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提高视网膜退行性疾病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提高视网膜退行性疾病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04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489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9045.1
申请日:2016-08-26
复审请求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永奇
合议组组长:史晶
参审员:刘洪尊
国际分类号:A61K48/00,A61P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无法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9045.1,名称为“一种用于提高视网膜退行性疾病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对比文件1(WO 2004084951 A2,公开日2004年10月07日)公开了可以使用包括含有MERTK编码基因的AAV载体的组合物治疗、预防或减轻遗传或非遗传性视网膜变性、色素性视网膜炎(retinitis pigmentosa,即视网膜色素变性)等眼疾,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包括MerTK和Gas6,而对比文件1仅包括MerTK;2)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组合物是通过外源MerTK基因联合其配体Gas6的导入共同组合构成。然而对比文件2(Triamcinolone regulated apopto-phagocytic gene expression patterns in the clearance of dying retinal pigment epithelial cells.A key role of Mertk in the enhanced phagocytosis,R.Albert等, Biochimica et Biophysica Acta,第1850卷,第435-446页,公开日2014年10月27日)公开了在MerTK过表达的细胞中用Gas6处理后能够显著提高吞噬作用,Gas6通过MerTK受体提高视网膜吞噬,MerTK受体和Gas6可以作为治疗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的未来的靶基因。虽然视网膜色素变性与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是两种不同的疾病,但是两者都属于视网膜退行性疾病,且视网膜色素变性是由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的吞噬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中MerTK与Gas6联合使用,共同过表达,以提高视网膜细胞的吞噬作用,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而组合物中MerTK和Gas6的构成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中有关MerTK和Gas6有效病毒颗粒份数比的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针对的具体病情,利用常规手段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权利要求3-6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1-2;以及2017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括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所述组合物是通过外源MerTK基因联合其配体Gas6的导入共同组合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有效病毒颗粒数量份数比为1:1.2~1.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MerTK基因以及配体导入的具体操作步骤为:
(1)AAV-BEST1-MerTK/AAV- BEST1-Gas6质粒构建:腺相关病毒载体pAAV-IRES-ZsGreen线性化处理,使用限制性内切酶对腺相关病毒载体进行双酶切得到线性化腺相关病毒载体,使用Infusion clone技术,将线性化腺相关病毒载体、BEST1启动子和MerTK目的片段直接连接,即得到AAV-BEST1-MerTK质粒;使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构建AAV-BEST1-Gas6质粒,经过测序验证序列准确性后可进行病毒包装;
(2)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构建:将AAV-BEST1-MerTK/AAV- BEST1-Gas6、AAV8-helper质粒在293T细胞中共表达,包装为具有感染性的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经过细胞表达验证后使用;
(3)视网膜下腔移植:常规玻璃体切除手术,以视网膜针向视网膜下腔注射适量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镜下观察到视网膜灰白色隆起,即为成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限制性内切酶为BamH1和Xho1。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的注射总剂量范围由5.96х1010vg至17.88х1010vg。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可以应用于制备治疗视网膜退行性疾病的药物。”
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其中所做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适应性修改后续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括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所述组合物是通过外源MerTK基因联合其配体Gas6的导入共同组合构成;所述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有效病毒颗粒数量份数比为1∶1.2~1.5。”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有关外源Gas6的记载,更未给出同时导入外源Gas6和外源MerTK以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MerTK过表达的细胞中用Gas6处理后能够显著提高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下简称RPE)的吞噬作用,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RPE吞噬作用,其与本申请提高视网膜变性基因的治疗效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而且对比文件2建立的基础是体外细胞水平进行的研究,由于RPE本身并不产生MerTK的配体Gas6或ProteinS,所以额外加入Gas6产生了促进RPE吞噬作用。由于现有技术从未提出过视网膜色素变性病变过程MerTK突变会导致Gas6减少,在认为人体视网膜微环境仍然具有足够的配体Gas6和Proteins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治疗、预防或减轻视网膜色素变性的组合物中进一步添加Gas6配体,也就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供的组合物中MerTK的数量低于Gas6,这也不同于现有常规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坚持原驳回决定,其理由与驳回决定基本相同。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4的主题修改为“包括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提高中晚期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药物中的用途”,并删除原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括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提高中晚期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药物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括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所述组合物是通过外源MerTK基因联合其配体Gas6的导入共同组合构成;所述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有效病毒颗粒数量份数比为1∶1.2~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MerTK基因以及配体导入的具体操作步骤为:
(1)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质粒构建:腺相关病毒载体pAAV-IRES-ZsGreen线性化处理,使用限制性内切酶对腺相关病毒载体进行双酶切得到线性化腺相关病毒载体,使用Infusion clone技术,将线性化腺相关病毒载体、BEST1启动子和MerTK目的片段直接连接,即得到AAV-BEST1-MerTK质粒;使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构建AAV-BEST1-Gas6质粒,经过测序验证序列准确性后可进行病毒包装;
(2)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构建:将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AAV8-helper质粒在293T细胞中共表达,包装为具有感染性的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经过细胞表达验证后使用;
(3)视网膜下腔移植:常规玻璃体切除手术,以视网膜针向视网膜下腔注射适量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镜下观察到视网膜灰白色隆起,即为成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限制性内切酶为BamH1和Xho1。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AAV-BEST1-MerTK/AAV-BEST1-Gas6病毒载体的注射总剂量范围由5.96x1010vg至17.88x1010vg。”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1-2;以及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无法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包括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提高中晚期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含有编码转基因的AAV载体的组合物用于治疗、预防或减轻例如遗传或非遗传性视网膜变性、色素性视网膜炎(retinitis pigmentosa,即视网膜色素变性)等眼疾的用途,其中所述转基因选自编码MERTK等多肽或蛋白的序列(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22、说明书第8页第1-4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药物用于提高中晚期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2)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包括MerTK和Gas6,且所述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有效病毒颗粒数量份数比为1∶1.2~1.5,所述组合物通过外源MerTK基因联合其配体Gas6的导入共同组合构成。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Mer-/-小鼠病变晚期(9月龄),Gas6在视网膜的表达显著低于非MerTK突变所致的视网膜色素变性小鼠(rd1),同时,Western blot检测结果显示吞噬通路受到抑制,RPE细胞吞噬功能存在障碍。据此推测处于病变中晚期的患者长期的MerTK突变导致了视网膜微环境发生了严重的重构现象,吞噬通路相关的配体、因子等都发生了改变,因此即使代偿了MerTK突变,也无法有效改善RPE细胞吞噬功能。初步动物移植实验则验证了外源MerTK基因联合Gas6的导入可以上调PRE吞噬功能,提高视觉电生理反应,说明可以缓解由于吞噬障碍所造成的相关疾病(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0-0023段,图1和2)。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中晚期视网膜色素变性患者提高其基因治疗效果。
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MerTK过表达的细胞中用Gas6处理后能够显著提高吞噬作用,虽然视网膜色素变性与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是两种不同的疾病,但是两者都属于视网膜退行性疾病,且视网膜色素变性是由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的吞噬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中MerTK与Gas6联合使用,共同过表达,以提高视网膜细胞的吞噬作用,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视网膜色素变性基因治疗效果。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经曲安奈德(triamcinolone)处理的其中MerTK在mRNA和蛋白水平均过表达的巨噬细胞中,再用Gas6处理,会显著提高吞噬作用,Gas6通过MerTK受体提高视网膜吞噬,MerTK受体和Gas6可以作为治疗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的未来的靶基因(参见摘要、第442页第3.7节、第444页左栏第2段)。
然而,首先,对比文件2中所作试验是体外细胞水平的试验,作为MerTK配体的Gas6并不是由RPE细胞产生的,因此,为了更好地模拟体内环境,需要在试验中额外加入Gas6,对比文件2是在此基础上发现了Gas6能够促进RPE吞噬作用,该体外试验结果本身并不能揭示视网膜色素变性病变过程中长期的MerTK突变即达到病变中晚期时Gas6的表达会显著减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虽然知道配体Gas6与MerTK基因相互配合来起作用,也仍然会认为仅通过外源导入MerTK基因,即可以与人体内普遍存在的配体Gas6发挥协同作用,无需再额外导入人体自身可以合成的配体Gas6。其次,一个配体Gas6需要搭配一个MerTK起作用,单纯的Gas6不具有上调RPE吞噬功能的作用,对比文件2正是在过表达MerTK的细胞中导入Gas6,方能起到上调RPE吞噬功能的作用。在对比文件2未公开中晚期患者Gas6表达显著减少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仅是在补充更多MerTK的基础上,针对过剩的MerTK提供与之数量相当的Gas6,即在认为患者体内仍能正常产生Gas6的情况下,即便能够想到补充Gas6,所补充Gas6的量也不会高于所补充的MerTK,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所述组合物中MerTK及其配体Gas6的有效病毒颗粒数量份数比为1∶1.2~1.5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第三,如前所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MerTK突变后的长期病变会导致Gas6的表达也急剧下降,在代偿MerTK突变的同时,相对于MerTK,需要补充更多的Gas6,初步动物移植实验也验证了外源MerTK基因联合Gas6的导入可以上调PRE吞噬功能,提高视觉电生理反应,由此说明本申请所述包括酪氨酸激酶家族受体MerTK及其配体Gas6的组合物可以缓解中晚期视网膜色素变性患者中由于吞噬障碍所造成的相关疾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产生了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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