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20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42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32398.8
申请日:2016-05-19
复审请求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左凤茹
合议组组长:宋轶群
参审员:秦保军
国际分类号:F04C18/344(2006.01);F04C25/02(2006.01);F04C29/04(2006.01);F04C2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尽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但没有证据或理由证明未被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及其组合而言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32398.8,名称为“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0]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14(即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O167656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US2015llO661A1,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它主要包括法兰盘和输出轴,其特征在于:法兰盘的一侧连接有泵腔,泵腔外套设有泵罩,泵罩与泵腔之间设有消音帽;所述的泵腔由定子、设在定子两侧的上、下盖板,以及设在定子内的转子连接而成,所述的转子上设有单数叶片槽,每个叶片槽内分别设有一叶片,转子和叶片将泵腔分割成各自独立的气腔室;上、下盖板通过螺钉与定子固定连接,转子卡设于定子中,转子上设有五条叶片槽,每条叶片槽内设有可插拔的叶片,上、下盖板与转子的中心处均设有与输出轴向配合的轴孔,转子套设于输出轴一端,法兰盘与下盖板之间设有密封件;转子的轴孔采用阶梯结构,所述的阶梯结构是指轴孔在轴向上由上、中、下三个分段拼接而成,其中,中间段的直径小于上、下两段的直径;所述的叶片槽均匀分布于转子上,每条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为45-90度;上、下盖板分别设有上、下引流槽,引流槽呈圆弧状,槽体的两端窄、中间宽,两端设有呈三角形的引流端,上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上盖板出气口,下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下盖板进气口; 转子中设有5个叶片槽,每一根叶片槽的中心距为9±0.5mm,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为4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泵罩内设有消音腔,所述的消音腔由圆弧状消音室内壁围成,消音室内壁设有一缺口,消音腔内安装有消音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输出轴的一端设有驱动爪,驱动爪卡设于转子的轴孔内,驱动爪的结构与转子轴孔的阶梯结构相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件为法兰密封圈和下盖板密封圈,法兰盘上设有密封槽,密封槽内设有法兰密封圈;法兰盘的一侧设有法兰进气口,法兰盘上设有法兰出气孔和法兰排气口。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消音帽呈圆环状,消音帽的外壁为光滑弧形面;或者消音帽呈圆环状,消音帽的四周设有凸起的半球,所述的半球与消音室内壁相配合,消音帽的四周设有6个凸起的半球,半球的直径为3-4mm,所述的6个半球沿着消音帽的外圆周均匀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泵罩外设有凸起的散热片,散热片沿着泵罩壳体。”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2)上盖板设有与输出轴配合的轴孔,转子的轴孔采用阶梯结构,阶梯结构是指轴孔在轴向上由上、中、下三个分段拼接而成,其中中间段的直径小于上、下两段的直径;3)上、下盖板分别设有上、下引流槽,引流槽呈圆弧状,槽体的两端窄、中间宽,两端设有呈三角形的引流端,上盖板出气口设置在上引流槽的中部,下盖板出气口设置在下引流槽的中部;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的数值范围,以及每一根叶片槽的中心距为9±0.5mm。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常规技术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且在复审请求书中明确表示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且具有创新性:区别特征1)是叶片槽沿着转子不均匀分布,使得转子和叶片将泵腔被分割成大小不一、各自独立的气腔室,该区别特征1)是本发明的一个关键点,其通过不均匀分布的方式来形成大小不同的独立气腔室,可以省略安装排气阀,只需要和上盖板的引流槽进行配合,就能使整个真空泵达到不停流动、动态时时排气的目的,排气过程持续、高效;区别特征2)是上、下盖板分别设有上、下引流槽,引流槽呈圆弧状,槽体的两端窄、中间宽,两端设有呈三角形的引流端,上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上盖板出气口,下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下盖板进气口,该区别特征2)未被任何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常规技术,引流槽结构使得抽气速度提升了10%,噪音降低了2dB,引流槽三角形的结构使得气体在经过时受到挤压,形成局部的气流喷管现象,流速变快,不仅使得端部的扩散气流不会流失,同时加快了局部的进气速度,达到了完美的快速进气效果,而且本发明引流槽减少了占用空间,加工便捷;区别特征3)是转子中设有5个叶片槽,每一根叶片槽的中心距为9±0.5mm,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为43±3°;该区别特征3)未被任何对比文件公开,且该特征是申请人基于本产品而特殊设计的,上述结构的叶片槽减少了叶片的磨损量,延长了泵的使用寿命,最主要的是提升了转子的强度;区别特征4)是转子的轴孔采用阶梯结构,所述的阶梯结构是指轴孔在轴向上由上、中、下三个分段拼接而成,其中,中间段的直径小于上、下两段的直径,该区别特征4)的设计是为了控制转子的运动而设计的,而不是审查员所认为的为了减少转子和电机轴的轴向接触长度而设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是叶片槽沿着转子均匀分布,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使申请人将其修改为叶片槽沿转子不均匀分布,也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叶片槽设置方式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申请人认为的其能使整个真空泵达到不停流动、动态时时排气的目的,排气过程持续、高效的技术效果,在原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2)三角形的引流槽是本领域常规的结构形式,为了使气流在进气和出气处平滑过渡,在上下盖板上设置三角形的引流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也是5个叶片槽均布在转子上的真空泵,对于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的数值范围和叶片槽与转子的圆心之间的中心距,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试验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4)转子轴孔采用关节体结构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9段明确记载该阶梯结构可以减少转子与电机轴的轴向接触长度。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和2019年07月31日先后三次主动提交补正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
其中,复审请求人最后一次提交的、即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它主要包括法兰盘和输出轴,其特征在于:法兰盘的一侧连接有泵腔,泵腔外套设有泵罩,泵罩与泵腔之间设有消音帽;所述的泵腔由定子、设在定子两侧的上、下盖板,以及设在定子内的转子连接而成,所述的转子上设有五个叶片槽,每个叶片槽内分别设有一叶片,叶片槽沿着转子不均匀分布,使得转子和叶片将泵腔被分割成大小不一、各自独立的气腔室;上、下盖板通过螺钉与定子固定连接,转子卡设于定子中,每条叶片槽内设有可插拔的叶片,上、下盖板与转子的中心处均设有与输出轴向配合的轴孔,转子套设于输出轴一端,法兰盘与下盖板之间设有密封件;转子的轴孔采用阶梯结构,所述的阶梯结构是指轴孔在轴向上由上、中、下三个分段拼接而成,其中,中间段的直径小于上、下两段的直径;上、下盖板分别设有上、下引流槽,引流槽呈圆弧状,槽体的两端窄、中间宽,两端设有呈三角形的引流端,上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上盖板出气口,下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下盖板进气口; 转子中每一根叶片槽的中心距为9±0.5mm,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为4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泵罩内设有消音腔,所述的消音腔由圆弧状消音室内壁围成,消音室内壁设有一缺口,消音腔内安装有消音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输出轴的一端设有驱动爪,驱动爪卡设于转子的轴孔内,驱动爪的结构与转子轴孔的阶梯结构相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件为法兰密封圈和下盖板密封圈,法兰盘上设有密封槽,密封槽内设有法兰密封圈;法兰盘的一侧设有法兰进气口,法兰盘上设有法兰出气孔和法兰排气口。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消音帽呈圆环状,消音帽的外壁为光滑弧形面;或者消音帽呈圆环状,消音帽的四周设有凸起的半球,所述的半球与消音室内壁相配合,消音帽的四周设有6个凸起的半球,半球的直径为3-4mm,所述的6个半球沿着消音帽的外圆周均匀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泵罩外设有凸起的散热片,散热片沿着泵罩壳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对比文件1(CN10167656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真空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9页第16行,附图1-3):包括安装座21(即法兰盘)和驱动轴201(即输出轴),安装座21的一侧连接有泵腔,泵腔外套设有罩34,罩34与泵腔之间设有消音圈33(即消音帽);泵腔由泵环28(即定子)、设置在泵环28两侧的第一基板24(即下盖板)、第二基板31(即上盖板)以及设在泵环28内的转子26连接而成,转子26上设有5个叶片槽,每个叶片槽内分别设有一叶片27,转子26和叶片27将泵腔分隔成各自独立的气腔室;第一基板24和第二基板31通过螺钉与泵环28固定连接,转子26卡设于泵环28中,转子26上设有5条叶片槽,每条叶片槽内设有可插拔的叶片27,第一基板24与转子26的中心处均设有与驱动轴201配合的轴孔,转子26套设于驱动轴201一端,安装座21与第一基板24之间设有第一密封圈23;第二基板31上设有第三通孔311(即上盖板出气口),第一基板24上设有第二通孔241(即下盖板进气口)。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汽车刹车助力用电子真空泵;2)叶片槽沿着转子不均匀分布,使得转子和叶片将泵腔被分割成大小不一、各自独立的气腔室;3)上盖板设有与输出轴配合的轴孔,转子的轴孔采用阶梯结构,阶梯结构是指轴孔在轴向上由上、中、下三个分段拼接而成,其中中间段的直径小于上、下两段的直径;4)上、下盖板分别设有上、下引流槽,引流槽呈圆弧状,槽体的两端窄、中间宽,两端设有呈三角形的引流端,上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上盖板出气口,下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下盖板进气口;5)转子中每一根叶片槽的中心距为9±0.5mm,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为43±3°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真空泵的使用寿命,使气流平滑过渡及流动进而有效降低噪音。
对比文件2(US2015llO661A1,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3日)公开了一种真空泵,其实际为一种助力汽车制动装置100(即刹车)的真空泵,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33]段-[0038]段、[0062]段-[0072]段,图1-4):该真空泵的转子27和输出轴12以可一体旋转的方式相连接,由图4可清楚地看出,带有外螺纹的输出轴12的顶端部12A相比于基部12C缩径而形成,同时,转子27的轴孔27A包括:供输出轴12的基部12C嵌合的轴保持部27E,相比于该轴保持部27E缩径的孔部27F,以及相比于孔部27F和轴保持部27E扩径的凹部27H,在孔部27F的内周面形成有内螺纹,轴保持部27E在轴线方向上长于形成有内螺纹的孔部27F,具体的是比转子27全长的一半长,这样能够防止转子27倾斜,从而限制转子27相对于输出轴12在径向和周向上的移动;尽管对比文件2中明确指出的是上述转子27和输出轴12的结构能够防止转子27和侧板25、26之间接触,从而抑制该转子27和侧板25、26磨损,提高真空泵的耐久性;但按照说明书客观描述的结构可知,由于缩径的孔部27F和扩径的凹部27H的存在,使转子中心孔形成阶梯结构,客观上减少了转子27和输出轴12的接触长度,同时降低了转子内孔与转子端面、电机轴与下盖板装配的垂直度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2至少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4)、5);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也均未能给出叶片槽沿着转子不均匀分布,使得转子和叶片将泵腔被分割成大小不一、各自独立的气腔室;上、下盖板分别设置上、下引流槽,以及引流槽的槽体呈为两端窄、中间宽的圆弧状,其两端设有呈三角形的引流端,上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上盖板出气口,下引流槽的中部设有下盖板进气口;以及转子中每一根叶片槽的中心距为9±0.5mm,叶片槽与转子圆周线之间的夹角为43±3°的技术启示。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记载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但该技术特征客观存在且并未被目前提供的证据所公开;同时,本申请原始说明书提出了“现有真空泵体内设置有进气腔、排气腔、气室等结构,但没有解决泵噪音大的技术问题”,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5)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但目前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实现使气流平滑过渡及流动,进而减少气流产生的噪音和提高抽气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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