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20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713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0359.4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茂宇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A61F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文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常不应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文献应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0359.4,名称为“滤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39474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滤器,包括过滤体和至少一个回收体,所述过滤体包括过滤部、以及与所述过滤部连接的至少一个端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体包括多个间隔开的回收钩;每个所述回收钩均包括连接部和悬空部,所述悬空部从所述连接部向外朝所述过滤部辐射延伸以在所述悬空部与所述端部之间形成间隙,以供抓捕装置从该间隙套住回收钩,所有所述回收钩的连接部一体成型为环形基座,所述回收体还包括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一端收容于端部内、另一端收容于环形基座内,连接柱的径向尺寸小于端部的径向尺寸且小于环形基座的径向尺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悬空部包括悬空段、以及连接于所述悬空段与所述连接部之间的导引段;所述悬空段与所述滤器的中心纵轴基本平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段包括经弯折形成的两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钩绕所述滤器的中心纵轴间隔开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连接部与端部一体成型形成,每个所述悬空部自所述端部向外朝所述过滤部辐射延伸。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钩通过焊接、熔接、铰接、或铆接与所述端部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钩具有弹性。”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回收钩的连接部一体成型为环形基座,回收体还包括连接柱,连接柱的一端收容于端部内、另一端收容于环形基座内,连接柱的径向尺寸小于端部的径向尺寸且小于环形基座的径向尺寸。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故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驳回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应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申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器,包括过滤体和至少一个回收体,所述过滤体包括过滤部、以及与所述过滤部连接的至少一个端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体包括多个间隔开的回收钩;每个所述回收钩均包括连接部和悬空部,所述悬空部从所述连接部向外朝所述过滤部辐射延伸以在所述悬空部与所述端部之间形成间隙,以供抓捕装置从该间隙套住回收钩,所有所述回收钩的连接部一体成型为环形基座,所述回收体还包括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一端收容于端部内、另一端收容于环形基座内,连接柱的径向尺寸小于端部的径向尺寸且小于环形基座的径向尺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悬空部包括悬空段、以及连接于所述悬空段与所述连接部之间的导引段;所述悬空段与所述滤器的中心纵轴基本平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引段包括经弯折形成的两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钩绕所述滤器的中心纵轴间隔开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钩具有弹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相关规定,故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滤器,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便于取出的腔静脉滤器组件,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该滤器组件包括滤器框1、上端滤网4、下端滤网2(这三个部件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过滤体的过滤部,上端滤网4的上端和下端滤网2的下端分别形成的两个端部相当于过滤体的端部),及位于两端的上端钩5和下端钩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回收体),上端钩5和下端钩3均为2个按180°间隔开的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回收体包括多个间隔开的回收钩),上端钩5和下端钩3由于呈钩状,故其必然包括与上端滤网4或下端滤网2的端部连接的连接部和悬空部,该悬空部从连接部向外朝滤器框1、上端滤网4、下端滤网2的组件辐射延伸以在悬空部和端部之间形成空隙,以供抓捕装置从该缝隙套住上端钩5或下端钩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有回收钩的连接部一体成型为环形基座;(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回收体还包括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一端收容于端部内、另一端收容于环形基座内,连接柱的径向尺寸小于端部的径向尺寸且小于环形基座的径向尺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多个回收钩连接为整体结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端钩5或下端钩3分别使用两个钩形成为整体结构的技术方案,即给出了将多个钩形成为整体结构的技术启示,而采用类似环形基座的部件将多个钩结合为一个整体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故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说明书第0046段记载了“采用径向尺寸较小的连接柱122,间隙14可在环形基座附近形成较大的空间,回收拉动过程中抓捕装置将在该间隙位置处施力、拉动回收钩121来回收滤器1,若间隙在此处留有较大的空间将使得该拉力的作用效果更佳,且抓捕装置在拉动过程中更佳难于滑脱出去”,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拉力的作用效果以及降低抓捕过程中抓捕装置与回收钩的滑脱风险。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每个所述回收钩均包括连接部和悬空部,所述悬空部从所述连接部向外朝所述过滤部辐射延伸以在所述悬空部与所述端部之间形成间隙,以供抓捕装置从该间隙套住回收钩”可知,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间隙指的是回收钩的悬空部与过滤体端部之间形成的空间,故可认定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手段旨在增大回收钩的悬空部与过滤体端部之间形成的空间,可使得该拉力的作用效果更佳且实现降低抓捕过程中抓捕装置与回收钩的滑脱风险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没有关于增大上端钩5或下端钩3的钩与滤器端部之间间隙的记载,故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降低抓捕过程中抓捕装置与回收钩的滑脱风险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2)。
另外,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多篇现有技术文献佐证区别技术特征(2)为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US2009/0163926A1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通用型滤器捕获组件,其采用捕捉圈与蘑菇头配合的方式实现对滤器的捕获,设置小径颈部是保证捕捉圈可套于蘑菇头的必须手段,因为如果没有小径颈部,或者该颈部与蘑菇头的外径尺寸相同,则捕捉圈将无法完成捕获,故该文献中的小径颈部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降低抓捕过程中抓捕装置与回收装置的滑脱风险的教导。US6231589B1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人体血管滤器,虽然由附图4可见,其锁定部件12的连接部外径小于中心柱外径,但这种外径的变化并不能使其回收钩悬空部与滤器端部之间的间隙增大,换句话说,只有当锁定部件12的连接部自身外径缩小时,才能起到如区别技术特征(2)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文献也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降低抓捕过程中抓捕装置与回收装置的滑脱风险的教导。CN202875530U号专利文献中仅公开了滤器回收部具有双钩结构,其没有公开连接柱结构,也没有教导使钩的悬空部与端部之间空间增大。CN201211252Y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人体内使用的滤器,该滤器是通过输送器的导丝与固定夹具螺接的方式来回收滤器,与本申请的方式有本质不同,其小夹具5和后固定夹具3之间的连接柱并非用于回收,故该文献也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降低抓捕过程中抓捕装置与回收装置的滑脱风险的教导。此外,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引证的US2004/0088001A1、US2008/0039891A1、CN104644287A号专利文献中公开的钩结构均为一体成型的钩结构,既没有公开如区别技术特征(2)的连接柱结构,也没有公开通过类似连接柱的结构来增大回收钩的悬空部与滤器端部之间形成的空间,故这些文献也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降低抓捕过程中抓捕装置与回收装置的滑脱风险的教导。基于上述现有技术文献没有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带来足以使其实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教导,故由上述现有技术文献不足以认定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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