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点建立方法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84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844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25118.7
申请日:2016-09-14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4W48/00H04W76/02H04W76/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5118.7,名称为“一种热点建立方法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507141A,公开日期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5392169A,公开日期为2016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热点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需要将第一终端中的搬家项目数据转移至第二终端时,判断所述搬家项目数据是否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
当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时,建立所述第一终端的数据转移热点,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为文档类项目数据,基于所述数据转移热点建立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数据连接,以使所述第一终端将所述搬家项目数据通过所述数据连接转移至所述第二终端;
当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不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时,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所述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为开启状态,则关闭所述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并建立所述第一终端的数据转移热点,以使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基于所述数据转移热点建立数据连接并转移所述搬家项目数据,
其中,所述预设搬家项目数据包括以下至少一种:
通讯录数据、短信数据、通话记录、日程、文档、备忘录、浏览器标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所述数据转移热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数据转移热点设置加密密码,所述加密密码用于对所述第一终端发送所述数据转移热点的连接请求的所述第二终端进行身份验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数据转移热点设置加密密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终端的发送的所述连接请求时,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鉴权验证请求;
获取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鉴权验证密码;
在所述鉴权验证密码为所述加密密码时,通过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连接请求并建立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数据连接。
4.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当需要将终端设备中的搬家项目数据转移至第二终端时,判断所述搬家项目数据是否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
建立模块,用于当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时,建立所述终端设备的数据转移热点,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为文档类项目数据,基于所述数据转移热点建立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数据连接,以使所述终端设备将所述搬家项目数据通过所述数据连接转移至所述第二终端;
所述判断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不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时,判断所述终端设备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是否为开启状态,所述建立模块还用于:若所述终端设备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为开启状态,则关闭所述终端设备的数据网络并建立所述终端设备的数据转移热点,以使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基于所述数据转移热点建立数据连接并转移所述搬家项目数据,
其中,所述预设搬家项目数据包括以下至少一种:
通讯录数据、短信数据、通话记录、日程、文档、备忘录、浏览器标签。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还包括:
加密模块,用于对所述数据转移热点设置加密密码,所述加密密码用于对所述终端设备发送所述数据转移热点的连接请求的所述第二终端进行身份验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还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终端的发送的所述连接请求时,向所述第二终端发送鉴权验证请求;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二终端发送的鉴权验证密码;
所述建立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鉴权验证密码为所述加密密码时,通过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连接请求并建立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数据连接。
7.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存储有可执行程序代码的存储器;
与所述存储器耦合的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调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所述可执行程序代码,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当需要将第一终端中的搬家项目数据转移至第二终端时,判断所述搬家项目数据是否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预设搬家项目数据为文档类项目数据,包括以下至少一种:通讯录数据、短信数据、通话记录、日程、文档、备忘录、浏览器标签;当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不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时,判断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所述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为开启状态,则关闭所述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当所述搬家项目数据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时,不执行判断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是否为开启状态并关闭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的步骤。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判断搬家项目数据是否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的步骤,没有根据搬家项目数据的类型区分是否需要关闭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而是对所有需要进行搬家项目数据转移的情况都关闭第一终端的数据网络。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建立热点之前关闭无线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以免接收方用户在进行文件接收时使用无线移动通信数据流量,因此上述区别特征的实质在于对搬家项目数据的类型进行区分,基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分别采用不同的设置进行数据传输。因此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数据转移的简便性和灵活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存在两种连接均可传输文件的情况下,根据待传输文件的大小区分是否需要断开其中的低速连接,当待传输文件较大时,断开低速连接,建立高速连接,当待传输文件较小时,无需断开低速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客观上起到了根据待传输文件的大小对传输方式进行区分,对较小的待传输文件使用简便的传输方式,对较大的传输文件使用高速的传输方式,从而提升文件传输的简便性和灵活性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根据搬家项目数据的大小判断是否需要断开低速连接(即数据网络)以提升了数据转移的灵活性,当搬家项目数据较小时无需断开数据网络,从而简化数据转移流程,当搬家项目数据较大时断开数据网络,使用高速连接(即基于数据转移热点建立的数据连接)转移搬家项目数据,从而提高数据转移速率。搬家项目数据的大小可以通过数据的类型进行判断,文档类项目数据相比图像、视频等项目数据的数据量更小,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讯录数据、短信数据、通话记录、日程、文档、备忘录、浏览器标签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文档类项目数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具体的方法步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必须关闭发送方客户端侧的无线移动通信网络连接,而不问其当前的连接状态如何,此外,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不对要传输的数据的类型进行判断和区分,而是对所有类型的数据均关闭发送方客户端侧的无线移动通信网络连接,并通过无线热点连接方式进行传输。驳回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正确;对比文件2采用基于传输文件的大小在两种不同频段的WIFI连接之间进行选择和切换,然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完全不涉及使用数据网络和热点连接来传输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进行结合,也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他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送方客户端关闭其侧的无线移动通信网络,以免接收方用户在进行文件接收时使用无线移动通信数据流量。而且,在关闭数据网络之前先判断终端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是否为开启状态,当处于开启状态时关闭数据网络,以避免当前数据网络处于关闭状态时仍然关闭数据网络而导致不必要的重复操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驳回决定中确定的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升数据转移的简便性和灵活性,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实质在于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型使用不同的网络进行终端之间的数据传输,具体为:传输文档类数据时建立热点进行传输,无需关闭数据网络;传输非文档类数据时关闭数据网络。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文件大小区分是否需要断开两种数据连接中的低速连接,当文件较大时,断开低速连接,建立高速连接,当文件较小时,无需断开低速连接(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89]-[0210]段)。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客观上能够起到简化较小文件传输的操作步骤,从而提升文件传输的简便性和灵活性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待传输文件较小时无需断开低速连接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关闭移动通信网络连接、创建热点进行终端之间的数据传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62]-[0105]段),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连接为移动通信网络连接和热点连接,其中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相对热点连接为低速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从而得到在传输数据前根据数据大小判断是否需要断开数据连接,当数据较小时无需断开数据连接,当数据较大时断开数据连接仅使用热点连接进行数据传输的技术方案。而且,通过数据类型判断数据大小,例如文档类数据相比图像、视频等数据的数据量更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07141A,公开日期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5392169A,公开日期为2016年03月09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点建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客户端接收文件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62]-[0105]段,图3):步骤S300,发送方客户端侧关闭其侧的无线局域网连接;发送方客户端侧关闭其侧的无线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以免接收方用户在进行文件接收时使用无线移动通信数据流量;S301,在发送方客户端侧创建一无线热点,并为无线热点创建SSID和接入密码,无线热点绑定有预设端口;步骤S302,将发送方客户端侧选中的待发送文件的信息保存到内存列表;S303,接收方客户端扫描可接入的无线热点列表;S304,接收方客户端识别无线热点列表中无线热点的SSID是否符合预置的命名规则,若是,则执行步骤S305,若否,则继续识别无线热点列表中的下一个热点;步骤S305,将符合预置命名规则的无线热点作为发送方客户端;步骤S306,接收方客户端向发送方客户端的预设端口发送携带有接入密码的连接请求;步骤S307,在监听到接收方客户端向预设端口发送的连接请求后,发送方客户端对连接请求中携带的无线热点的接入密码进行验证;步骤S308,在验证通过的情况下,建立发送方客户端与接收方客户端之间的通信连接;步骤S309,发送方客户端将内存列表中待发送文件的信息发送给接收方客户端。
权利要求1通过首先判断是否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并根据不同的判断结果来选择执行不同的动作,从而在传输大数据时关闭移动网络以节省资费并且同时提高操作的灵活性。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传送的文件是否为预设的项目数据类型的判断,其通过直接关闭无线局域网和无线移动通信数据网络连接后再建立热点来传送文件。所以,整体上看,权利要求1整体上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
根据上述区别确定的实际解决问题是:如何在传输大数据时节省移动网络资费同时减少手机搬家过程中不必要的操作从而提高操作灵活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文件传输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89]-[0210]段),第一终端设备创建默认频段的WIFI热点,第二终端设备接入第一终端设备创建的默认频段的WIFI热点,在第一终端设备和第二终端设备均支持设定频段的WIFI技术时,第一终端设备和第二终端设备断开采用默认频段的WIFI技术建立的连接,具体包括:第一终端设备确定待传输文件的大小,当待传输文件的大小大于预设值时,第一终端设备断开采用默认频段的WIFI技术与第二终端设备建立的连接,进而采用设定频段的WIFI技术与第二终端设备建立连接并传输文件,当待传输文件的大小小于或者等于预设值时,第一终端设备采用默认频段的WIFI技术与第二终端设备建立的连接进行文件传输。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两端设备均支持设定频段的WIFI技术时,通过判断待传输文件的大小来确定选择默认频段的WIFI技术和设定频段的WIFI技术来建立连接并传输文件。也就是说,通过根据待传输文件大小来选择不同传输效率的WIFI技术。
合议组认为上述对比文件及其结合公知常识都无法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首先关闭无线局域网和无线移动通信网络,以此为起点和前提,便不会再去考虑移动流量产生的资费问题,也就不会有采用通过判断不同的项目数据类型来执行不同操作这样技术手段的动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去结合对比文件2;其次,对比文件2仅仅给出了区分不同的待传输文件大小来选择不同传输速率的WIFI技术的技术启示,其并没有给出运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再者,由于对比文件2整体上是不论文件大小均是通过WIFI技术来建立热点传输文件,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在考虑到节省资费问题的时候,由于WIFI通常不产生流量资费,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结合之后的方案也应该是不关闭WIFI从而通过WIFI技术来建立热点并传输文件。最后,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之后也难以获得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终端设备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其中限定了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前审意见的评述
(1)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送方客户端关闭其侧的无线移动通信网络,以免接收方用户在进行文件接收时使用无线移动通信数据流量,即使考虑其隐含了有判断是否在关闭数据网络之前先判断终端的数据网络的当前状态是否为开启状态的手段,但是该关闭动作是不设置前提条件的关闭动作,与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在判断是否为预设搬家项目数据之后执行的关闭动作不能进行类似的对比,特征是否对应相同的对比应基于整体方案来判断。
(2)本专利申请提出的问题本质上是考虑通过热点传输大数据文件时消耗流量从而产生高资费的问题,在解决该本质问题的同时又考虑到了用户的操作灵活性,从而构思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尽管对比文件1同样提到了有效的减少用户流量消耗,但是对比文件1构思的方案却是通过首先关闭无线局域网和无线通信网络来解决该问题,两者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不相同,因此整体上构成了区别,并且如上述所述,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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