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业务处理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30
决定日:2019-08-11
委内编号:1F2457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33603.9
申请日:2014-04-03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巩瑜
合议组组长:郑宁
参审员:孟子山
国际分类号:G06F15/16,G06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33603.9,名称为“业务处理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25页;申请日2014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附图第1-7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设备上传的图形码,所述图形码由所述第二设备扫描第一设备生成的图形码得到;
对所述图形码进行解析,获取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
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执行对所述目标物信息的数值转移操作,并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进行提示;
其中,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包括:
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
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图形码进行解析,获取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信息获取成功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目标物信息获取成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接收到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数值转移停止请求时,停止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
4. 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图形码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二设备上传的图形码,所述图形码由所述第二设备扫描第一设备生成的图形码得到;
解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图形码进行解析,获取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
进度信息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执行对所述目标物信息的数值转移操作,并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进行提示;
其中所述进度信息发送模块包括:
进度监控单元,用于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所述第一设备信息以及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
所述信息发送单元包括:
第三发送子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
第二发送子单元,用于当检测到该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该目标物信息和该第一设备信息,向该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该第一设备提示该数值转移操作中断;
所述信息发送单元,还用于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取消息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信息获取成功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目标物信息获取成功。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操作停止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第一设备发送的数值转移停止请求时,停止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42081A,公开日:2012年12月2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并且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以及(2)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支付交易结果信息是在执行完支付金额从用户支付账户转到商户的过程之后得到的信息,并不是在执行支付金额从用户支付账户转到商户的过程中获取到的信息,所以“将支付结算结果发还给POS机和移动电话,用户的移动电话上同时会收到支付结算服务器发送来的支付交易结果信息”并不相当于“数值转移进度信息的提示”。(2)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做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直接将下载操作场景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本申请中,则得到的方案为,在执行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数值转移的进度信息,以实现对买家用户进行提示,则该方案无法向卖家用户进行提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接收的是第二设备上传的图形码,并进行解析;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是商户POS机上传的包括验证信息,支付卡信息以及用户的消费额信息和商户账号信息在内的信息,且上传之前图形码在商户POS机处已经解析;同时,权利要求1中对图形码进行解析时还可获取目标物信息;(2)权利要求1中是在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进行提示,而对比文件1是在数值转移操作处理完毕后进行提示;具体的,权利要求1中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3评述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支付交易结果信息也是数值转移进度信息的一种,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收到支付结算服务器处理结果后,将结果显示到POS机屏幕上,如果支付成功,则打印票据给用户,否则通知用户当前支付失败。同时支付结算服务器将支付结果发送给用户的移动电话”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进行提示”。(2)现有技术例如数据下载和软件安装过程中普遍采用了监控下载进度变化、监控软件安装进度状态,并向用户提示相关进度信息的方案,即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状态变化的信息提示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为对商户POS机和用户的移动电话都进行数值转移过程中状态变化的信息提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依据说明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新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7,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将数值转移的支付结果发送给用户的移动电话和商户的POS机,不会将数值转移过程中的其他进度状态信息发送给用户的移动电话和商户的POS机。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第一设备可以设定每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所期望接收到的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一旦在接收到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没有接收到预期的下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时,即向该第一设备用户提示接收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超时,如此在网络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在执行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地向卖家提示转移进度。数值转移中断时,该第一设备可以不执行任何操作,为了及时排除故障,该第一设备可以显示等待选项和生成图形码选项,该生成图形码选项用于触发该第一设备重新生成图形码,请求该数值转移服务器停止本次数值转移操作,再重新执行该第一设备与该第二设备之间的交互过程,以实现再进行数值转移,以排除故障。并且“对数据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并向需求方提供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状态信息”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4,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设备上传的图形码,所述图形码由所述第二设备扫描第一设备生成的图形码得到;
对所述图形码进行解析,获取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
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执行对所述目标物信息的数值转移操作,并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进行提示;
其中,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包括:
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
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显示等待选项和生成图形码选项,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等待选项的确认操作时,继续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直至所述第一设备接收到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时,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生成图形码选项的确认确认操作时,使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重新生成图形码,显示重新生成的图形码,使第二设备重新扫描所述重新生成的图形码;接收所述第二设备上传重新扫描的图形码,对所述重新扫描的图形码进行解析,再次得到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根据再次得到的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重新执行数值转移操作;
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
其中,所述第一设备设定每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所期望接收到的数值转移进度信息,在接收到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没有接收到预期的下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时,提示接收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超时。”
“4. 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图形码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二设备上传的图形码,所述图形码由所述第二设备扫描第一设备生成的图形码得到;
解析模块,用于对所述图形码进行解析,获取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
进度信息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执行对所述目标物信息的数值转移操作,并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进行提示;
其中所述进度信息发送模块包括:
进度监控单元,用于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所述第一设备信息以及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
所述信息发送单元包括:
第三发送子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显示等待选项和生成图形码选项,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等待选项的确认操作时,继续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直至所述第一设备接收到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时,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生成图形码选项的确认确认操作时,使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重新生成图形码,显示重新生成的图形码,使第二设备重新扫描所述重新生成的图形码;接收所述第二设备上传重新扫描的图形码,对所述重新扫描的图形码进行解析,再次得到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根据再次得到的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重新执行数值转移操作;
第二发送子单元,用于当检测到该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该目标物信息和该第一设备信息,向该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该第一设备提示该数值转移操作中断;
所述信息发送单元,还用于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
其中,所述第一设备设定每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所期望接收到的数值转移进度信息,在接收到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没有接收到预期的下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时,提示接收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超时。”
“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内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申请日2014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842081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电话生成二维码并实现移动支付的方法,具体披露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36]-[0039]段、附图1、权利要求1):开启移动电话(相当于第一设备)二维码支付管理系统,将支付信息输入到移动电话中,并加密保存;将加密后的支付信息,生成支付二维码(相当于第一设备生成的图形码);将生成后的支付二维码显示在移动电话的显示屏幕上;由商户POS机(相当于第二设备)中的二维码识读器读取二维码图像并解码,读取二维码中的验证信息(包括二维码生成时间,手机指纹,手机位置等信息)与支付信息(上述验证信息和支付信息相当于第一设备信息,以及所述第二设备扫描第一设备生成的图形码,对所述图形码进行解析,获取第一设备信息);商户POS机将验证信息,支付卡信息以及用户的消费额信息(用户的消费额信息相当于目标物信息)和商户账号信息等经过加密后发送给相应的银行,信用卡中心,第三方支付系统,或预付卡等的支付结算服务器;支付结算服务器在信息验证成功时,实施支付金额从用户支付账户中转到商户账户的功能(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执行对所述目标物信息的数值转移操作);收到支付结算服务器处理结果后,将结果显示到POS机屏幕上,如果支付成功,则打印票据给用户,否则通知用户当前支付失败。同时支付结算服务器将支付结果发送给用户的移动电话(相当于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进行提示)。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接收的是第二设备上传的图形码,并进行解析;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的是商户POS机上传的包括验证信息,支付卡信息以及用户的消费额信息和商户账号信息在内的信息,且上传之前图形码在商户POS机处已经解析;同时,权利要求1中对图形码进行解析时还可获取目标物信息;(2)权利要求1中是在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进行提示,并在转移中断时提供相关选项,而对比文件1是在数值转移操作处理完毕后进行提示;具体的,权利要求1中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显示等待选项和生成图形码选项,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等待选项的确认操作时,继续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直至所述第一设备接收到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时,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生成图形码选项的确认操作时,使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重新生成图形码,显示重新生成的图形码,使第二设备重新扫描所述重新生成的图形码;接收所述第二设备上传重新扫描的图形码,对所述重新扫描的图形码进行解析,再次得到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根据再次得到的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重新执行数值转移操作;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其中,所述第一设备设定每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所期望接收到的数值转移进度信息,在接收到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没有接收到预期的下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时,提示接收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超时。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图形码进行解析,上传何种数据,如何得到目标物信息,如何便于用户了解数值转移操作过程中的进度状态,如何在转移中断发生时便于用户继续完成转移。
对于上述区别(1),首先,对于二维码的解析,可以在本地进行,也可以在远端服务器处进行,这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商户POS机本身就可对二维码进行解码,因而其可读取二维码中的验证信息(包括二维码生成时间,手机指纹,手机位置等信息)与支付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设备信息),并可以将解析后的信息进行上传用于后续操作。然而若商户POS机不具备解码二维码的功能,则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以将其扫描到的二维码上传,并由具备解码功能的远端网络设备对二维码进行解析获取相应信息;其次,在支付过程中,无论是用户的移动终端生成二维码还是商户POS机处生成二维码,分别由商户或用户来扫描该二维码以完成支付均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且通常来讲,用户端生成的二维码仅包括用户自身的账户支付信息,而商家端生成的二维码通常包含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二维码是由用户的移动电话端来基于验证信息和支付信息生成的,因此,不包含目标物信息。然而若二维码是由商户端生成并由用户的移动电话进行扫描支付时,商户端通常会基于至少目标物信息来生成该二维码并出示给用户,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解码二维码来获取目标物信息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支付处理完毕后,支付结算服务器将支付结果发送给用户的移动电话、以及发送给商户的POS机这两者来进行显示,而支付结果也是进度信息的一种,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向交易双方发送交易进度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向用户和商家提供了该支付结果进度,但是该提示是在数值转移操作处理完毕后才提供给交易双方的,这对用户和商家来讲是不足够的,用户和商家往往不仅希望了解数值转移完成后的支付结果,也希望了解数值转移过程中的其他进度状态信息,并在转移发生中断时希望能够继续完成本次的数值转移。也就是说用户和商家普遍存在了解数值转移过程中进度状态信息以及处理转移中断的需求。而对数据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并向需求方提供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状态信息,以及在处理发生中断时提供相关进一步操作的选项以处理中断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信息处理方式,例如:
①地面气象测报业务系统软件操作手册”,北京:气象出版社,作者: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公开日期为2005年01月31日)一书中公开了(第14页第11节):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安装状态窗口:
窗口以进度条的形式显示文件复制情况;由上图可知,上述窗口中的安装状态为,正在安装:正在复制组件程序文件;
②“Window Vista常见问题与实用技巧100例”,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作者:赵雪珍 等(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一书中公开了(第168页第5.5.29节)“在Windows Vista上Outlook升级为Windows Mail,当收有附件的邮件时进度条就停止在那里,过一段时间后显示邮件服务器连接超时”;
③“学玩Windows Vista”,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作者:旗迅中文(公开日期为2008年04月30日)一书中公开了(第182页第11.4.2节):如果Windows Vista在设置的5秒或1秒内没有收到服务关闭信号,系统即会弹出一个警告窗口,通知用户该服务无法中止,并给出强制中止服务或继续等待的选项等待用户选择;
④“中文版Windows 98使用指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作者:孙大勇 等(公开日期为1998年07月31日)一书中公开了(第127页第5-8行,图7.18):如果打印过程中出现错误,如打印机掉电、缺纸、脱机等时,系统将显示出一个消息框,如下图所示:
该消息框显示出出现错误的打印机名称及所在端口,按下“重试”按钮,则系统将重试打印机;
可见,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采用信息提示的方式告知数据处理的当前状态、进度、是否超时的信息等,以及在意外发生时提供比如等待或重试的一个或多个选项以供用户选择以再次执行相关操作,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为了满足用户和商户的上述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执行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过程中,就监控所述数值转移操作的执行进度,并进行相关的进度状态提示,并对可能发生的支付中断、支付重新进行以及需要用户输入支付密码等状况提供相关的继续处理的操作选项或信息提示,从而首先选择为“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时,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中断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来提示发生了转移中断的常规选择;
而为了保证转移操作的顺利进行,基于上述公知常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供等待选项和重试选项,另外,出于交易安全考虑,通常支付中相关的图形认证码都会有其使用期限,过期后需重新生成图形认证码才能继续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⑤“《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解读”,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作者:李东容(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8日)一书公开了(第89页倒数第8-11行):为防止重放攻击,每个图形认证码必须具有时间限制,超过时间范围后该图形认证码应该自动失效,客户相关操作也应失败;同时每个图像认证码仅能被使用一次,如果网上银行客户输入的图形认证码文本错误,当相应业务请求发送至服务器后图形认证码必须重新生成再展示给客户。因而在该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将提供重试的选项具体选择为提供生成图形码选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相应的,当导致中断的故障没有被解决时,若用户选择了等待选项,则继续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若用户选择了生成图形码,则显示重新生成的图形码,以便重新执行一遍上述数值转移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从而“显示等待选项和生成图形码选项,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等待选项的确认操作时,继续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直至所述第一设备接收到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时,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当所述第一设备检测到对所述生成图形码选项的确认操作时,使所述第一设备根据所述目标物信息和所述第一设备信息重新生成图形码,显示重新生成的图形码,使第二设备重新扫描所述重新生成的图形码;接收所述第二设备上传重新扫描的图形码,对所述重新扫描的图形码进行解析,再次得到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根据再次得到的目标物信息和第一设备信息重新执行数值转移操作;当检测到所述数值转移操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数值转移再次开始消息,使得所述第一设备提示所述数值转移操作再次开始”是基于前述公知常识具体实现上述转移中断的进一步处理的常规实现方式;
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向交易双方发送交易进度的启示下,由于交易过程中常常存在密码输入环节,从而设置为“在执行向所述第二设备发送输入密码消息的操作时,向所述第一设备发送所述输入密码消息,提示当前的数值转移进度为所述第二设备用户输入密码”以便用户和商户均了解交易执行到哪一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交易的执行如同普通的数据处理一样都有可能发生超时现象,如前所述,对超时的发生进行提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超时通常意味着规定时间内未得到响应,因而设置为“所述第一设备设定每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所期望接收到的数值转移进度信息,在接收到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没有接收到预期的下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时,提示接收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超时”就是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实现交易超时的信息提示的常规实现方式。综上,上述区别(2)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2)评述的类似理由,当对图形码进行解析后,成功获取了目标物信息时,向相关的用户或商户告知这一进度消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支付过程中往往可能发生需要停止支付的情况,从而基于设备的数值转移停止请求停止数值转移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3评述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支付处理完毕后,支付结算服务器将支付结果发送给用户的移动电话、以及发送给商户的POS机这两者来进行显示,而支付结果也是进度信息的一种,且为了满足用户和商家普遍存在了解数值转移过程中进度状态信息,除将支付结果信息提供给相关用户外,还将数值转移过程中的进度状态信息也进行提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于前述2.1条意见,书籍①-⑤公开的相关内容表明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显示当前处理执行到哪一步的进度提示信息,显示当前操作已经超时,在意外发生时显示等待和重试选项以供用户选择并执行相应操作,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这些公知常识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支付进度显示和支付中断处理以得到区别(2)是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中,若中断发生,很有可能意味着本次生成的图形码已经失效,从而结合上述重新生成图形码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的启示,提供生成图形码的选项,并在用户选择后重新生成图形码,以重新执行数值转移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对超时的发生进行提示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超时通常意味着规定时间内未得到响应,因而设置为“在接收到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之后,没有接收到预期的下一个数值转移进度信息时,提示接收数值转移进度信息超时”以提示交易超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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