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造构件的方法以及光学辐照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构件的方法以及光学辐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76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40065
优先权日:2013-10-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59843.7
申请日:2014-09-17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磊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张忠俊
国际分类号:B23K26/0622(2014.01),B23K26/342(2014.01),B29C6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9843.7,名称为“用于制造构件的方法以及光学辐照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69820,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4月29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7年09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5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 2(第1页)。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2/0217226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构件(3)的方法,所述方法通过依次固化由粉末状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的各个层来制造所述构件,所述固化借助于激光器(5)用激光辐射进行辐照来实现,其中每个层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10)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 其特征在于,在每个层中在通过所述激光器(5)进行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15)至少辐照相应的所述层的所述边缘区域的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辐照相应的所述层的整个所述边缘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发射出脉冲式激光,所述脉冲式激光具有在皮秒和飞秒的范围中的脉冲持续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相对于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以30°至45°的角(α)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及待固化的各个所述层设置在工艺腔(2)中并且将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能360°移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工艺腔(2)中。
6. 一种用于制造构件(3)的光学辐照设备,所述光学辐照设备通过依次固化由粉末状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的各个层来制造所述构件,所述光学辐照设备包括:-待固化的各个所述层,其中每个层能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 (10)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用于辐照各个所述层的激光器(5),由此相应的被辐照的所述层能固化,-超短脉冲激光器(15),在通过所述激光器(5)辐照相应的所述层之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至少辐照相应的所述层的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制造构件的光学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及待固化的各个所述层设置在工艺腔(2)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制造构件的光学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能360°移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工艺腔(2)中。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学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相对于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以30°至45°的角(α)设置。
1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学辐照设备,所述光学辐照设备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中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用超短脉冲激光器辐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中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辐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以及选择由粉末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待成型构件的各层,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同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中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用超短脉冲激光器辐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独立权利要求6中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辐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以及选择由粉末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待成型构件的各层,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同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组件的方法,其先采用激光器14进行辐照固化,在每个层中在通过激光器14进行辐照之后用短脉冲激光器20辐照相应的层的表面,其用于增强上述激光器照射形成层的强度。其与本申请中先采用激光器进行辐照固化之后,再采用超短脉冲激光器辐照相应层的目的相同,都是用于增强激光固化的效果,而当边缘区域存在未熔化的粉末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短脉冲激光器对相应层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进行辐照;而根据边缘区域部分的加工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短脉冲激光器替换为本领域常用的超短脉冲激光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其采用的是短脉冲激光器,并不是申请人意见陈述中所描述的长激光脉冲激光。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在权利要求1和5中添加了原权利要求4和9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超短脉冲激光器相对于所述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设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最后制造的部件层的表面的激光引起的压力加载被利用并且得到熔化结构形成具有非常精细粒度的结构的锻压结构,进而制造强度增加的部件,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在部件横截面的边缘处由于在部件的边缘处不利的或变化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引起的固化,本申请明确选用具有数皮秒到数飞秒的脉冲宽度的超短脉冲激光器,其仅影响直接和立即暴露的粉末材料,与对比文件1中的激光冲击强化相比,边缘区域的表面设置有限定的表面结构,该表面结构允许省去部件表面的后处理并且提高了部件表面的粗糙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中的脉冲激光器用本申请的超短脉冲激光器替换,超短脉冲激光器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无法预知的。此外,超短脉冲激光器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辐照该边缘区域表面能够有利地生产具有限定的、流动优化的表面结构的位于内部的面。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1和5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采用短脉冲激光器20加强相应层的基础上,当边缘区域存在未熔化的粉末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上述短脉冲激光器20对相应层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进行辐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超短脉冲激光器与短脉冲激光器都能实现材料层的固化,超短脉冲激光器的效率和效果更好,但是其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为了提高其边缘区域固化的效果,将短脉冲激光器替换为本领域常用的超短脉冲激光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中的短脉冲激光器(参见图1)是相对于组件层倾斜设置,其在对层的表面辐照时,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也是倾斜设置的,而具体地设置其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的角度为30°至45°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记载了每个层在通过激光器14辐照固化之后再用短脉冲激光器20辐照相应层的表面,这与本申请采用激光器辐照使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进行辐照在加工工艺以及预期技术效果上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通过用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辐照对最后制造的部件层的表面的激光引起的压力加载被利用并且得到熔化结构形成具有非常精细粒度的结构的锻压结构是获得增加制造部件的表面区域的强度这个技术效果的具体手段,本申请使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辐照同样是要增加制造部件的表面区域的强度,通过改善在部件横截面的边缘处由于在部件的边缘处不利的或变化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引起的固化同样是这个技术效果的具体手段,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其次,超短脉冲激光器指的是具有数皮秒到数飞秒的脉冲宽度的激光器而短脉冲激光器指的是具有数纳秒的脉冲宽度的激光器,超短脉冲激光器比短脉冲激光器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具有更高的加工效率和更加精准的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重点提高某一区域固化的效果而选择将短脉冲激光器替换为超短脉冲激光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这种替换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再者,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短脉冲激光器20相对于构件每个层的加工表面倾斜设置”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对边缘区域表面进行加工,将超短脉冲激光器设置为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1和5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2018年11月08日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修改内容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技术特征“其中至少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并且所述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是低的或变得更低,使得在所述边缘区域中形成改善的表面结构”并入权利要求1和5。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内容主要如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至少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由此促使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变得更低,使得从一开始就在边缘区域中设置改进的、即限定的表面结构,由此避免构件表面的再加工,对比文件1并没有认识到边缘区域相对于内部区域需要特别处理,即使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层也划分成内部区域和边缘区域,但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边缘区域需要特别加以处理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涉及改善在部件横截面的边缘处由于在部件的边缘处不利的或变化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引起的固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涉及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超短脉冲激光器的激光脉冲引起与如对比文件1中所描述的长激光脉冲完全不同的光与物质相互作用或粉末材料的固化,本申请的超短脉冲激光器的短脉冲仅影响直接和立即暴露的粉末材料,边缘区域的表面设置有限定的表面结构,允许省去部件表面的后处理并且提高了部件表面的粗糙度。
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构件(3)的方法,所述方法通过依次固化由粉末状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的各个层来制造所述构件,所述固化借助于激光器(5)用激光辐射进行辐照来实现,其中每个层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10)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 其特征在于, 在每个层中在通过所述激光器(5)进行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15)至少辐照相应的所述层的所述边缘区域的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以及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相对于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以30°至45°的角(α)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 其特征在于, 辐照相应的所述层的整个所述边缘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发射出脉冲式激光,所述脉冲式激光具有在皮秒和飞秒的范围中的脉冲持续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 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及待固化的各个所述层设置在工艺腔(2)中并且将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能360°移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工艺腔(2)中。
5. 一种用于制造构件(3)的光学辐照设备,所述光学辐照设备通过依次固化由粉末状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的各个层来制造所述构件,所述光学辐照设备包括: -待固化的各个所述层,其中每个层能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10)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 -用于辐照各个所述层的激光器(5),由此相应的被辐照的所述层能固化, -超短脉冲激光器(15),在通过所述激光器(5)辐照相应的所述 层之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至少辐照相应的所述层的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 其中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相对于所述边缘区域表面(10)以30°至45°的角(α)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制造构件的光学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及待固化的各个所述层设置在工艺腔(2)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制造构件的光学辐照设备, 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短脉冲激光器(15)以能360°移动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工艺腔(2)中。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学辐照设备,所述光学辐照设备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记载了每个层在通过激光器14辐照固化之后再用短脉冲激光器20辐照相应层的表面,短脉冲激光器20通过激光诱导的压力加载促进组件层结构的增强,进而获得具有极细晶粒结构,这与本申请采用激光器辐照使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进行辐照在加工工艺以及预期技术效果上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通过用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辐照对最后制造的部件层的表面的激光引起的压力加载被利用并且得到熔化结构形成具有非常精细粒度的结构的锻压结构是获得增加制造部件的表面区域的强度这个技术效果的具体手段,本申请使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辐照同样是要增加制造部件的表面区域的强度,边缘加工面容易产生过高粗糙度值的表面是加工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改善在部件横截面的边缘处由于在部件的边缘处不利的或变化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引起的固化来降低粗糙度值仅仅是这个技术效果的具体手段应用场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再次用短波激光辐射的技术手段是一致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更进一步的具体选择边缘区域需要加以特别处理,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更精准改善边缘区域加工表面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短脉冲激光器在每个层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相应层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超短脉冲激光器指的是具有数皮秒到数飞秒的脉冲宽度的激光器而短脉冲激光器指的是具有数纳秒的脉冲宽度的激光器,超短脉冲激光器比短脉冲激光器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具有更高的加工效率和更加精准的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重点提高加工表面某一区域固化的效果而选择将短脉冲激光器替换为超短脉冲激光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这种替换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短脉冲激光器20相对于构件每个层的加工表面倾斜设置”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对边缘区域表面进行加工,将超短脉冲激光器设置为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陆帅、主审员孙磊、参审员苏余鹏,现变更为: 合议组组长陆帅、主审员孙磊、参审员张忠俊。
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针对2019年04月09日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内容主要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每个层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用超短脉冲激光器辐照边缘区域表面,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并且所述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是低的或变得更低,使得在所述边缘区域中形成改善的表面结构,超短脉冲激光器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设置。权利要求1的这些特征还具有组合效果。对比文件1改善相应构建的部件的晶体结构使用了激光喷丸,并不超过对应暴露的材料的熔点,这与本申请的用于完全融化材料的辐照工艺相比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边缘区域需要特别加以处理的技术启示,并且恰好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成30°至45°之间的角度根据本发明引起边缘表面的特别有利的熔化或再熔化结果。,激光束20的角度如在对比文件1中可看到的那样相对于竖直方向倾斜,这也完全没有公开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布置。超短脉冲激光器的更短的激光脉冲会降低如对比文件1中所限定的引入工件中的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进行这样的修改。从对比文件1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任何动机采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和将部件层分解为边缘区域表面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且至少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并且所述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是低的或变得更低,使得在所述边缘区域中设置改进的表面质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并且,其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6-8也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核实,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5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 2(第1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构件的方法,其包括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以及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其他技术方案。
对于权利要求1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用于制造组件10(即该权利要求中的构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2段及附图1):该方法通过依次固化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的各个层来制造所述组件10,而每个层必然能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所述固化借助于激光器14用激光辐射进行辐照来实现,在每个层中在通过激光器14进行辐照之后用短脉冲激光器20辐照相应的层的表面,短脉冲激光器20通过激光诱导的压力加载促进组件层结构的增强,进而获得具有极细晶粒结构,短脉冲激光器20相对于构件每个层的加工表面倾斜设置。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将每个层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在每个层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至少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并且所述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是低的或变得更低,使得在所述边缘区域中形成改善的表面结构,超短脉冲激光器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设置。其作用是:改善激光加工表面质量。
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每个层辐照之后采用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每个层的基础上,为了更精准改善边缘区域加工表面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短脉冲激光器在每个层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相应层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至少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促使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是低的或变得更低进而在边缘区域中形成改善的表面结构则属于本领域的普通的技术知识,短脉冲激光器以及超短脉冲激光器都是微加工和精密加工领域公知的常用加工工具,而具体地根据加工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短脉冲激光器替换为超短脉冲激光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短脉冲激光器20相对于构件每个层的加工表面倾斜设置”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对边缘区域表面进行加工,将超短脉冲激光器设置为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的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其他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机械加工领域,选择由粉末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待成型构件的各层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其他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而当层的整个边缘区域都存在未熔化的现象时,短脉冲激光器辐照相应层的整个边缘区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段):短脉冲激光器发射出脉冲式激光。而根据每层边缘区域的加工需要,将脉冲式激光的脉冲持续时间控制在本领域常用的皮秒和飞秒的范围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证构件制造过程不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将超短脉冲激光器及待固化的各个层设置在工艺腔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为了便于对相应层中整个边缘区域表面进行加工,将超短脉冲激光器以能360°移动的方式设置在工艺腔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构件的光学辐照设备,其包括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以及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其他技术方案。
对于权利要求5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组件10的光学辐照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2段及附图1):光学辐照设备通过依次固化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的各个层来制造所述组件10,所述光学辐照设备包括:待固化的各个层,而每个层必然能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用于辐照各个层的激光器14,由此相应的被辐照的层能固化,短脉冲激光器20,在通过激光器辐照相应的层之后短脉冲激光器20辐照相应的层的表面,短脉冲激光器20通过激光诱导的压力加载促进组件层结构的增强,进而获得具有极细晶粒结构,短脉冲激光器20相对于构件每个层的加工表面倾斜设置。
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将每个层分解为具有边缘区域表面的边缘区域和内部区域,在每个层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至少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并且所述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是低的或变得更低,使得在所述边缘区域中形成改善的表面结构,超短脉冲激光器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设置。其作用是:改善激光加工表面质量。
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每个层辐照之后采用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每个层的基础上,为了更精准改善边缘区域加工表面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短脉冲激光器在每个层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相应层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至少有针对性地和完全地熔化边缘区域表面促使粗糙度深度值或平均粗糙度值是低的或变得更低进而在边缘区域中形成改善的表面结构则属于本领域的普通的技术知识,短脉冲激光器以及超短脉冲激光器都是微加工和精密加工领域公知的常用加工工具,而具体地根据加工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短脉冲激光器替换为超短脉冲激光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短脉冲激光器20相对于构件每个层的加工表面倾斜设置”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对边缘区域表面进行加工,将超短脉冲激光器设置为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由粉末状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的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其他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机械加工领域,选择由粉末的、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待成型构件的各层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的由颗粒的或液态的材料构成各层来制造构件的其他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作用是提高加工精准度和加工质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2段及附图1):该光学辐照设备用于执行用于制造组件10的方法。保证构件制造过程尽量避免外界环境的干扰来提高加工精准度和加工质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超短脉冲激光器以能360°移动的方式设置在工艺腔中以及将待固化的各个层设置在工艺腔中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意见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用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辐照对最后制造的部件层的表面的激光引起的压力加载被利用并且得到熔化结构形成具有非常精细粒度的结构的锻压结构是获得增加制造部件的表面区域的强度这个技术效果的具体手段,在这个基础上,选择使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辐照同样是要增加制造部件的表面区域的强度,边缘加工面容易产生过高粗糙度值的表面是加工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改善在部件横截面的边缘处由于在部件的边缘处不利的或变化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引起的固化来降低粗糙度值仅仅是这个技术效果的具体手段应用场景,这与本申请采用激光器辐照使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次进行辐照在加工工艺以及预期技术效果上是一致的,为了更精准改善边缘区域加工表面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短脉冲激光器在每个层辐照之后用超短脉冲激光器再辐射相应层的边缘区域的边缘区域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其次,超短脉冲激光器比短脉冲激光器的激光强度或轮廓具有更高的加工效率和更加精准的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重点提高加工表面某一区域固化的效果而选择将短脉冲激光器替换为超短脉冲激光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种替换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短脉冲激光器20相对于构件每个层的加工表面倾斜设置”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对边缘区域表面进行加工,将超短脉冲激光器设置为相对于边缘区域表面以30°至45°的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1和5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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