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方法及防伪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伪方法及防伪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54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1F2449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31779.2
申请日:2013-11-30
复审请求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毅斐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Q30/00;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31779.2,名称为“防伪方法及防伪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 102903173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图像获取步骤,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信息投射步骤,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 10293774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0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存在验证提示信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3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2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0-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0-11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2所述的防伪装置;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申请日2013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图像获取步骤,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
真伪验证步骤,验证所述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
信息投射步骤,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投射步骤包括:
投射步骤,投射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参数调整步骤,调整所述投射位置与所述用户的眼睛之间光路的至少一投射成像参数,直至所述验证提示信息与所述对象的图像相对应地清晰成像在所述用户的眼底。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包括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标识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投射步骤包括:
将所述标识信息与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位置相对应地投射。
5.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包括:方向和距离。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步骤包括:
特征获取步骤,根据所述图像获取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对应的待验证特征;
特征验证步骤,验证所述待验证特征是否符合预定的验证标准,得到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步骤包括:
将所述获取的图像向外部发送;
接收外部返回的验证提示信息。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对应的待验证特征包括: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的位置和/或图案对应的图像特征。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包括一电子设备显示的图像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注视对象确认步骤,确认用户的注视对象。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位置检测步骤,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
所述注视对象确认步骤,根据所述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确认所述用户注视的对象。
12. 一种防伪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图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
真伪验证模块,用于验证所述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
信息投射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投射模块包括:
投射子模块,用于投射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参数调整子模块,用于调整所述投射位置与所述用户的眼睛之间光路的至少一投射成像参数,直至所述验证提示信息与所述对象的图像相对应地清晰成像在所述用户的眼底。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包括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标识信息;
所述信息投射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标识信息与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位置相对应地投射。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包括:方向和距离。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模块包括:第一通信子模块,用于:
将所述获取的图像向外部发送;
接收外部返回的验证提示信息。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模块包括:
特征获取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图像获取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对应的待验证特征;
特征验证子模块,用于验证所述待验证特征是否符合预定的验证标准,得到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获取子模块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图像获取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的位置和/或图案对应的图像特征作为所述待验证特征。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注视对象确认模块,用于确认用户的注视对象。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位置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
所述注视对象确认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确认所述用户注视的对象。
21. 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2所述的防伪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12中分别增加“通过一智能眼镜执行以下步骤”、“所述防伪装置应用于一智能眼镜”,并删除权利要求21。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一智能眼镜执行;验证用户注视的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对比文件2中的“对图像进行分析得到用户眼镜的焦距,之后通过透镜调整单元调整显示图像的物距,使其与用户眼镜的焦距匹配”的作用是为了保证用户看到的显示图像和外界物体都是清晰的。权利要求1中,智能眼镜通过将验证提示信息投射到用户的眼底,其目的是便于用户不需要任何额外验证动作即可知道注视对象的真伪。对比文件3已经解决了其存在的“用户不能有效地识别真伪票证”的技术问题,其不会也不需要“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容易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权利要求1具有验证过程自然、提高用户体验等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防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一智能眼镜执行以下步骤:
图像获取步骤,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
真伪验证步骤,验证所述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
信息投射步骤,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
“12. 一种防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伪装置应用于一智能眼镜,包括:
图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
真伪验证模块,用于验证所述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
信息投射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增强现实的智能眼镜,该眼镜可以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显示图像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对拍摄的图像进行真伪分析并提示分析结果的基础上,为了使用户更方便自然的分辨对象的真伪,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智能眼镜上的摄像头获取对象图像并进行真伪分析,再将分析结果向用户的眼底投射。更进一步,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图像识别的票证鉴别移动设备,其并未严格限制移动设备必须是手机,而增强现实的智能眼镜是非常常见的移动设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应用对比文件2的方案,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另一方面,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强现实的智能眼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该眼镜上应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防伪算法,使智能眼镜实现防伪功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3,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0-11、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的内容分别加入到各自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中“其特征在于”后限定的所有技术特征是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不需要用户做任何额外的验证动作即可知道注视对象的真伪,以及如何使用户观看对象时,眼睛不需要再调焦就可以自动看清验证提示信息。2、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未公开获得显示图像92的具体方式。而且,从对比文件2也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显示图像92是头戴显示设备在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根据该位置确认用户注视的外界物体之后,利用自身的摄像头自动拍摄该外界物体的图像并验证该图像中的外界物体后得到的。对比文件2记载的“根据所述用户双眼的图像计算得到用户眼睛的焦距”这一特征的作用是:确定用户眼睛的焦距,以该焦距作为调节目标,来调节显示图像相对于用户眼睛的物距,并不包括:确定用户注视的外界物体,从而拍摄用户注视的外界物体的图像。而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根据所述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确认所述用户注视的对象”的作用是:确定用户注视的对象,从而拍摄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2)对比文件2不涉及防伪方法和防伪技术领域,因此未公开“信息投射步骤,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验证过程自然等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一智能眼镜执行以下步骤:
位置检测步骤,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
注视对象确认步骤,根据所述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确认所述用户注视的对象;
图像获取步骤,通过所述智能眼镜上的摄像头自动拍摄所述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
真伪验证步骤,验证所述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
信息投射步骤,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投射步骤包括:
投射步骤,投射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参数调整步骤,调整所述投射位置与所述用户的眼睛之间光路的至少一投射成像参数,直至所述验证提示信息与所述对象的图像相对应地清晰成像在所述用户的眼底。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包括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标识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投射步骤包括:
将所述标识信息与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位置相对应地投射。
5.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包括:方向和距离。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步骤包括:
特征获取步骤,根据所述图像获取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对应的待验证特征;
特征验证步骤,验证所述待验证特征是否符合预定的验证标准,得到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步骤包括:
将所述获取的图像向外部发送;
接收外部返回的验证提示信息。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对应的待验证特征包括: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的位置和/或图案对应的图像特征。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包括一电子设备显示的图像信息。
10. 一种防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伪装置应用于一智能眼镜,包括:
位置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
注视对象确认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确认所述用户注视的对象;
图像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智能眼镜上的摄像头自动拍摄所述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
真伪验证模块,用于验证所述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
信息投射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投射模块包括:
投射子模块,用于投射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参数调整子模块,用于调整所述投射位置与所述用户的眼睛之间光路的至少一投射成像参数,直至所述验证提示信息与所述对象的图像相对应地清晰成像在所述用户的眼底。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包括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标识信息;
所述信息投射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标识信息与所述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位置相对应地投射。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包括:方向和距离。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模块包括:第一通信子模块,用于:
将所述获取的图像向外部发送;
接收外部返回的验证提示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真伪验证模块包括:
特征获取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图像获取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对应的待验证特征;
特征验证子模块,用于验证所述待验证特征是否符合预定的验证标准,得到所述验证提示信息。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获取子模块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图像获取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的位置和/或图案对应的图像特征作为所述待验证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3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2:CN 102937745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0日;
对比文件3:CN 102903173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伪方法。对比文件3涉及基于图像识别的票证鉴别方法、装置及移动设备,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3]段、图1):a.采用图像采集元件采集同一票证的至少两组特征图像110;b.分析至少两组特征图像并获取与至少两组特征图像相关联的特征标识,其中特征标识包括颜色变化信息和号码信息120;c.将颜色变化信息与预定的警示信息作比较并输出状态为真或假的第一鉴别结果信息(相当于真伪验证步骤,验证所述图像中是否包含预定的防伪特征,得到一验证提示信息)。在鉴别人民币的真伪时,普通用户利用一个具有本发明的票证鉴别装置的手机便能实现人民币的鉴别;用户将待鉴别的人民币置于手机的摄像头下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采集待鉴别的人民币的图像,从该人民币的光变面额数字图像分别得出不同角度的图像的颜色信息和冠字流水号信息,然后判断图像有无颜色的蓝绿变化,如果没有,则通过手机的麦克风发出告警信息,提示用户该待鉴别的人民币为假币。本专利实现了普通用户使用手机扫描人民币特定区域,手机就会给出报警信息,全自动执行,傻瓜化使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通过一智能眼镜执行防伪方法;位置检测步骤,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注视对象确认步骤,根据所述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确认所述用户注视的对象;图像获取步骤,通过所述智能眼镜上的摄像头自动拍摄所述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信息投射步骤,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放式头戴显示装置及其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0015]、[0050]、[0065]段,图3-6):开放式头戴显示装置(相当于智能眼镜)如图3所示,其用户眼睛8前方的区域至少部分透光(若该处有反射镜片22,则优选为半反半透镜片),从而用户可同时看到外界物体91和显示图像92(如有关外界物体信息)。焦距分析单元用于对用户双眼的图像进行分析,从而计算得到用户眼睛的焦距,也就是得到用户眼睛8正在看多远之外的物体(相当于公开了位置检测步骤,检测用户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注视对象确认步骤,根据所述注视点相对于用户的位置确认所述用户注视的对象)。另外,由图4、5所示可见,前述的显示图像92包括“最后一次谈话”的提示以及地铁停运信息,即增强现实的信息。由于显示图像92是关于用户视野中的某个外界物体(如图4所示的Paul、图5所示的地铁站)的信息,需要来自于对用户视野范围内物体的分析以确认用户所关注的对象,通常用户注视的对象正是其所关注的,因此隐含公开了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由焦距分析单元对图像进行分析得到用户眼睛的焦距,之后通过透镜调整单元调整显示图像的物距,使其与用户眼睛的焦距匹配(相当于信息投射步骤,根据所述对象相对于所述用户的位置将显示图像向所述用户的眼底投射)。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强现实的智能眼镜,通过该眼镜可以获取用户注视的对象并将该对象的相关提示信息显示给用户以使用户获知,实现与用户的交互。
合议组认为: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3同样针对的是随着假币仿真程度的提高以及日常生活中百姓不具备昂贵的专业验钞工具所存在的假币鉴别困难而提出的(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虽然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以手机为例描述了其票证鉴别方法,但是其也说明了上述票证鉴别方法易于嵌入便携式移动设备中使用,便携式移动设备能够是传统的可拍照手机或PDA等移动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3]段)。并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利用手机的摄像头采集待鉴别的人民币的图像,实现了普通用户使用手机扫描人民币特定区域,手机就会给出报警提示,全自动执行,傻瓜化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增强现实的智能眼镜与手机、PDA等都属于本领域所公知的移动设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公开的票证鉴别方法也可以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智能眼镜来完成,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还包括的,权利要求1不同于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中用手机拍摄待鉴别的人民币及通过手机麦克风发出告警信息,或是向手机发送表明人民币为假币的信息的图像获取步骤、信息投射步骤正是上述智能眼镜所特有的人机交互方式,即利用眼动跟踪技术获得用户视线的关注点、进而进行相应控制操作,具体地,在对比文件3使用智能眼镜这一移动设备来鉴别人民币时,可以利用智能眼镜上的摄像头取代手机的摄像头自动拍摄用户所注视的待鉴别的人民币上特定区域的图像以及在智能眼镜的显示屏上向用户显示相关信息(即,向用户的眼底投射)。因此,相应地,依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人机交互方式,由智能眼镜执行待鉴别票证的位置检测步骤、注视对象确认步骤、图像获取步骤、真伪验证步骤以及输出鉴别结果提示信息的信息投射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44]-[0050]、[0058]段,图6):由焦距分析单元对图像进行分析得到用户眼睛的焦距,之后通过透镜调整单元调整显示图像的物距,使其与用户眼睛的焦距匹配,从而保证用户看到的显示图像和外界物体都是清晰的。透镜调整单元用于调整调焦透镜单元在显示图像的光线传播方向上的位置;调焦透镜单元3用于调整显示图像相对用户眼睛8的物距;每个调焦透镜单元3可由一个或多个调焦透镜组成,且各调焦透镜可分布在由显示单元1到用户眼睛8的光路的不同位置处(相当于参数调整步骤,调整所述投射位置与所述用户的眼睛之间光路的至少一投射成像参数,直至所述对象的显示图像相对应地清晰成像在所述用户的眼底)。在对比文件3采用对比文件2的智能眼镜进行票证鉴别时,为了使用户更方便自然地查看鉴别结果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上述调焦透镜单元进行投射参数的调整,将鉴别结果信息作为显示信息投射到用户眼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为了使用户更清楚验证结果的详细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提示信息还可以包括图像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标识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为了使用户更直观地获取不符合验证要求的位置以得知票证的伪造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不符合验证要求部分的位置作为显示信息相对应地投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为了方便用户观看提示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用户注视对象相对于用户在方向和距离上的位置来投射提示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分析所采集的票证的至少两组特征图像并获取与至少两组特征图像相关联的特征标识,其中特征标识包括颜色变化信息和号码信息120;将颜色变化信息与预定的警示信息作比较(相当于特征获取步骤,根据所述图像获取与所述预定的防伪特征对应的待验证特征)。将所述颜色变化信息与预定的警示信息作比较并输出状态为真或假的第一鉴别结果信息(相当于特征验证步骤,验证所述待验证特征是否符合预定的验证标准,得到所述验证提示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7]段):用户将手机经过图像识别得到的冠字流水号信息以及通过位置及时间识别模块350识别到的鉴别人民币的当前位置以及时间通过联网模块360传输至外部的服务器380(相当于将所述获取的图像向外部发送),在服务器380中,首先将冠字流水号信息与黑名单号码数据库382中的号码做比较,如果黑名单号码数据库382中包含该冠字流水号信息,则表明该人民币必然为假币,此时将向手机发送一个表明该人民币为假币的信息(相当于接收外部返回的验证提示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1]段):获取与特征图像110相关联的特征标识,其中特征标识包括颜色变化信息和号码信息;从人民币的光变面额数字图像分别得出不同角度的图像的颜色信息和冠字流水号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除了实物的待鉴别票证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将其电子设备上显示的票证图像信息作为鉴别对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2、14-16是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2、4、7、6、8的防伪方法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是对应于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时的防伪方法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上述权利要求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是对智能眼镜结构的改进,其发明目的是使用户看到的外界物体与显示图像都是清晰的,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其特征“根据用户双眼的图像计算得到用户眼睛的焦距”的作用是以该焦距来调节显示图像相对于用户眼睛的物距,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描述用智能眼镜具体去做什么(如本申请及对比文件3的票证真伪验证)。但是,其公开了智能眼镜所特有的用户交互方式,即,获取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以及将相关信息向用户眼底投射的信息投射步骤,这种智能眼镜通过获取用户视线的关注点进行操作并在显示单元上显示有关信息本身就具有操作过程自然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3采用便携移动设备进行票证鉴别,可利用手机的摄像头采集待鉴别的人民币的图像,实现了普通用户使用手机扫描人民币特定区域,手机就会给出报警提示,全自动执行,傻瓜化使用。当采用本领域所公知的智能眼镜这种移动设备进行票证鉴别时,其所没有具体公开的、取代手机而由智能眼镜执行的,通过所述智能眼镜上的摄像头自动拍摄用户注视对象的图像的图像获取步骤和信息投射步骤正是智能眼镜具有的人机交互方式,而这种人机交互方式在对比文件2中被详细披露,因此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