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视频获取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46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03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51616.9
申请日:2012-12-1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瑾
合议组组长:马桂丽
参审员:戴惠英
国际分类号:H04N21/845,H04N21/472,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51616.9,名称为“一种视频获取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16、23-2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8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4:CN10182839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频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
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
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
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其中,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均为视频快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快照触发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包括:
记录所述用户输入所述视频快照触发指令的时间点;
将所述时间点作为视频截取条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包括:
从当前播放的视频中截取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第一视频。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包括:
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
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前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
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后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
6. 根据权利要求2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视频对应的时间点和所述第二视频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到预设的数据库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从预设的数据库中检索时间点,以获得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视频。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包括:
接收视频检索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包括:
从所述视频检索指令中获取时间点;
将所述时间点确定为所述检索条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包括:
从视频数据库中检索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第一视频。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包括:
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
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所述数据库中检索第二视频。
12. 根据权利要求5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条件包括:
所述第一视频中内容。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1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进行关联呈现。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进行关联呈现包括:
将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以各自对应的时间点进行排序;
将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以排序后的顺序呈现;
使用第一方式呈现所述第一视频,使用第二呈现方式呈现所述第二视频。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接收到选中第二视频的指令时,检索与所述第二视频关联的第三视频;
将所述第二视频与所述第三视频进行关联呈现。
16. 一种视频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
获取条件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
第一视频获取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
第二视频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其中,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均为视频快照。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包括:
快照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快照触发指令。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条件确定模块包括:
记录单元,用于记录所述用户输入所述视频快照触发指令的时间点;
确定单元,用于将所述时间点作为视频截取条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视频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快照单元,用于从当前播放的视频中截取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第一视频。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视频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关联条件确定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
第二快照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前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并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后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视频对应的时间点和所述第二视频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到预设的数据库中。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索模块,用于从预设的数据库中检索时间点,以获得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视频。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包括:
检索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视频检索指令。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条件确定模块包括:
检索条件确定单元,用于从所述视频检索指令中获取时间点,将所述时间点确定为所述检索条件。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视频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检索单元,用于从视频数据库中检索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第一视频。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视频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关联条件确定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
第二检索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所述数据库中检索第二视频。
27. 根据权利要求23至26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呈现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进行关联呈现。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呈现模块包括:
排序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以各自对应的时间点进行排序;
呈现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以排序后的顺序呈现,并使用第一方式呈现所述第一视频,使用第二呈现方式呈现所述第二视频。”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第一视频和第二视频均为视频快照。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所获取的视频对象时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23-2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11,13-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在公开了方法的同时也公开了相应的装置,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23-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中的“其中,所述第一视频和所述第二视频均为视频快照”,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包括: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依据所述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所述第二视频获取模块具体用于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依据所述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删除了权利要求11和26,并适应性调整了各个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先根据搜索查询条件获取到主题与搜索查询中的关键词匹配的媒体节目后,直接获取与媒体节目的剧种关联的其他媒体节目,而不对搜索到的媒体节目进行内容识别以从搜索到的媒体节目中获取关联条件,并根据关联条件获取其他媒体节目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本申请中“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依据所述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的技术特征,其构成了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4。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1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7、9、10、12-26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理由作出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分别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16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了权利要求1、15,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10、24,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1-26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在播放视频时,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包括从播放的视频中获取视频快照的指令”、“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快照触发指令”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构成了区别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本申请在获取视频快照时,依据视频获取触发指令不仅能够获取第一视频,还能够获取与第一视频相关的第二视频,因此,当用户需要获取相关视频时,不需要多次重复输入视频触发指令,从而提高了获取视频快照的效率。而对比文件4中一次可以获取多个媒体节目,对比文件4中的搜索软件根本不存在本申请视频快照软件中一次只能获取一个视频片段进而导致获取视频片段效率低的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该复审通知书中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4。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和15的修改分别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7-14和21-26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6、15-20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15还原为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5从而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15、21-2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分别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5中增加了特征“在播放视频时”,删除了权利要求7-14、21-26,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中不存在本申请中视频快照软件中一次只能获取一个视频片段进而导致获取视频片段效率低的问题,进而也不能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并不能想到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用于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基于搜索引擎(如Google)全面搜索与输入内容相关的内容。这一方法是应用在搜索操作中,而并不是应用在视频快照软件中以实现视频快照操作。再有,在视频快照软件中,在用户想要截取播放视频的当前视频片段时,触发一次视频快照操作,截取到一个视频片段。而并不是一次视频快照操作,可以将用户需要获取内容相同或相关联的视频片段全部从整段视频中截取出来。因此,在视频快照操作中通过用户发出的一次指令实现对全部相关视频片段的截取的内容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频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播放视频时,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其中,所述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快照触发指令;
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
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
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包括:
记录所述用户输入所述视频快照触发指令的时间点;
将所述时间点作为视频截取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包括:
从当前播放的视频中截取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第一视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包括:
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
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前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
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后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
5.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视频对应的时间点和所述第二视频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到预设的数据库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从预设的数据库中检索时间点,以获得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视频。
7. 一种视频获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在播放视频时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其中,所述接收模块包括:
快照指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快照触发指令;
获取条件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
第一视频获取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
第二视频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条件确定模块包括:
记录单元,用于记录所述用户输入所述视频快照触发指令的时间点;
确定单元,用于将所述时间点作为视频截取条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视频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快照单元,用于从当前播放的视频中截取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第一视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视频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关联条件确定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
第二快照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前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并依据所述关联条件,从与所述时间点之后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截取第二视频。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视频对应的时间点和所述第二视频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到预设的数据库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索模块,用于从预设的数据库中检索时间点,以获得与所述时间点对应的视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合议组在2019年04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和15的修改分别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7-14和21-26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删除了权利要求7-14、21-26,因此,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中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4:CN 10182839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频获取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媒体推荐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98]-[0102]段,附图1C、4A):在框402,系统接收搜索请求(相当于“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例如,搜索请求可以对应于由用户在搜索框108中输入的搜索查询(例如“The Tonight Show”);在框404系统识别搜索结果的主题,该主题可以例如对应于与搜索结果中的关键词相匹配的媒体节目(其中,“关键词”相当于“获取条件”,“媒体节目”相当于“第一视频”,上述步骤相当于“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在框406,系统识别与该搜索结果关联的主题,该关联可以包括例如和与该搜索结果的这些主题相匹配的节目相对应的节目的剧种,例如,基于剧种的关联可以与其它谈话节目关联,即使节目的标题并不匹配该搜索查询中的词语,该关联也能够包括可能以其它方式与所述节目相关的其它媒体节目(其中,“相关的其它媒体节目”相当于“第二视频”,上述步骤相当于“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例如,如果搜索结果包括以Kiefer Sutherland为特色的the Tonight Show With Jay Leno的剧集(相当于“从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该关联可以将与Kiefer Sutherland相关的其它媒体节目关联起来,诸如其它的电视节目、电影等(相当于“依据所述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播放视频时,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包括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快照触发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视频快照操作时如何高效获取相关的其他视频。
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获取第一视频时依据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获取某视频的同时也能够高效地获取相关的其他视频。而视频快照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在播放视频时截取视频的方式,发出视频快照触发指令即可以获取相应视频,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播放视频的过程中面对在进行视频快照操作时如何高效获取相关的其他视频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获取视频的方法应用到视频快照操作中,这种应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用户手动进行视频快照操作时,通常会以用户输入视频快照触发指令的时间点作为视频截取条件,从当前播放视频中截取该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作为视频快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从所述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在视频快照操作中,为了获取相关联的第二视频,无论从所述时间点之前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进行截取,还是从所述时间点之后的时间点对应的视频中进行截取,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属于视频快照操作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快速检索到视频,将与视频相关的信息如视频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在预设数据库中,并在需要时从预设数据库中检索时间点,以获得时间点对应的视频,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各模块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7-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媒体推荐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98]-[0102]段,附图1C、4A):在框402,系统接收搜索请求(相当于“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例如,搜索请求可以对应于由用户在搜索框108中输入的搜索查询(例如“The Tonight Show”);在框404系统识别搜索结果的主题,该主题可以例如对应于与搜索结果中的关键词相匹配的媒体节目(其中,“关键词”相当于“获取条件”,“媒体节目”相当于“第一视频”,上述步骤相当于“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在框406,系统识别与该搜索结果关联的主题,该关联可以包括例如和与该搜索结果的这些主题相匹配的节目相对应的节目的剧种,例如,基于剧种的关联可以与其它谈话节目关联,即使节目的标题并不匹配该搜索查询中的词语,该关联也能够包括可能以其它方式与所述节目相关的其它媒体节目(其中,“相关的其它媒体节目”相当于“第二视频”,上述步骤相当于“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例如,如果搜索结果包括以Kiefer Sutherland为特色的the Tonight Show With Jay Leno的剧集(相当于“从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该关联可以将与Kiefer Sutherland相关的其它媒体节目关联起来,诸如其它的电视节目、电影等(相当于“依据所述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 因此,“依据所述视频获取触发指令,确定获取条件;依据所述获取条件,获取第一视频;获取与所述第一视频关联的第二视频”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播放视频时,接收视频获取触发指令包括接收用户输入的视频快照触发指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视频快照操作时如何高效获取相关的其他视频。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获取第一视频之后从第一视频确定关联条件,依据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获取某视频的同时也能够高效地获取相关的其他视频。而视频快照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在播放视频时截取视频的方式,发出视频快照触发指令即可以获取相应视频,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播放视频的过程中面对在进行视频快照操作时如何高效获取相关的其他视频这一技术问题时,在获取到第一视频之后,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获取视频的方法应用到视频快照操作中,从第一视频中确定关联条件并依据关联条件获取第二视频,这种应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从权利要求1中无法看出,一次视频快照操作就可以将用户需要获取内容相同或相关联的视频片段全部从整段视频中截取出来。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