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混合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62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0588
优先权日:2014-03-28
申请(专利)号:201510134320.0
申请日:2015-03-25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斯巴鲁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张美静
参审员:马振鹏
国际分类号:C09D127/18,C09D17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能够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来获得该发明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4320.0,名称为“混合涂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斯巴鲁(原申请人为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3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3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2031057A,公开日期2011年4月27日)或对比文件2(WO01/19932A2,公开日期2001年3月22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而选择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混合涂料,其特征在于,将在常温下进行反应硬化的常温反应硬化型树脂和颗粒状氟树脂混合而成,涂膜中的所述氟树脂的构成比率大于或等于55重量%而小于或等于68重量%,所述涂膜的水接触角大于或等于120°,水滚落角小于或等于10°,所述常温反应硬化型树脂是聚氨酯树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膜的水接触角大于或等于140°而小于或等于160°,水滚落角大于或等于2°而小于或等于7°。”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体添加剂范围内选择颗粒状氟树脂,并调整其用量,采用常温反应硬化型聚氨酯树脂,还限定了涂膜的水接触角、水滚落角。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涂层抗结冰性能。对比文件1同样要得到形成防冰涂层的涂料,并且公开了固体添加剂可为聚四氟乙烯蜡,可见二者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关于聚四氟乙烯蜡、聚氨酯树脂以及涂层疏水性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适当用量的颗粒状聚四氟乙烯蜡,并选择常温反应硬化型聚氨酯树脂,进而得到适合的耐磨性、水接触角、水滚落角,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树脂范围内选择常温反应硬化型聚氨酯,在疏水性粉末范围内选择氟树脂,并调整各组分用量,并限定了涂膜的水滚落角。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疏水表面,进而提高涂层抗结冰性能。而对比文件2要得到防雨水或其它水的自清洁涂料,进而形成疏水表面,与该申请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有动机在其公开的有限成膜聚合物、疏水性粉末范围内选择常温反应硬化型聚氨酯、PTFE,并配合调整用量得到适合的水滚落角,进而达到疏水防结冰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涂层的水滚落角越小,该涂层越疏水,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调整得到适合的水接触角和水滚落角,其效果能够合理预期,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常温反应硬化型树脂是聚氨酯树脂,所述涂膜具有分形的表层构造,所述颗粒状氟树脂在表面上均匀地分布”。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采用了分形的表层结构,能够获得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效果,即具有水接触角大于或等于120°的高疏水性、水滚落角小于或等于10°而水滴去除性高,涂层耐久性高;氟树脂的用量也能够获得不能从现有技术中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混合涂料,其特征在于,将在常温下进行反应硬化的常温反应硬化型树脂和颗粒状氟树脂混合而成,涂膜中的所述氟树脂的构成比率大于或等于55重量%而小于或等于68重量%,所述涂膜的水接触角大于或等于120°,水滚落角小于或等于10°,所述常温反应硬化型树脂是聚氨酯树脂,所述涂膜具有分形的表层构造,所述颗粒状氟树脂在表面上均匀地分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涂膜的水接触角大于或等于140°而小于或等于160°,水滚落角大于或等于2°而小于或等于7°。”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和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颗粒状氟树脂的含量,也没有涉及水滚落角,而且对比文件1的固体添加剂的量不超过聚氨酯树脂质量的15%,如果氟树脂对于树脂成分整体的混合比率小,则不能得到高疏水性、高滑水性涂膜;同时,基于超憎水性涂层接触角和滚落角的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没有公开滑水性的对比文件1推导出该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如果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能够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来获得该发明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合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风电叶片的防冰耐磨涂层以及适用于风力发电机叶片的防护涂料(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第[0039]段),并具体公开了聚氨酯材料具备耐磨性,但不具备防冰性能,在聚氨酯涂料中加入低介电常数小粒径的固体添加物,能够大幅降低聚氨酯涂层与冰的粘接力。所述适用于风电叶片的防冰耐磨涂层至少包含以下两种组成部分:(1)聚氨酯树脂;(2)聚氨酯树脂质量的3%~15%具防冰性质的固体添加剂。符合上述要求的固体添加剂主要包括:(1)聚乙烯蜡、改性聚乙烯蜡、聚丙烯蜡、聚四氟乙烯蜡(即是颗粒状氟树脂);(2)空心玻璃微珠、空心陶瓷微珠、陶瓷微球、二氧化硅微球、聚合物微球;(3)低介电常数的无机颜料、填料。所述固体添加剂的介电常数范围为1~4、粒径范围为0.5μm~200μm、密度为0.8g/cm3~4g/cm3。所述固体添加剂的添加量不超过聚氨酯树脂质量的15%。一般来说,添加量为5%~10%,足以将涂层和冰之间的粘接力降低到300N以下。所述聚氨酯树脂是由A、B双组分反应而成;聚氨酯作为树脂基体给涂层提供足够的耐磨性;A组分为含有异氰酸酯基的化合物,B组分为一些具有能够和-NCO基团反应的树脂组成;所述A组分至少包含脂肪族异氰酸酯或者脂肪族异氰酸酯衍生物或者脂肪族异氰酸酯预聚物;因为风电叶片涂层需要长期暴露在严苛的紫外线照射下,因此A组份的异氰酸酯必须为脂肪族异氰酸酯;所述B组分至少包含羟基丙烯酸树脂,或者聚酯多元醇,或者聚醚多元醇,或者聚天冬氨酸酯,或者小分子多元醇扩链剂。所述发明同时具有防冰和耐磨的性能,涂层与冰的粘接力小于300N,磨耗小于50mg(GB/T 1786-2006,1000g,1000转)。在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第[0058]段)中记载了制备方法为:将聚酯多元醇树脂或者聚醚多元醇树脂或者聚天冬氨酸酯树脂与颜料(如二氧化钛)、分散剂(如有机磷酸酯、丙烯酸酯)、溶剂(如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混合研磨制备成色浆;将具有防冰性质的固体添加剂、剩余的多元醇树脂或者聚天冬氨酸酯树脂、溶剂(如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催化剂(如二丁烯二月桂酸锡)、助剂等一起高速(1750rpm)分散20分钟后,缓缓加入色浆中。继续高速分散20分钟即得涂层的B组分;涂层的A组分某些情况下直接购买于供应商,例如HDI三聚体;异氰酸酯衍生物和异氰酸酯预聚体为自己合成;合成的方法:将异氰酸酯与配比的多元醇、溶剂投入反应釜中,加入反应体系质量的0.1%的有机锡催化剂,升温至50℃,反应6小时即得产物。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聚氨酯树脂为常温反应硬化型、氟树脂的用量,也未公开涂膜的水接触角、水滚落角、涂膜的构造和颗粒状氟树脂的分布情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平衡涂层的耐久性和疏水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氨酯能够在常温反应固化(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第[0050]段),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涂层与水的接触角越大涂层越疏水,聚氨酯材料具有耐磨性,聚四氟乙烯蜡等具有防冰性质的固体添加剂能够增加涂层的疏水防冰性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适当调整聚四氟乙烯蜡的用量以平衡涂层的耐磨性和疏水性能。其次,作为疏水涂层,通常其表面与水滴的静态接触角大于150°,滚落角小于10°时,可认为形成了超憎水性,且这种表面适合用作防冰表面(参见“电网防冰融冰技术及应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112页-第114页,2010年2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涂膜性能要求、原料性能等选择调整涂膜的水接触角和水滚落角。最后,对于涂膜的表层结构和颗粒状氟树脂的分布情况,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入具有防冰作用的固体添加物必须具备足够小的粒径,以保证涂层涂装后表面的均匀一致,还需具备较小的密度,以保证涂层固化后相当数量的固体添加物能够悬浮在涂层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而为了改善涂层表面的防冰和耐磨性能,本领域技术员能够通过控制涂布方法、固化条件等,使涂膜具有分形的表层构造以及使颗粒状氟树脂在涂层表面均匀分布。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涂膜的水接触角和水滚落角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作为疏水涂层,通常其表面与水滴的静态接触角大于150°,滚落角小于10°时,可认为形成了超憎水性,且这种表面适合用作防冰表面;通过调整化合物配方在保证接触角在160°左右时,可使滚落角在3.4°~180°之间变化(参见“电网防冰融冰技术及应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112页-第114页,2010年2月)。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根据涂层实际应用环境的要求,通过调整涂料产品配方,选择调整涂膜的水接触角和水滚落角的适当范围。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层也具有良好
的耐磨性(即耐久性),并且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涂料中的聚氨酯树脂来增强涂层的耐久性,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与涂层之间的接触角越大,涂层越疏水,和水(冰)之间的范德华力越小,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作为疏水涂层,通常其表面与水滴的静态接触角大于150°,滚落角小于10°时,可认为形成了超憎水性,且这种表面适合用作防冰表面,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水滚落角,但是通过调整涂层的水接触角和水滚落角以提高涂层的疏水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关于氟树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平衡涂层的耐久性和疏水性这一技术问题时,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四氟乙烯蜡和聚氨酯树脂对涂层耐磨性和疏水性能影响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聚四氟乙烯蜡的用量以解决该技术问题。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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