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水供电衣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水供电衣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28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87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5045.4
申请日:2016-02-03
复审请求人:黄伟聪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志明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白建辉
国际分类号:A41D13/00,A41D13/005,H02J50/00,H02J7/00,B63C11/04,B63C1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外两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5045.4,名称为“一种防水供电衣服”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黄伟聪。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31790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2:CN201910931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5249943A,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1; 2018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3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防水供电衣服,其特征在于,包括衣服主体、发热系统、控制系统、无线供电系统,所述控制系统分别与发热系统、传感器系统、供电系统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所述供电系统为无线供电系统,所述无线供电系统是在衣服主体上嵌入无线供电接收模块,所述无线供电接收模块包括无线接收电控制板,所述衣服主体上设置有盛装无线接收电控制板的口袋,所述口袋采用防水布料以及防水拉链制备的;
所述无线供电系统上还包括对外充模块,所述对外充模块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源接头与蓄电池电性连接,所述外冲电模块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
所述发热系统还包括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为温度传感器、心率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运动传感器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发热系统中设有发热部件,所述发热部件为纤维发热、金属发热、厚膜式发热中的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服,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部件的放置位置为腰部、背部、胸部、腹部、肩部中的一种或多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服,其特征在于,所述衣服还可以通过蓝牙或和wifi与移动设备或和PC端进行连接控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供电系统为无线供电系统,控制系统分别与发热系统、传感器系统、供电系统的连接为有线或无线,无线供电系统是在衣服主体上嵌入无线供电接收模块,所述无线供电接收模块包括无线接收电控制板,所述衣服主体上设置有盛装无线接收电控制板的口袋,所述口袋采用防水布料以及防水拉链制备的,所述无线供电系统上还包括对外充模块,所述对外充模块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源接头与蓄电池电性连接,所述对外充模块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所述传感器为心率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运动传感器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发热部件为纤维发热、金属发热、厚膜式发热中的一种。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供电系统为无线供电系统,在衣服主体上嵌入无线供电接收模块,无线供电接收模块包括无线接收电控制板,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提高加热衣的防水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黄伟聪(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2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防水供电衣服,其特征在于,包括衣服主体、发热系统、控制系统、无线供电系统,所述控制系统分别与发热系统、传感器系统、供电系统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所述供电系统为无线供电系统,所述无线供电系统是在衣服主体上嵌入无线供电接收模块,所述无线供电接收模块包括无线接收电控制板,所述衣服主体上设置有盛装无线接收电控制板的口袋,所述口袋采用防水布料以及防水拉链制备的;
所述无线供电系统上还包括对外充模块,所述对外充模块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源接头与蓄电池电性连接,所述对外冲模块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
所述发热系统还包括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为温度传感器、心率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运动传感器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发热系统中设有发热部件,所述发热部件为纤维发热、金属发热、厚膜式发热中的一种;
所述衣服通过蓝牙或和wifi与移动设备或和PC端进行连接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服,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部件的放置位置为腰部、背部、胸部、腹部、肩部中的一种或多个。”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是水下供电问题;(2)对比文件2虽然存在使用无线供电方式对衣服进行供电的技术启示,但其实现的方式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使用直流电进行无线供电,对比文件2中的电能使用的是交流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供电系统为无线供电系统,无线供电系统是在衣服主体上嵌入无线供电接收模块,所述无线供电接收模块包括无线接收电控制板,所述衣服主体上设置有盛装无线接收电控制板的口袋,所述口袋采用防水布料以及防水拉链制备;所述无线供电系统上还包括对外充模块,所述对外充模块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源接头与蓄电池电性连接,所述对外充模块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2)所述衣服通过蓝牙或和wifi与移动设备或和PC端进行连接控制;(3)控制系统分别与发热系统、传感器系统、供电系统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所述传感器为温度传感器、心率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运动传感器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发热部件为纤维发热、金属发热、厚膜式发热中的一种。而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和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实现的,区别(3)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同合议组有关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问题的认定,并认同区别技术特征(2)和(3)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存在使用无线供电方式对衣服进行供电的技术启示,但其实现的方式即无线供电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电能使用的是交流电,本申请使用直流电进行无线供电,能达到更优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0001-0019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外两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水供电衣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潜水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0073段,附图1-4),该潜水服内设有加热系统100,加热系统100包括电加热模块110、温度传感模块120、电源模块130、信号采集模块140和控制模块150;电加热模块110于潜水服内,用于将电能转化为热能以对其所在位置对应的体表部位进行加热;温度传感模块120可以对应设置于电加热模块110内,具体的,可以设置于体表和电加热模块110之间,用于感测电加热模块110对应的位置的体表温度。
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第0054段还公开了信号采集模块140与温度传感模块120电连接,用于采集所述体表温度;电源模块130与电加热模块110电连接,用于为电加热模块110提供电能;控制模块150与信号采集模块140和电源模块130电连接,用于根据所述体表温度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加热,当需要加热时,控制模块150控制电源模块130向电加热模块110提供对应的电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控制模块150需要与电加热模块110、温度传感模块120和电源模块130建立电性连接。
此外,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第0057和0063段还公开了电加热模块110包括头部加热单元111、胸背加热单元112等六种加热单元设置;上述各加热单元可以是加热片,加热片中的加热元件可以是电热材料制作而成,电热材料可以是金属材料。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加热系统的潜水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水供电衣服,潜水服本身相当于衣服主体;电加热模块110和温度传感模块120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热系统”,其中温度传感模块1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系统”;电源模块13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系统”;控制模块15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系统”。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
(1)供电系统为无线供电系统,无线供电系统是在衣服主体上嵌入无线供电接收模块,所述无线供电接收模块包括无线接收电控制板,所述衣服主体上设置有盛装无线接收电控制板的口袋,所述口袋采用防水布料以及防水拉链制备;所述无线供电系统上还包括对外充模块,所述对外充模块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源接头与蓄电池电性连接,所述对外充模块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而对比文件1的电源模块为置于潜水服内的可充电水下蓄电池;
(2)所述衣服通过蓝牙或和wifi与移动设备或和PC端进行连接控制;
(3)控制系统分别与发热系统、传感器系统、供电系统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所述传感器为温度传感器、心率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运动传感器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发热部件为纤维发热、金属发热、厚膜式发热中的一种;对比文件1只提及控制模块150要与电加热模块110、温度传感模块120和电源模块130建立电性连接,传感器为温度传感器,以及采用金属发热来实现发热部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是如何实现防水供电服的防水供电和通信的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控温度的隔离加热系统,其目的是不用电线就可传递电能,实现隔离加热(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与有线供电不同的是,发射部分和接收部分之间的能量传递不依赖于任何介质且能穿透非金属介质(包括空气、水、玻璃、塑料等)传递能量,实现隔离加热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采用不同的发热体,和电能接收部分一起,可以独立的模块用于不同的场合,如,采用丝状发热体并均匀分布可以做成电热衣等;若将电能接收部分与电热体整合后,密封起来就可以形成水下隔离加热器用于鱼缸等(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通过无线供电的方式,在一定距离内将电能从一处传递到另一处给发热体,切断了电器的“尾巴”,电器没有牵挂,使用起来不但方便,并且安全,没有漏电和触电的危险;是防水电器的最佳选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段)。此外,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了实现无线供电的如下技术方案:可控温度的隔离加热系统由电能发射部分、电能接收及发热部分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完全独立且可分离,没有任何物理上的电路连接,电能发射部分将电能转化为磁能向外发射(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电能接收及发热部分包括接收线圈、发热体、温控器等,在其磁场内,接收线圈将这种交变磁能转化为交流电能,发热体并在接收线圈的两端,直接利用接收线圈两端的电能转化为热能,给与发热体相连的物件加热;作为加热衣,接收线圈L2可置于衣服的背部(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可置于衣服背部的接收线圈L2用于以无线的方式接收电能供应,因此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嵌在衣服主体上的无线供电接收模块”,且给出了在水下可采用无线方式进行供电加热的启示。基于这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特征“供电系统为无线供电系统,无线供电系统是在衣服主体上嵌入无线供电接收模块”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实现防水供电服的无线供电。此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温控器(温控开关)TK用于感知被加热物件的温度,当该温度低于最高设定点时,温控器TK导通,接收线圈L2与接收谐振电容C2并联组成的谐振接收回路处于谐振状态,具有最佳的接收效果,接收线圈L2的两端的电压较高,发热体R迅速升温;当物件温度达到温控器TK的设定上限值时,温控器TK触点断开,谐振电容C2暂时失效,接收谐振状态被破坏,接收线圈L2两端电压降低,发热体供电不足,发热量减少,被加热物件温度缓慢下降,当下降到设定下限值时,温控器TK导通,重复上述谐振状态,如此循环,使被加热物件的温度维持在一定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段),即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在无线供电加热中需要在接收部分设置诸如温控器等控制单元来实现加热温度的控制。其实,作为供电加热等系统,必然会设置控制单元来控制供电及加热过程,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控制板又是这种控制单元的常见实现形式。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容易进一步想到设置无线接收电控制板以实现对无线供电和加热过程的控制,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另外,作为用于潜水等的防水服装,必然选择防水面料,如果要在防水衣服上设置口袋来盛装有防水需求的物件,必然选择防水口袋,而用防水布料以及防水拉链制备防水的口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户外服饰设计与产品开发》,正文133-134页,高亦文等,东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
至于对外充模块,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有关“对外充模块”工作原理的详细说明,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作为对外充模块,就是充电设备,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充电宝,一般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为了便于给外接设备充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该供电系统来设置这样的对外充模块,因而“所述无线供电系统上还包括对外充模块,所述对外充模块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源接头与蓄电池电性连接,所述对外充模块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常规选择,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衣服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所述控制系统主要包括控制器1、手机终端2、云计算服务机3、通信模块4,通信模块与手机终端、云计算服务机之间的通信主要分为蓝牙通信和3G通信这两种方式(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4、0057段)。即公开了衣服可以通过蓝牙和3G的通信方式与移动设备或PC端进行连接控制,由于蓝牙和wifi都是公知的无线通信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服装通过蓝牙实现无线通信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防水供电服也可通过蓝牙或和wifi与移动设备或和PC端进行连接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作为电路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一般有有线和无线连接两种方式。尽管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有线的电性连接方式,但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水下无线供电方式的启示下,控制系统分别与发热系统、传感器系统、供电系统通过无线进行连接的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常规选择;其次,作为智能服装上使用的传感器,除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传感器外,还可根据不同需要选择心率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运动传感器等中的一种或多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作为服装上加热保温用的发热部件,除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属发热部件之外,还经常使用纤维发热、厚膜式发热等部件,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的发热体可采用碳纤维发热丝(参见对比文件2第0031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发热部件的放置位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头部加热单元111、胸背加热单元112等六种加热单元设置(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胸背加热单元112设计成矩形形成在潜水服200的胸背部(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通过上述六种加热单元的设置,潜水服加热系统100能够对潜水人员的各个最需要加热的部位进行单独加热(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显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具体选择发热部件的放置位置,例如放置于权利要求2中的“腰部、背部、胸部、腹部、肩部中的一种或多个”,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虽然存在使用无线供电方式对衣服进行供电的技术启示,但其实现的方式即无线供电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电能使用的是交流电,本申请使用直流电进行无线供电,能达到更优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提及其使用直流电进行无线供电,尽管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有“所述无线供电系统上还包括对外充模块,所述对外充模块包括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源接头和蓄电池电性连接,所述对外充模块用于给外接设备充电”的内容,但是,这只是表明对外充模块向外接设备提供的是直流电源,与防水供电衣服通过无线方式接收电能并无关联,并且,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其电源模块可以是可充电水下蓄电池(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0段),同样该蓄电池向外提供的电能也是直流电,因而,也能够实现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蓄电池产生的电能为直流电,在水下供电大大提高了防止触电的安全性。(2)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其使用直流电进行无线供电的具体实现方式,因而,复审请求人有关“本申请使用直流电进行无线供电,能达到更优的技术效果”的意见不能成立。(3)尽管如此,对于无线供电,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其实现方式包括:利用电磁感应的方式,其一般要利用发射线圈与接收线圈,且常常用于可接触式或传送距离较短的情况;利用磁耦合共振原理或者说电磁耦合共振的方式,其一般利用振荡器产生高频振荡电流,通过发射线圈向外发射电磁波,当接收装置固有频率与收到的电磁波频率相同时,产生的振荡电流最强,其无线供电距离相对较远,不必紧贴模块以及对准模块方向,其技术效果与电磁感应方式有所不同,可以让供电距离更远;并且对于直流供电电源,要实现无线供电,需要在无线发射或者传输前将直流电转换成交流电或者高频电流,其波形、频率等是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或者控制的,因而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采用直流电的供电技术,通过一个高频发生装置或者高频震荡电路,在发射端产生高频震荡时,接收端产生共振效果的值,接收电能,稳压后得到电源,通过该技术可以让供电距离更远,而且不必紧贴模块以及对准模块方向,能达到更优的技术效果”这也属于本领域利用直流电作为能量来源进行无线供电时公知的常识,而“在高频震荡电路中为正电压-0-正电压-0-正电压,产生的频率1Mhz以上,接收端绕线绕圈感抗调整到1Mhz以上时产生共振效果的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或者控制的,是容易实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201610075045.4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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