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70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675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34864.6
申请日:2014-12-0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雪莲
合议组组长:刘莹莹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34864.6,名称为“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搜索建议内容和普通候选内容;
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方法还包括:
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包括: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所述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包括: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用户触发的搜索指令;
在检测到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是否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包括:在判断出响应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方法还包括:
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
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
其中,所述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包括:
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
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触发的搜索指令,包括:
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按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或者,
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快捷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所述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所述展现形式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所述搜索建 议内容的个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
所述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包括:根据所述设置的所述展现形式,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所述预设浏览器的信息,和/或,配置所述预设区域的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区域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
5. 一种输入法的实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展现模块,用于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搜索建议内容和普通候选内容;
搜索模块,与所述展现模块连接,用于在需要搜索时,在所述候选内容中确定搜索词,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展现模块与所述更新模块连接,具体用于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所述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装置还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触发的搜索指令;
所述搜索模块与所述检测模块连接,具体用于在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装置还包括:
判断模块,与所述检测模块连接,用于判断是否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搜索模块与所述判断模块连接,具体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响应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设置模块,用于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
所述判断模块与所述第一设置模块连接,用于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所述第一设置模块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装置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
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单元,用于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
第四单元,用于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包括:
第一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按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或者,
第二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快捷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所述展现形式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个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
所述展现模块与所述第二设置模块连接,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二设置模块设置的所述展现形式,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设置模块,与所述显示模块连接,用于设置所述预设浏览器的信息,和/或,配置所述预设区域的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区域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
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388032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定期更新搜索建议内容;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调用预设的浏览器展现搜索结果;或者,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合适的搜索建议内容,如何判断输入法是否启用搜索以及如何展现搜索结果。在提供搜索建议的过程中,为了提供更合适的搜索建议内容,对搜索建议库进行更新,通过接受服务器定期发送的搜索建议内容来对搜索建议库进行更新;为了判断输入法是否启用,设置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从而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以输入法为入口进行搜索;为了展现搜索结果,使用预设的浏览器或者展现在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8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是否响应所述搜索指令;所述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包括:在判断出响应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所述方法还包括: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2)所述方法还包括: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所述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包括: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所述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所述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包括: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3)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包括: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上述区别(1)、(2)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用区别(3)来改造对比文件1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第一,复审请求书中所指出的区别(1),其已经被专利文献(CN 103995601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51段):设置不需要响应搜索的场景,例如,全屏游戏,沉浸式浏览等。因此,上述文献公开了“设置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搜索,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响应搜索指令”。第二,复审请求书中所指出的区别(2),其已经被专利文献(CN104035966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段):网络设备2存储各关键词(如“新浪”)- 属性(如“地址”)-扩展搜索标签(如“首页”、“微博”)的对应关系,从而建立搜索建议库,并可按照前述方式来定期或基于其他触发条件更新该搜索建议库。因此,上述文献公开了“定期更新服务器端的搜索建议内容”,那么在后续搜索时,必然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第三,复审请求书中所指出的区别(3),其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也同意“使用浏览器或者输入法的预设区域来展示搜索结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将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2)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3)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合适的搜索建议内容,如何判断输入法是否启用搜索以及如何展现搜索结果。关于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在搜索时提供更好的搜索建议,对网络上的搜索词以及与搜索词相关的内容定期收集和更新,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输入法的搜索建议窗口中显示搜索建议字符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搜索建议字符串可以是由服务端定期发送经更新的搜索建议内容并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关于区别2),在集成了搜索入口的输入法应用中,设置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从而使得检测到不属于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就判断为需要响应搜索指令,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区别3),为了展现搜索结果,使用预设的浏览器进行展现或者展现在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输入法的实现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4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7、8并入原权利要求5,在原权利要求1和5中补入特征“所述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为全屏游戏场景或者沉浸式浏览场景”、“其中,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和所述普通候选内容分开显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为点击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前的序号后跳转,或者当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变为突出显示后跳转;在所述输入法中集成搜索引擎,并在所述输入法中设置所述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标识;所述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包括:在需要搜索时,在接收到对所述搜索入口标识的点击操作时,调用所述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删除原权利要求3-4、7-8,将权利要求重新顺序编号并修改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所述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为全屏游戏场景或者沉浸式浏览场景;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2)设置所述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所述展现形式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个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其中,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和所述普通候选内容分开显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为点击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前的序号后跳转,或者当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变为突出显示后跳转;所述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包括:根据所述设置的所述展现形式,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3)所述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包括: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所述方法还包括:设置所述预设浏览器的信息,和/或,配置所述预设区域的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区域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4)在所述输入法中集成搜索引擎,并在所述输入法中设置所述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标识;所述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包括:在需要搜索时,在接收到对所述搜索入口标识的点击操作时,调用所述搜索引擎进行搜索。(5)所述方法还包括: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所述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包括: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所述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所述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包括: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针对上述区别(1),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启动搜索。基于上述区别(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预先设置了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通过检测当前场景是否为预先设置的场景,来决定是否需要响应搜索指令,进而确定是否启动搜索,实现在采用输入法进行搜索时,若当前场景为全屏游戏场景或者沉浸式浏览场景,则不启动搜索,避免影响用户的游戏体验或沉浸体验,因此,上述区别(1)是为了解决本领域特定技术问题而使用的特定技术手段,并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2),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控制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基于上述区别(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预先设置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以控制候选内容按照预先设置的展现形式进行展现,从而实现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可定制化,提升用户体验。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设置搜索建议内容与普通候选内容分开显示,可以直观地使用户分清搜索建议内容与普通候选内容,提升用户体验;通过提供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丰富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因此,上述区别(2)是为了解决本领域特定技术问题而使用的特定技术手段,并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3),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展示搜索结果。基于上述区别(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预先配置浏览器的信息或输入法的预设区域的信息,这样后续可以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展现搜索结果或通过输入法的预设区域展现搜索结果,丰富搜索结果的展示形式。因此,上述区别(3)是为了解决本领域特定技术问题而使用的特定技术手段,并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4),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便于启动搜索。基于上述区别(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在输入法中设置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标识接收用户的点击操作,快速调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方便了用户的搜索操作。因此,上述区别(4)是为了解决本领域特定技术问题而使用的特定技术手段,并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5),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进一步地扩大搜索词的范围和提高搜索效率。基于上述区别(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在输入法中设置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标识接收用户的点击操作,快速调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方便了用户的搜索操作。因此,上述区别(5)是为了解决本领域特定技术问题而使用的特定技术手段,并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1)至(5)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改造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有应用上述区别(1)至(5)改造对比文件1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动机,因此,以对比文件1为改造起点,得不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仅是在输入法的界面中,输入搜索词时,展示对应的普通候选内容和搜索建议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改造对比文件1存在技术障碍,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掌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至(5)对应的技术手段,而并不是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至(5)简单拼凑来改造对比文件1就能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搜索建议内容和普通候选内容;
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方法还包括:
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包括: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所述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所述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包括: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用户触发的搜索指令;
在检测到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是否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包括:在判断出响应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方法还包括:
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所述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为全屏游戏场景或者沉浸式浏览场景;
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
其中,所述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包括:
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
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
所述方法还包括:
设置所述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所述展现形式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个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其中,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和所述普通候选内容分开显示,所述搜索 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为点击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前的序号后跳转,或者当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变为突出显示后跳转;
所述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包括:根据所述设置的所述展现形式,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
所述方法还包括:设置所述预设浏览器的信息,和/或,配置所述预设区域的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区域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
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输入法中集成搜索引擎,并在所述输入法中设置所述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标识;
所述在需要搜索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包括:
在需要搜索时,在接收到对所述搜索入口标识的点击操作时,调用所述搜索引擎进行搜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触发的搜索指令,包括:
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按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或者,
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快捷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
3. 一种输入法的实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展现模块,用于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搜索建议内容和普通候选内容;
搜索模块,与所述展现模块连接,用于在需要搜索时,在所述候选内容中确定搜索词,并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其中,所述搜索模块具体用于:在所述输入法中集成搜索引擎,并在所述输入法中设置所述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标识;在需要搜索时,在接收到对所述搜索入口标识的点击操作时,调用所述搜索引擎进行搜索;
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更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展现模块与所述更新模块连接,具体用于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其中,所述候选内容包括:所述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
所述装置还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触发的搜索指令;
所述搜索模块与所述检测模块连接,具体用于在所述检测模块检测到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装置还包括:
判断模块,与所述检测模块连接,用于判断是否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搜索模块与所述判断模块连接,具体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判断出响应所述搜索指令后,以所述输入法为搜索入口进行搜索。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设置模块,用于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所述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为全屏游戏场景或者沉浸式浏览场景;
所述判断模块与所述第一设置模块连接,用于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所述第一设置模块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
所述装置还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接收服务端发送的搜索结果并展现所述搜索结果;
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单元,用于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
第四单元,用于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候选内容的展现形式,所述展现形式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个数,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其中,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和所述普通候选内容分开显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为点击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前的序号后跳转,或者当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变为突出显示后跳转;
所述展现模块与所述第二设置模块连接,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二设置模块设置的所述展现形式,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候选内容;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设置模块,与所述显示模块连接,用于设置所述预设浏览器的信息,和/或,配置所述预设区域的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区域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包括:
第一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按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或者,
第二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点击搜索模式快捷键后,触发的搜索指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1388032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8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中文输入提示窗口中直接进行在线搜索操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第18页第3段、图7):附图7所示的是单击谷歌拼音输入软件默认设置的谷歌专用键盘搜索键“右Shift”后,就会激活显示谷歌拼音输入软件的搜索输入界面,并自动将输入焦点定位到谷歌搜索框,在键入搜索字符串“刘若英”的前四个汉语拼音编码字符串“liur”后,在谷歌搜索界面的搜索建议窗口中就己经提示出多个搜索建议字符串,单击其中任意一个搜索建议字符串前面所提示的数字键,就会将相应搜索建议字符串输入到谷歌搜索框中,通过图7可以看到搜索建议字符串中包括刘若英、六人行、柳如是(相当于普通候选内容)、刘若英歌曲、刘若英的书(相当于搜索建议内容)等;如果搜索建议字符串列表中没有用户所需要的搜索字符串,单击谷歌拼音输入软件的字词翻页键,就会进入谷歌拼音输入软件的中文输入状态,然后就可以通过输入任意的中文搜索字符串;通过相应的搜索引擎进行在线搜索操作,并在搜索结果窗口中显示相应的搜索结果网页。从图7可见,在输入法中集成了搜索引擎,输入法中设置了搜索引擎的搜索入口标识即输入框右侧的搜索图标,显然在需要搜索时,用户可以点击该图标,在接收到对所述搜索入口标识的点击操作时,调用所述搜索引擎例如谷歌搜索引擎进行搜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接收服务端定期发送的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将更新后的搜索建议内容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2)设置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所述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为全屏游戏场景或者沉浸式浏览场景,在检测到当前场景不属于设置的不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判断需要响应所述搜索指令;3)调起预设的浏览器,并由所述浏览器展现所述搜索结果,或者将所述搜索结果展现在所述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设置所述预设浏览器的信息,和/或配置所述预设区域的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区域包括如下项中的至少一项: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4)其中,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上屏方式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和所述普通候选内容分开显示,所述搜索建议内容的跳转方式为当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变为突出显示后跳转。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合适的搜索建议内容,如何判断输入法是否启用搜索以及如何展现搜索结果。
关于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在搜索时提供更好的搜索建议,对网络上的搜索词以及与搜索词相关的内容定期收集和更新,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输入法的搜索建议窗口中显示搜索建议字符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搜索建议字符串可以是由服务端定期发送经更新的搜索建议内容并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
关于区别2),在集成了搜索入口的输入法应用中,设置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从而使得检测到不属于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就判断为需要响应搜索指令,并且在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时不做响应,例如常见的全屏游戏场景或沉浸式浏览场景,从而提高在特定场景下的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3),为了展现搜索结果,使用预设的浏览器进行展现或者展现在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以及设置预设浏览器的信息,配置预设区域的信息,预设区域是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的形式,这些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4),为了使用户更好地关注搜索建议内容,将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和所述普通候选内容分开上屏显示,在搜索建议内容跳转前突出显示,这些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附图7所示的是单击谷歌拼音输入软件默认设置的谷歌专用键盘搜索键“右Shift”后,就会激活显示谷歌拼音输入软件的搜索输入界面,并自动将输入焦点定位到谷歌搜索框。如图7所示,在谷歌搜索界面的搜索建议窗口中就己经提示出多个搜索建议字符串,单击其中任意一个搜索建议字符串前面所提示的数字键,就会将相应搜索建议字符串输入到谷歌搜索框中入任意的中文搜索字符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输入法的实现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在中文输入提示窗口中直接进行在线搜索操作的方法,并公开了在输入法使用谷歌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实现/操作步骤,具体内容参见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容易看出,虽然在两者在对技术方案的文字表述部分略有差别,但在构思上是相似的,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均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上述区别1)-4),具体内容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在上述区别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合适的搜索建议内容,如何判断输入法是否启用搜索以及如何展现搜索结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在搜索时提供更好的搜索建议,对网络上的搜索词以及与搜索词相关的内容定期收集和更新,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输入法的搜索建议窗口中显示搜索建议字符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搜索建议字符串可以是由服务端定期发送经更新的搜索建议内容并在输入法候选栏上展现。在集成了搜索入口的输入法应用中,设置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从而使得检测到不属于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时就判断为需要响应搜索指令,并且在不需要响应搜索指令的场景时不做响应,例如常见的全屏游戏场景或沉浸式浏览场景,从而提高在特定场景下的用户体验;为了展现搜索结果,使用预设的浏览器进行展现或者展现在输入法的预设区域上,以及设置预设浏览器的信息,配置预设区域的信息,预设区域是候选栏、状态栏、弹窗、气泡的形式;为了用户更好地关注搜索建议内容,将所述搜索建议内容和所述普通候选内容分开上屏显示,在搜索建议内容跳转前突出显示,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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