等出行属性考虑在内,依据其调整推荐的路线。同时,当推荐路线调节之后,为用户显示该调节的路线,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0045]段):基于用户偏好及路段的权重和属性来产生可选择路线,例如,如果用户偏好表示用户更喜欢风景优美的路线,则具有风景优美属性的路段将被赋予更高的权值;一个用户实时更新他的简档,则天气情况将变为一个考虑因素,从而在权重表格中增加一列,并且反映天气情况的权重被用于路段的计算,如一个具有晴天的路段的权值会较高,而当前正在下雨的地区中的路段的权值会较低; 基于路线或多个路段的权重及用户偏好计算路线的得分,并选择要显示的路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是:如何应对规划路线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第[0067]段):监控单元13监控交通及道路情况,并确定事故是否影响道路通车,如果是,将信息发送给动态导航单元14,该单元请求路线计算单元12再次计算路线,以上述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可替代的路线,用户选择后可将路线发送给用户。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选定路线不可用时重新为用户规划路线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对路线规划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0030]段、第[0048]段、附图3):
要计算的权重的字段可以是可增加的或者动态的,例如,一个用户实时更新他的简档,则天气情况将变为一个考虑因素,从而在权重表格中增加一列,并且反映天气情况的权重被用于路段的计算,如一个具有晴天的路段的权值会较高,而当前正在下雨的地区中的路段的权值会较低(由该段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权重字段的设置是与用户简档的内容关联的,如用户简档指示用户可能偏好晴天旅行,则权重中会增加一个新的字段以表示天气情况,综上分析可知,权重字段的设置应当是能反映出用户偏好的);
权重可以指示安全等级、风景属性、旅行成本、旅行时间、旅行速度、是否可获得特定服务、路段长度等(结合上段分析可知,由于权重中设置了上述字段,因此用户简档中反映出的用户偏好应该也与上述字段相关,因此,相当于至少一个旅行修饰语还包括出行因素);
为产生的路线计算得分,分数能够反映用户偏好的路线,例如,对于将安全性看的比较重要的用户来说,分数能够反映其路线有多安全等等(相当于个性化路线推荐被配置为反映风险容忍)。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4的剩余附加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为:如何确定用户的风险容忍。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全面考虑用户的风险容忍情况,可根据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反历史中的至少一个来确定所述用户的风险容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第[0035]段):接收用户偏好,例如,用户可以指定一段旅程为度假、出差、紧急等(相当于旅行特性);一种典型的实施例是用户使用汽车旅行,但是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徒步旅行、骑山地车、开车、坐轮船等(相当于车辆特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要计算的权重的字段可以是可增加的或者动态的,例如,一个用户实时更新他的简档,则天气情况将变为一个考虑因素(相当于客观数据包括天气数据)。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交通数据、犯罪数据、事故数据和特别事项数据等均是与用户出行路线密切相关的客观信息,因此,根据用户的偏好获取这些客观数据,是能够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0030]段、第[0048]段、附图3):权重可以指示安全等级、风景属性、旅行成本、旅行时间、旅行速度、是否可获得特定服务、路段长度等(相当于安全、出行时间、出行距离)。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出行延迟的可能性、恶劣天气的可能性、事故的风险和交通中断的频率均是与用户出行路线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用户的偏好需求,优先考虑的出行因素包含上述因素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的系统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介质的系统,其上存储的指令在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导致的操作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操作,参见上述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本申请的实施例被包括在处理器可读介质上或处理器存储介质上。因此,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特征“路线修饰语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和交通违法历史中的至少一个”,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每个用户对于路线的选择偏好都会因为其自身特征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年龄较大的用户通常偏好更安全舒适的产品服务,男性用户通常更喜欢惊险刺激的产品服务,收入较低的人群通常更偏好经济型的产品服务等等,因此,在推荐路线时,将这些个人特征考虑在内,从而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能符合用户个人的意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年龄、性别、种族、社会经济状态、交通违反历史等也都是常见的用户个人特性;
(2)关于特征“基于显示偏好并且使用符号来显示每个可能路线、其相关联的加权路线推荐和调节的路线”,如本复审决定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基于显示偏好并且使用符号”来显示路线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0043]段);
(3)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其在为用户推荐路线时,并未考虑实际情况的变化,因此,该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即,无法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同时,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的变化,为用户调整推荐的路线的启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实际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的通常有道路状态变化、天气变化、当前驾驶状态的变化等等,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使得为用户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时,能够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当前的驾驶状态等出行属性考虑在内,依据其调整推荐的路线,从而在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以期解决问题“如何使推荐的路线更符合实际情况”时,能够想到将上述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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