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盘-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动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31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43191
优先权日:2011-12-27
申请(专利)号:201210572460.2
申请日:2012-12-26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静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高扬
国际分类号:F16D6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72460.2,名称为“制动盘”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摩擦面(4)的制动盘(1),所述摩擦面具有表面涂层(5),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涂层(5)具有小于1μm的粗糙度,其中所述表面涂层(5)在新状态中已经具有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所述表面结构和粗糙度相当于或者至少接近表面涂层(5)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精加工所述摩擦面(4)的表面涂层(5)。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精细打磨、平滑打磨、研磨、搪磨、超声打磨或者超声研磨所述摩擦面(4)的表面涂层(5)。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盘(1)由金属、尤其由灰口铸铁制成,或者由纤维强化的塑料、尤其由碳纤维强化的塑料制成。”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下述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US2009/0026025A1,公布日为2009年01月29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动盘,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表面涂层具有小于1μm的粗糙度,所述表面结构和粗糙度相当于或者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8]段以及其他部分提及的涂层26均是抗磨材料涂层,即,涂层的作用是用于抗磨,但是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0]段还公开了“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提供高达约5μm的表面光洁度可能有益,而耐磨材料的表面光洁度优选约1.6μm或更小”,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将表面涂层26设置为具有1μm甚至更小的粗糙度,而随着表面涂层26粗糙度的变小,其制动性能也会相应改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1日提交了补充陈述意见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第6段的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3指出,约5μm的表面光洁度可能是有益的,也优选为大约1.6μm或更小。这里只是泛泛提及了表面光洁度的大概范围,但没有教导或者启示,选择远比5μm和1.6μm小的粗糙度的技术启示。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3,使其表面涂层具有小于0.5μm的粗糙度。
(2)对比文件3首先没有讨论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如何提供一种具有摩擦面的制动盘,其在保证耐磨性能的前提下,只需要很短的磨合期,就能达到制动盘具有稳定的制动性能。也没有任何教导和启示,通过调整抗磨材料层26的粗糙度来实现省掉或者缩短制动盘的介入制动持续时间。本发明提出的低于0.5μm的较低粗糙度的表面涂层,出人意料地缩短了直到制动盘具有稳定的制动性能的磨损周期。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8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进一步限定表面涂层的粗糙度小于0.5μm,并限定所述表面结构和粗糙度相当于或者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对比文件3说明书的第20段记载了“相较于在某些应用场合下将耐磨材料设置约为5μm的粗糙度会更加有益,而对比文件3中更适合将耐磨材料设置为大约1.6μm的粗糙度或者更小的粗糙度”。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引导下,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优选将表面涂层设置为具有小于0.5μm的粗糙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所做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是一定的,而当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小时,其越接近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而当表面涂层在新状态中具有表面结构和小于0.5μm的粗糙度时,其已经足够小了,上述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则从新状态到介入了制动的状态这一过程中,涂层表面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变化越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设置为相当于或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 对比文件3公开了耐磨材料26具有大约1.6μm或更小尺寸的表面粗糙度,因此无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小于0.5μm还是本申请说明书中所提及的另一数值范围小于0.3μm都落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数值范围之内。且在对比文件3的引导下,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将表面涂层设置为具有小于0.5μm或小于0.3μm的粗糙度,都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可做出的常规设置,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讨论新状态和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以及上述两种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是一定的,而当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小时,其越接近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当表面涂层在新状态中具有表面结构和小于0.5μm甚至小于0.3μm的粗糙度时,其已经足够小了,上述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则从新状态到介入了制动的状态这一过程中,涂层表面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变化越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设置为相当于或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虽然复审请求人将“所述表面涂层在新状态中已经具有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所述表面结构和粗糙度相当于或者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但是上述特征仅能反映从新状态到介入了制动的状态这一过程中,涂层表面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变化很小,而粗糙度变化小并能等同于介入制动持续时间短,即,上述特征并不能反映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出人意料地缩短了直到制动盘具有稳定的制动性能的磨损周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 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特征“其中通过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无法得到技术启示,或者说缺少动机,使用具有小于0.5μm的减小的粗糙度的表面涂层。(2)通过修改明确了“其中通过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进一步限定了表面涂层在新状态在已经具有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已经具有的具体形态,从而在结构和形态方面区别于现有技术,并将其直接与所实现的有益技术效果相关联。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进一步限定表面涂层的粗糙度小于0.5μm,并限定所述表面结构和粗糙度相当于或者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2)其中通过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对比文件3说明书的第20段记载了“相较于在某些应用场合下将耐磨材料设置约为5μm的粗糙度会更加有益,而对比文件3中更适合将耐磨材料设置为大约1.6μm的粗糙度或者更小的粗糙度”。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引导下,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优选将表面涂层设置为具有小于0.5μm的粗糙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所做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是一定的,而当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小时,其越接近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而当表面涂层在新状态中具有表面结构和小于0.5μm的粗糙度时,其已经足够小了,上述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则从新状态到介入了制动的状态这一过程中,涂层表面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变化越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设置为相当于或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对比文件3说明书的第20段记载了“摩擦表面可以例如在使用金刚石砂轮的双盘研磨工艺中研磨”,其相当于公开了精加工表面涂层,以获得预期的表面粗糙度,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精加工的方法有很多,而采用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的精加工的一种方法,其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耐磨材料26具有大约1.6μm或更小尺寸的表面粗糙度,因此无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小于0.5μm还是本申请说明书中所提及的另一数值范围小于0.3μm都落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数值范围之内。且在对比文件3的引导下,为了提高制动盘的耐磨性,延长制动盘的介入制动持续时间,根据实际应用需求,经过有限次试验进行筛选,选择将表面涂层设置为具有小于0.5μm或小于0.3μm的粗糙度,都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可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3说明书的第20段记载了“摩擦表面可以例如在使用金刚石砂轮的双盘研磨工艺中研磨”,其相当于公开了精加工表面涂层,以获得预期的表面粗糙度,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精加工的方法有很多,而采用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的精加工的一种方法,其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无实质性修改,只是调整了特征“其中通过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在权利要求1中的顺序,从权利要求1的末尾,调到了前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仅泛泛提及抗磨材料的大约1.6μm或更小的表面光洁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无法得到技术启示,或者说缺少动机,使用具有小于0.5μm的减小的粗糙度的表面涂层。(2)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获得抗磨材料26的所需厚度和表面光洁度粗糙度,可以研磨摩擦表面18、20,例如在双盘研磨工艺中,例如使用金刚石砂轮,然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双盘研磨工艺的细节,尤其没有公开碳颗粒以什么程度从表面涂层的基材移除。需再次强调的是,直到制动盘具有稳定制动性能的短暂磨合期的技术优势,是直接通过由表面涂层的粗糙度的特定低值确定的并且由特定的精加工提供的涂层的特定状态来实现的,并且由试验结果支持。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摩擦面(4)的制动盘(1),所述摩擦面具有表面涂层(5),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涂层(5)具有小于0.5μm的粗糙度,其中通过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6)的从表面涂层(5)的基层(7)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6)从基层(7)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6)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并且从而使得所述表面涂层(5)在新状态中已经具有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所述表面结构和粗糙度相当于或者至少接近表面涂层(5)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精加工所述摩擦面(4)的表面涂层(5)。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精细打磨、平滑打磨、研磨、搪磨、超声打磨或者超声研磨所述摩擦面(4)的表面涂层(5)。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盘(1)由金属、尤其由灰口铸铁制成,或者由纤维强化的塑料、尤其由碳纤维强化的塑料制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 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2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动盘。对比文件3(US2009/0026025A1,公开日2009年01月29日)公开了一种制动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23段,附图1):一种由铸铁制成的制动盘,其具有摩擦面18、20,所述摩擦面18、20具有耐磨材料26(相当于表面涂层),所述耐磨材料26具有大约1.6μm或更小尺寸的表面粗糙度,其中所述耐磨材料26在新状态中已经具有表面结构和粗糙度,为了使耐磨材料26达到预期的粗糙度,摩擦面18、20可以例如在使用金刚石砂轮的双盘研磨工艺中研磨。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进一步限定表面涂层的粗糙度小于0.5μm,并限定所述表面结构和粗糙度相当于或者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
(2)其中通过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及加工表面涂层的粗糙度,以实现在保持较高耐磨性的情况下缩短制动盘的介入制动持续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说明书的第20段记载了“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提供高达约5μm的表面光洁度可能有益,而耐磨材料的表面光洁度优选约1.6μm或更小。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引导下,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优选将表面涂层设置为具有小于0.5μm的粗糙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所做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是一定的,而当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小时,其越接近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而当表面涂层在新状态中具有表面结构和小于0.5μm的粗糙度时,其已经足够小了,上述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越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则从新状态到介入了制动的状态这一过程中,涂层表面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变化越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新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设置为相当于或至少接近表面涂层在介入了制动的状态中所具有的表面结构和粗糙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说明书的第20段记载了“摩擦表面可以例如在使用金刚石砂轮的双盘研磨工艺中研磨”,其相当于公开了精加工表面涂层,以获得预期的表面粗糙度,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精加工的方法有很多,而采用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的精加工的一种方法,其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0段,附图1):摩擦表面可以例如在使用金刚石砂轮的双盘研磨工艺中研磨。其相当于公开了精加工表面涂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精细打磨、平滑打磨、研磨、搪磨、超声打磨或者超声研磨所述摩擦面的表面涂层。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金刚石砂轮的双盘研磨的基础上,至于具体采用精细打磨、平滑打磨、研磨、搪磨、超声打磨或者超声研磨等常见的精加工方法来加工涂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23段,附图1):所述制动盘由金属、尤其由铸铁制成。在此基础上,至于具体采用灰口铸铁,还是采用塑料材质的纤维强化塑料,并具体采用碳纤维强化塑料作为制动盘材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3仅泛泛提及抗磨材料的大约1.6μm或更小的表面光洁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无法得到技术启示,或者说缺少动机,使用具有小于0.5μm的减小的粗糙度的表面涂层。
(2)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获得抗磨材料26的所需厚度和表面光洁度粗糙度,可以研磨摩擦表面18、20,例如在双盘研磨工艺中,例如使用金刚石砂轮,然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双盘研磨工艺的细节,尤其没有公开碳颗粒以什么程度从表面涂层的基材移除。需再次强调的是,直到制动盘具有稳定制动性能的短暂磨合期的技术优势,是直接通过由表面涂层的粗糙度的特定低值确定的并且由特定的精加工提供的涂层的特定状态来实现的,并且由试验结果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耐磨材料26具有大约1.6μm或更小尺寸的表面粗糙度,因此无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小于0.5μm还是本申请说明书中所提及的另一数值范围小于0.3μm都落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数值范围之内。且在对比文件3的引导下,为了提高制动盘的耐磨性,延长制动盘的介入制动持续时间,根据实际应用需求,经过有限次试验进行筛选,选择将表面涂层设置为具有小于0.5μm或小于0.3μm的粗糙度,都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可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3说明书的第20段记载了“摩擦表面可以例如在使用金刚石砂轮的双盘研磨工艺中研磨”,其相当于公开了精加工表面涂层,以获得预期的表面粗糙度,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精加工的方法有很多,而采用切削地进行的精加工,切除碳化物颗粒的从表面涂层的基层突出的尖端和棱边,从而使得碳化物颗粒从基层中不突出那么多并且使得碳化物颗粒的突出的位置更扁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的精加工的一种方法,其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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