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和点读笔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和点读笔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97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65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0128.7
申请日:2016-04-28
复审请求人:汎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王玮玮
参审员:彭海良
国际分类号:G09B5/06,G06F3/0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用其他手段实现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基本功能,在此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重复实现该功能,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0128.7,名称为“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和点读笔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汎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440787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光学头读取的点读码,其中所述点读码包括控制影像设备切台的切台编码,且各个频道对应的点读码设置在各个所述频道对应的图标内;
影像设备响应点读码播放对应的内容;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所述影像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点读笔通信,所述影像设备根据点读笔控制指令获取对应结果并将结果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发送至点读笔,所述点读笔根据结果控制提醒装置;
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点读笔轨迹并通过点读笔轨迹控制待选区域切换,影像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模块获取点读笔按键指令完成待选区域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形状控制影像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颜色控制影像设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识别部件包括LED灯,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LED灯的亮灭来控制影像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轨迹控制影像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点读码载体上设有控制编码,所述点读笔读取点读码载体上的控制编码,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读取的控制编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 特征在于,所述点读笔包括按键,传感器通过点读笔轨迹控制选取的内容,通过按键来实现操作。
8. 一种点读笔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点读笔、点读码载体和影像设备,
所述点读码载体上设有点读码,所述点读码包括控制影像设备切台的切台编码,且各个频道对应的点读码设置在各个所述频道对应的图标内;
所述点读笔包括光学头,所述点读笔通过光学头读取点读码载体上的点读码,所述点读笔根据点读码发送点击指令至影像设备;
所述影像设备响应点击指令播放对应的内容,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所述影像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点读笔通信,所述影像设备根据点读笔控制指令获取对应结果并将结果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发送至点读笔,所述点读笔根据结果控制提醒装置;
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点读笔轨迹并通过点读笔轨迹控制待选区域切换,影像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模块获取点读笔按键指令完成待选区域操作。”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8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点读码包括控制影像设备切台的切台编码,且各个频道对应的点读码设置在各个所述频道对应的图标内;影像设备将对应结果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发送至点读笔,所述点读笔根据结果控制提醒装置;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点读笔轨迹并通过点读笔轨迹控制待选区域切换,影像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模块获取点读笔按键指令完成待选区域操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基于本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和5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1和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原权利要求1和4及说明书的部分特征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3,原权利要求1和6及说明书的部分特征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4,原权利要求2、7-10作为新的权利要求5-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4、9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8。
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光学头读取的点读码;
影像设备响应点读码播放对应的内容;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识别部件包括LED灯,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LED灯的亮灭形成编码来控制影像设备。
2. 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光学头读取的点读码;
影像设备响应点读码播放对应的内容;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形状控制影像设备;
所述识别部件的形状至少包括手掌形状、条状部件或圆形部件。
3. 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光学头读取的点读码;
影像设备响应点读码播放对应的内容;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颜色控制影像设备;
所述识别部件的颜色为预先设置的特定颜色,所述特定颜色至少包括红色或蓝色。
4. 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光学头读取的点读码;
影像设备响应点读码播放对应的内容;
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所述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所述传感器通过灯光和形状的不同来捕捉识别部件;
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轨迹控制影像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读码包括控制影像设备切台的切台编码。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点读笔通信,所述影像设备根据点读笔控制指令获取对应结果并将结果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发送至点读笔,所述点读笔根据结果控制提醒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点读码载体上设有控制编码,所述点读笔读取点读码载体上的控制编码,影像设备获取点读笔读取的控制编码。
8.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基于点读笔的影像设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读笔包括按键,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点读笔轨迹并通过点读笔轨迹控制待选区域切换,影像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模块获取点读笔按键指令完成待选区域操作。
9. 一种点读笔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点读笔、点读码载体和影像设备,
所述点读码载体上设有点读码;
所述点读笔包括光学头,所述点读笔通过光学头读取点读码载体上的点读码,所述点
读笔根据点读码发送点击指令至影像设备;
所述影像设备响应点击指令播放对应的内容,所述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影像设备上的传感器识别点读笔上识别部件的特征,例如LED灯的亮灭、形状、颜色、轨迹等来获取控制指令并执行,实现了影像设备与点读笔的互动,简单方便,给用户带来了良好的使用体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点读笔上的识别部件,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相关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用其他手段实现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基本功能,在此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重复实现该功能,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具有创造性。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操作系统的点读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8]、[0012]-[0016]段,图1-7):点读书纸张上设有隐形底码,安装在多媒体播放器上的智能模块接收点读笔摄像器件获取的底码信息,将底码信息转换成电信号处理后通过发射模块发送至智能模块,智能模块根据信号的内容调用预先存储在智能模块中的教学内容,并输出到多媒体播放器进行播放(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执行暂停、继续等操作(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即影像设备可以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识别部件包括LED灯,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LED灯的亮灭形成编码来控制影像设备。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形状控制影像设备;识别部件的形状至少包括手掌形状、条状部件或圆形部件。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颜色控制影像设备;识别部件的颜色为预先设置的特定颜色,特定颜色至少包括红色或蓝色。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传感器通过灯光和形状的不同来捕捉识别部件;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轨迹控制影像设备。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获取点读笔的控制指令并响应所述控制指令。
上述区别特征的共同点在于:本申请点读笔包括与影像设备配合识别的“识别部件”,影像设备通过“传感器”对识别部件进行特征识别,从而获取并执行控制指令。
然而,在本领域中常见的点读笔工作过程通常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那样,即:通过笔的上的光学头来识别载体上的点读码,解码后实现音视频播放,播放位置可以是点读笔或其他影像设备,对于该音视频的进一步操作基于点读笔对相关点读码的点击,控制指令均由点读码作为基础产生。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采用了通过点读笔本身作为识别主体来识别点读码、以实现对视频播放内容进行控制等功能,这也是点读笔领域目前常规常见的识别控制方式;而本申请基于解决同样的控制技术问题,却提供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上述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即在点读笔上设置识别部件,同时在影像设备上设置传感器,是由影像设备作为识别主体通过传感器识别所述识别部件的变化来获得控制信号。在对比文件1已经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给出了完备解决手段的基础上,在无任何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给出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产生动机再去增加其他手段来重复实现相同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共同的区别点,且该区别点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仅以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做出“以点读笔上的识别部件作为识别对象,通过影像设备上的传感器对该识别部件进行识别,以获得并响应控制指令”的相关改进是容易想到和显而易见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取得了方便对点读笔获取的音视频进行进一步控制操作,实现影像设备和点读笔的互动的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9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8是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指出: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识别部件,但本申请所述的识别部件仅仅是LED灯等简单的部件,使用传感器例如摄像头来识别LED灯的亮灭、识别部件的形状、颜色等简单的表面特征,显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摄像器件21,用于捕捉底码信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摄像器件来捕捉识别部件例如LED灯的亮灭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且易于实现的技术手段。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识别部件本身、以及如何利用识别部件来控制影像设备等进行详细的描述,仅仅在说明书中简单记载了“通过摄像头等传感器获取识别部件的轨迹控制影像设备切换播放内容、切台、选取不同的应用”,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为仅仅是通过摄像头获取LED灯的亮灭、形状、颜色等信息来简单的控制切换开关等,属于本领域很常规的技术手段,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器件21位于点读笔上,其作用是捕捉点读书上的底码信息,即实现的是常见点读笔的基本的点读码识别功能,而本申请的传感器是设置在影像设备上,由影像设备通过所述传感器对点读笔上的识别部件进行识别,因此本申请的传感器与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器件的设置位置、识别对象和所起作用都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点读笔系统已经通过识别点读码能够实现对视频播放内容的控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使用其他手段实现重复的功能,即没有将点读笔本身或其上的部件再次作为识别对象,通过其他设备上的传感器再次进行识别工作,以实现相关控制功能的改进动机,即现有的证据没有给出将上述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的点读笔系统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已有的证据并非显而易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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