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电极线圈的纽扣电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电极线圈的纽扣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47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8649
优先权日:2012-11-09
申请(专利)号:201380058558.9
申请日:2013-11-08
复审请求人:瓦尔达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冬娜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王浩
国际分类号:H01M2/02,H01M10/04,H01M10/0587,H01M10/05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如果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85589、名称为“具有电极线圈的纽扣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瓦尔达微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5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7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3。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审查部门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纽扣电池,其与对比文件1(US2012/0100406A1,公开日:2012年04月26日)的区别为:外壳顶部102为正极,外壳杯101为负极,正极电流引出导体夹入该夹紧区带中,并且正极电流引出导体与夹紧区带中的环绕的杯壁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由铝或由铝合金制成并且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由钢板或铁板组成。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电解液对外壳的腐蚀作用而导致的电池提前失效。对比文件4(CN101728574A,公开日:2010年06月09日)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的正极引出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外壳顶部102作为正极,外壳杯101作为负极,通过正极电流引出导体与外壳顶部102的环绕的杯壁直接有效的电接触而将正极引出;进而容易想到将正极电流引出导体夹入对比文件1的夹紧区带中,以在该夹紧区带中与外壳顶部102的环绕的杯壁直接有效地电接触。对于正负壳体的材料,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材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得到采用铝钢复合带、铝镍复合带作为正极壳体材料,采用碳钢、镀镍钢、不锈钢等钢板作为负极壳体材料;并且,铝、铝合金性能相似,钢板和铁板性能相似,相互替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CN 1286506A,公开日:2001年03月07日)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3)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14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4内容如下:
“1. 纽扣电池,所述纽扣电池包括
-柱形的、液密闭合的壳体,所述壳体具有平坦壳体下侧、平行于所述壳体下侧的平坦壳体上侧以及位于所述壳体上侧和所述壳体下侧之间环绕的壳体外罩,以及
-在所述壳体内部由至少一个带状正电极、至少一个带状负电极和至少一个带状分离件构成的复合件,
其中
-所述壳体由极性为正的金属壳体半件和极性为负的金属壳体半件组成,所述金属壳体半件借助电绝缘的密封件相互分开,
-所述至少一个正电极包括第一带状集流器,所述第一带状集流器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且经由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电连接,
-所述至少一个负电极包括第二带状集流器,所述第二带状集流器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且经由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电连接,
-所述复合件以螺旋状线圈的形式存在,所述螺旋状线圈具有两个平的端侧以及环绕的外侧,并且
-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杯状地构造并且具有杯底、环绕的杯壁、带有终端切边的杯边缘以及由杯边缘定义的杯开口,
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布置在杯状的、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中,以致于平的端侧之一朝向杯底的方向指向并且其环绕的外侧贴靠环绕的杯壁并且所述外侧与所述杯壁构造夹紧区带,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夹入所述夹紧区带中,其中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所述夹紧区带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以及
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由铝或由铝合金制成并且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由钢板或铁板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由铝或者铝合金制成。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是所述第一带状集流器的未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的部分区域。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是所述第一带状集流器的终端的未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的部分区域。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杯状地构造并且具有杯底、环绕的杯壁、带有终端切边的杯边缘以及由所述杯边缘定义的杯开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在其杯边缘在前面的情况下推进由钢板或铁板构成的杯状的、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碗状地构造并且具有底部以及带有终端切边的边缘。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杯状的、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在杯边缘在前面的情况下坐落在碗状的、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的底部上。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在液密闭合的壳体的两个壳体半件之间存在形状配合的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形状配合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由钢板或铁板构成的杯状或碗状的壳体半件的边缘径向向内弯曲。
1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借助线圈芯径向从内向外被加载力。
1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径向和/或轴向挤压和/或压缩地存在。
1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被构造为防爆膜。
1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半件的底部被构造为防爆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9)不被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添加附图标记。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第一带状集流器通过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被电连接到正的壳体半件上,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被夹入到在线圈的环绕外侧与环绕杯壁之间所形成的夹紧区带中。上述特定的夹入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4教导。(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了新加入的特征“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9)不被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对比文件4并未弥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差异。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纽扣电池,所述纽扣电池包括
-柱形的、液密闭合的壳体,所述壳体具有平坦壳体下侧(205)、平行于所述壳体下侧的平坦壳体上侧(204)以及位于所述壳体上侧和所述壳体下侧之间环绕的壳体外罩,以及
-在所述壳体内部由至少一个带状正电极(213)、至少一个带状负电极(214)和至少一个带状分离件(215)构成的复合件,
其中
-所述壳体由极性为正的金属壳体半件(202)和极性为负的金属壳体半件(201)组成,所述金属壳体半件借助电绝缘的密封件(203)相互分开,
-所述至少一个正电极(213)包括第一带状集流器(216),所述第一带状集流器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且经由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与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电连接,
-所述至少一个负电极(214)包括第二带状集流器(217),所述第二带状集流器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且经由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9)与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201)电连接,
-所述复合件以螺旋状线圈的形式存在,所述螺旋状线圈具有两个平的端侧以及环绕的外侧,并且
-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杯状地构造并且具有杯底(204)、环绕的杯壁(207)、带有终端切边的杯边缘(208)以及由杯边缘定义的杯开口,
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布置在杯状的、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中,以致于平的端侧之一朝向杯底(204)的方向指向并且其环绕的外侧贴靠环绕的杯壁(207)并且所述外侧(220)与所述杯壁(207)构造夹紧区带(221),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夹入所述夹紧区带中,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与所述夹紧区带(221)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207)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9)不被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以及
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由铝或由铝合金制成并且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201)由钢板或铁板组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中与金属层II12直接接触的正极集流体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通过正极集流体与金属层II12的接触实现正极与盖体2的电连接;结合对比文件4的附图5-7可以看出,正极集流体位于盖体的环绕杯壁与立式电芯环绕外侧之间,即该正极集流体是位于外壳杯壁与电极芯线圈环绕的外侧之间的(对应于本申请的夹紧区带位置)。基于对比文件4的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方式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1的外壳顶部设置金属层II、将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直接与该金属层II接触来导出电流;对比文件4中金属层II12与正极集流体的接触位置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夹紧区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在该位置处与杯壁连接,为了防止连接失效或不稳定,自然是需要夹紧的。可见,对比文件1和4给出了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4]-[0037]段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焊接,所述至少一个正电极和/或所述至少一个负电极因此借助于一个或多个导体直接连接到根据本申请的纽扣电池的外壳的平面底部区域或平面顶部区域,导体可以是集流器的无涂层部分,特别是此类集流器的无涂层末端。从而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和4作为现有技术,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带状集流器通过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被电连接到正的壳体半件上”,由前面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对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具体的夹入方式,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通过正极集流体与金属层II12的接触实现正极与盖体2的电连接。结合对比文件4的附图5-7可以看出,正极集流体位于盖体的环绕杯壁与电极芯环绕外侧之间,即该正极集流体是位于外壳杯壁与电极芯线圈环绕的外侧之间的(对应于本申请的夹紧区带位置)。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金属电流引出导体的连接方式进行改进,使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位于线圈外侧与杯壁之间并通过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杯壁之间的有效电接触使电极金属导体与壳体半件电连接;为了使电极金属导体与杯壁具有较好的电连接效果,二者之间应该保持紧密的电接触,相应的,可以使电极金属导体位于线圈的环绕外侧与杯壁之间的紧密区带中从而使电极金属导体与杯壁的接触更加牢固;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4]-[0037]段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焊接,所述至少一个正电极和/或所述至少一个负电极因此借助于一个或多个导体直接连接到根据本申请的纽扣电池的外壳的平面底部区域或平面顶部区域,导体可以是集流器的无涂层部分,特别是此类集流器的无涂层末端。可见,对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9)不被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与所述夹紧区带(221)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207)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修改为“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与所述夹紧区带(221)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207)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将本申请中的“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对比文件4中的“正极集流体”混为一谈,尽管对比文件4提到“正极集流体”的概念,尽管其可能存在于附图5中的正电极41内部的某处,但实际上在附图中并没有标出,应将对比文件4的“正极集流体”与本申请的带状集流器进行类比。(2)对比文件4的图5中的致密金属层覆盖外壳的整个杯壁,因此,与对比文件4相比,本申请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止电解质接触壳体,而且由于小的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本申请更为经济和便于制造。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纽扣电池,所述纽扣电池包括
-柱形的、液密闭合的壳体,所述壳体具有平坦壳体下侧(205)、平行于所述壳体下侧的平坦壳体上侧(204)以及位于所述壳体上侧和所述壳体下侧之间环绕的壳体外罩,以及
-在所述壳体内部由至少一个带状正电极(213)、至少一个带状负电极(214)和至少一个带状分离件(215)构成的复合件,
其中
-所述壳体由极性为正的金属壳体半件(202)和极性为负的金属壳体半件(201)组成,所述金属壳体半件借助电绝缘的密封件(203)相互分开,
-所述至少一个正电极(213)包括第一带状集流器(216),所述第一带状集流器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且经由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与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电连接,
-所述至少一个负电极(214)包括第二带状集流器(217),所述第二带状集流器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且经由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9)与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201)电连接,
-所述复合件以螺旋状线圈的形式存在,所述螺旋状线圈具有两个平的端侧以及环绕的外侧,并且
-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杯状地构造并且具有杯底(204)、环绕的杯壁(207)、带有终端切边的杯边缘(208)以及由杯边缘定义的杯开口,
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布置在杯状的、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中,以致于平的端侧之一朝向杯底(204)的方向指向并且其环绕的外侧贴靠环绕的杯壁(207)并且所述外侧(220)与所述杯壁(207)构造夹紧区带(221),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夹入所述夹紧区带中,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与所述夹紧区带(221)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207)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8)和所述第二金属电流引出导体(219)不被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以及
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202)由铝或由铝合金制成并且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201)由钢板或铁板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由铝或者铝合金制成。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是所述第一带状集流器的未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的部分区域。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是所述第一带状集流器的终端的未由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的部分区域。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杯状地构造并且具有杯底、环绕的杯壁、带有终端切边的杯边缘以及由所述杯边缘定义的杯开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在其杯边缘在前面的情况下推进由钢板或铁板构成的杯状的、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碗状地构造并且具有底部以及带有终端切边的边缘。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杯状的、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在杯边缘在前面的情况下坐落在碗状的、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的底部上。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在液密闭合的壳体的两个壳体半件之间存在形状配合的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形状配合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由钢板或铁板构成的杯状或碗状的壳体半件的边缘径向向内弯曲。
1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借助线圈芯径向从内向外被加载力。
1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径向和/或轴向挤压和/或压缩地存在。
1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被构造为防爆膜。
1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纽扣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半件的底部被构造为防爆膜。”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和4作为现有技术,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由前面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合议组并未认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事实上,由对比文件4的附图5-7可以看出,位于最外侧的正极集流体与盖体侧壁的金属层II12电连接。也即,对比文件4给出的是可以将正极与盖体侧壁电连接进而将电流引出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0032]段记载了“电解液不会与不锈钢材质的所述盖体2直接接触”,也即,对比文件4中也可以有效的防止电解质接触壳体;对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的大小,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一方面承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另一方面又声称对比文件4公开了位于最外侧的正极集流体与盖体侧壁的金属层II12电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的附图没有示出该正极集流体,从而认为对比文件4完全没有公示该集流体如何连接到外壳,尽管对比文件4提到了“正极集流体”的概念,但对比文件4仅仅教导的是正电极41,其外表面连接到金属层II12,而没有教导位于最外侧的正极集流体与金属层II12电连接。(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夹紧区带,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夹入所述夹紧区带中,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所述夹紧区带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从而认为,夹紧区带并未完全被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占据,从而隐含地对“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的大小进行了限定。而对比文件4的图5中的致密金属层覆盖壳体2的整个杯壁,因此,与对比文件4相比,本申请不仅能够有效地防止了电解质接触壳体202,而且由于小的第一电流引出导体,本申请在成本上更为经济。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2017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是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如果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和4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 2012/0100406A1 公开日:2012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3:CN 1286506A 公开日:2001年03月07日
对比文件4:CN 101728574A 公开日:2010年06月09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纽扣电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纽扣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6]-[0041]段、[0055]-[0064]段,附图1-3):柱形的、液密闭合的壳体,该壳体具有平面底部、平行于平面底部的平面顶部以及位于平面底部与平面顶部之间环绕的壳体外罩;在壳体内部由至少一个带状正电极、至少一个带状负电极和至少一个带状分离件构成的组件;纽扣电池包括两个金属外壳半体,其被电绝缘密封地相互分离,优选被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正电极的导体和被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负电极的导体两者都被焊接到相应外壳半体;正电极包括带状正电极集流器,其表面涂有电化学活性材料并且经由正电极金属导体与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电连接;负电极包括带状负电极集流器,其表面涂有电化学活性材料覆盖并且经由负电极金属导体与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电连接;组件以螺旋状线圈的形式存在,该绕组是以其末端侧沿着外壳的平面底部区域和平面顶部区域的方向的方式布置的,并且外壳顶部一般地是负极的且外壳杯是正极的;螺旋状线圈布置在杯状的、极性为负的壳体顶部中,以致于平的端侧之一朝向杯底的方向指向并且其环绕的外侧贴靠环绕的杯壁;通过焊接,所述至少一个正电极和/或所述至少一个负电极因此借助于一个或多个导体直接连接到根据本申请的纽扣电池的外壳的平面底部区域或平面顶部区域,导体可以是集流器的无涂层部分,特别是此类集流器的无涂层末端;由附图1可知,外壳杯和外壳顶部均被杯状地构造,具有杯底、环绕的杯壁、带有终端切边的杯边缘以及由杯边缘定义的杯开口,螺旋状线圈的环绕外侧与外壳顶部的杯壁之间具有空间;由附图3可知,螺旋状线圈具有两个平的端侧以及环绕的外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线圈外侧与所述杯壁构造夹紧区带,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夹入所述夹紧区带中,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所述夹紧区带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2)平坦壳体上侧为正极,平坦壳体下侧为负极,所述极性为正的壳体半件由铝或由铝合金制成并且所述极性为负的壳体半件由钢板或铁板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电流引出的替换方式;(2)选择壳体上、下侧的极性并提供正负极壳体半件的具体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扣式锂离子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17]-[0018]段、[0026]-[0032]段,附图5-7):盖体的内表面设置金属层II12,通过正极集流体与金属层II12的接触实现正极与盖体2的电连接。由对比文件4的附图5-7可以看出,位于最外侧的正极集流体与盖体侧壁的金属层II12电连接。也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将正极与盖体侧壁电连接进而将电流引出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导体的电流引出方式进行改进,容易想到可以不将导体向水平方向弯折进而使导体位于线圈外侧与杯壁之间的空间,并通过导体与杯壁之间的有效电接触使其与壳体半件电连接。为了使导体与杯壁具有较好的电连接效果,二者之间应该保持紧密的电接触,相应的,可以使导体夹紧在线圈外侧与杯壁之间的空间中从而使电极金属导体与杯壁的接触更加牢固;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电极是通过导体直接连接到电池外壳的平面底部区域或平面顶部区域,也即仅仅在导体与电池外壳的平面底部区域或平面顶部区域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当对比文件1中的导体位于竖直方向进而使导体位于线圈外侧与杯壁之间的空间时,相应的,会在导体与电池的环绕的杯壁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17]-[0018]段、[0026]-[0032]段,附图5-7):盖体的平坦上侧为正极,壳体的平坦下侧为负极,壳体和盖体的材料为碳钢、镀镍钢、不锈钢、铝钢复合带、铝镍复合带中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材料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正、负壳体半件的材料进行选择,容易得到采用铝钢复合带、铝镍复合带作为正极壳体材料,采用碳钢、镀镍钢、不锈钢等钢板作为负极壳体材料;并且,铝、铝合金性能相似,钢板和铁板性能相似,相互替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60]段):正电极金属导体由铝制成。而作为导体材料,铝合金与铝具有类似的性能,是常用的替换铝的导体材料。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37]段):金属导体是集流器的未涂覆活性物质的部分区域,优选是集流器未涂覆活性物质的终端部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10,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31]-[0032]段,附图5):极性为负的壳体杯状或碗状地构造并且具有杯底、环绕的杯壁、带有终端切边的杯边缘以及由所述杯边缘定义的杯开口,极性为正的上盖体在其杯边缘在前面的情况下推进壳体中、坐落在碗状的壳体的底部上,液密闭合的壳体和上盖体的侧壁之间形状地配合地连接并通过胶圈密封。由附图5可知,杯状或碗状的壳体的切边边缘径向向内弯曲以与上盖体对应部分形状配合。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1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41]段,[0062]段):螺旋状线圈中心的轴向腔体中填充有绕组芯,螺旋状线圈卷绕而成,具有规则的底面和顶面,自然以径向和/或轴向挤压和/或压缩地存在,插入绕组芯后,绕组芯能够防止绕组不受控制地扩张到腔体中。即线圈在径向不能向内扩展,因而,自然受到线圈芯径向从内向外被加载的力。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14,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纽扣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21页倒数第2行至第22页第4段,附图15-21):在电池的正极外壳部的上表面制作纵向沟槽,形成薄板部,以便当电池内产生异常气体使内压上升时,该纵向沟槽薄板部产生变形破裂,把气体排出到电池外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0029]段公开了“作为集流体部分的不锈钢”和“正极集流体直接与铝质的所述金属层相连”,说明书[0032]段公开了“正极集流体直接与铝质的所述金属层II12相连”,可见,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正极集流体与金属层II12电连接的内容;不能因为对比文件4的附图中没有示出正极集流体这一部件,就认定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正极集流体与金属层II12电连接的上述内容。其次,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将电极与盖体侧壁电连接进而将电流引出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本申请“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这一部件,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4给出了上述技术启示。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虽然限定了“夹紧区带,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夹入所述夹紧区带中,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所述夹紧区带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之间存在有效的电接触”,然而上述限定只能表明电接触仅仅存在于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所述夹紧区带中的所述环绕的杯壁之间,也即,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与除环绕的杯壁之外的其它部件之间不存在电接触,由上述限定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夹紧区带并未完全被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占据的内容,更不能得出上述内容对“第一金属电流引出导体”的大小进行了限定。另外,对比文件4中的致密金属层与本申请中的第一电流引出导体是完全不同的部件,无法将二者在成本上的经济性进行直接比较。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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