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的光学透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调的光学透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19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1809
优先权日:2010-06-02
申请(专利)号:201510342817.1
申请日:2011-05-16
复审请求人:奥普托图尼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春伟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王志远
国际分类号:G02B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对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明确记载,或者能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2817.1、名称为“可调的光学透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80026823.6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5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6月0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申请人为奥普托图尼股份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和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6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调的光学透镜,包括:
膜,
用于膜的支撑体,
在膜与支撑体之间的流体,以及
用于使膜变形的致动器,以及
刚性环,被连接到膜,以便在横向和轴向方向上与膜一起移动,从而确保由刚性环包围的膜的部分具有明确的圆周,
其中,用于使膜变形的所述致动器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其中第一电极在膜的面向流体的一侧与膜连接,以及第二电极在支撑体的面向流体的一侧与支撑体连接,
并且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连接的绝缘层而彼此绝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所述刚性环被连接到膜,以便在横向和/或轴向方向上与膜一起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所述刚性环被连接到膜并且其中所述刚性环不相对于支撑体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包括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一区段和/或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至少为两个。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为四个。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互连的绝缘层来与第一电极电绝缘。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支撑体包括倾斜部分,该倾斜部分包括面向第一电极的至少一部分的第二电极的至少一部分,其中第二电极和绝缘层被布置在面向第一电极的支撑体 的表面处,并且,绝缘层的一部分与第一电极的一部分互连。
9.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的横截面具有由圆形、s形、直线形或弯曲形状构成的组中的一种形状。
1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是圆周电极。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膜包括内部和周边,并且,致动器被设计为使得该致动器单独地与膜的周边接合,将周边从支撑体移开导致内部向支撑体移动,并且,周边向支撑体移动导致内部从支撑体移开。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膜被预先拉伸。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具有下面的材料性质中的至少一种:
膜是透明的、弹性的;
支撑体的至少一部分是透明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包括具有交换孔的保持器,该保持器使得流体穿过交换孔从透镜的周边进入到透镜的中心流动,其中,保持器位于光学流体内,光学流体被膜和支撑体封闭,并且保持器包含第二电极和绝缘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包括第二膜,当致动期间液压改变时该第二膜变形,导致放大光焦度的变化。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绝缘层的一部分与第一电极的一部分互连。”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一)分案权利要求1对应的是母案原说明书附图的图5、图6、图7等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设置于流体两侧的相应实施例,特别是母案原说明书相应实施例中与“刚性环”相关的记载即图7以及说明书第69段:“刚性环115可以被置于膜103上。该环帮助对不均匀膜变形进行补偿,该不均匀膜变形是在使用静电致动对透镜的中心进行偏移时由于透镜的非均匀变形而导致的”。原申请说明书对应该实施例的相关段落即说明书第61-71段记载的是:在具备分案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还要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而没有记载具备分案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而不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具备分案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而不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在母案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二)从属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为附图10对应的实施例和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附图5-7的实施例的组合,而该组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而该权利要求14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三)从属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为附图2对应的实施例和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附图5-7的实施例的组合,而该组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 因而该权利要求15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四)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3、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并且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连接的绝缘层而彼此绝缘”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连接的绝缘层而彼此绝缘;并且其中,第二电极包括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区段的数量至少为两个”;删除权利要求2-5和14;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指出:尽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存在图5-7的实施例和图2的实施例的组合,但组合并不直接意味着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而是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全文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合理地进行这样的组合,审查指南给出的判断标准包括能否直接毫无疑义地从原始公开确定,而不是只看未明确记载在实施例中。为了证明这一点,类似复审决定(申请号200910004020.5)可供参考。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调的光学透镜,包括:
膜,
用于膜的支撑体,
在膜与支撑体之间的流体,以及
用于使膜变形的致动器,以及
刚性环,被连接到膜,以便在横向和轴向方向上与膜一起移动,从而确保由刚性环包围的膜的部分具有明确的圆周,
其中,用于使膜变形的所述致动器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其中第一电极在膜的面向流体的一侧与膜连接,以及第二电极在支撑体的面向流体的一侧与支撑体连接,
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连接的绝缘层而彼此绝缘;
并且其中,第二电极包括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区段的数量至少为两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为四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互连的绝缘层来与第一电极电绝缘。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支撑体包括倾斜部分,该倾斜部分包括面向第一电极的至少一部分的第二电极的至少一部分,其中第二电极和绝缘层被布置在面向第一电极的支撑体的表面处,并且,绝缘层的一部分与第一电极的一部分互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的横截面具有由圆形、s形、直线形或弯曲形状构成的组中的一种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是圆周电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膜包括内部 和周边,并且,致动器被设计为使得该致动器单独地与膜的周边接合,将周边从支撑体移开导致内部向支撑体移动,并且,周边向支撑体移动导致内部从支撑体移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膜被预先拉伸。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具有下面的材料性质中的至少一种:
膜是透明的、弹性的;
支撑体的至少一部分是透明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包括第二膜,当致动期间液压改变时该第二膜变形,导致放大光焦度的变化。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绝缘层的一部分与第一电极的一部分互连。”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应的是原申请说明书附图的图5、图6、图7等的相应实施例,原申请说明书对应该实施例的相关段落即说明书第61-71段记载的是:在具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还要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但没有记载具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而不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具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而不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在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为附图2对应的实施例和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附图5-7的实施例的组合,而该组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三)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电极包括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区段的数量至少为两个”修改为“第二电极包括具有第一导电性的第一区段和具有第二导电性的至少一个第二区段,第一导电性超出第二导电性,并且第二区段中的每一个被设置在两个第一区段之间”;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其中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至少为两个”。复审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和10修改的技术特征能够从原申请说明书中找到直接文字依据,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也记载在原申请中。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调的光学透镜,包括:
膜,
用于膜的支撑体,
在膜与支撑体之间的流体,以及
用于使膜变形的致动器,以及
刚性环,被连接到膜,以便在横向和轴向方向上与膜一起移动,从而确保由刚性环包围的膜的部分具有明确的圆周,
其中,用于使膜变形的所述致动器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其中第一电极在膜的面向流体的一侧与膜连接,以及第二电极在支撑体的面向流体的一侧与支撑体连接,
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连接的绝缘层而彼此绝缘;
并且其中,第二电极包括具有第一导电性的第一区段和具有第二导电性的至少一个第二区段,第一导电性超出第二导电性,并且第二区段中的每一个被设置在两个第一区段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为四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通过与第二电极互连的绝缘层来与第一电极电绝缘。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支撑体包括倾斜部分,该倾斜部分包括面向第一电极的至少一部分的第二电极的至少一部分,其中第二电极和绝缘层被布置在面向第一电极的支撑体的表面处,并且,绝缘层的一部分与第一电极的一部分互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的横截面具有由圆形、s形、直线形或弯曲形状构成的组中的一种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二电极是圆周电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膜包括内部和周边,并且,致动器被设计为使得该致动器单独地与膜的周边接合,将周边从支撑体移开导致内部向支撑体移动,并且,周边向支撑体移动导致内部从支撑体移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膜被预先拉伸。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具有下面的材料性质中的至少一种:
膜是透明的、弹性的;
支撑体的至少一部分是透明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至少为两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的光学透镜,其中绝缘层的一部分与第一电极的一部分互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对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明确记载,或者能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1.驳回决定指出:在具备分案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还要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而没有记载具备分案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而不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具备分案权利要求1中体现的膜、流体、支撑体、第一电极、第二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刚性环相关技术特征时、而不具备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在母案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第二电极包括具有第一导电性的第一区段和具有第二导电性的至少一个第二区段,第一导电性超出第二导电性,并且第二区段中的每一个被设置在两个第一区段之间”,即补入了第二电极的相关区段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原申请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其能够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2.驳回决定指出:从属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为附图10对应的实施例和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附图5-7的实施例的组合,而该组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而该权利要求14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已将驳回决定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4删除,因此,上述缺陷已不存在。
3.驳回决定指出:从属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为附图2对应的实施例和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附图5-7的实施例的组合,而该组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对应驳回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至少为两个”。由原申请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2段(图5b以俯视图……。这导致透镜的非径向的对称变形)和第13页第3段(第二电极106的第一区段S1-S4和第二电极106的第二区段T1-T4可以具有任何几何形状,……第二电极的最小配置……被设置在两个第一区段S1-S4之间)。上述段落中记载了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均为两个的情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区段和第二区段中的每个的数量至少为两个。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14和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的缺陷均已克服。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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