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视频检索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75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01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1724.8
申请日:2015-03-13
复审请求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田志刚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1724.8,名称为“一种视频检索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内容的相似视频片段检索技术”, 吴玲达 等,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第35卷第3期,第615-619页,2014年03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3823833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视频检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
依据所述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计算所述各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
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用于表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其中,所述目标视频片段的获取方法包括:
检测在线视频的类型;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所述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计算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的方法包括:
计算第一参数集,所述第一参数集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
获取第二参数集,所述第二参数集为所述样本视频单元中的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
所述第一参数集与所述第二参数集中的对应参数间的差值的乘积为所述第一视频单元与所述第二视频单元之间的相似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集中包括:
所述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X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Y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倾斜角度;
所述第二参数集包括:所述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X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Y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倾斜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包括:
构建网格,所述网格中的横轴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轴为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向线为经过所述横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所述纵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络中的横向线为经过所述纵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所述横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格中的横向线与纵向线的交点的权重为所述交点对应的两个视频单元的内容相似度;
所述网格中的最优路径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路径为此路径上的交叉点的权重之和最大的路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时序相似度;
依据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和最优时序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6. 一种视频检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
计算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计算所述各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
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用于表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其中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检测在线视频的类型;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所述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以获取所述目标视频片段。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包括:
所述计算模块具体用于,计算第一参数集,所述第一参数集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获取第二参数集,所述第二参数集为所述样本视频单元中的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所述第一参数集与所述第二参数集中的对应参数间的差值的乘积为所述第一视频单元与所述第二视频单元之间的相似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模块具体用于计算第一参数集,获取第二参数集,包括:
所述计算模块具体用于:计算第一参数集,获取第二参数集;
其中,所述第一参数集中包括:所述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X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Y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倾斜角度;所述第二参数集包括:所述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X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在 Y轴上的投影,所述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倾斜角度。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包括:
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构建网格,所述网格中的横轴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轴为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向线为经过所述横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所述纵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络中的横向线为经过所述纵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所述横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格中的横向线与纵向线的交点的权重为所述交点对应的两个视频单元的内容相似度;所述网格中的最优路径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路径为此路径上的交叉点的权重之和最大的路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匹配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时序相似度;以及依据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和最优时序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计算各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之间;检测在线视频的类型;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当所述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所述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检测在线视频的类型;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其他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披露了计算目标视频片段与参考片段中的视频单元之间的相似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计算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视频单元之间的相似度。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视频获取的问题时,也容易想到对不同类型的视频进行判断并获取,即可将绝对路径的在线视频进行下载,对嵌入网页的视频文件碎片进行重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检索装置,该装置所包含的模块与权利要求1-5中所叙述的视频检索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两者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其实质的技术含义一致,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5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删除了特征“检测在线视频的类型”,增加了特征“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本申请针对待检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与样本视频片段进行对比,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对比,也大大缩小了在线视频的范围,提高了比对效率。2)本申请检测在线视频类型指的是在线视频在网页中的不同呈现方式: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而对比文件2中类型指的是视频格式。3)本申请将满足预设条件的视频片段,下载到本地或者碎片化重组到本地,以节约带宽消耗和计算资源,例如,预设条件为两个视频大小浮动在10%以内。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视频检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
依据所述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计算所述各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
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用于表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其中,所述目标视频片段的获取方法包括:
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
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当所述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所述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其中,预设条件为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浮动在10%之内。”
“6. 一种视频检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
计算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计算所述各个 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
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用于表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其中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所述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以获取所述目标视频片段;
其中,预设条件为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浮动在10%之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IP反查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能够通过IP地址数据库得知对方的地理位置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商,而一个服务器可以架设有多个网站,每个网站绑定一个域名,那么通过IP地址反查就可以知道服务器上的网站或者域名了,以上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次,全网视频数量是海量的,仅对指定服务器下的视频进行检索,或者指定服务器类型,可以减少很大的工作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实现的,也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2)首先,在对比文件2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8]-[0080],[0108]段)非flash视频,是通过其加载的多媒体源地址保存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而flash视频是通过flash播放器进行播放,此类播放器是内嵌在网页中,属于以内嵌方式呈现的视频,因此对比文件2的播放类型也可以理解为呈现方式类型;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云服务器中用户可以登录网盘保存多媒体文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对不同类型的视频予以不同的处理方式,这是依据实际应用来决定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3)首先,对于相似视频的查找,当两个视频在文件大小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时,可以认为两者不同,因此对文件大小做出限定,可以缩小比较范围,节省劳动成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方式。而对于内嵌的视频,因为它进过了预处理,各文件的格式、大小等属性与原视频差异较大,即使做出限定,对其相似性的比较作用也不大,这是本领域公知的。其次,视频的碎片化和重组属于本领域在处理视频文件时常用的技术数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目标视频片段的获取方法包括: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当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当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当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其中,预设条件为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浮动在10%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由于面向大量非特定用户和多种客户端工具,为了保证对用户的兼容性和友好性,在线视频一般都采用常见的类型或格式,极少采用非通用的小众或专用类型或格式。在视频文件的存储和调用方面,根据不同的视频时长、清晰度、压缩格式、访问热度、内容价值(版权或时效性),综合考虑服务器承载能力、后台数据存储优化、用户体验、数据库保护等因素,选择不同的方式,例如直接地址调用、媒体流、分割为多个视频片段、嵌入网页、授权播放服务器或专用客户端调用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对于通用的视频播放器(不限于本地播放器、在线播放器或者嵌入于浏览器中的播放软件或插件),播放视频首先要处理的任务之一就是识别视频格式和数据调取方式,这是加载视频数据并完成视频解码的前提,是播放视频的基础工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IP反查和视频的碎片化和重组也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仅对指定服务器下的视频进行检索,或者指定服务器类型,可以减少很大的工作量,提高比对的效率。而对于相似视频的查找,当两个视频在文件大小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时,可以认为两者不同,因此对文件大小做出限定,可以缩小比较范围,节省劳动成本,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检索装置,该装置所包含的模块与权利要求1-5中所叙述的视频检索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两者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其实质的技术含义一致,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5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6;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将在线视频分为下述三种类型:
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在不同类型下会执行不同执行步骤,以便满足不同视频类型的获取过程,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此过程。该技术为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特征。
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关于“在线视频类型指的是在线视频在网页中的不同呈现方式: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之所以具有区分在线视频在网页中的不同呈现方式的技术特征,是因为互联网上有众多类型和众多的视频,不同类型需要执行不同的处理过程,因此,本申请首先需要检测视频的类型,并针对不同的视频类型执行不同的处理过程。
第一种方式:针对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才执行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的过程。
第二种方式:针对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则可以执行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
第三种方式:针对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则需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并且,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再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因此,本申请并不是将互联网上所有的视频均下载到本地进行匹配,而是将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且,满足预设条件的视频片段下载到本地,或者,碎片化重组到本地,这样能够节省对带宽的消耗以及本地计算资源,从而进一步能够减小本地核心设备的负担。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视频检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
依据所述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计算所述各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
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用于表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其中,所述目标视频片段的获取方法包括:
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
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当所述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所述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其中,预设条件为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浮动在10%之内;
计算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的方法包括:
计算第一参数集,所述第一参数集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
获取第二参数集,所述第二参数集为所述样本视频单元中的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
所述第一参数集与所述第二参数集中的对应参数间的差值的乘积为所述第一视频单元与所述第二视频单元之间的相似度;
其中,所述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包括:
构建网格,所述网格中的横轴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轴为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向线为经过所述横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所述纵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络中的横向线为经过所述纵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所述横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格中的横向线与纵向线的交点的权重为所述交点对应的两个视频单元的内容相似度;
所述网格中的最优路径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路径为此路径上的交叉点的权重之和最大的路径。 ”
“4. 一种视频检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
计算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计算所述各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
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用于表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
其中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所述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所述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
当所述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所述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所述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所述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以获取所述目标视频片段;
其中,预设条件为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浮动在10%之内;
所述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一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包括:
所述计算模块具体用于,计算第一参数集,所述第一参数集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第一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获取第二参数集,所述第二参数集为所述样本视频单元中的第二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的参数的集合;所述第一参数集与所述第二参数集中的对应参数间的差值的乘积为所述第一视频单元与所述第二视频单元之间的相似度;
其中,所述确定模块用于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包括:
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构建网格,所述网格中的横轴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轴为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向线为经过所述横轴上的整数坐标且 与所述纵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络中的横向线为经过所述纵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所述横轴平行的直线,所述网格中的横向线与纵向线的交点的权重为所述交点对应的两个视频单元的内容相似度;所述网格中的最优路径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路径为此路径上的交叉点的权重之和最大的路径。”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成员发生变更。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基于内容的相似视频片段检索技术”, 吴玲达 等,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第35卷第3期,第615-619页,2014年03月15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视频检索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内容的相似视频片段检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615-618页):一种建立在视频单元层上的视频片段探测方法(相当于一种视频检索方法)。首先,将视频片段分割为视频单元。所谓视频单元是视频片段一组在内容上具有较强连续性的图像序列。图中的视频片段Q 被分割成了15 个视频单元; 针对视频单元,本文定义了线性拟合特征(LFF)的描述方法对其进行描述(相当于获取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3.1节);给出两个视频片段分别为Q = { LFFQ1,LFFQ2,…,LFFQm}(相当于目标视频片段) 和V = { LFFV1,LFFV2,…,LFFVn}(相当于样本视频片段),m和n分别为Q和V里视频单元的个数。本文建立的图模型将视频单元看作是节点。视频片段之间的相似度往往是由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 视频单元之间的视觉相似度和视频单元序列的时序相似度。视觉相似度考虑的是视频单元在视觉内容上的相似程度(参见对比文件1第3.2节)。计算Q序列和V序列中任意两个视频单元的相似度,即sim(i,j) ,其中(i = 1,…,m; j = 1,…,n );S( i,j ) 表示前i个视频单元和前j个视频单元之间所有视频单元的相似度累加合的最大值。对式(4) 进行迭代计算直到i = m,且j = n,最后得到的极大值Sv,即为最优视觉相似度(参见对比文件1第3.2节)。针对视觉相似度,本文提出了基于动态时间规划( Dynamic Time Warping,DTW)的最优匹配算法来衡量视频片段之间的相似程度(相当于依据各个视频单元的线性拟合特征,计算各个视频单元与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之间的内容相似度;依据内容相似度,确定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最优视觉相似度用于表示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用于实验的视频片段均是从优酷,土豆网等在线视频共享网站上下载的视频片段(相当于在线视频)。
某视频单元LFFj={ d(fi,0), d(fi 1,0),…,
d(,0)},将其线性拟合特征参数定义为 : α是LFF在y轴上的投影长度,它表示视频单元的主要内容,l是LFF在x轴上的投影长度,它表示视频单元的时间长度,β是LFF的倾斜角度,它表示视频帧的变化趋势,LFF之间的相似度通过以下三个相似度来表示:
,反应了视频单元序列在内容上的差异,
,反应了视频单元在变化方向上的差异,
,反应了视频单元在长度上的差异,对这三个相似度进行融合之前还需要对这三个相似度进行规范,两个视频单元LFF之间的最终相似度为
当该相似度大于某一阈值时,则认为这两个视频单元之间是相似的。
文本提出了基于动态时间规划的最优匹配算法来衡量视频片段中的相似程度。将目标片段Q的各个视频单元i=1-m在一个二维指教坐标系中的横轴上标出,将参考片段V的各个视频单元j=1-n在纵轴上标出,对两轴上的整数坐标画出纵横线形成网络(相当于构建网格,所述网格中的横轴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所述网格中的纵轴为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中的各个视频单元的编号);网格中的每一个交叉点(i,j)上的权重表示相应的视频单元之间的相似度(相当于所述网格中的横向线与纵向线的交点的权重为所述交点对应的两个视频单元的内容相似度)。该算法的目的可以归结为寻找一条通过此网络若干交叉点的路径,使得该路径上各点的权重和最大,即在Q与V之间找到一条最优的时间校准匹配路径。获取位于坐标(i,j)上点的权重值,然后采用动态规划算法迭代计算权重和,得到最优匹配结果,最后得到的极大值机位最优视觉相似度(相当于所述网格中的最优路径为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视觉相似度,所述最优路径为此路径上的交叉点的权重之和最大的路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目标视频片段的获取方法包括:通过关联第三信息资源库自动进行IP反查,确定待监测的IP范围;检测待监测的IP范围内的在线视频的类型;当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时,如果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当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时,将网页上的视频文件碎片重组到本地;当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时,获取视频的读取权限,如果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之间满足预设条件,则将在线视频下载到本地。其中,预设条件为在线视频的大小与样本视频片段的大小浮动在10%之内;网格中的纵向线为经过横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纵轴平行的直线,横向线为经过纵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横轴平行的直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获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视频比对效率、如何根据在线视频的类型获取对应视频以及如何形成网格。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由于面向大量非特定用户和多种客户端工具,为了保证对用户的兼容性和友好性,在线视频一般都采用常见的类型或格式,极少采用非通用的小众或专用类型或格式。在视频文件的存储和调用方面,根据不同的视频时长、清晰度、压缩格式、访问热度、内容价值(版权或时效性),综合考虑服务器承载能力、后台数据存储优化、用户体验、数据库保护等因素,选择不同的方式,例如直接地址调用、媒体流、分割为多个视频片段、嵌入网页、授权播放服务器或专用客户端调用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对于通用的视频播放器(不限于本地播放器、在线播放器或者嵌入于浏览器中的播放软件或插件),播放视频首先要处理的任务之一就是识别视频格式和数据调取方式,这是加载视频数据并完成视频解码的前提,是播放视频的基础工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 IP反查和视频的碎片化和重组也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仅对指定服务器下的视频进行检索,或者指定服务器类型,可以减少很大的工作量,提高比对的效率。而对于相似视频的查找,当两个视频在文件大小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时,可以认为两者不同,因此对文件大小做出限定,可以缩小比较范围,节省劳动成本,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根据视频单元的整数坐标画出纵横线形成网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网格中的纵向线为经过横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纵轴平行的直线,横向线为经过纵轴上的整数坐标且与横轴平行的直线。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616页第3.1节):某视频单元LFFj={ d(fi,0), d(fi 1,0),…,
d(,0)},将其线性拟合特征参数定义为 : α是LFF在y轴上的投影长度,它表示视频单元的主要内容,l是LFF在x轴上的投影长度,它表示视频单元的时间长度,β是LFF的倾斜角度,它表示视频帧的变化趋势,LFF之间的相似度通过以下三个相似度来表示:
,反应了视频单元序列在内容上的差异,
,反应了视频单元在变化方向上的差异,
,反应了视频单元在长度上的差异,即第一参数集与第二参数集之间分别存在在x轴上的投影,在y轴上的投影和线性拟合特征的倾斜角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公开(参见第3.2节):采用DTW方法计算时序相似度,其目的是找到最长视频单元序列,通过循环,最后得到的极大值ST即为最优时序相似度(相当于依据所述内容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样本视频片段的最优时序相似度)将最优视觉相似度和时序相似进行加权融合即得到视频片段Q和V之间的最优相似度(相当于依据所述最优视觉相似度和最优时序相似度,确定所述目标视频片段与所述样本视频片段之间的匹配程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检索装置,该装置所包含的模块与权利要求1-3中所叙述的视频检索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两者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其实质的技术含义一致,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3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通知书中并没有评述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在线视频类型指的是在线视频在网页中的不同呈现方式:在线视频为网页源码中携带绝对路径的视频、在线视频为内嵌在网页中的视频、在线视频为网盘空间内存储的视频”的技术特征。
2)本申请所列出的三种不同的视频类型,均属于互联网视频的常见情况。众所周知,互联网存在大量面向不同需求、具有不同视频风格的视频服务,例如短视频片段、影视剧、综艺节目等,其视频长短,画幅尺寸,清晰度,版权管理要求均有不同。由于互联网需要面向大量非特定用户和多种客户端工具,为了保证兼容性和用户界面友好性,在线视频一般都会采用常见的类型或格式,极少采用非通用的小众或专用类型或格式。在视频文件的存储和调用方面,根据不同的视频时长、清晰度、压缩格式、访问热度、内容价值(版权或时效性),综合考虑服务器承载能力、后台数据存储优化、用户体验、数据库保护等因素,选择不同的方式,例如直接地址调用、媒体流、分割为多个视频片段、嵌入网页、授权播放服务器或专用客户端调用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本申请所涉及的视频类型并未超出这些方式。另一方面,常用的视频播放器大多都支持多种类型、多种编码方式、多种来源的视频播放,对于这些通用的视频播放器(不限于本地播放器、在线播放器或者嵌入于浏览器中的播放软件或插件),播放视频首先要处理的任务之一就是识别视频格式和数据调取方式,其调取或加载方式也不限于是本地视频、网络视频、文件传输或是媒体流方式,这是加载视频数据并完成视频解码的前提,是播放视频的必须工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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