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33
决定日:2019-08-11
委内编号:1F2446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9374.7
申请日:2015-01-31
复审请求人:河南赫福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实
合议组组长:田园
参审员:周洋
国际分类号:A23K1/165,A23K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仍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便能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9374.7,名称为“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河南赫福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2017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重量份的原料:α-淀粉酶3-7、胰蛋白酶3-7、过氧化氢酶4-7、超氧化物歧化酶3-7,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的含量2×108-2×109CFU/g、米糠100,所述α-淀粉酶30000-70000u/g,胰蛋白酶30000-70000u/g,超氧化物歧化酶30000-70000u/g,过氧化氢酶40000-70000u/g;
所述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先将PDA培养基在120-125℃、1.0×105-1.1×105 Pa条件下蒸汽灭菌20-25 min,然后将枯草芽孢杆菌菌种在PDA培养基中进行摇床培养,培养至对数生长期2×108-2×109CFU/g时止,枯草芽孢杆菌的接种量为液体培养基体积的1-3%、发酵温度36℃-37℃、发酵时间2-3天、发酵罐压0.01-0.03MPa、发酵通气量1∶(1-3)、发酵搅拌转速:150-155转/分、PH值7-7.5;
b在步骤a制得的枯草芽孢杆菌菌液中加入米糠进行浓缩干燥处理,制备成固含量为15%-25%的悬浮液;
c将步骤b得到的悬浮液与α-淀粉酶、胰蛋白酶、过氧化氢酶、超氧化物歧化酶进行混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微生态制剂,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重量份的原料:α-淀粉酶5、胰蛋白酶5、过氧化氢酶4、超氧化物歧化酶5、米糠35、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的含量2×109CFU/g。”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对比文件1(CN101816378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公开了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将淀粉酶限定为α-淀粉酶,还包括过氧化氢酶和超氧化物歧化酶、还限定了酶活和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各原料的用量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包括枯草芽孢杆菌的制备方法等步骤微生态制剂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3315154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了一种含SOD的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和质量比如下:SOD0.8份、益生素0.6-0.8份、多种维生素1-2份、血球蛋白粉7-8份。SOD可对抗与阻断因氧自由基对细胞造成的损害,并及时修复受损细胞,复原因自由基造成的对细胞伤害,大大提高动物的免疫能力。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益生素中的枯草芽孢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母菌比例为1:0.8:0.8(参见说明书第4、9和11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SOD与枯草芽孢杆菌等益生菌共同复配加到饲料添加剂中的技术启示,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超氧化物歧化酶添加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生态制剂之中,此外,过氧化氢也是常见的自由基类物质,为了避免过氧化氢中过氧离子对动物体的侵害,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添加过氧化氢酶,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α-淀粉酶是常见的淀粉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至于各组分添加量、酶活和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含量以及上述常规添加成分在现有技术中的常规使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试验可调整得到较佳的添加量、酶活和活菌数范围,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CN101690545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7日)公开了一种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的生产方法,成分包括:枯草芽孢杆菌,植物乳杆菌,产朊假丝酵母,嗜酸乳杆菌,蛋白酶、淀粉酶、纤维素酶、木聚糖酶、甘露聚糖酶、半乳糖苷酶、果胶酶、柠檬酸;A、液体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是将菌发酵液、酶制剂、柠檬酸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制成;B、固态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是先把各菌剂的液态发酵剂加入10%的稻糠,过滤后烘干,控制烘干温度30-50℃,水分要求在4-8%,混合加入各种固体酶制剂、柠檬酸和稻糠制成。其中枯草芽孢杆菌培养:包括分离培养、斜面培养、种子培养、发酵培养,并公开了具体的培养基成分(参见说明书第13-15和21-29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先将枯草芽孢杆菌培养成菌液,加入稻糠干燥后与其他酶制剂混合的微生态制剂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常规选择先将枯草芽孢杆菌经PDA培养基培养成菌液,对于PDA培养基蒸汽灭菌参数、摇床培养参数、接种量和发酵参数等,都可根据枯草芽孢杆菌活性和菌落数常规调整得到,再加入米糠浓缩干燥处理制成菌悬液,并根据菌液菌落数调整悬浮液固体含量。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河南赫福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证据1,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原料、添加比例和制备方法均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及其制备方法。本申请“消化吸收”是把大分子变成小分子,把营养物质从消化道进入血液循环之意。对比文件1虽然提到了消化吸收字眼,但纵观其全文更多强调的是利用率,与本申请消化吸收概念不同。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SOD可清除氧自由基,修复受损细胞,提高动物免疫力,但其必须与益生素、多种维生素、血球蛋白粉共同作用,才能达到其有益效果,并没有给出将SOD与枯草芽孢杆菌复配加入饲料添加剂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2强调无公害、提高抗体水平,提高猪的免疫抗病能力,提高生长速度,与本申请促进消化吸收无关。4.发明的配方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拆开。枯草芽孢杆菌是需氧菌,过氧化氢酶分解细胞内过氧化氢产生氧,活性随条件变化,在pH7和30-40℃时活性最大,可满足枯草芽孢杆菌生长需要;枯草芽孢杆菌可以产生α-淀粉酶促进消化,本申请的原料添加比例解决了这个问题;胰蛋白酶可调节pH稳定性,在pH8,37℃时活性最强;SOD活力保持在51%,稳定性明显增强,免疫原性与毒性降低,半衰期延长,更有效的发挥SOD的功效,应把握好其浓度,本申请的添加比例解决了这一问题;α-淀粉酶有效提高酶的热稳定性,65℃和60℃时的t1/2都提高。复合微生态制剂的组分及其添加比例是发明人长期科研的结晶,直接影响其在消化吸收方面的作用效果,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规调整可以得到。5.证据1可证明发明人长期致力于微生态制剂领域的研究。6. 本申请的枯草芽孢杆菌培养包括摇床培养和液体培养基扩大培养两步,步骤简便,容易操作完成,而对比文件3中的枯草芽孢杆菌培养包括分离培养、斜面培养、种子培养和发酵培养四步,步骤繁琐,耗费时间。上述区别特征不能说是“常规选择”。
证据1:“饲用微生态制剂联合应用的研究现状”,岳道友等,《中国家禽》,2016年第38卷第24期,第70-73页,中文,复印件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以“包含”这种开放式撰写,表示还可以包括淀粉酶、胰蛋白酶、过氧化氢酶、超氧化物歧化酶、枯草芽孢杆菌、米糠以外的组分。对于消化吸收和利用率的概念,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了“蛋白酶能够很快地把饲料中的蛋白质分解为多肽和氨基酸,淀粉酶能把饲料中的淀粉分解成单糖和寡糖,植酸酶能把植酸分解成肌醇,易于动物和益生菌所吸收……使用本发明的养殖饲料添加剂,饲料能被动物最大限度的分解及消化吸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原理也是把大分子变成小分子物质的过程,并且把营养物质从消化道进入血液循环的过程,也即对比文件1完全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对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说明书记载了“益生素中的枯草芽孢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母菌比例为1:0.8:0.8……该添加剂可以清除猪只体内自由基,提高猪的免疫抗病能力、增强猪只抵抗力,提高日增重;该添加剂可以提高猪体的抗体水平,从而提高猪只免疫力、抗病力和成活率”,对比文件2完全给出了将SOD与枯草芽孢杆菌等益生菌共同复配加到饲料添加剂中的技术启示,并且SOD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都是通过消除自由基损害而提高动物体的免疫能力。对于过氧化氢酶,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到其具体的作用,过氧化氢酶是饲料领域常规的酶制剂(参见公知常识“国外畜禽生产新技术”,张文灿,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42-43页,2003年4月),其功效为公知,因此其在本申请中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都可以合理预期。2、对于枯草芽孢杆菌制备方法上的差异,权利要求1是以“包含”这种开放式撰写,表示还可以包括菌种的分离培养、斜面培养、种子培养或摇床培养,更何况,微生物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菌种在发酵培养之前通常会经过分离筛选、扩大培养等步骤才能得到纯度和活性较高的菌种,这样的菌种才能直接用于发酵培养,因此并不在步骤繁琐、时间耗费的情况。3、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其发表时间晚于本申请申请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其作为综述类文章,能够说明以微生态制剂与酶制剂联合应用的饲料添加剂在饲料领域已经是常见的技术手段,更加印证了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方面,权利要求1从对比文件1中的淀粉酶中选择了α-淀粉酶,蛋白酶中选择了胰蛋白酶,从益生菌中选择了枯草芽孢杆菌,从辅料中选择了米糠,权利要求1还包括超氧化物歧化酶和过氧化氢酶、并限定了酶活和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以及各原料的用量;(2)方法方面,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包括枯草芽孢杆菌的制备方法等步骤的微生态制剂制备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 [0008]段)的记载,超氧化物歧化酶能清除自由基,提高机体免疫力,提高动物对饲料的消化吸收利用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提高机体免疫力的微生态制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温淀粉酶(即中温α-淀粉酶,属于本申请的α-淀粉酶的下位概念)、胰蛋白酶、枯草芽孢杆菌、米糠是对比文件1的淀粉酶、蛋白酶、益生菌和辅料的已经列出的具体可选项,选择这些具体成分参与组成微生态制剂属于常规选择;对于超氧化物歧化酶(即SOD),对比文件2(CN103315154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了一种含SOD的饲料添加剂,包含SOD、益生素等等;益生素中包含枯草芽孢杆菌等等。SOD可对抗与阻断因氧自由基对细胞造成的损害,并及时修复受损细胞,复原因自由基造成的对细胞伤害,大大提高动物的免疫能力,该添加剂可增强猪只抵抗力,提高日增重(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11]段)。由此可知,SOD在对比文件2中发挥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清除自由基、提高免疫力,进而提高对饲料的利用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SOD添加到饲料添加剂中的技术启示,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提高免疫力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SOD添加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生态制剂之中;此外,过氧化氢酶是饲料领域常规的酶制剂(参见《国外畜禽生产新技术》,张文灿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第42-43页1.6.3“酶饲料添加剂”),将其加入饲料添加剂中也是常规选择;至于酶活和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以及各组分添加量,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常规使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调整得到。对于区别特征(2):一方面,对比文件3(CN10169054 5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7日)公开了一种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的生产方法,成分包括:枯草芽孢杆菌,植物乳杆菌,产朊假丝酵母,嗜酸乳杆菌,蛋白酶、淀粉酶、纤维素酶、木聚糖酶、甘露聚糖酶、半乳糖苷酶、果胶酶、柠檬酸;A、液体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是将菌发酵液、酶制剂、柠檬酸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制成;B、固态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是先把各菌剂的液态发酵剂加入10%的稻糠,过滤后烘干,控制烘干温度30-50℃,水分要求在4-8%,混合加入各种固体酶制剂、柠檬酸和稻糠制成。其中枯草芽孢杆菌培养:包括分离培养、斜面培养、种子培养、发酵培养,并公开了具体的培养基成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和[0021]-[0029]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在制备微生态制剂时,先培养菌,再加入载体(稻糠)干燥,然后与各酶混合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据此流程并经适应性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同类制剂的制备流程,而制备过程中的压力、时间、转速等参数通过有限的优化实验即可得到。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限定的制备方法主要为对菌的培养步骤、将菌与辅料混合浓缩、以及加入酶这三步,而对于含有生物菌和酶的混合制剂来说,通过摇床培养得到一定浓度的菌和将各种成分混合、浓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的具体成分,很容易就能常规确定的制备方法和步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技能,而具体参数也是通过有限的优化实验可以得到的,它们也没有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各组分添加量和活菌数进一步限定。根据这些添加成分在现有技术中的常规使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其对饲喂对象的饲喂效果的影响,经过有限试验调整得到较佳的添加量、酶活和活菌数范围,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的原料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六种中有四种被公开)。对比文件1的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利用率与促进饲料消化吸收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利用饲料就是对其消化吸收;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也是把大分子变成小分子物质、把营养物质从消化道送入血液循环的过程,而且实验内容部分也观察其添加剂促进了饲料的消化吸收。可见,对比文件1的饲料添加剂与本申请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组分大部分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促进动物消化吸收。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能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提高机体免疫力的微生态制剂。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饲料添加剂中的SOD能够清除氧自由基,修复受损细胞,提高动物免疫力,而过氧化氢酶也是本领域公知的能够清除自由基的生物酶。将SOD和过氧化氢酶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饲料当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有足够动机的。2. 对比文件2并没有说SOD必须与益生菌等联用才能发挥效果,而且SOD清除氧自由基,修复受损细胞的功效在生物领域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其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SOD必须依赖组合物中的其他成分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任何实验证据加以证明。3.对比文件2主要是给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饲料添加剂中加入SOD可清除氧自由基,提高免疫力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2表述的提高抗体水平,提高猪的免疫抗病能力,提高生长速度的效果也是促进消化吸收的一些外在表现,与本申请促进消化吸收的功效不能完全割裂开。4.本申请说明书并未直接记载配方内各成分相互作用的理论依据,说明书的效果数据也只提供了实施例2的具体产品对仔猪体重、采食料量、料肉比、腹泻率的影响,从中看不出配方内各成分的相互作用。5.证据1与本申请技术内容和对比文件技术内容均无明确关联,不能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6.培养菌的过程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非密切相关,其目的仅在于得到足够量的目的菌,用于制备微生态制剂,无论四步培养还是两步培养都是为了使菌浓度增高,最终得到需要量的菌。就增菌效果来说,对比文件3的四步培养与本申请的两步培养都是菌培养的常规技术手段,都可以使菌浓度增高,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坚持提复审请求时提出的第1-4、6点意见,未再坚持原第5点意见,没有提出补充意见。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重量份的原料:α-淀粉酶5、胰蛋白酶5、过氧化氢酶4、超氧化物歧化酶5、米糠35、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的含量2×109CFU/g,所述α-淀粉酶30000-70000u/g,胰蛋白酶30000-70000u/g,超氧化物歧化酶30000-70000u/g,过氧化氢酶40000-70000u/g;
所述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先将PDA培养基在120-125℃、1.0×105-1.1×105 Pa条件下蒸汽灭菌20-25 min,然后将枯草芽孢杆菌菌种在PDA培养基中进行摇床培养,培养至对数生长期2×108-2×109CFU/g时止,枯草芽孢杆菌的接种量为液体培养基体积的1-3%、发酵温度36℃-37℃、发酵时间2-3天、发酵罐压0.01-0.03MPa、发酵通气量1∶(1-3)、发酵搅拌转速:150-155转/分、PH值7-7.5;
b在步骤a制得的枯草芽孢杆菌菌液中加入米糠进行浓缩干燥处理,制备成固含量为15%-25%的悬浮液;
c将步骤b得到的悬浮液与α-淀粉酶、胰蛋白酶、过氧化氢酶、超氧化物歧化酶进行混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仍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便能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养殖饲料添加剂,其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蛋白酶10-20%,益生菌10-20%,淀粉酶10-20%,植酸酶0-10%,辅料25-60%和诱食剂1-5%。所述的蛋白酶是木瓜蛋白酶,中性蛋白酶,酸性蛋白酶和胰蛋白酶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所述的益生菌是乳酸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和枯草芽孢杆菌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所述的淀粉酶是中温淀粉酶(即中温α-淀粉酶,属于本申请的α-淀粉酶的下位概念)和糖化酶中的一种或两种的组合。所述的诱食剂是牛奶香精和维生素K中的一种或两种的组合。所述的辅料是淀粉、米糠、豆粕和麸皮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对比文件1记载的有益效果是:(1).所述的养殖饲料添加剂,是蛋白酶、淀粉酶、植酸酶等酶制剂和益生菌的混合物,其中,蛋白酶能够很快地把饲料中的蛋白质分解为多肽和氨基酸,淀粉酶能把饲料中的淀粉分解成单糖和寡糖,植酸酶能把植酸分解成肌醇,易于动物和益生菌所吸收,从而大大提高饲料的利用率。(2).使用该养殖饲料添加剂,可增强动物免疫力和抗病能力,从而达到有效减少抗生素的使用的目的。(3).使用该养殖饲料添加剂,饲料能被动物最大限度的分解及消化吸收,同时解决了环境污染的问题,例如,使用普通饲料的动物的排泄物中蛋白质含量高达1.2%,而使用本品的动物的排泄物中蛋白质含量仅有0.2%左右,为绿色养殖服务(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1]和[0013]-[0016]段)。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的复合微生态制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方面,权利要求1从对比文件1中的淀粉酶中选择了α-淀粉酶,蛋白酶中选择了胰蛋白酶,从益生菌中选择了枯草芽孢杆菌,从辅料中选择了米糠,权利要求1还包括超氧化物歧化酶和过氧化氢酶、并限定了酶活和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以及各原料的具体用量;(2)方法方面,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包括枯草芽孢杆菌的制备方法等步骤的微生态制剂制备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 [0008]段)的记载,超氧化物歧化酶能清除自由基,提高机体免疫力,提高动物对饲料的消化吸收利用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提高机体免疫力的微生态制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温淀粉酶(即中温α-淀粉酶,属于本申请的α-淀粉酶的下位概念)、胰蛋白酶、枯草芽孢杆菌、米糠是对比文件1的淀粉酶、蛋白酶、益生菌和辅料的已经列出的具体可选项,选择这些具体成分参与组成微生态制剂属于常规选择;对于超氧化物歧化酶(即SOD),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SOD的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和质量比如下:SOD0.8份、益生素0.6-0.8份、多种维生素1-2份、血球蛋白粉7-8份;益生素中的枯草芽孢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母菌比例为1:0.8:0.8。其中SOD可对抗与阻断因氧自由基对细胞造成的损害,并及时修复受损细胞,复原因自由基造成的对细胞伤害,大大提高动物的免疫能力,该添加剂可增强猪只抵抗力,提高日增重(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11]段)。由此可知,SOD在对比文件2中发挥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清除自由基、提高免疫力,进而提高对饲料的利用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SOD添加到饲料添加剂中的技术启示,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提高免疫力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SOD添加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生态制剂之中;此外,过氧化氢酶是饲料领域常规的酶制剂(参见《国外畜禽生产新技术》,张文灿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第42-43页1.6.3“酶饲料添加剂”),将其加入饲料添加剂中也是常规选择;至于酶活和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以及各组分添加具体量,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常规使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调整得到,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2),一方面,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的生产方法,成分包括:枯草芽孢杆菌(CICC10088),植物乳杆菌(CICC6026),产朊假丝酵母(CICC1801),嗜酸乳杆菌(CICC6005),蛋白酶、淀粉酶、纤维素酶、木聚糖酶、甘露聚糖酶、半乳糖苷酶、果胶酶、柠檬酸;A、液体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把枯草芽孢杆菌∶植物乳杆菌∶嗜酸乳杆菌∶产朊假丝酵母的发酵液∶液体复合酶制剂∶柠檬酸按照1∶2∶2∶1∶3∶1的重量比混合制成;B、固态菌剂与酶复合微生态制剂,先把各菌剂的液态发酵剂加入10%的稻糠,过滤后烘干,控制烘干温度30-50℃,水分要求在4-8%,混合加入各种固体酶制剂、柠檬酸和稻糠制成,重量比为粉状枯草芽孢杆菌∶植物乳杆菌∶嗜酸乳杆菌∶产朊假丝酵母∶固体复合酶制剂∶柠檬酸0.5∶2∶2∶2∶2∶1.5。所述枯草芽孢杆菌培养:(1)枯草芽孢杆菌分离培养:营养琼脂培养基:蛋白胨0.5%、牛肉膏3%、氯化钠0.5%、琼脂粉1.5%、pH值7.0-7.2、37℃培养24-48h;(2)斜面培养:培养基:牛肉膏1%、蛋白胨1%、氯化钠0.5%、pH值7.0、37℃培养24-48h;(3)种子培养:培养基:葡萄糖5%、牛肉膏1%、蛋白胨1%、氯化钠0.5%、pH值7.0;500ml三角瓶装入100ml液体种子培养基,121℃灭菌30min,接入以上培养好的菌种一接种环,温度37℃,在转速为210r/min摇床上震荡培养16h;(4)发酵培养:培养基:高温豆饼粉2.2%、玉米浆0.15%、玉米淀粉0.85%、磷酸氢二钾0.3%、磷酸二氢钾0.15%、pH值7.5(消前);温度37℃,通风量为1∶0.8条件下培养36-48h,菌落数超过10亿(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和[0021]-[0029]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在制备微生态制剂时,先培养菌,再加入载体(稻糠)干燥,然后与各酶混合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据此流程并经适应性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同类制剂的制备流程,而制备过程中的压力、时间、转速等参数通过有限的优化实验即可得到。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限定的制备方法主要为对菌的培养步骤、将菌与辅料混合浓缩、以及加入酶这三步,而对于含有生物菌和酶的混合制剂来说,通过摇床培养得到一定浓度的菌和将各种成分混合、浓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物的具体成分,很容易就能常规确定的制备方法和步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技能,而具体参数也是通过有限的优化实验可以得到的,它们也没有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内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第1-4、6点意见完全相同。对该五点意见,合议组答复如下:
1.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的原料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六种中有四种被公开)。对比文件1的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利用率与促进饲料消化吸收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利用饲料就是对其消化吸收;而且对比文件1中消化吸收的含义与本申请相同,其记载了“蛋白酶能够很快地把饲料中的蛋白质分解为多肽和氨基酸,淀粉酶能把饲料中的淀粉分解成单糖和寡糖,植酸酶能把植酸分解成肌醇,易于动物和益生菌所吸收……使用本发明的养殖饲料添加剂,饲料能被动物最大限度的分解及消化吸收”(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把大分子变成小分子物质、把营养物质从消化道送入血液循环的过程,而且实验内容部分也观察到其添加剂令小猪皮毛红润、食欲旺盛、排泄物臭味减轻、不拉稀(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9]段),说明其添加剂促进了饲料的消化吸收。可见,对比文件1的饲料添加剂与本申请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组分大部分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促进动物消化吸收,与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能清除动物体内自由基、提高机体免疫力的微生态制剂。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能够帮助清除体内自由基和提高机体免疫力的物质,并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饲料当中。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饲料添加剂中的SOD能够清除氧自由基,修复受损细胞,提高动物免疫力,而过氧化氢酶也是本领域公知的能够清除自由基的生物酶。将SOD和过氧化氢酶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饲料当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有足够动机的。
2. 对比文件2并没有说SOD必须与益生菌等联用才能发挥效果,而且SOD清除氧自由基,修复受损细胞的功效在生物领域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其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SOD必须依赖组合物中的其他成分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任何实验证据加以证明。
3.对比文件2主要是给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饲料添加剂中加入SOD可清除氧自由基,提高免疫力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2表述的提高抗体水平,提高猪的免疫抗病能力,提高生长速度的效果也是促进消化吸收的一些外在表现,与本申请促进消化吸收的功效不能完全割裂开。
4.本申请说明书并未直接记载配方内各成分相互作用的理论依据,说明书的效果数据也只提供了实施例2的具体产品对仔猪体重、采食料量、料肉比、腹泻率的影响,从中看不出配方内各成分的相互作用。
5.培养菌的过程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非密切相关,其目的仅在于得到足够量的目的菌,用于制备微生态制剂,无论四步培养还是两步培养都是为了使菌浓度增高,最终得到需要量的菌。就增菌效果来说,对比文件3的四步培养与本申请的两步培养都是菌培养的常规技术手段,都可以使菌浓度增高,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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