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力浇铸机的浇铸模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重力浇铸机的浇铸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29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56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9247.4
申请日:2016-06-07
复审请求人:温州精越模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红花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宋卫华
国际分类号:B22C9/00(2006.01);B22C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9247.4,名称为“重力浇铸机的浇铸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温州精越模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610608U,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4194763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附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重力浇铸机的浇铸模具,其特征在于:包括上模固定板(1)、上半模(2)、下半模(3)、下半模固定板(4)、浇铸进料口(5)和油缸(6),所述上模固定板(1)与上半模(2)固定连接,所述下半模固定板(4)与下半模(3)固定连接,所述浇铸进料口(5)和油缸(6)位于上半模(2)和下半模(3)的侧边并与其固定连接,所述上半模(2)和下半模(3)之间设置有型腔(7),所述型腔(7)包括第一腔室(71)和第二腔室(72),所述第一腔室(71)和第二腔室(72)分为上下两部分分别与上半模(2)和下半模(3)一体成型,所述第一腔室(71)通过第一进料流道(711)与浇铸进料口(5)连接,所述第一腔室(71)通过通过第一抽芯(712)与油缸(6)连接,所述第二腔室(72)通过第二进料流道(721)与浇铸进料口(5)连接,所述第二腔室(72)通过第二抽芯(722)与油缸(6)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重力浇铸机的浇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半模(2)的侧边设置有定位凸起(21),所述定位凸起(21)与上半模(2)一体成型,所述下半模(3)的侧边设置有与定位凸起(21)相匹配的定位凹槽(31),所述定位凹槽(31)与下半模(3)一体成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重力浇铸机的浇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半模(2)位于第一腔室(71)侧边的位置设置有顶针孔(22),所述顶针孔(22)与上半模(2)一体成型。”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1)浇注模具还包括上模固定板、下半模固定板,上模固定板与上半模固定连接,下半模固定板与下半模固定连接,浇注进料口与上半模或下半模固定连接;(2)浇注模具还包括油缸,油缸位于上半模和下半模的侧边并与其固定连接,第一腔室通过第一抽芯与油缸连接,第二腔室通过第二抽芯与油缸连接;(3)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分别通过第一进料流道和第二进料流道与浇注进料口连接。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模具各模块之间相对位置的稳定、产品中孔的成型,保证浇铸液分配均匀。区别(1)(2)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浇口杯和横浇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浇铸进料口,内浇口将浇铸进料口中的金属液导入型腔,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料流道;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腔室设置于多个模具中,但是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设置于同一模具中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第一腔室通过第一进料流道与浇注进料口连接,所述第二腔室通过第二进料流道与浇注进料口连接”,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能够起到一个浇铸进料口同时浇注不同型腔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一个浇铸口顺利浇铸1个模具的2个腔室,2个腔室顺利脱模和抽芯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中“横浇道和内浇口、浇口杯浇铸多个模具”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起到的技术效果也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浇口杯和横浇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浇铸进料口,因此“所述第一腔室通过第一进料流道与浇注进料口连接,所述第二腔室通过第二进料流道与浇注进料口连接”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能够保证浇铸液的均匀分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浇注模具还包括上模固定板、下半模固定板,上模固定板与上半模固定连接,下半模固定板与下半模固定连接,浇注进料口与上半模或下半模固定连接;(2)所述型腔包括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分别通过第一进料流道和第二进料流道与浇注进料口连接;(3)浇注模具还包括油缸,油缸位于上半模和下半模的侧边并与其固定连接,第一腔室通过第一抽芯与油缸连接,第二腔室通过第二抽芯与油缸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精确合模且方便抽芯,使得浇铸操作简便,以及如何实现浇铸一次成型2个带孔的产品,且保证浇铸液分配均匀。其中区别(1)(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和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图1和说明书第0014段公开了多个模具7,从而对应多个型腔,能够一次浇铸成型多个铸件,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一次成型多个铸件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的“独立的腔室具有独立的抽芯与油缸并连接”,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生产的产品为带孔产品时,在开孔位置设置独立的型芯和对应的抽芯机构以实现孔的成型且方便抽芯,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一次性成型2个带孔产品,并一次性出模两个产品;而对比文件2虽然是可以一次浇铸多个产品,但显然是需要将产品分个进行出模,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与将其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并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附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重力浇铸机的浇铸模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弹簧顶出机构的金属型重力铸造模具,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0010段,图1-2):金属型重力铸造模具本体主要由下浇口杯1、上浇口杯2、上模脚3、下模推板4、下模顶针固定板5、下模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半模)、上模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半模)、上模顶针固定板8、上模推板9和下模脚12组成,其中上浇口杯2和下浇口杯1组成浇口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浇铸进料口),浇口杯位于上模7和下模6的侧边,上模7和下模6之间设置有分为上下两部分且分别与上模7和下模6一体成型的型腔,下浇口杯1、上浇口杯2与所述型腔相连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浇注模具还包括上模固定板、下半模固定板,上模固定板与上半模固定连接,下半模固定板与下半模固定连接,浇注进料口与上半模或下半模固定连接;(2)所述型腔包括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分别通过第一进料流道和第二进料流道与浇注进料口连接;(3)浇注模具还包括油缸,油缸位于上半模和下半模的侧边并与其固定连接,第一腔室通过第一抽芯与油缸连接,第二腔室通过第二抽芯与油缸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精确合模且方便抽芯,使得浇铸操作简便,以及如何实现浇铸一次成型2个带孔的产品,且保证浇铸液分配均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模具中设置上模固定板、下模固定板,并将上模固定板与上半模固定连接,下模固定板与下半模固定连接,以实现上模和下半模各模块之间相对位置的稳定,保证合模精度,浇注进料口与上半模或下半模固定连接以实现模具翻转和浇注过程中浇注进料口与上下半模相对位置的稳定,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铸模具设计的浇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4段,图1):所述模具7在横浇道4下方,通过内浇口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料流道)与横浇道4相连接,并且多个模具7(对应有多个模具腔室)分布在横浇道4的边缘上,所述横浇道4上方与浇口杯1(对应为浇铸进料口)相连,下方与模具7相连。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压铸模具的型腔包括多个腔室,且各个腔室具有独自的内浇口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料流道)与其相连接,使得能一次成型多个铸件,每个腔室能得到均匀分配的浇铸液,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所生产的产品为带孔产品且开孔方向与开合模方向不一致时,在开孔位置设置独立的型芯和对应的抽芯机构以实现孔的成型和抽芯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抽芯机构的驱动装置选为油缸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和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上下半模的定位部件。然而,在上下半模分别设置与两者一体成型的相互配合的定位凸起和定位凹槽以实现上下半模之间的定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上半模位于第一腔室侧边的位置设置有顶针孔,所述顶针孔与上半模一体成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模具包括上模顶针固定板(对应的上半模位置必然设置有顶针孔)。而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将顶针孔设置在腔室侧边以方便铸件顶出,将顶针孔与上半模一体成型以简化工艺流程,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充分考虑后认为不具有说服力,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段和图1已公开了该压铸模具包括多个腔室,且各个腔室通过独自的内浇口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料流道)与横浇道4和浇口杯1(对应为浇铸进料口)相连接,使得每个腔室能得到均匀分配的浇铸液,即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可以一次性成型多个产品,即可以出模多个产品(即包含两个),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当所生产的产品带孔且开孔方向与开合模方向不一致时,在开孔位置设置独立的型芯和对应的抽芯机构以实现孔的成型和顺利抽芯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其次,由于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一次成型多个铸件产品,而为了获得质量一致的铸件,并保证生产效率,一次性出模两个产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申请人强调的“一次性出模两个产品”的意见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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