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法和齿轮切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60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37319
优先权日:2013-05-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29214.X
申请日:2014-05-20
复审请求人:格里森-普法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强丽慧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李红梅
国际分类号:B23F23/04(2006.01),B23F23/06(2006.01),B23F17/00(2006.01),B23F19/06(2006.01),B23F2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料,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9214.X,名称为“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法和齿轮切削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01363,申请人为格里森-普法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97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8(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37329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工件(5)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件经受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运动,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工件在由连接到工件主轴(1)的夹持设备(3)保持的同时与第一工具(7)成机械加工接合,在第二位置,所述工件在保持在其被夹持的条件下的同时与第二工具(8)成机械加工接合,
其特征在于,在执行所述运动之前,释放在所述夹持设备(3)与所述工件主轴(1)之间的连接,并且在所述运动之后,所述夹持设备(3)连接到另一工件主轴(2)以与所述第二工具(8)成机械加工接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与处于所述第二位置的所述工件的机械加工并行地,在所述第一位置处对由第二夹持设备保持的另一工件(6)生成齿轮齿廓和/或进行机械加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于所述第一位置发生对所述另一工件的齿轮齿廓生成和/或机械加工之前,所述另一工件(6)从所述第二位置或者从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的第三位置运动到所述第一位置。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利用所述第二工具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之后,再次利用所述第一工具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和所述另一工件的相应位置变化同时发生并且特别地彼此关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释放其夹持设备之后,将已机械加工的工件从所述操作空间取出,而不取出所述夹持设备,和/或待机械加工的工件仅在被带入所述操作空间内之后连接到所述夹持设备。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于相应位置处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期间所述夹持设备所连接的所述工件主轴的连接器部分,在从释放所述连接直到形成与所述夹持设备的新连接的时间间隔期间被覆盖。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覆盖所述连接器部分的动作与所述工件的位置改变运动相关联。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工件的已经生成的齿轮轮廓处的机械加工接合由所述工件与所述工具相对于彼此的相互空间位置决定,所述相互空间位置取决于在所述工件或者其夹持设备上的传感器可检测的标记的旋转位置。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件与所述第一工具和第二工具的相应机械加工接合由其相应的相互空间位置决定,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机械加工接合的所述相互空间位置的设置取决于在所述第一机械加工操作中所述相互空间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在所述位置变化期间,所述工件的旋转位置改变,所述新位置特别地由所述夹持设备预先确定,所述夹持设备可以仅在相对于所述工件主轴的限定的旋转位置连接到所述工件主轴。
12. 一种齿轮切削机(100),具有至少两个工具(7,8),所述工具(7,8)布置在用于在工件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操作空间(20)中;以及具有至少两个工件主轴(1,2),所述工件主轴(1,2)用来支承由相应夹持设备(3,4)保持的工件(5,6),所述夹持设备(3,4)能够旋转,特别地被驱动旋转,使得第一夹持工件(5)能与第一工具(7)成机械加工接合,并且并行地,第二夹持的工件(6)能与第二工具(8)成机械加工接合,
其特征在于,
用于释放和闭合在夹持设备与工件主轴之间的连接的机构;以及
在所述工件保持连接到所述夹持设备的同时使工件从一个工件主轴运动到另一工件主轴的设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包括用于所述夹持设备(4)之一的保持器(9a),所述保持器(9a)能绕所述工件运动设备的旋转轴线(S)回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包 括用于另一夹持设备(3)的至少一个另一保持器(9a),所述至少一个另一保持器(9a)能绕所述旋转轴线回转,并且其中,特别地所述保持器的运动由所述保持器(9a)之间的耦合连接件(9r)而刚性地彼此关联。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联接件被配置成用于可绕所述旋转轴线旋转的所述保持器(9)的共同载架的形式。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被设计成具有使保持器或所述载架(9)运动的能力,并且具有平行于所述工件主轴轴线的至少一个延伸的运动方向分量。
17.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具有覆盖设备,所述覆盖设备在从释放所述连接机构的所述连接直到与夹持设备做出新连接的时间间隔的至少一部分期间覆盖在相应位置处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期间所述夹持设备所连接的所述工件主轴的连接器部分。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覆盖设备联接到保持器(9a),以随所述保持器(9a)相继地运动,并且其中所述覆盖设备特别地由所述载架(9)的一部分(9r)形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主轴(1,2)布置于空间中的固定位置,并且它们的工件主轴轴线特别地竖直定向。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主轴由共用的机床(30)支承。
21. 根据权利要求13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被设计成允许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实现的旋转运动的方向反向并且包括必需的控制能力。
22.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1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到与工件主轴成连接状态的夹持设备的夹持连接是可释放的,特别地通过在所述连接器机构内产生的促动接近。
23. 根据权利要求15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载架额外地承载工具,能使所述工具与用来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的工具 中的至少一个成机械加工接合。
24.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夹持设备包括至少一个标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标记,能由传感器检测到所述夹持设备相对于所述工件主轴的旋转位置。
2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连接器机构允许夹持设备和工件主轴仅在一个限定的相对旋转位置处或者在多个限定的相对旋转位置处彼此连接,特别地通过在周向方向上作用的成形配合接合和/或通过在所述保持器与在所述位置变化期间有效的所述夹持装设备之间的旋转位置锁定。
26.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5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具有控制器设备,所述控制设备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来控制所述齿轮切削机。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控制器设备采集限定工件与执行机械加工操作的工具相对于彼此的相互空间位置的数据,并且保持所述数据可以用于随后利用另一工具的机械加工操作。
28.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7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第一工具是滚铣刀(7),并且所述第二工具是倒角和/或去毛刺工具(8),并且其中特别地被分配到具有剃齿工具的剃齿工位的第三工件主轴布置于所述操作空间内,其中所述工件在所述第三工件主轴或第四工件主轴处被取出或放入到所述操作空间内。
2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8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齿轮切削机被设计成用于对呈旋转轴杆形式的工件进行机械加工,并且包括适合于这样的工件的尾座装置(40)。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尾座装置(40)联接到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并且特别地布置于所述载架(9)上。”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定义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在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工件都在被夹持的条件下与工具成机械加工结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2中的齿轮切削机具有至少两个工具,加工时第一夹持工件与第一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并且并行地,第二夹持的工件与第二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9-21,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6,10,23,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11,13-18,22,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13-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具体描述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式,其主要发明构思是通过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的切换以合并加工工序、提高对齿轮齿的加工效率,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分别用于珩磨工序及齿轮角度调整工序)切换以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方案;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齿轮机械加工领域,且提高加工效率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齿轮齿进行机械加工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从而想到设置可切换位置的齿轮夹持装置来合并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的工序提高加工效率;至于申请人提到的适应性设置的难易程度,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而言,对比文件1切换的是齿轮夹持装置的位置,与其具体加工形式无必然联系,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加工工具的支撑方式和进给方式,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2中限定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相对应,因而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独立权利要求1,12进行了修改,将加工对象进一步限定为“坯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工件(5)的坯料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件经受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运动,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工件在由连接到工件主轴(1)的夹持设备(3)保持的同时与第一工具(7)成机械加工接合,在第二位置,所述工件在保持在其被夹持的条件下的同时与第二工具(8)成机械加工接合,
其特征在于,在执行所述运动之前,释放在所述夹持设备(3)与所述工件主轴(1)之间的连接,并且在所述运动之后,所述夹持设备(3)连接到另一工件主轴(2)以与所述第二工具(8)成机械加工接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与处于所述第二位置的所述工件的机械加工并行地,在所述第一位置处对由第二夹持设备保持的另一工件(6)生成齿轮齿廓和/或进行机械加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于所述第一位置发生对所述另一工件的齿轮齿廓生成和/或机械加工之前,所述另一工件(6)从所述第二位置或者从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的第三位置运动到所述第一位置。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利用所述第二工具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之后,再次利用所述第一工具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和所述另一工件的相应位置变化同时发生并且特别地彼此关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释放其夹持设备之后,将已机械加工的工件从所述操作空间取出,而不取出所述夹持设备,和/或待机械加工的工件仅在被带入所述操作空间内之后连接到所述夹持设备。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于相应位置处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期间所述夹持设备所连接的所述工件主轴的连接器部分,在从释放所述连接直到形成与所述夹持设备的新连接的时间间隔期间被覆盖。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覆盖所述连接器部分的动作与所述工件的位置改变运动相关联。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工件的已经生成的齿轮轮廓处的机械加工接合由所述工件与所述工具相对于彼此的相互空间位置决定,所述相互空间位置取决于在所述工件或者其夹持设备上的传感器可检测的标记的旋转位置。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件与所述第一工具和第二工具的相应机械加工接合由其相应的相互空间位置决定,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机械加工接合的所述相互空间位置的设置取决于在所述第一机械加工操作中所述相互空间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在所述位置变化期间,所述工件的旋转位置改变,所述新位置特别地由所述夹持设备预先确定,所述夹持设备可以仅在相对于所述工件主轴的限定的旋转位置连接到所述工件主轴。
12. 一种齿轮切削机(100),具有至少两个工具(7,8),所述工具(7,8)布置在用于在工件坯料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操作空间(20)中;以及具有至少两个工件主轴(1,2),所述工件主轴(1,2)用来支承由相应夹持设备(3,4)保持的工件(5,6),所述夹持设备(3,4)能够旋转,特别地被驱动旋转,使得第一夹持工件(5)能与第一工具(7)成机械加工接合,并且并行地,第二夹持的工件(6)能与第二工具(8)成机械加工接合,
其特征在于,
用于释放和闭合在夹持设备与工件主轴之间的连接的机构;以及
在所述工件保持连接到所述夹持设备的同时使工件从一个工件主轴运动到另一工件主轴的设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包括用于所述夹持设备(4)之一的保持器(9a),所述保持器(9a)能绕所述工件运动设备的旋转轴线(S)回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包 括用于另一夹持设备(3)的至少一个另一保持器(9a),所述至少一个另一保持器(9a)能绕所述旋转轴线回转,并且其中,特别地所述保持器的运动由所述保持器(9a)之间的耦合连接件(9r)而刚性地彼此关联。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联接件被配置成用于可绕所述旋转轴线旋转的所述保持器(9)的共同载架的形式。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被设计成具有使保持器或所述载架(9)运动的能力,并且具有平行于所述工件主轴轴线的至少一个延伸的运动方向分量。
17.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具有覆盖设备,所述覆盖设备在从释放所述连接机构的所述连接直到与夹持设备做出新连接的时间间隔的至少一部分期间覆盖在相应位置处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期间所述夹持设备所连接的所述工件主轴的连接器部分。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覆盖设备联接到保持器(9a),以随所述保持器(9a)相继地运动,并且其中所述覆盖设备特别地由所述载架(9)的一部分(9r)形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主轴(1,2)布置于空间中的固定位置,并且它们的工件主轴轴线特别地竖直定向。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主轴由共用的机床(30)支承。
21. 根据权利要求13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运动设备被设计成允许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实现的旋转运动的方向反向并且包括必需的控制能力。
22.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1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工件到与工件主轴成连接状态的夹持设备的夹持连接是可释放的,特别地通过在所述连接器机构内产生的促动接近。
23. 根据权利要求15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载架额外地承载工具,能使所述工具与用来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的工具 中的至少一个成机械加工接合。
24.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夹持设备包括至少一个标记,通过所述至少一个标记,能由传感器检测到所述夹持设备相对于所述工件主轴的旋转位置。
2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连接器机构允许夹持设备和工件主轴仅在一个限定的相对旋转位置处或者在多个限定的相对旋转位置处彼此连接,特别地通过在周向方向上作用的成形配合接合和/或通过在所述保持器与在所述位置变化期间有效的所述夹持装设备之间的旋转位置锁定。
26.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5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具有控制器设备,所述控制设备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来控制所述齿轮切削机。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控制器设备采集限定工件与执行机械加工操作的工具相对于彼此的相互空间位置的数据,并且保持所述数据可以用于随后利用另一工具的机械加工操作。
28.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7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第一工具是滚铣刀(7),并且所述第二工具是倒角和/或去毛刺工具(8),并且其中特别地被分配到具有剃齿工具的剃齿工位的第三工件主轴布置于所述操作空间内,其中所述工件在所述第三工件主轴或第四工件主轴处被取出或放入到所述操作空间内。
2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28中任一项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齿轮切削机被设计成用于对呈旋转轴杆形式的工件进行机械加工,并且包括适合于这样的工件的尾座装置(40)。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齿轮切削机,其中,所述尾座装置(40)联接到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并且特别地布置于所述载架(9)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是:1)对比文件1公开的 “齿轮珩磨机床”是对已形成的齿进行精加工的方法,而不是对“工件坯料”进行加工的方法;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通过简单的部件替换来得到本申请所涉及的机械,将分度芯轴30替代为另一种加工机构,对比文件1的机器将无法正常工作,因为其缺少了准确定位工件相对于珩磨轮的旋转位置的机构;而若要在分度芯轴30之外再附加一个加工机构,则由于珩磨机床中作为加工工具的珩磨轮的自身结构,难以找到合适的安装空间;2、权利要求12中限定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陈述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坯料”只是针对于某特定工序的相对概念,如铸造工序后的成品在切削加工时又成为了后续工序的坯料,切削加工后的成品在进入后续磨削、热处理工序时又成为坯料。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2中的工件为待加工工件,其必然为工件坯料,因此复审请求人并没有针对本申请的缺陷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另外,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具体描述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式,其主要发明构思是通过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的切换以合并加工工序、提高对齿轮齿的加工效率,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分别用于珩磨工序及齿轮角度调整工序)切换以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方案;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齿轮机械加工领域,且提高加工效率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齿轮齿进行机械加工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从而想到设置可切换位置的齿轮夹持装置来合并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的工序提高加工效率;至于复审请求人人提到的适应性设置的难易程度,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而言,对比文件1切换的是齿轮夹持装置的位置,与其具体加工形式无必然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加工工具的支撑方式和进给方式,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障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定义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在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工件都在被夹持的条件下与工具成机械加工结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切削机具有至少两个工具,加工时第一夹持工件与第一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并且并行地,第二夹持的工件与第二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9-21,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6,10,23,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11,13-18,22,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13-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未完成所有加工工序、没有成为成品之前的被加工工件都能称之为“坯料”,因此,权利要求1、12中的工件作为待加工工件,其可以被认为是工件坯料;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发明构思是通过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的切换以合并加工工序,进而达到提高齿轮齿加工效率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分别用于珩磨工序及齿轮角度调整工序)切换以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上述发明构思,区别仅在于因实际生产需求的不同而导致的具体加工工序不同、进而导致采用的加工工具的不同;而提高加工效率是本领域的共同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齿轮齿进行机械加工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从而想到设置可切换位置的齿轮夹持装置来合并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的工序提高加工效率,要做的适应性改进仅仅是依据生产需要将与夹持设备对应的工具保持器中设置的工具进行调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齿轮机械加工领域,且对比文件1发明内容部分也记载了刀具可能是珩磨轮、研磨涡轮、砂轮、剃齿刀具或滚刀,可见,刀具是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更换的,而本领域公知,滚刀是用于齿轮加工的工具,可见,在需要进行齿轮加工时,只要将刀具换成滚刀即可获得齿轮齿加工设备,同理,在对工件角度没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取消齿轮角度调整工序,将其更换为其他需要的工序,进而采用相应的刀具,如:倒角、去毛刺等,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适应性设置的难易程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切换的是齿轮夹持装置的位置,与其具体加工形式无必然联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加工工具的支撑方式和进给方式进行相应设置,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无论是将两个加工工序合并还是根据生产需要将三个加工工序合并,只涉及对相应加工工序中采用的夹持设备的位置进行设置,这个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凭借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就能够实现的,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难以找到合适安装空间”的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齿轮坯料是指用于制造齿轮的、在加工出齿轮齿之前的工件;2、将分度芯轴30替代为另一种加工机构,对比文件1的机器将无法正常工作,因为其缺少了使准确定位工件相对于珩磨轮的旋转位置的机构;而若要在分度芯轴30之外再附加一个加工机构,则由于珩磨机床中作为加工工具的珩磨轮的自身结构,难以找到合适的安装空间。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加工对象为坯料,在坯料上生成或加工齿轮齿;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定义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在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工件都在被夹持的条件下与工具成机械加工结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加工对象是坯料,在坯料上生产或加工齿轮齿;齿轮切削机具有至少两个工具,加工时第一夹持工件与第一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并且并行地,第二夹持的工件与第二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9-21,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6,10,23,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11,13-18,22,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13-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发明构思是通过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的切换以合并加工工序,即:通过结构改进缩短工具的空闲时段进而提高齿轮加工效率;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两个齿轮夹持装置位置(分别用于珩磨工序及齿轮角度调整工序)切换以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上述发明构思,区别仅在于加工对象不同、因实际生产需求的不同而导致的具体加工工序不同、进而导致采用的加工工具的不同;而提高加工效率是本领域的共同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齿轮齿进行机械加工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启示,从而想到设置可切换位置的齿轮夹持装置来合并在坯料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的工序提高加工效率,要做的适应性改进仅仅是依据生产需要将与夹持设备对应的工具保持器中设置的工具进行调整;根据齿轮的类别及其精度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是在坯料上生成齿轮还是在已经生成了齿的工件上对其精加工获得精度更高的齿轮(即:根据需要可以明确其加工对象),此外,他们亦公知这个加工过程需要涉及哪些加工工艺、分别需要用到哪些刀具,因此,在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和方法用于在坯料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在对工件角度没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取消齿轮角度调整工序,将其更换为其他需要的工序,进而采用相应的刀具,如:倒角、去毛刺等;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适应性设置的难易程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切换的是齿轮夹持装置的位置,与其具体加工形式无必然联系,复审请求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加工工具的支撑方式和进给方式进行相应设置,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无论是将两个加工工序合并还是根据生产需要将三个加工工序合并,只涉及对相应加工工序中采用的夹持设备的位置进行设置,这个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凭借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就能够实现的,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难以找到合适安装空间”的问题;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未形成齿轮齿的工件坯料进行粗加工获得齿轮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对本申请形成的齿轮齿进行精加工的方法。难以通过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珩磨机床进行简单的修改或替换其中的部件就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简单的珩磨刀具与滚齿刀具的替换,而需要对整个机床进行重新设计;并且齿轮滚齿和齿轮珩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艺,其中涉及的加工步骤与加工精度要求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不能通过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珩磨机床上某一两个加工工位进行简单替换就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除了都是用于加工齿轮外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机器,工艺也完全不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2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7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8(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工件的坯料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加工围绕工件轴线旋转的工件的方法和装置,所述方法和装置可用于齿轮珩磨加工(相当于一种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段至说明书第6页第5段,附图1-4):齿轮经受从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运动,在第二位置,齿轮在由连接到工件心轴1(相当于工件主轴)的夹紧装置9(相当于夹持设备)保持的同时与刀具头6内呈加工配合状态的珩磨环接触(相当于同时与第一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在第一位置,齿轮被夹紧在夹紧装置9’上之后通过分度心轴30旋转到适于与珩磨加工配合的角度位置;在执行所述运动之前,释放在夹紧装置9、9’与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相当于工件主轴)之间的连接,并且在所述运动之后,夹紧装置9、9’分别连接到分度心轴30、工件心轴1上,其中连接到分度心轴30上的齿轮用于调整其待加工位置,而连接到工件心轴1上的齿轮用于珩磨加工(相当于连接到另一工件主轴以与所述第二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加工对象为坯料,在坯料上生成或加工齿轮齿;2、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定义与对比文件1不同;3、对比文件1中,在第一位置、第二位置工件都在被夹持的条件下与工具成机械加工结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加工效率。
本申请通过结构改进缩短了工具的空闲时段进而提高了齿轮加工效率,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样的能够提高加工效率的结构和方法,区别仅在于加工对象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齿轮精加工的机构借鉴到本申请在工件坯料上生成和/或加工齿轮齿的结构上,因为将其用于在工件坯料上生成和/或加工齿轮齿时仅需要将相应的工位上设置的加工工具进行适应性调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做到的;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确定工件位置的顺序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同时,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两个前后顺序进行的机械加工工序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分度调整的工位设置为“与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的工位,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获得。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工位并行地分别进行齿轮珩磨和齿轮分度调整的工序(相当于对两工序的合并加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容易想到在第一位置处对由第二夹持设备保持的另一工件生成齿轮齿廓和/或进行机械加工。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而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当有多个可合并的加工工序时,为了提高加工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三工位(相当于第三位置),进而获得“工件从所述第二位置或者从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的第三位置运动到所述第一位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工艺所作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段至说明书第6页第5段,附图1-4):夹紧装置9、9’通过轴向孔26内的致动轴27变换两者与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的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工件和另一工件相应位置变化必然同时发生并且特别地彼此关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完成对工件的机械加工之后,选择在释放夹持设备之后,将已加工的工件从所述操作空间取出,且不取出夹持设备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当加工任务量未完成时,将待机械加工的工件仅在被带入所述操作空间内之后连接到所述夹持设备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也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承件25通过夹持件24、24’与夹紧装置9的周界凹槽21配合夹紧,夹紧装置9所连接的工件心轴1或分度心轴30的连接器部分(内表面区域10及外表面区域11)位于夹持件24、24’(即支承件25)之下(参见附图2),连接器部分位于支承件25上的夹持件24、24’之下,即:连接器部分被支承件25所覆盖;由于夹持件24、24’的位置与周界沟槽21对应,因此相当于从释放所述连接直到形成与夹紧装置9的新连接期间上述连接器部分一直被覆盖;由于连接器部分要实现对夹紧装置9的固定和释放以便于完成齿轮加工或转移,那么覆盖连接器部分的动作与所述工件的位置改变运动必然会相关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对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段至说明书第6页第5段,附图1-4):在第一位置,夹紧装置由分度心轴驱动旋转,这可用来产生表示工件夹紧在所述夹紧装置上角度位置的信号;在所述信号的帮助下,在夹紧装置转移到第二位置之后,可将夹紧在所述夹紧装置上的工件和刀具之间的相对旋转位置根据需要而设置成用刀具进行加工(相当于公开了“工件与工具的相互空间位置取决于在工件或夹持设备上传感器可检测的标记的旋转位置”),而任何加工轮廓都是由工件与工具彼此之间的相互位置决定的,因此,“在所述工件的已经生成的齿轮轮廓处的机械加工接合由所述工件与所述工具相对于彼此的相互空间位置决定”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对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机械加工领域,只有当工具与工件接触才会产生切削效果,由此工具与工件间相应的机械加工接合必然由其相应的相互空间位置决定;由于本申请中第二机械加工位于第一机械加工工序之后,第一机械加工后的已加工件为第二机械加工时的待加工件,由此,第二机械加工接合的相互空间位置的设置必然取决于在第一机械加工操作中的相互空间位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10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件通过支承件25旋转改变位置,新位置由夹紧装置9预先确定;夹紧装置9、9’仅在相对于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相当于工件主轴)限定的旋转位置与之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齿轮切削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加工围绕工件轴线旋转的工件的装置,所述装置可用于齿轮珩磨加工(相当于一种机械加工齿轮齿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有刀具头6(相当于工具7、8),刀具头6设置在车架装置5上工件心轴1和尾架4之间并可通过车架装置5沿任何移动路径相对于旋转轴线Z的在正交的水平面上移动(相当于工具布置在用于在工件上生成和/或机械加工齿轮齿的操作空间中);装置包括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相当于工件主轴),两个心轴用来支承由相应夹紧装置9、9’(相当于夹持设备)保持的齿轮,夹紧装置9、9’分别由心轴驱动旋转;在第二位置,齿轮在由工件心轴1的夹紧装置9保持的同时与刀具头6内呈加工配合状态的珩磨环接触(相当于第一夹持工件与第一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在第一位置,齿轮被夹紧在夹紧装置9’上之后通过分度心轴30旋转到适于与珩磨加工配合的角度位置;工件装夹在夹紧装置9、9’上之后,夹紧装置9、9’由支承件25带动枢转到不同的工位(相当于使工件从一个工件主轴运动到另一工件主轴)进行加工,支承件25上的夹持件24、24’具有释放和闭合在夹持设备与工件主轴之间的连接的功能。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加工对象是坯料,在坯料上生产或加工齿轮齿;2、齿轮切削机具有至少两个工具,加工时第一夹持工件与第一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并且并行地,第二夹持的工件与第二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工件的加工效率。
本申请通过结构改进缩短了工具的空闲时段进而提高了齿轮加工效率,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样的能够提高加工效率的结构和方法,区别仅在于加工对象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齿轮精加工的机构借鉴到本申请在工件坯料上生成和/或加工齿轮齿的结构上,因为将其用于在工件坯料上生成和/或加工齿轮齿时仅需要将相应的工位上设置的加工工具进行适应性调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做到的;
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需要两个前后顺序进行的机械加工工序时,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加工效率,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分度调整的工位设置为“与工具成机械加工接合”的工位从而获得两个并行的加工工位,由此必然会设置两个工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义工件位置的顺序是一种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段至说明书第6页第5段,附图1-4):用于加工围绕工件轴线旋转的工件的装置具有用于夹紧装置9、9’之一的夹持件24、24’(相当于保持器),上述两夹持件设置在支承件25上,夹持件24、24’的运动由它们之间的耦合连接件而刚性地彼此关联,由支承件25带动绕致动轴27(相当于工件运动设备的旋转轴线)回转。由于夹持件设置在支承件之上,对比文件1相当于隐含公开了连接件(权利要求15中为“联接件”)被配置成用于可绕所述旋转轴线旋转的所述保持器的共同载架的形式。支承件25及支承件25上的夹持件24、24’可绕致动轴27回转, 夹持件24、24’的固定轴线与心轴轴线平行(相当于工件运动设备具有平行于所述工件主轴轴线的至少一个延伸的运动方向分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支承件25通过夹持件24、24’(相当于保持器)与夹紧装置9的周界凹槽21配合夹紧,夹紧装置9所连接的工件心轴1或分度心轴30的连接器部分(内表面区域10及外表面区域11)位于夹持件24、24’(夹持件24、24’与支承件25整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载架)之下。在此基础上,连接器部分位于支承件25上的夹持件24、24’之下,即:连接器部分被支承件25所覆盖;由于夹持件24、24’的位置与周界沟槽21对应,因此,从释放所述连接直到形成与夹紧装置9的新连接时间间隔内上述连接器部分一直被覆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2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相当于工件主轴)布置于空间中的固定位置;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由共用的机床底架3支承;工件运动设备中的夹持件24、24’通过支承件25带动可绕致动轴27逆时针或顺时针旋转。此外,为了使工件准确地在不同工位之间传递,工件运动设备必然包括必需的控制能力,而将工件主轴的轴线特别地竖直定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加工形式时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获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件(齿轮)与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相当于工件主轴)成连接状态的夹紧装置9,9’的夹持连接是可释放的,通过心轴上的第一连接节段7与夹紧装置上的第二连接节段8以及心轴上的轴向沟槽14与夹紧装置上的轴向凸起13产生促动接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3:根据实际的加工需求设定加工工序,并在此基础上对应地在载架上额外地承载工具,并使该工具与用来对所述工件进行机械加工的工具中的至少一个成机械加工接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专用的、非接触传感器来探测待加工齿轮的加工位置,并且对传感器信号作出反应,产生表示角度位置的信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夹持设备上设置至少一个标记作为参考,进而检测到所述夹持设备相对于所述工件主轴的旋转位置,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心轴上的第一连接节段7与夹紧装置上的第二连接节段8以及心轴上的轴向沟槽14、夹紧装置上的轴向凸起13形成的连接器机构允许夹紧装置9、9’和工件心轴1、分度心轴30在两个限定的相对旋转位置处彼此连接;并且通过夹持件(相当于保持器)上的指状夹持物在周向方向作用锁定夹紧装置的旋转位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容易想到将连接器机构设置为允许夹持设备和工件主轴仅在一个限定的相对旋转位置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包括控制器设备:在第一位置,夹紧装置由分度心轴驱动旋转,这可用来产生表示工件夹紧在所述夹紧装置上角度位置的信号,相当于采用专用的、非接触传感器来探测待加工齿轮的加工位置,并且对传感器信号作出反应,在所述信号的帮助下,在夹紧装置转移到第二位置之后,可将夹紧在所述夹紧装置上的工件和刀具之间的相对旋转位置根据需要而设置成用刀具进行加工。在权利要求1-11任意一项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控制设备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11的方法来控制齿轮切削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8:将第一工具设置为滚铣刀、将第二工具设置为倒角和/或去毛刺工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需求对刀具类型作出的常规选择,当需要增加剃齿工序时或为了方便上料、卸料,设置第三工件主轴形成剃齿工位进而设置相应的剃齿工具、设置第四工件主轴用于工件的装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根据实际加工需求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9:齿轮轴与齿轮的加工形式类似,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加工齿轮轴的需求时,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工件夹持方式作适应性的改进,从而获得适用于齿轮轴的尾座装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30:尾座装置属于夹持设备的一部分,为了实现工件的换位,将尾座装置联接到所述工件运动设备并且特别地布置于载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1、本申请通过结构改进缩短了工具的空闲时段进而提高了齿轮加工效率,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样的能够提高加工效率的结构和方法,区别仅在于加工对象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生产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齿轮精加工的机构借鉴到本申请在工件坯料上生成和/或加工齿轮齿的结构上,因为将其用于在工件坯料上生成和/或加工齿轮齿时仅需要将相应的工位上设置的加工工具进行适应性调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做到的;2、至于能否通过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珩磨机床上某些加工工位进行简单替换就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即: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对对比文件1进行适应性设置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难易程度),合议组认为,虽然珩磨属于精加工,其采用的机床结构、加工工艺与在坯料上加工齿轮齿时采用的机床结构和加工工艺有区别,但是这两种加工工艺和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齿轮加工领域中常见的,并且这两种加工都是通过刀具的旋转、刀具与工件之间的相互位移进给进而实现加工的,所采用的刀具、刀具的装夹方式以及刀具与工件的相对位置关系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相应的设计配置;因此,为了提高加工效率,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明构思用于在坯料上加工齿轮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加工需要对其中某些工位进行适应性设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中涉及的刀具种类、刀具夹持位置、刀具与工件的相互位置关系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例如:将珩磨刀具更换为滚刀时,滚刀的装夹方式、滚刀与坯料的相对位置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包括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设置方案,也无需对整个机床的结构作出更改,并且技术效果也能被合理预期,因此,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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