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组件结合的暂时性粘合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组件结合的暂时性粘合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45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35547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6062.X
申请日:2014-01-15
复审请求人:雷神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德华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马雪松
国际分类号:B23K35/36(2006.01);C09J193/04(2006.01);C08L9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通过“具体放弃”排除原申请中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来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是采用否定性词语或排除的方式来放弃权利要求的部分保护范围;但如果不能证明该特征被“放弃”后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则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能被允许。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6062X、名称为“用于组件结合的暂时性粘合剂”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4/011735,申请人为雷神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9月15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第1-15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8页);2017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松香组合物,包含:
松香;
乳化剂;
随机化添加剂;以及
粘合剂;
其中,所述松香、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至约3份松香与粘合剂混合,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是所述粘合剂的约3至约6份;
其中,所述乳化剂选自三氯乙烷、丙酮异丙醇(IPA)、IPA-水的组合、甲苯、苯、2-丙醇(IPA),甲基乙基酮(MEK)、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MEK)和IPA的组合、1,1-二氯乙烷、醋酸异戊酯、醋酸溶纤剂、丙酮、二甲苯、1,1,1,1-四氯甲烷、1,1,2,2-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烯、1,1-二氯-1-溴乙烷、1,1-二氯-1-溴乙烯、1-溴-1-氯-2-氯乙烯、1,1,1-三溴乙烷、1,1,2-三溴乙烯及其组合;或
所述乳化剂选自水中的乙二醇、水中的二乙二醇、水中的聚乙二醇(PEG)、聚乙烯二乙二醇、萜烯基有机化合物、水中的有机硫酸盐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水中的PEG的分子量约5000道尔顿或更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松香为水白松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随机化添加剂选自烃油、天然油、甘油及其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随机化添加剂选自蓖麻油、玉米油、葡萄籽油、橄榄油、花生油、大豆油、葵花籽油、核桃油、甘油、麻油、荷荷巴油、羊毛脂、茶树油、小麦胚芽油、聚乙二醇、乙烯己 二酸和苯并烷基二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松香和乳化剂的比为约4份松香比约1份乳化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萜烯基有机化合物选自半萜、单萜、倍半萜烯、二萜、二倍半萜、三萜、磷酸盐取代异戊二烯及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3重量%至约45重量%的量存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0重量%的量存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粘合剂选自聚乙酸乙烯酯(PVA)、聚乙烯醇、水解不稳定粘结树脂、具有羟基可裂解的聚合物结构的聚合物体系和能够溶解聚合物体系的有机溶液。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进一步包括填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其中,所述填料选自水合四硼酸钠、硼酸、琥珀酸、煅制氧化硅、切割玻璃纤维、铝氧化物、细粉陶瓷、非导电碳纳米管(CNT)、碳测地线球、坚果壳颗粒、烧蚀软木、研磨的尼龙66、尼龙66的衍生物、研磨的二氧化硅、硫酸钾及其混合物。
12. 一种在印刷电路板上焊接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印刷电路板的基板上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松香组合物;以及
将至少一个组件焊接到所述印刷电路板的所述基板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胶黏剂从所述印刷电路板上去除。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胶黏剂从所述印刷电路板上去除包括使用皂溶液或有机溶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将所述松香组合物从所述印刷电路板上去除包括使用清洁剂。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将所述松香组合物从所述印刷电路板上去除包括使用选自以下的有机溶剂:三氯乙烷、丙酮、甲苯、苯、异丙醇、四氯氟乙烷及其组合。”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3730782A,公告日为197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2:US 2010224673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9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组合物还包含粘合剂;所述松香、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至约3份松香与粘合剂混合,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是所述粘合剂的约3至约6份;所述乳化剂选自三氯乙烷、丙酮异丙醇(IPA)、IPA-水的组合、甲苯、苯、2-丙醇(IPA),甲基乙基酮(MEK)、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MEK)和IPA的组合、1,1-二氯乙烷、醋酸异戊酯、醋酸溶纤剂、丙酮、二甲苯、1,1,1,1-四氯甲烷、1,1,2,2-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烯、1,1-二氯-1-溴乙烷、1,1-二氯-1-溴乙烯、1-溴-1-氯-2-氯乙烯、1,1,1-三溴乙烷、1,1,2-三溴乙烯及其组合;或所述乳化剂选自水中的乙二醇、水中的二乙二醇、水中的聚乙二醇(PEG)、聚乙烯二乙二醇、萜烯基有机化合物、水中的有机硫酸盐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水中的PEG的分子量约5000道尔顿或更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用权利要求1的松香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7、8、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关于松香、乳化剂的配比,根据实际期望具有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调节二者含量,且通过有限试验得到其合适的含量范围,效果可以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期望的溶解性能调节水中的聚乙二醇(PEG)的分子量,效果可以预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主要涉及:将原权利要求1中“其中,所述松香、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至约3份松香与粘合剂混合,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是所述粘合剂的约3至约6份”删除,将原权利要求3中“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为烃油”并入原权利要求1,并且将原权利要求9并入原权利要求1,由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3;将原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随机化添加剂选自甘油、麻油、荷荷巴油、羊毛脂、茶树油、小麦胚芽油、聚乙二醇、乙烯己二酸和苯并烷基二醇”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如何将松香、乳化剂、随机化添加剂和粘合剂进行组合、更未教导如何选择权利要求1所述的随机化添加剂和粘合剂的种类从而能给最终产品带来何种技术效果。本申请对随机化添加剂和粘合剂的种类进行大量的筛选,最终确定了随机化添加剂为烃油,粘合剂选自聚乙酸乙烯酯(PVA)、聚乙烯醇、水解不稳定粘结树脂、具有羟基可裂解的聚合物结构的聚合物体系和能够溶解聚合物体系的有机溶液,从而发挥了松香组合物的有益效果,改善了松香组合物作为粘结剂的性能。(2)本申请发明人经过大量的试验,最终限定了如权利要求1的乳化剂,并限定了水中的PEG的分子量为约5000道尔顿或更小,并证明了所得到的松香组合物能够发挥最好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烃油、天然油、甘油及其混合作为随机添加剂”的启示。加入粘合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有限的实验来选择水溶型的粘结剂聚乙酸乙烯酯(PVA)、聚乙烯醇、水解不稳定粘结树脂、具有羟基可裂解的聚合物结构的聚合物体系和能够溶解聚合物体系的有机溶液,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乳化剂的选择和其分子量的选择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 1 中的乳化剂选自“ 异丙醇、2-丙醇及丙酮”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为烃油;(2)还包括粘合剂,粘合剂选自聚乙酸乙烯酯(PVA)、聚乙烯醇、水解不稳定粘结树脂、具有羟基可裂解的聚合物结构的聚合物体系和能够溶解聚合物体系的有机溶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中乳化剂选自其他物质的技术方案,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乳化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乳化剂,选择低分子量的聚乙二醇,如分子量小于5000道尔顿,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这些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用权利要求1的松香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7、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8、9、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松香、溶剂(乳化剂)、随机化添加剂的组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烃油作为随机化添加剂。而在助焊剂中添加粘合剂成分以初粘电子元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粘合剂种类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2)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乳化剂要么被对比文件1公开,要么是本领域常规的乳化剂;根据溶解性能的需要选择合适分子量的聚乙二醇,比如为约5000道尔顿或更小,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将原权利要求1开放式的限定方式“包含”修改为封闭式的限定方式“由如下组分组成”;将记载在原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松香和乳化剂的比为约4份松香比约1份乳化剂”以及原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3重量%至约45重量%的量存在”补充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记载在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松香、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至约3份松香与粘合剂混合,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是所述粘合剂的约3至约6份”补充入原权利要求1中;根据说明书实施例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 复审请求人提出:(1)对比文件1的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是至关重要的成分,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启示是:只有添加了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松香助焊剂才能容易地被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松香组合物中省略该至关重要的组分。(2)对比文件2披露的是一种改性轻度活化松香(RMA)助焊剂,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非活化助焊剂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助焊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不同类型的助焊剂中寻找技术启示。(3)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的松香化合物能够在更低浓度的清洗溶剂中,在更低的温度下被去除,这样的技术效果,是令人意想不到的。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开放式的限定方式“包含”修改为封闭式的限定方式“由如下组分组成”,这种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新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被接受;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由如下组分组成”修改成“包括”,权利要求1-1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还指出: (1)对比文件1中的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并不是不可替代的;(2)对比文件2中添加的随机化添加剂的作用与本申请的随机化添加剂(烃油)完全相同,都是使松香组合物易于被溶剂清洗,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不会因为助焊剂的类型而阻碍这种启示。(3)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助焊剂都属于易于被清洗剂清洗的助焊剂。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具体的清洗参数的差异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将权利要求1封闭式的限定方式“由如下组分组成”修改回开放式的限定方式“包含”;并限定了“不包括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将“粘合剂”限定为“选自聚乙酸乙烯醋(PVA)或聚乙烯醇”;删除了权利要求13。复审请求人提出:(1)本申请原始公开的申请文件中均没有任何文字记载本发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含有“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公开的申请文件中获知本发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包括“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 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的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是至关重要的成分,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启示就是:只有添加了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松香助焊剂才能容易地被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有效、轻松去除所述松香化合物时,首先想到的是将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与松香混合,而不会想到在松香组合物中省略该至关重要的组分。本申请在省略了对比文件1强调的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后,松香组合物依然能够轻松地去除。这样的技术效果并是令人意想不到的;(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电子组装技术》均没有披露本申请采用的特定粘合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用极性溶剂,如肥皂水去除助焊剂时,也会遵从公知常识的教导,采用水溶性高的粘合剂。而聚乙酸乙烯酯不能溶于水,溶于芳烃、酮、醇、醋和三氯甲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直接想到将聚乙酸乙烯酯作为粘合剂应用到本申请。(4)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的松香化合物能够在更低浓度的清洗溶剂中,在更低的温度下被去除。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松香组合物,包含:
松香;
乳化剂;
随机化添加剂;以及
粘合剂;
不包括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
其中,所述乳化剂选自三氯乙烷、丙酮异丙醇(IPA)、IPA-水的组合、甲苯、苯、2-丙醇(IPA),甲基乙基酮(MEK)、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MEK)和IPA的组合、1,1-二氯乙烷、醋酸异戊酯、醋酸溶纤剂、丙酮、二甲苯、1,1,1,1-四氯甲烷、1,1,2,2-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烯、1,1-二氯-1-溴乙烷、1,1-二氯-1-溴乙烯、1-溴-1-氯-2-氯乙烯、1,1,1-三溴乙烷、1,1,2-三溴乙烯及其组合;或
所述乳化剂选自水中的乙二醇、水中的二乙二醇、水中的聚乙二醇(PEG)、聚乙烯二乙二醇、萜烯基有机化合物、水中的有机硫酸盐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水中的PEG的分子量约5000道尔顿或更小;
其中,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为烃油;并且
所述粘合剂选自聚乙酸乙烯酯(PVA)或聚乙烯醇;
所述松香和乳化剂的比为约4份松香比约1份乳化剂;
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3重量%至约45重量%的量存在;
所述松香、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至约3份松香与粘合剂混合,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是所述粘合剂的约3至约6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第1-15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8页)、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通过“具体放弃”排除原申请中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来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 通常是采用否定性词语或排除的方式来放弃权利要求的部分保护范围;但如果不能证明该特征被“放弃”后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则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能被允许。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针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影响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进一步限定“不包括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属于“具体放弃”式修改。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仍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松香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非活化助焊剂,也是一种松香组合物,包括30- 40%松香、 0.01- 1%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和60-70%的有机溶剂(即乳化剂),2-3%的甘油(相当于随机化添加剂),其中最优选的溶剂是异丙醇(即2-丙醇),还可以是丙酮(参见说明书第 5 栏第 75 行至第 6 栏第 50 行),对于特定类型的助焊剂如果需要辅助溶剂,可以使用乙二醇(参见说明书第 7 栏第 21-31 行)。
权利要求 1 中的乳化剂选自“异丙醇、2-丙醇及丙酮”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l 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不包括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为烃油,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3重量%至约45重量%的量存在;(2)还包括粘合剂,粘合剂选自聚乙酸乙烯酯(PVA)或聚乙烯醇;(3)所述松香和乳化剂的比为约4份松香比约1份乳化剂,所述松香、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至约3份松香与粘合剂混合,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是所述粘合剂的约3至约6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松香组合物能将电子元件粘合于印刷电路板,且该组合物容易去除。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 2公开了一种包含 RMA 助焊剂材料和随机化添加剂的改性松香轻度活化助焊剂,其中随机化添加剂可以是导致在焊接期间由 RMA 焊剂材料产生的帖烯聚合物链之间的氢键错位的任何添加剂。合适的随机化添加剂包括烃油。随机添加剂在焊接期间中断聚合过程,由此在更长的聚合物链中产生更短的聚合物链和不连续的氢键,该较短的链长导致链间氢键键合过程中聚合物结构的不对齐,从而在成对的链式矩阵中产生间隙,由此允许极性溶剂分子(例如肥皂水中的水分子)中断氢键并溶解在长错位链间隙内的固化的改性 RMA 助焊剂残留物。合适的烃油包括蓖麻油,玉米油,葡萄籽油,橄榄油,花生油,大豆油,葵花籽油,核桃油,鳄梨油,亚麻籽油及其组合。随机化添加剂的含量大约 3wt %到 45wt %存在,在一个示例性的实施方案中随机化添加剂含量可以为 10 % (参见说明书第7、23-30、32、36段)。即对比文件 2 给出了可通过添加随机化添加剂来使得焊接后残留的助焊剂残留物被高度极性的溶剂(如肥皂水)除去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添加烃油作为随机化添加剂,其效果可以预期。而对比文件1中添加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之一是使得松香助焊剂易于清洗,且添加了甘油(相当于随机化添加剂)也能使助焊剂易于清洗;在对比文件2 给出了仅通过添加随机化添加剂(烃油)来使得残留的助焊剂易于清洗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使用随机化添加剂(烃油)的同时,而省略掉具有相同作用的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的是在电子元件的组装和焊接过程中,本领域常用的焊膏(由合金焊料粉和助焊剂组成)可以将电子元器件初粘在既定位置,为此在焊膏中的助焊剂成分中添加粘合剂,如环氧树脂、聚丙烯酸酯、聚丙烯酸、聚丁烯等。对于水清洗焊膏,助焊剂成分要求在水中有较大的溶解度(即为了便于去除)(参见:《电子组装技术》,吴靓平、鲜飞编著,第 61-64 页,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6年12 月)。 本申请中的松香组合物也是电子元件组装和焊接过程中使用的助焊剂,基于本领域的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松香组合物将电子元件粘合于印刷电路板进行初步定位,为此容易想到在松香组合物添加粘合剂,而为了使松香组合物易于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粘性和是否易于去除等特性来选择特定的粘合剂成分。而聚乙酸乙烯酯或聚乙烯醇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且具有易于被水溶液或有机溶剂去除的特性,因此选择上述物质作为粘合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范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液体助焊剂的可操作限制是水白松香的20%至 65%。在大于65% ,大约65-80%的量时,助焊剂开始变成非液体并且只能用作助焊膏。然而,即使是在这些升高的水白松香浓度下的助焊膏也能够提供与焊料流动和镀锡相关的良好焊接结果(参见说明书第5 栏第 57-64 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 l 给出了也可使用松香用量为 80%得到膏状松香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获得性能良好的膏状松香组合物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提高松香的含量,将松香与乳化剂的比例调整为约4比约1,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同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调节松香、乳化剂、随机化添加剂和粘合剂的含量份数,且通过有限试验得到其合适的含量:松香、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以约1至约3份松香与粘合剂混合,所述乳化剂和所述随机化添加剂是所述粘合剂的约3至约6份,其技术效果也能够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中乳化剂选自其他物质的技术方案,本领域公知的助焊剂和焊膏中常用的溶剂有一元醇,包括乙醇、异丙醇等;多元醇及醚,包括乙二醇、丁二醇、二丙二醇、甘油、乙二醇醚、二甘醇二乙醚等;酯及其他,包括亚磷酸二丁酯、二甲苯、 N-甲基毗咯烷酮等(参见:《电子组装技术》,吴靓平,鲜飞编著,第62- 64页,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而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三氯乙烷、甲苯、苯、甲基乙基酮、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MEK)和IPA的组合、1,1,1,1-四氯甲烷、1,1,2,2-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烯、1,1-二氯-1-溴乙烷、1,1-二氯-1-溴乙烯、1-溴-1-氯-2-氯乙烯、1,1,1-三溴乙烷、1,1,2-三溴乙烯及其组合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溶剂,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助焊剂的要求来选择使用常规的溶剂及其组合作为乳化剂。而在本领域公知常识已经教导了可以使用多元醇及醚作为焊膏溶剂的基础上,选择二乙二醇、聚乙二醇、聚乙烯二乙二醇作为乳化剂也都是常规选择,且鉴于分子量对聚乙二醇的溶解性能的影响,选择低分子量的聚乙二醇,如分子量小于5000道尔顿,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此外,基于松香在常温下能溶于许多溶剂的普通常识,选择使用萜烯基有机化合物及有机硫酸盐化合物作为乳化剂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当使用可与水混溶的乳化剂时,考虑到成本、涂覆操作要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乳化剂中加入适量的水,如使用IPA-水的组合,水中的乙二醇、水中的乙二醇、水中的聚乙二醇、水中的有机硫酸盐等,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这些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如上所述,由于通过 “具体放弃”的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有创造性,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中的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并不是不可替代的,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中添加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之一是使得松香助焊剂易于清洗,且添加了甘油(相当于随机化添加剂)也能使助焊剂易于清洗;在对比文件2 给出了通过添加随机化添加剂(烃油)来使得残留的助焊剂易于清洗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使用随机化添加剂(烃油)的同时,而省略掉具有相同作用的阳离子氟碳表面活性剂,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聚乙酸乙烯酯(PVA)和聚乙烯醇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粘合剂,聚乙酸乙烯酯虽然不溶于水,但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其溶于芳烃、酮等有机溶剂,而有机溶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去除焊接助剂的清洗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因为聚乙酸乙烯酯不溶于水就不会想到将其作为粘合剂使用。(4)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助焊剂都属于易于被清洗剂清洗的助焊剂。而在具体清洗过程中的清洗剂浓度、清洗温度等清洗参数受松香组合物的具体成分、清洗液的成分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带来一些数值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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