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08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2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3839.7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沈治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加伍
合议组组长:刘继业
参审员:李娜
国际分类号:H01H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3839.7,名称为“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治民,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6页;2016年02月1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3-5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包括两部分:
(1)分断元件本体包括动触头、静触头及操作机构。动触头由操作机构带动,可与静触头闭合或分断。分断元件本体其结构特征在于包括N 1组分断触头,N≥1。分断元件本体其动作特征在于动触头与某一个静触头分断时,可同时分断,也可任意一个先分断(不包含分断第N个静触头,见说明书附图1)。
(2)半导体元器件组成的分压电路。半导体元器件数量与N个静触头数量对应,方向一致地串联在要分断的直流电路中。其特征在于每个半导体元器件的压降值为安全分断电压值,提供一个分电压作为参考点,使将要分断触头之间的电压值保持为安全分断电压值。其特征在于原来难以分断的电压变成N个容易分断的电压。
当开关在闭合状态时,动触头与首个静触头连接并与直流电源的一极相连。当开关在分断状态时,动触头与第N个静触头分离。N个半导体元器件组成的分压电路与分断元件本体N个静触头的连接,是把N个分电压导线引出分别连接至N个静触头的端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进一步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导体元器件是二极管或压敏电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在分断元件(如直流接触器、直流断路器)上的应用。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2503587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31日 。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分断元件(如直流接触器、直流断路器)上的应用。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复审请求人认为:电容与半导体元器件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灭弧原理本质上不同,况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含有电容器组件,其相较于对比文件1来讲,本领域技术人员既没有动机采取放弃核心组件电容器的动机,也不能从其所公开的内容中获得仅使用诸如二极管来进行分压分断的教导或启示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所述的分断方法是将直流电压分成容易分断的N个分压,N≥1,每个分压都是安全的分断电压,一次只分断一个安全的分断电压,N次分断便可实现安全分断,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分断电压通过分断元件本体和分压电路实现,所述的分断元件本体包括操作机构和N组分断触头,所述的分断触头包括动触头和静触头,所述的动触头通过所述的操作机构控制带动与所述的静触头闭合或分断,所述的分压电路由半导体元器件和导线构成,所述的半导体元器件的数量与所述的静触头的数量对应,所述的半导体元器件通过所述的导线方向一致地串联在要分断的直流电路中,把直流电路的电压分成N个分断电压,每个分压点分别通过所述的导线连至所述的静触头的端子上,形成在一路分断点上有N组所述的分断触头,每组所述的分断触头只分断所述的直流电路总电压的N分之一,当N组所述的分断触头全部分断后实现所述的直流电路分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断触头选择为机械触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触头包括触头滑动接触闭合与分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导体元器件优选二极管。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组分断触头的各组分断触头中动触头和静触头间距离相等。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组分断触头的各组分断触头中动触头和静触头间距离不等。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组分断触头并联使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断触头中的第一个分断静触头的端子连接直流电源正极,第一级分压与第二个分断静触头的端子连接,按此规律依次连接相应的分压引线及静触头端子,所述的分断触头中的动触头连接负载。
9. 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8任意一项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的分断方法用于分断元件上,所述的分断元件包括接触器或断路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分断主体,具有操作机构和N组分断触头,均包含了动静触头,也具有分压电路,例如位于其上的半导体器件,压敏电阻等。对比文件1无论连接方式,采用的部件,以及工作过程和原理均与本申请一致;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就是本申请的技术手段,通过设置增加开关分断点的数量,按照一定次序,可同时分断,也可任意一个先分断,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公式,无论这些分断点的分断是否严格同时,都能严格做到无弧断电,尽管每个电容器容量都是C,只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给每个电容器并联平衡电阻或压敏电阻,它的耐压值就可以降低为电源电压的1/N。这相当于降低了总的电容器的容量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分压电路由半导体元器件构成, 所述的半导体元器件通过所述的导线方向一致地串联在要分断的直流电路中,而对比文件1的分压电路主要由电容器和平衡电阻构成。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外一种分压电路。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给出了公知常识证据(《电与液压》,于福生著,大连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240页,图5-70),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涉及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8任意一项所述的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的应用,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断方法应用于常见的直流开关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主要理由在于:1)虽然“电容器和二极管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电气元件”,但二者的结构、工作原理及用途等各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这两种电气元件时,不可能产生在相同或相似的电路连接环境中以相同的结果导向进行互相替换使用的想法。也就是说,在相同或相似的电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这两种电气元件进行替换使用的动机或现有技术的启示。2)公知常识的证据仅公开了“一种利用二极管串联后获得的不同电流电压”。而在此所谓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公知常识证据未公开将含有二极管的电路替换对比文件1中含有电容器电路的动机,以及如何获得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电路连接方式。3)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限定的关于半导体元器件接入电路的技术特征对于实现分压的同时还满足稳压效果的技术贡献,这种贡献是需要通过实验来确定的,其并不能通过审查员所提供的现有技术直接推出。事实上,即便是本申请限定的电路连接特征恰好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电路连接方式相同,也并不能由此忽视发明人在获得该技术方案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换句话说,由于本领域公知,电容器和二极管的结构、工作原理及用途是不同的,在没有将现有技术中的电容器替换成二极管的动机或启示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利用二极管串联后获得不同电流电压”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的设计分断电路连接方式并通过实验确定其结果有效的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及推定其必然可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上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2016年02月1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503587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3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倒数第2段,附图1-8):包括分断主体,具有动触头、静触头及操作机构,动触头由操作机构带动,可与静触头闭合或分断,分断主体包括主触头1以及分断点2(相当于N 1组分断触头,N≥1)和由电容器3和平衡电阻4以及压敏电阻9组成的分压电路(公开了“所述的分断电压通过分断元件本体和分压电路实现,所述的分断元件本体包括操作机构和N组分断触头,所述的分断触头包括动触头和静触头,所述的动触头通过所述的操作机构控制带动与所述的静触头闭合或分断”),当主触头1分断时,分断点2可同时分断,也可为一定固定次序分断(公开了“N≥1,每个分压都是安全的分断电压,一次只分断一个安全的分断电压,N次分断便可实现安全分断”);分压电路与N个分断点2数量对应,串联在要分断的直流电路中,每个压敏电阻的压降值为安全分断电压值,提供一个分电压作为参考点,使将要分断触头之间的电压值保持为安全分断电压值,原来难以分断的电压变成N个容易分断的电压;当开关在闭合状态时,主触头1的动触头与首个静触头连接并与直流电源的一极相连。当开关在分断状态时,动触头与第N个分断点2的触头(相当于N个静触头)分离。N个电容器和平衡电阻组成的分压电路与分断元件本体N个分断点2的触头的连接,是把N个分电压导线引出分别连接至N个分断点2的触头(公开了“把直流电路的电压分成N个分断电压,每个分压点分别通过所述的导线连至所述的静触头的端子上,形成在一路分断点上有N组所述的分断触头,每组所述的分断触头只分断所述的直流电路总电压的N分之一,当N组所述的分断触头全部分断后实现所述的直流电路分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分压电路由半导体元器件构成, 所述的半导体元器件通过导线方向一致地串联在要分断的直流电路中,而对比文件1的分压电路主要由电容器和平衡电阻构成。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外一种分压电路。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设置与分断触头相对应的分压电路,从而分断触头断开时,将部分直流电压转移到分压电路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容器和二极管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电气元件,通过导线方向一致地串联二极管从而组成分压电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电与液压》,于福生著,大连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240页,图5-7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二极管组成的分压电路替换对比文件1由电容器和平衡电阻组成的分压电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所述触头选择为机械触头。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然而,所述机械触头包括触头滑动接触闭合与分断、所述的半导体元器件优选为二极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然而,N组分断触头中动触头和静触头间距离设置成相等或不相等,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或6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5-7):所述的N组分断触头并联使用。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3-7):N个分断触头顺序串联,第一个分断触头连接直流电源正极,最后一个分断触头连接直流电源负极。根据上述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应的动触头和静触头相连接,所述的分断触头中的第一个分断静触头的端子连接直流电源正极,第一级分压与第二个分断静触头的端子连接,按此规律依次连接相应的分压引线及静触头端子,所述的分断触头中的动触头连接负载。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直流高电压大电流的分断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8的评述)在直流开关上的应用,而如直流接触器、直流断路器等元件是常见的直流开关,因而将这样的分断方法应用于常见的上述直流开关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分断电路与对比文件1的分断电路的主体结构相同,仅是分压电路采用的具体元件不同而已,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容器和二极管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电气元件,两者在结构、工作原理及用途等各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同时也存在相同的特性,例如,将电容和二极管串联在电路中,均能起到分压的作用,这点特性是相同的,而且,从公知常识证据的图5-71可知,二极管导通之后,其压降稳定在0.7伏左右,因此,使用串联的二极管也可以起到稳压的作用,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言,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外一种分压电路。因此,根据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找寻能够另外一种分压电路的技术,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获知公知常识证据(《电与液压》,于福生著,大连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240页,图5-70)公开另外一种分压电路且具有稳压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二极管替换对比文件1中电容器相关的电路,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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