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86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80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61637.5
申请日:2014-11-19
复审请求人:凤阳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魏聪
国际分类号:A23L1/10,A23L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的设立旨在通过将满足创造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而对后续所属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激励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对该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一项改进发明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对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各营养、保健原料通过常规方法制备得到的组合物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即可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这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61637.5,名称为“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凤阳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成:小麦300-340、薏仁100-120、豌豆200-220、银鱼30-34、雪蛤10-12、乳酸菌2-3、冰糖粉15-20、草莓50-60、柑橘30-34、菠菜35-40、酒酿25-30、黄豆淀粉60-70、全麦面包片20-25、西洋参5-6、珍珠6-7、阿胶5-6、白茯苓6-7、红景天6-7、荷叶灰2-3、马尾藻1-2、营养粉13-15、水适量;
所述营养粉,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成:红曲米30-35、灯笼椒适量、苹果醋60-70、苏打饼干10-12、爆米花3-5、番茄酱60-70、玛咖粉4-5、人参5-6、玉米须3-4、淡竹叶4-5、灵草3-4、水适量;
所述营养粉的制备方法:(1)将灯笼椒洗净,再灯笼椒有蒂一端,开口,去掉籽和蒂并保持灯笼椒完整,将红曲米洗净,分装在灯笼椒中,封住灯笼椒口后,加入苹果醋,焖煮30-35分钟,取出红曲米,晒干并磨成粉,得到红曲米粉备用;(2)将苏打饼干、爆米花揉碎后,与番茄酱一起放入锅中,加入适量水,加热焖煮30-40分钟,过滤,将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3)将玛咖粉、人参、玉米须、淡竹叶、灵草用5-8倍量的水提取,过滤,将所得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4)将红曲米粉、步骤2中粉末、步骤3中粉末合并,混匀即得营养粉;
所述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银鱼、雪蛤洗净,取其肉,放在搅碎机中搅碎,与洗净的豌豆、冰糖粉混合,搅拌均匀后发酵2-3天,将所得发酵物晒干,磨成粉末备用;(2)将小麦、薏仁洗净,沥干水,充分晒干后,磨成粉,得到面粉备用;(3)将草莓、柑橘洗净,取其果肉,与洗净的菠菜一起放入榨汁机中榨成汁,将汁加热浓缩后与酒酿、黄豆淀粉混合,充分搅拌,形成面糊后均匀涂抹在全麦面包片上,放入烤箱中烤至干脆,再磨成粉末备用;(4)将西洋参、珍珠、阿胶、白茯苓、红景天、荷叶灰、马尾藻用5-8倍量的水提取,将所得提取物喷雾干燥,得到药粉备用;(5)将步骤1中粉末、步骤2中面粉、步骤3中粉末与药粉、营养粉合并,混匀后包装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3689024 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公开了添加谷物、营养风味原料、中草药原料及营养粉的保健面粉的技术构思,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具体组分的替换、含量的确定以及制备方法,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其他具有美容养颜或类似功效的常规组分进行替换,含量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的,制备方法中的焖煮、磨粉、喷雾干燥等也均是本领域常规工艺。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仅是几类已知功能原料的简单组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2(CN104126631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公开了一种荞麦面粉,其在面粉原料中添加谷物的基础上,进一步添加了营养风味原料、中草药原料及含有多种中草药组分和营养组分的营养添加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营养粉)。基于与上述相似的理由,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凤阳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1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其特征在于,由以下原料制成:小麦300kg、薏仁100kg、豌豆200kg、银鱼30kg、雪蛤10kg、乳酸菌2kg、冰糖粉15kg、草莓50kg、柑橘30kg、菠菜35kg、酒酿25kg、黄豆淀粉60kg、全麦面包片20kg、西洋参5kg、珍珠6kg、阿胶5kg、白茯苓6kg、红景天6kg、荷叶灰2kg、马尾藻1kg、营养粉13kg、水适量;
所述营养粉,由以下原料制成:红曲米30kg、灯笼椒适量、苹果醋60kg、苏打饼干10kg、爆米花3kg、番茄酱60kg、玛咖粉4kg、人参5kg、玉米须3kg、淡竹叶4kg、灵草3kg、水适量;
所述营养粉的制备方法:(1)将灯笼椒洗净,再灯笼椒有蒂一端,开口,去掉籽和蒂并保持灯笼椒完整,将红曲米洗净,分装在灯笼椒中,封住灯笼椒口后,加入苹果醋,焖煮30分钟,取出红曲米,晒干并磨成粉,得到红曲米粉备用;(2)将苏打饼干、爆米花揉碎后,与番茄酱一起放入锅中,加入适量水,加热焖煮30分钟,过滤,将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3)将玛咖粉、人参、玉米须、淡竹叶、灵草用5倍量的水提取,过滤,将所得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4)将红曲米粉、步骤2中粉末、步骤3中粉末合并,混匀即得营养粉;
所述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银鱼、雪蛤洗净,取其肉,放在搅碎机中搅碎,与洗净的豌豆、冰糖粉混合,搅拌均匀后发酵2天,将所得发酵物晒干,磨成粉末备用;(2)将小麦、薏仁洗净,沥干水,充分晒干后,磨成粉,得到面粉备用;(3)将草莓、柑橘洗净,取其果肉,与洗净的菠菜一起放入榨汁机中榨成汁,将汁加热浓缩后与酒酿、黄豆淀粉混合,充分搅拌,形成面糊后均匀涂抹在全麦面包片上,放入烤箱中烤至干脆,再磨成粉末备用;(4)将西洋参、珍珠、阿胶、白茯苓、红景天、荷叶灰、 马尾藻用5倍量的水提取,将所得提取物喷雾干燥,得到药粉备用;(5)将步骤1中粉末、步骤2中面粉、步骤3中粉末与药粉、营养粉合并,混匀后包装即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非针对美白养颜,对比文件2中面粉的功效是明目,而本申请赋予了面粉美容养颜的功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在具体原料选择、用量和制备方法的区别是通过大量实验确定的,并能够保证发挥出最大的效果,并不是各组分的简单叠加,总体效果优于各部分效果之和,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没有试验数据表明本申请中各原料的组合及用量的调整取得了何种效果,也没有数据表明组分间具有协同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仅是几类已知功能原料的简单组合,其功效也是基于各组分的功效能够合理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对比文件(CN104126631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公开了一种荞麦面粉及其制备方法,二者均是在面粉中添加其他营养成分、中药成分和营养粉(或营养添加剂),通过增加基本面粉以外的其他果蔬乳等营养成分,以及具有保健功效的中药成分,来丰富面粉的营养价值,增强面粉的保健或辅助治疗功效。权利要求1与该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对谷物原料、营养原料、中药原料及营养粉中具体组分和含量不同;面粉及营养粉的制备方法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其他各种营养食品、具有保健功效的中药原料,采用常规方法来制备具有美容养颜或类似功效的面粉,并基于这些组分所具有的营养、保健功效而预期所制得面粉的保健功效;清洗、粉碎、蒸煮、搅拌、水提取、喷雾干燥、包装等方法,也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常规制备方法,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表明其所制得的面粉具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保健功效或其他技术效果。因此,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基于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请求人通过大量研究和实验确定了原料组分、用量和配比,且各组分功效并非简单叠加,其总体效果优于各部分效果之和;另外,本发明的制备工艺是特有的,确保各组分有效成分不损失的情况下,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因此,本发明的发明关键是选择特定的原料、配比和特定的制备方法,本发明配方不是通过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就能得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1项),其修改主要在于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值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段;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通过将满足创造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而对后续所属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激励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对该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一项改进发明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对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各营养、保健原料通过常规方法制备得到的组合物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即可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这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对比文件(CN104126631 A,2014年11月05日)公开了一种荞麦面粉及其制备方法,所述面粉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小麦500-550、小麦胚芽10-12、荞麦粉50-55、薏仁米30-35、橄榄油3-4、瓜子仁20-22、李子24-32、竹笋14-15、红糖4-5、毛木耳4-5、排骨8-9、枸杞叶2-3、山楂核1-2、莬丝子2-2.4、决明子1-1.2、葛花1.5-2、泡花子1-1.2、瑞连草1.3-1.5、营养添加剂10-11;所述营养添加剂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蓝莓10-12、桂圆11-13、荠菜7-8、莲子8-9、猪肝15-20、葡萄酒25-30、米醋23-25、丝瓜络1-2、啤酒花2-3、南瓜花2-3、石榴叶4-5;营养添加剂的制备方法为:(1)将葡萄酒、米醋、丝瓜络、啤酒花、南瓜花、石榴叶混合放入铁锅内,架上铁丝络,在络上放置猪肝,盖上锅盖,于旺火上加热20-25分钟后将猪肝取出,送入烘箱,待含水量将至7-8%时出料,进行粉碎;(2)取蓝莓、桂圆果肉,与荠菜混合打浆,过滤除渣,得果蔬汁;将莲子加果蔬汁进行磨浆,小火熬膏,烘干后研成粉末,然后与步骤(1)所得物料混合拌匀,即得;所述的荞麦面粉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枸杞叶、山楂核、莬丝子、决明子、葛花、泡花子、瑞连草加5-6倍的水文火煎煮40-50分钟,过滤除渣,得药液;(2)将毛木耳、排骨加3-4倍的水小火煮沸,过滤除渣,得排骨汤;(3)将橄榄油倒入锅中,大火加热,待油烧至六成熟时倒入薏仁米,小火翻炒10-12分钟,然后加入排骨汤,大火焖煮至干后出料,与红糖混合拌匀,打成泥,烘干后进行粉碎;(4)取李子、竹笋果肉,打成浆液,得果蔬浆;将瓜子仁加果蔬浆研磨匀质,小火熬膏,烘干后研成粉末;(5)将小麦、小麦胚芽清洗,加药液及适量的水润湿32-38小时,使含水量达到15-16%,经烘干、灭菌、磨粉后与步骤(3)、(4)所得物料及剩余物料混合送入炒锅,加入物料重量10%的麦饭石,小火炒制10-15分钟后出料,将麦饭石筛除,即得。该对比文件的有益效果为:面粉口感细腻,风味独特,添加的荞麦含丰富的矿物质及膳食纤维等营养物质,尤其是其中所含的芦丁可保护视力,搭配本发明中添加的多种中草药可达到明目的作用,适于经常用眼者食用(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7段)。可见,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具有保健功效、含有多种添加成分的面粉。
对比权利要求1和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可以发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作为面粉的小麦、薏仁基本谷物原料的基础上,通过添加其他营养食品、营养粉和中药成分而成,其中营养粉中也包含了营养食品和中药成分,所述营养食品如豌豆、银鱼、雪蛤、乳酸菌、冰糖粉、草莓、柑橘、菠菜、酒酿、黄豆淀粉、全麦面包片,添加的中药成分如西洋参、珍珠、阿胶、白茯苓、红景天、荷叶灰、马尾藻;对比文件1中的面粉,通过在作为面粉的小麦、小麦胚芽、荞麦粉、薏仁米基本谷物原料的基础上,添加其他营养食品、营养添加剂和中药成分而成,所述营养食品如橄榄油、瓜子仁、李子、竹笋、红糖、毛木耳、排骨、枸杞叶、山楂核,添加的中药成分如菟丝子、决明子、葛花。可见二者均是在面粉中添加其他营养成分、中药成分和营养粉(或营养添加剂),通过增加基本面粉以外的其他果蔬乳等营养成分,以及具有保健功效的中药成分,来丰富面粉的营养价值,增强面粉的保健或辅助治疗功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谷物原料、营养原料、中药原料及营养粉中具体组分和含量不同;面粉及营养粉的制备方法不同。
由于对比文件公开了在保健面粉中采用谷物、其他营养食品、中药原料及营养粉等组分的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其他各种营养食品、具有保健功效的中药原料,采用常规方法来制备具有美容养颜或类似功效的面粉,基于这些组分所具有的营养、保健功效而预期所制得面粉的保健功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与该对比文件中不同的原料成分豌豆、银鱼、雪蛤、乳酸菌、冰糖粉、草莓、柑橘、菠菜、酒酿、黄豆淀粉、全麦面包片、西洋参、珍珠、阿胶、白茯苓、红景天、荷叶灰、马尾藻、红曲米、灯笼椒、苹果醋、苏打饼干、爆米花、番茄酱、玛咖粉、人参、玉米须、淡竹叶、灵草,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原料;清洗、粉碎、蒸煮、搅拌、水提取、喷雾干燥、包装等方法,也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制备方法。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表明其所制得的面粉具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保健功效或其他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而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已经给出了在面粉中添加相应营养成分、中药原料来制备具有保健功能的面粉的启示,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美容养颜或类似保健功能的原料来制备具有相应美容养颜功能的保健面粉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原料的选择及其用量和制备工艺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文字描述了所述面粉有美白排毒、补充维生素、美容养颜的功效,并未记载效果数据,说明书中没有试验数据表明本申请中各原料的组合及用量是经过特定选择和调整的,也没有数据表明组分间产生了预料不到的协同作用,上述记载的保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选取的营养成分和中药原料固有的功效而能够合理预期的,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使得所述面粉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果的理由并无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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