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74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58869
优先权日:2011-12-28
申请(专利)号:201210477151.7
申请日:2012-11-21
复审请求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永超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张莉
国际分类号:H01L27/32,H01L21/77,H01L2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77151.7,名称为“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TWI294252B,公告日为2008年03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1630720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0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2)第二透射层还包括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设置在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3)光学构件被设置为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屏幕模糊,提高结合力以及抑制外部光的反射。然而将OLED的保护层设置为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OLED的上电极和保护层的总厚度不大于50μm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该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使有机层42和光散射层90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从而实现防止屏幕模糊的技术效果;为了保证对比文件1的光散射层90与其他层之间的具有良好的结合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在光散射层90的两面上设置粘性材料层,提高粘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光散射层90的前侧上设置偏光器,在此基础上,将偏光器设置为与光散射层的粘性材料直接接触是常规设置,并且,偏光器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从而可以抑制外部光的反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7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018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设备,所述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包括:
基底;
像素电极,设置在基底上;
对电极,设置在像素电极上并且穿过对电极透射光;
有机发光层,设置在像素电极和对电极之间,并至少朝对电极发光;
第一透射层,设置在对电极上,并且穿过第一透射层透射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
第二透射层,在第一透射层上设置在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并且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第一材料设置在第二材料内部,
其中,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
其中,第二透射层还包括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设置在第一层上并包括所述多个第一材料和所述第二材料的第二层以及设置在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
其中,光学构件被设置为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设备,所述有机发光显示设备还包括设置在对电极和第一透射层之间的保护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材料的第一折射率不小于1.5。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材料的尺寸在0.1μm和5μm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材料包括锆和硅中的一种。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其中,基底是柔性基底。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其中,所述无机膜和所述有机膜交替地设置。
8. 一种制造有机发光显示设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在基底上顺序地形成像素电极、有机发光层和对电极,光穿过对电极透 射;
在对电极上形成第一透射层,以穿过第一透射层透射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
在第一透射层上在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形成第二透射层,所述第二透射层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第一材料设置在第二材料内部,
其中,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
其中,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包括下述步骤:
形成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
形成位于第一层上并包括多个第一材料和第二材料的第二层;
形成位于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
在所述第三层上形成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的光学构件,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下述步骤:
在顺序地形成像素电极、有机发光层和对电极的步骤以及形成第一透射层的步骤之间,形成保护层。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中,所述多个第一材料的第一折射率不小于1.5。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中,所述多个第一材料的尺寸在0.1μm和5μm之间。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中,所述多个第一材料包括锆和硅中的一种。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基底是柔性基底。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机膜和所述有机膜交替地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增加了特征“其中,对电极设置为相对于像素电极具有台阶,并且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因对电极相对于像素电极具有台阶,即,其表面不平坦,因此,可能会导致光特性劣化以及OLED与第一透射层之间的粘合力降低,为解决此问题,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设置有机膜,能够将OLED的表面平坦化并增大其与第一透射层之间的粘合力,并通过在提供平坦化的有机膜上形成平坦的无机膜,可以防止外部湿气和/或氧进入OLED中对发光特性造成的劣化;(2)通过使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可防止屏幕模糊,对比文件1和2均未意识到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未给出调节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以使其不大于50μm的教导。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设备,所述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包括:
基底;
像素电极,设置在基底上;
对电极,设置在像素电极上并且穿过对电极透射光;
有机发光层,设置在像素电极和对电极之间,并至少朝对电极发光;
第一透射层,设置在对电极上,并且穿过第一透射层透射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
第二透射层,在第一透射层上设置在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并且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第一材料设置在第二材料内部,
其中,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
其中,第二透射层还包括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设置在第一层上并包括所述多个第一材料和所述第二材料的第二层以及设置在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
其中,光学构件被设置为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其中,对电极设置为相对于像素电极具有台阶,并且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
“8. 一种制造有机发光显示设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在基底上顺序地形成像素电极、有机发光层和对电极,光穿过对电极透射;
在对电极上形成第一透射层,以穿过第一透射层透射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
在第一透射层上在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形成第二透射层,所述第二透射层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第一材料设置在第二材料内部,
其中,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
其中,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包括下述步骤:
形成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
形成位于第一层上并包括多个第一材料和第二材料的第二层;
形成位于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
在所述第三层上形成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的光学构件,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其中,对电极形成为相对于像素电极具有台阶,并且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形成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形成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第二电极43设置为相对于第一电极41具有台阶,保护薄膜80掩埋所述台阶并且具有平坦的表面,保护薄膜80防止外部湿气或氧气接触有机EL元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然而,本申请的包括有机膜和无机膜的第一透射层为一保护层,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80也作为一保护层,并且使用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的结构作为OLED的保护层以提升保护效果、将有机膜作为保护层的最下层且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该有机膜上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有机材料的粘性通常大于无机材料的粘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为了提升对比文件1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些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制作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请参考:驳回决定中列出的CN102117891A中公开了包括多个有机层和多个无机层的多层保护膜,在附图3的实施例中,多层保护膜230的最下层为无机层231,有机层232设置在无机层231上,在附图11的实施例中,多层保护膜530的最下层为有机层532,无机层533设置在有机层532上(说明书第[0126]-[0127]段),即该文献公开了无机层或有机层均可以作为多层保护膜的最下层;驳回决定中列出的US2010155757A1(说明书第[0080]-[0084]段,附图5)公开了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的盖层220,并且盖层220的最下层为有机层221,平坦的无机层222设置在有机层221上;驳回决定中列出的CN101764145A(说明书第[0048]-[0050]段,附图8)公开了包括多个有机层522和多个无机层521的薄膜封装层52,其中无机层521抑制外部湿气和氧气的渗透,有机层522减轻无机层521的内应力或者填充无机层521的微裂缝和细孔,即提升封装保护效果;CN101577289A(说明书第5页第2-4段,附图1)中公开了包括有机膜33和无机膜35的密封层41,其中密封层41的最下层为有机膜33,平坦的无机膜35设置在有机膜33上。(2)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42和光散射层90之间的距离为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的总厚度,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的总厚度为不大于50μm,然而在本领域中,OLED装置的上电极和保护薄膜加起来的总厚度为不大于50μm是非常常规的设置,为了制作对比文件1的有机EL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本领域常规的方式来设置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由此获得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的总厚度不大于50μm的技术方案,实现防止屏幕模糊的技术效果,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请参考,上述CN102117891A中表1中的多层保护膜包括4层无机层和3层有机层,并且每层无机层的厚度为1000埃,每层有机层的厚度为5000埃(即多层保护膜为1.9μm);上述US2010155757A1中公开了盖层220的总厚度为1μm-5μm;上述CN101577289A中公开了有机膜33厚度为200埃-100埃,无机膜35的厚度为500埃-700埃;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列出的CN1855524A(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7段,上电极18的厚度为10nm、保护膜22的厚度为2微米)、CN101931057A(参见说明书第[0156]-[0160]段,上部电极17的厚度为2.5nm、保护层30的厚度为1微米)、CN1575063A(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第10页第3段,公共电极17的厚度为10nm、保护膜18的厚度为500nm)。另外,由此也可以看出现有技术中的电极和保护薄膜的总厚度远小于50μm。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2)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包括下述步骤:形成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形成位于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3)在所述第三层上形成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的光学构件,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该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用是提升保护效果及防止屏幕模糊,本申请的包括有机膜和无机膜的第一透射层为一保护层,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80也作为一保护层,并且使用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的结构作为OLED的保护层以提升保护效果、将有机膜作为保护层的最下层且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该有机膜上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有机材料的粘性通常大于无机材料的粘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为了提升对比文件1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些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制作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OLED的上电极和保护层的总厚度不大于50μm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该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使有机层42和光散射层90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从而实现防止屏幕模糊的技术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作用是提高结合力,然而为了保证对比文件1的光散射层90与其他层之间的具有良好的结合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在光散射层90的两面上设置粘性材料层,提高粘性。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作用是抑制外部光的反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光散射层90的前侧上设置偏光器,在此基础上,将偏光器设置为与光散射层的粘性材料直接接触是常规设置,并且,偏光器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从而可以抑制外部光的反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7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增加了特征“其中,形成第一透射层的有机膜包括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护膜的材料是SiNx,而非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有机聚合物,并且对比文件1也不具有有机膜和无机膜堆叠的结构,也未公开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2)对比文件1未公开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其作用是提高显示质量。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设备,所述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包括:
基底;
像素电极,设置在基底上;
对电极,设置在像素电极上并且穿过对电极透射光;
有机发光层,设置在像素电极和对电极之间,并至少朝对电极发光;
第一透射层,设置在对电极上,并且穿过第一透射层透射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
第二透射层,在第一透射层上设置在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并且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第一材料设置在第二材料内部,
其中,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
其中,第二透射层还包括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设置在第一层上并包括所述多个第一材料和所述第二材料的第二层以及设置在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
其中,光学构件被设置为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其中,对电极设置为相对于像素电极具有台阶,并且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
其中,形成第一透射层的有机膜包括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
“8. 一种制造有机发光显示设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在基底上顺序地形成像素电极、有机发光层和对电极,光穿过对电极透射;
在对电极上形成第一透射层,以穿过第一透射层透射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
在第一透射层上在从有机发光层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形成第二透射层,所述第二透射层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第一材料设置在第二材料内部,
其中,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
其中,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包括下述步骤:
形成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
形成位于第一层上并包括多个第一材料和第二材料的第二层;
形成位于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
在所述第三层上形成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的光学构件,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其中,对电极形成为相对于像素电极具有台阶,并且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形成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形成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
其中,形成第一透射层的有机膜包括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上述提交的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2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TWI294252B,公告日为2008年03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1630720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0日。
(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12页第5段,附图1-2):基板10(相当于基底);第一电极41(相当于像素电极),设置在基板10上;第二电极43(相当于对电极),设置在第一电极41上并且穿过第二电极43透射光;有机层42(相当于有机发光层),设置在第一电极41和第二电极43之间,并至少朝第二电极43发光;具有光传输性质的保护薄膜80(相当于第一透射层),设置在第二电极43上,并且穿过保护薄膜80透射从有机层42发射的光;光散射层90(相当于第二透射层),在保护薄膜80上设置在从有机层42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并且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颗粒材料92(相当于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透明有机物质91(相当于第二材料),并且光散射层90的前向散射性质比光散射层90的后向散射性质更强,即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颗粒材料92设置在透明有机物质91内部;还包括一排列在有机EL元件40的前侧(通常在光散射层90的前侧)上的偏光器;第二电极43设置为相对于第一电极41具有台阶,保护薄膜80掩埋所述台阶并且具有平坦的表面,保护薄膜80防止外部湿气或氧气接触有机EL元件。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有机膜包括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2)第二透射层还包括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设置在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3)光学构件被设置为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该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用是提升保护效果及防止屏幕模糊,本申请的包括有机膜和无机膜的第一透射层为一保护层,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80也作为一保护层,并且使用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的结构作为OLED的保护层以提升保护效果、有机膜选择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将有机膜作为保护层的最下层且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该有机膜上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有机材料的粘性通常大于无机材料的粘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为了提升对比文件1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些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制作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OLED的上电极和保护层的总厚度不大于50μm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该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使有机层42和光散射层90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从而实现防止屏幕模糊的技术效果。
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作用是提高结合力,然而为了保证对比文件1的光散射层90与其他层之间的具有良好的结合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在光散射层90的两面上设置粘性材料层,提高粘性。
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作用是抑制外部光的反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光散射层90的前侧上设置偏光器,在此基础上,将偏光器设置为与光散射层的粘性材料直接接触是常规设置,并且,偏光器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从而可以抑制外部光的反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二电极43上的保护薄膜80。为了进一步实现对OLED的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之间设置另一保护层,即形成多层保护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保证散射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4页第6段,附图1A-4B):树脂层20(相当于第二透射层),设置在从有机发光层16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并且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光散射颗粒22(相当于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透射性树脂20(相当于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光散射颗粒22设置在透射性树脂20内部;所述多个光散射颗粒22的第一折射率在1.8到3.0的范围内(公开了不小于1.5)。可见上述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多个颗粒材料92的粒子直径为20nm至200nm之间(公开了尺寸在0.1μm和5μm之间)。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多个颗粒材料92的包括金属微粒和/或氧化物粒子,例如TiO2粒子。而锆、硅也是本领域常用于散射的颗粒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锆、硅作为对比文件1的颗粒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柔性基底是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的常用基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OLED的保护膜的无机膜和有机膜交替设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有机发光显示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12页第5段,附图1-2):在基板10(相当于基底)上顺序地形成第一电极41(相当于像素电极)、有机层42(相当于有机发光层)和第二电极43(相当于对电极),光穿过第二电极43透射;在第二电极43上形成具有光传输性质的保护薄膜80(相当于第一透射层),以穿过保护薄膜80透射从有机层42发射的光;在保护薄膜80上在从有机层42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形成光散射层90(相当于第二透射层),所述光散射层90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颗粒材料92(相当于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透明有机物质91(相当于第二材料),并且光散射层90的前向散射性质比光散射层90的后向散射性质更强,即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颗粒材料92设置在透明有机物质91内部;还包括一排列在有机EL元件40的前侧(通常在光散射层90的前侧)上的偏光器,第二电极43设置为相对于第一电极41具有台阶,保护薄膜80掩埋所述台阶并且具有平坦的表面,保护薄膜80防止外部湿气或氧气接触有机EL元件。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透射层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有机膜包括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有机发光层和第二透射层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2)形成第二透射层的步骤包括下述步骤:形成与第一透射层接触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一层;形成位于第二层上并包括粘性材料的第三层;(3)在所述第三层上形成与所述第三层直接接触的光学构件,所述光学构件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
该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用是提升保护效果及防止屏幕模糊,本申请的包括有机膜和无机膜的第一透射层为一保护层,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80也作为一保护层,并且使用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的结构作为OLED的保护层以提升保护效果、有机膜选择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将有机膜作为保护层的最下层且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该有机膜上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有机材料的粘性通常大于无机材料的粘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为了提升对比文件1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些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制作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OLED的上电极和保护层的总厚度不大于50μm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该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使有机层42和光散射层90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μm,从而实现防止屏幕模糊的技术效果。
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作用是提高结合力,然而为了保证对比文件1的光散射层90与其他层之间的具有良好的结合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在光散射层90的两面上设置粘性材料层,提高粘性。
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作用是抑制外部光的反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光散射层90的前侧上设置偏光器,在此基础上,将偏光器设置为与光散射层的粘性材料直接接触是常规设置,并且,偏光器包括相位延迟板和偏振板从而可以抑制外部光的反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9-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二电极43上的保护薄膜80。为了进一步实现对OLED的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之间设置另一保护层,即形成多层保护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保证散射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4页第6段,附图1A-4B):树脂层20(相当于第二透射层),设置在从有机发光层16发射的光的路径上,并且包括具有第一折射率的多个光散射颗粒22(相当于第一材料)和具有第二折射率的透射性树脂20(相当于第二材料),其中,第一折射率大于第二折射率,所述多个光散射颗粒22设置在透射性树脂20内部;所述多个光散射颗粒22的第一折射率在1.8到3.0的范围内(公开了不小于1.5)。可见上述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多个颗粒材料92的粒子直径为20nm至200nm之间(公开了尺寸在0.1μm和5μm这一数值范围)。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多个颗粒材料92的包括金属微粒和/或氧化物粒子,例如TiO2粒子。而锆、硅也是本领域常用于散射的颗粒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锆、硅作为对比文件1的颗粒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柔性基底是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的常用基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OLED的保护膜的无机膜和有机膜交替设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第二电极43设置为相对于第一电极41具有台阶,保护薄膜80掩埋所述台阶并且具有平坦的表面,保护薄膜80防止外部湿气或氧气接触有机EL元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用于掩埋台阶的有机膜设置在与对电极接触的第一透射层的最下层处,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最下层的有机膜上”,然而,本申请的包括有机膜和无机膜的第一透射层为一保护层,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80也作为一保护层,并且使用包括多个有机膜和多个无机膜的结构作为OLED的保护层以提升保护效果、有机膜选择环氧树脂、丙烯酸酯和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将有机膜作为保护层的最下层且平坦的无机膜设置在该有机膜上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有机材料的粘性通常大于无机材料的粘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为了提升对比文件1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些常用技术手段用于制作对比文件1的保护薄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的有机层42和光散射层90之间的距离为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的总厚度,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的总厚度为不大于50μm,然而在本领域中,OLED装置的上电极和保护薄膜加起来的总厚度为不大于50μm是非常常规的设置,在本领域中已经被广泛的使用,为了制作对比文件1的有机EL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本领域常规的方式来设置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由此获得第二电极43和保护薄膜80的总厚度不大于50μm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利用这种公知的设置方式也同时实现了防止屏幕模糊的技术效果,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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