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和移动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91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88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9636.1
申请日:2015-04-28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东
合议组组长:宋霖
参审员:智月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可以由其它对比文件得到技术启示,其它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9636.1,名称为“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和移动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134751A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1600673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将所述光线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传输至所述处理部件,以调整所述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2)还具有触摸屏结构,所述触摸屏结构的导电层包含若干电极,且所述若干电极按照预设图案进行排布;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所述若干电极之间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实际应用中希望在不同的光线条件下改变背光的亮度,显示组件中整体的光感元件可以用作环境光的测量,可以不设置额外的光敏传感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调整背光来控制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是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触控面板中设置的光传感器用作检测环境光时来调整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触控面板应用于移动设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光线传感器,所述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屏幕模组的内容显示区域内,可对所述移动设备的环境光线数据进行采集;数据传输线路,所述数据传输线路的两端分别连接至所述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移动设备中的处理部件,可将所述光线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传输至所述处理部件,以调整所述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触摸屏结构,所述触摸屏结构的导电层包含若干电极,且所述若干电极按照预设图案进行排布;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所述若干电极之间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线传感器采用透明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玻璃面板和LCD显示模组,且所述触摸屏结构位于所述玻璃面板和所述LCD显示模组之间;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中,或者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与所述玻璃面板之间,或者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与所述LCD显示模组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玻璃面板和LCD显示模组,且所述触摸屏结构内嵌于所述LCD显示模组中;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LCD显示模组;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所述LCD显示模组的子像素的BM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屏幕模组中包括 多个光线传感器,且所述多个光线传感器均匀排布。
7. 一种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若干电极之间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修改为“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若干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光感应单元受限于在电极交错处提供绝缘作用,使得光感应单元必然设置于横向、纵向电极的交错处的位置,而无法将光感应单元改动为放置于横向电极与纵向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否则将影响对比文件2中横向电极与纵向电极之间的配合结构,造成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无法正常实施。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两者完全不同。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若干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能够提高检测环境光线的准确率和减小电极叠层的厚度。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光线传感器,所述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屏幕模组的内容显示区域内,可对所述移动设备的环境光线数据进行采集;数据传输线路,所述数据传输线路的两端分别连接至所述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移动设备中的处理部件,可将所述光线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传输至所述处理部件,以调整所述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触摸屏结构,所述触摸屏结构的导电层包含若干电极,且所述若干电极按照预设图案进行排布;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所述若干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线传感器采用透明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玻璃面板和LCD显示模组,且所述触摸屏结构位于所述玻璃面板和所述LCD显示模组之间;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中,或者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与所述玻璃面板之间,或者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与所述LCD显示模组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玻璃面板和LCD显示模组,且所述触摸屏结构内嵌于所述LCD显示模组中;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触摸屏结构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LCD显示模组;其中,所述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所述LCD显示模组的子像素的BM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幕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屏幕模组中包括 多个光线传感器,且所述多个光线传感器均匀排布。
7. 一种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示组件中整体的光感元件可以用作环境光的测量,为了提高光线传感器检测的环境结果的准确率,将光感元件设置于没有“阻挡”的位置,即没有导电条的位置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光线传感器设置于导电条的空隙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将光线传感器设置于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中,一方面无需在移动设备的面板上开孔,避免破坏面板的强度和美观度; 另一方面消除了光线传感器与屏幕模组之间的距离,使得光线传感器检测到的环境光线状况更加符合屏幕模组的实际显示需求,而上述发明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的光线传感器的位置设置,将其设置于导电条的空隙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数据传输线路的另一端连接至移动设备中的处理部件,将光线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传输至处理部件,以调整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2)还具有触摸屏结构,触摸屏结构的导电层包含若干电极,且若干电极按照预设图案进行排布,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若干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检测环境光线的亮度,调整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数据传输线路的另一端连接至移动设备中的处理部件,将光线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传输至处理部件,以调整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技术方案是将“在电极交错处提供绝缘”和“检测环境光线”的作用集成于光感应单元一身,从而牺牲了光感应单元的检测效果和减少厚度的部分作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不同,分体设置横向、纵向电极之间的绝缘结构和光感应单元,从而使光感应单元设置于横向电极与纵向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以提高检测环境光线的准确率和减小电极叠层的厚度,这只是由于物理空间的改变所造成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触控面板应用于移动设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光感单元位于电极交错处的位置是由其功能作用所决定的,受限于感光单元对横向、纵向电极交错处的绝缘作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若干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能够提高检测环境光线的准确率和减小电极叠层的厚度。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0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可以由其它对比文件得到技术启示,其它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进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5/0134751A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1600673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的屏幕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应用于移动装置的屏幕模组(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第0072-0079段,第0130-0133段,图35-36),具有光线传感器,其设置于屏幕显示区域内,可对屏幕外部光线进行检测,数据传输线路一端连接光线传感器,通过检测到的数据进行相应驱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数据传输线路的另一端连接至移动设备中的处理部件,将光线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传输至处理部件,以调整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 2)还具有触摸屏结构,触摸屏结构的导电层包含若干电极,且若干电极按照预设图案进行排布,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若干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基于环境光对屏幕亮度进行控制;2)提高检测环境光线的准确率和减小电极叠层的厚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段、0085段,图15):通过检测环境光线的亮度,调整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数据传输线路的另一端连接至移动设备中的处理部件,将光线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传输至处理部件,以调整屏幕模组的屏幕亮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感应电容触摸屏(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8段),光感应电容触摸屏具有触摸屏结构,触摸屏结构包括纵向透明电极22和横向透明电极21,横向透明电极横向相邻的单元电极通过导电条23跨接,每个导电条跨过纵向透明电极的交错处与纵向透明电极之间设置有光感应单元24或者在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上分别设置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的单元电极交错处设置光感应单元63。对比文件2中技术方案是将“在电极交错处提供绝缘”和“检测环境光线”的作用集成于光感应单元一身,从而牺牲了光感应单元的检测效果和减少厚度的部分作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不同,分体设置横向、纵向电极之间的绝缘结构和光感应单元,从而使光感应单元设置于横向电极与纵向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以提高检测环境光线的准确率和减小电极叠层的厚度,这只是由于物理空间的改变所造成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透明材料的光线传感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第0072-0079段,第0130-0133段,图35-36)公开了屏幕模组为LCD,而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光线传感器的材料和位置,以及触摸屏的相对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第0072-0079段,第0130-0133段,图35-36)公开了屏幕模组为LCD模组。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LCD显示模组的子像素的BM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35)屏幕中设置多个呈阵列排布的光线传感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图15)公开了一种包括屏幕模组的移动设备。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光感单元位于电极交错处的位置是由其功能作用所决定的,受限于感光单元对横向、纵向电极交错处的绝缘作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光线传感器的竖直方向投影位于若干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形成的间隙区域的竖直方向投影内,能够提高检测环境光线的准确率和减小电极叠层的厚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技术方案是将“在电极交错处提供绝缘”和“检测环境光线”的作用集成于光感应单元一身,从而牺牲了光感应单元的检测效果和减少厚度的部分作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不同,分体设置横向、纵向电极之间的绝缘结构和单独的光感应单元,从而使光感应单元设置于横向电极与纵向电极之间的非交错处以提高检测环境光线的准确率和减小电极叠层的厚度,这是技术方案的常规选择,因而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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