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患者定制的治疗方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612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71251
优先权日:2006-05-02
申请(专利)号:201510684519.0
申请日:2007-05-02
复审请求人:普罗透斯数字保健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广平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冯慧萍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4519.0,名称为“患者定制的治疗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780024423.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普罗透斯数字保健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05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5月0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权利要求23,2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人体摄入时,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
由第二装置,通过接收经过所述人体的所述电传导信号,来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人体是导电媒体;
由所述第二装置感测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
由处理器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以及
由所述处理器基于对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的评估来修改所述药物剂量,其中所述经修改的药物剂量指示给药剂量和所述药物剂量的安排中的至少一项的改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包括由所述第二装置记录所述确定性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合到所述人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由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之间的电流建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流被限制在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与所述人体之间。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流被限制在所述第一装置与第二装置之间,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与第二装置的每个被电容性耦合到所述人体外部的导体或地。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二装置自动地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是不 同类型的装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包括活性剂。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装置不包括活性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第二组确定性数据从第三装置传送到所述第二装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三装置包括活性剂。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包括与药物成分相关联的识别器,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与所述人体的目标生理部位相接触时由所述识别器产生所述确定性数据。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评估包括将所述数据输入决定支持工具中,以及从所述决定支持工具获得基于所述确定性数据的评估。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评估还包括评定生活方式信息。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确定性数据转发到不同于第二装置位置的位置。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不同于第二装置位置的位置是远程位置。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确定性数据提供建议。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剂量包括至少一个活性剂。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剂量包括两种或更多种不同的成分。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剂量包括含有至少两种活性剂的至少一个成分。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成分响应于所述药物剂量的确定而被制造。
23. 一种用于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人体摄入时,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以及
从第二装置接收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其中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外部,其中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电传导信号,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经过所述人体的导电媒体来传送;
由包括治疗方案评估器的处理模块,通过基于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评定当前药物剂量以确定药物剂量的改变是合乎需要的,来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以及
由所述处理模块向远程处理器提供所述经修改的药物剂量,其中所述经修改的药物剂量指示给药剂量和所述药物剂量的安排中的至少一个的改变。
24. 一种用于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人体摄入时,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外部;以及
由所述第二装置感测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其中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外部,其中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电传导信号,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经过所述人体来传送;
由所述第二装置向处理模块传送所述确定性数据以及所述生理数据;
由包括治疗方案评估器的所述处理模块,通过基于接收的确定性数据和生理数据评定药物剂量以确定药物剂量的改变是合乎需要的,来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以及
由所述处理模块向远程处理器提供所述经修改的药物剂量,其中 所述经修改的药物剂量指示给药参数以及所述药物剂量的安排中的至少一个的改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自动化决定工具与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无关地获取并处理数据。具体地,所获取的确定性数据以及生理数据并不是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相反,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确定“推荐的生活方式改变”(例如,禁止运动的导,参与运动的指导,调节运动的指导),所推荐的生活方式改变并不针对诊断及治疗疾病的方法。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记载了“确定调节的饮食”,其也不是针对诊断及治疗疾病的方法。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系统,而不是方法。类似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记载了“确定运动指导”,也不是针对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确定生活方式改变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人体摄入时,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
由第二装置,通过接收经过所述人体的所述电传导信号,来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人体是导电媒体;
由所述第二装置感测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
由自动化决定工具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以及
由所述自动化决定工具基于对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的评估来确定推荐的生活方式改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包括由所述第二装置记录所述确定性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合到所述人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由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之间的电流建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流被限制在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与所述人体之间。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流被限制在所述第一装置与第二装置之间,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与第二装置的每个被电容性耦合到所述人体外部的导体或地。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二装置自动地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是不同类型的装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包括活性剂。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装置不包括活性剂。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第二组确定性数据从第三装置传送到所述第二装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三装置包括活性剂。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包括与药物成分相关联的识别器,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与所述人体的目标生理部位相接触时由所述识别器产生所述确定性数据。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确定性数据转发到不同于第二装置位置的位置。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不同于第二装置位置的位置是远程位置。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确定性数据提供建议。
17. 一种确定何时推荐生活方式改变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装置,配置成在所述第一装置被人体摄入时,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而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以及
第二装置,配置成从所述第一装置接收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其中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外部,其中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电传导信号,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经过所述人体的导电媒体来传送;
自动化决定工具,配置成基于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来确定调节的饮食以及向远程处理器提供所述调节的饮食。
18. 一种确定运动指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人体摄入时,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 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外部;以及
由所述第二装置感测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其中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人体外部,其中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电传导信号,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经过所述人体来传送;
由所述第二装置向自动化决定工具传送所述确定性数据以及所述生理数据;
由所述自动化决定工具,通过基于接收的确定性数据和生理数据评定药物剂量,来确定运动指导;以及
由所述自动化决定工具向远程处理器提供所述运动指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涉及对生活方式的改变,但其最终目的依然是制定治疗方案治疗患者,其本质依然是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7的主题名称由此前的“一种用于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的方法”修改为“一种确定何是推荐生活方式改变的系统”,这种将权利要求的主题由“方法”改为“系统”的修改方式改变了权利要求的类型,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也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而言:1)关于权利要求1,其中的特征“电传导信号”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从而“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生成确定性数据”和“通过接收经过所述人体的所述电传导信号,来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由所述第二装置感测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由自动化决定工具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以及由所述自动化决定工具基于对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的评估来确定推荐的生活方式改变”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均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2)关于权利要求17,其中的特征“电传导信号”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从而“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而生成确定性数据”和“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电传导信号,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经过所述人体的导电媒体来传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从所述第一装置接收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自动化决定工具,配置成基于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来确定调节的饮食以及向远程处理器提供所述调节的饮食”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3)关于权利要求18,其中的特征“电传导信号”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从而“通过将电传导信号经过人体来传送,生成确定性数据”和“其中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电传导信号,其中所述电传导信号经过所述人体来传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由所述第二装置感测所述人体的生理数据”、“由所述第二装置向自动化决定工具传送所述确定性数据以及所述生理数据;由所述自动化决定工具,通过基于接收的确定性数据和生理数据评定药物剂量,来确定运动指导;以及由所述自动化决定工具向远程处理器提供所述运动指导”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因此,包括上述内容的权利要求1、17、18的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4)关于权利要求2-16,它们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16也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还针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指出:权利要求1、23、24均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经修改的药物剂量的方法,其通过与人体耦接的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来传送、生成、感测、接收与人体有关的确定性数据和/或生理数据,然后通过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或生理数据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药物剂量。其中第一装置、第二装置接触和处置的直接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对确定性数据和/或生理数据的评估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最终修改药物剂量则是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而采取的措施,属于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23、24请求保护的方法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权利要求2-22均为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并未克服上述缺陷,也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复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改变了权利要求的类型,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此不予接受。复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23、24及从属权利要求2-22中,第一装置、第二装置接触和处置的直接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对确定性数据和/或生理数据的评估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最终修改药物剂量则是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而采取的措施,属于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23、24请求保护的方法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删除了权利要求17,将独立权利要求1、18中的“生理数据”改为“生理参数数据”,将权利要求书中所有“人体”均改为“对象”等。复审请求人仅在意见陈述书中给出了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部分依据,如认为“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由自动化决定工具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数据’改为‘由自动化决定工具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修改依据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确定生活方式改变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对象摄入时,通过将电流经过所述对象来传送而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对象;
由第二装置,通过接收经过所述对象的所述电流来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对象是导电媒体;
由感测装置感测所述对象的生理参数数据;
由自动化决定工具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以及
由决定支持工具基于对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的评估来确定生活方式改变建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包括由所述第二装置记录所述确定性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合到所述对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流被限制在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与所述对象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流被限制在所述第一装置与第二装置之间,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与第二装置的每个被电容性耦合到所述对象外部的导体或地。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二装置自动地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是不同类型的装置。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包括活性剂。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装置不包括活性剂。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第二组确定性数据从第三装置传送到所述第二装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三装置包括活性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包括与药物成分相关联的识别器,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与所述对象的目标生理部位相接触时由所述识别器产生所述确定性数据。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确定性数据转发到不同于第二装置位置的位置。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不同于第二装置位置的位置是远程位置。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确定性数据提供建议。
16. 一种确定运动指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对象摄入时,通过将电流经过所述对象来传送至第二装置而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对象,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对象外部;以及
由感测装置感测所述对象的生理参数数据,其中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经过所述对象来传送的电流;
由所述第二装置向自动化决定工具传送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
由决定支持工具,通过基于所接收的所述确定性数据和生理参数数据评定药物剂量,来确定运动指导;以及
由所述决定支持工具向远程处理器提供所述运动指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7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对权利要求1-1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多处记载了“对象”,但“对象”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从而权利要求1中涉及“对象”的记载“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对象摄入时,通过将电流经过所述对象来传送而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对象;由第二装置,通过接收经过所述对象的所述电流来接收所述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对象是导电媒体;由感测装置感测所述对象的生理参数数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均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由自动化决定工具评估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以及由决定支持工具基于对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的评估来确定生活方式改变建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均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因此,包括所有上述内容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1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3-5、12的附加特征中记载的“对象”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15也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对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中多处记载了“对象”,但“对象”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从而权利要求16中涉及“对象”的记载“由第一装置,在所述第一装置被对象摄入时,通过将电流经过所述对象来传送至第二装置而生成确定性数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经由部分电源的完结而在接触导电体液时被激活,并且其中所述第一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对象,所述第二装置被电耦接至所述对象外部;以及由感测装置感测所述对象的生理参数数据,其中从所述第一装置至所述第二装置的通信经由经过所述对象来传送的电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中记载的“由所述第二装置向自动化决定工具传送所述确定性数据和生理参数数据;由决定支持工具,通过基于所接收的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评定药物剂量,来确定运动指导”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均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因此,包括所有上述内容的权利要求16的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所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作为自动化决定工具或决定支持工具的评估或评定对象的是“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但原说明书中仅在第11段(即第2页倒数第1段)记载了“使用自动化决定工具评估此获得的确定性数据”,在第46段(即说明书第11页第1段)记载了“在从患者获得剂量施用(即,确认性)数据后,……随后例如通过使用如下所述的系统来评估数据,以确定何时需要改变治疗方案并基于该确定提供建议。方法的此步骤可包括将数据输入(例如,适当系统的)决定支持工具,并基于关于改变治疗方案是否合乎需要的确定性数据,从决定支持工具获得建议。剂量施用数据经评定以便基于从患者接收的信息,……识别是否应对治疗方案进行任何修改以便以某种方式为患者优化治疗方案”,其中自动化决定工具或决定支持工具所评估或评定的数据只有“剂量施用(即确认性)数据”,并没有“生理参数数据”,即有关“自动化决定工具或决定支持工具评估或评定所述确定性数据和所述生理参数数据”的内容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此外,复审请求人并未就将权利要求书中的“人体”改为“对象”说明其修改依据,但“对象”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从而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对象”的多个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均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因此,包括所有上述内容的各项权利要求的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且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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