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穿戴式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穿戴式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67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64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7011.1
申请日:2015-12-2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婧
合议组组长:孙敏
参审员:房元锋
国际分类号:A43B3/00,A43C11/00,H02K7/18,H02J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若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中,对部分技术手段的描述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7011.1、名称为“一种穿戴式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8月03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穿戴式设备,包括:
本体,设置有系带孔,所述本体用于用户将所述穿戴式设备穿戴在所述用户的身体上;
固定组件,包括系带以及旋紧件,所述系带穿设过所述系带孔,所述旋紧件与所述系带连接;其中,所述旋紧件旋转拉动所述系带,以使所述本体相对于用户的身体收紧;
能量转化组件,与所述旋紧件连接,用于将所述旋紧件旋转产生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
供电组件,与所述能量转化组件连接,用于收集所述电能,并利用所述电能为所述穿戴式设备供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旋紧件包括:
旋紧齿轮,与所述系带连接;所述旋紧齿轮旋转时拉动所述系带;
旋钮,通过单向轴承与所述旋紧齿轮连接;其中,所述旋钮旋转带动所述旋紧齿轮旋转。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转化组件包括:
磁性转子,通过传动杆与所述旋紧齿轮连接;所述旋紧齿轮旋转带动所述磁性转子旋转;
线圈,与所述供电组件连接;其中,所述线圈绕成的平面与所述磁性转子旋转方向所在的平面之间的夹角不为零,所述磁性转子与所述线圈相互配合将所述磁性转子旋转产生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变速齿轮组件,与所述磁性转子以及所述旋紧齿轮分别连接;其中,所述变速齿轮组件能够使所述磁性转子的旋转角速度大于所述旋紧齿轮的旋转角速度。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转子为条形磁 铁。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转化组件包括:
旋转线圈,通过第一连接杆以及第二连接杆连接至所述旋紧齿轮;所述旋紧齿轮旋转带动所述旋转线圈旋转;其中,所述旋转线圈绕成的平面与所述旋转线圈旋转方向所在的平面之间的夹角不为零;
磁性定子,固定设置在所述本体内;其中,所述旋转线圈与所述磁性定子相互配合将所述旋转线圈旋转产生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磁性定子为条形磁铁,设置在所述旋转线圈的内侧。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磁性定子为环形磁铁,设置在所述所述旋转线圈的外侧。
9. 如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传感器,与所述供电组件连接;其中,所述传感器利用所述供电组件提供的电能采集所述用户穿戴所述穿戴式设备所产生的数据信息;
处理器,与所述传感器以及所述供电组件分别连接;其中,所述处理器利用所述供电组件提供的电能处理所述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穿戴式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提示组件,与所述供电组件连接;其中,所述提示组件用于在所述供电组件的电能不足时,输出提示信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说明书中未描述相关功能组件在穿戴设备内是如何布置的,以及相关功能组件如何与穿戴设备进行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在鞋内具有有限的空间,在这有限的空间内如何进行上述各功能组件的相对布置,使其能够进行工作来进行能量转化,是不清楚的。虽然说明书中描述了各个元件具体组成结构,但是并未描述各元件之间的相对位置结构和物理连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各元件如何在鞋内布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功能组件与穿戴设备本体的连接关系,说明书第[0042]-[0047]段以及图1记载了固定组件、能量转化组件、供电组件的连接,说明书第[0057]段、第[0066]段、第[0070]段等部分记载了能量组件中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该连接关系后,完全能够解决现有穿戴式设备电能消耗较大导致工作时长较短的技术问题,实现将能量转化组件产生的电能用于通过供电组件为穿戴式设备补充电能,而延长穿戴设备工作时长的技术效果。此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以上内容并结合具体穿戴设备的形状、尺寸、用途、使用限制等具体情况对功能部件的位置自行选择。本申请清楚地说明了穿戴设备中功能组件是如何布置的,以及如何与穿戴设备进行连接,本申请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对于技术方案的公开应达到能够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实施的程度。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穿戴设备电能消耗大,工作时间较短。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虽然给出了旋紧件结构,能量转化组件结构,以及穿戴式设备中旋紧件结构、能量转化组件以及供电组件连接位置及顺序的示意图,然而,要解决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上述构件之间显然应具有紧密的联动关系,而说明书中对于旋紧件与系带的连接方式,能量转化组件与旋紧件的连接方式,以及能量的收集方式的描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仍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可穿戴设备由于其本身的穿戴作用往往对传动结构的实现有诸多限制,例如针对智能鞋,具体将各个部件如何相对设置在容置空间或装饰部件中才能不影响其联动效果,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惯用技术手段能够想到并容易实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带有旋钮的鞋、旋钮和旋紧齿轮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即使说明书并未详细说明系带与旋紧齿轮的连接方式,也不会妨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技术,例如可参考现有技术:CN101193568A,CN103153112A。(2)可穿戴式设备虽然内部具有有限的空间结构,但旋钮和旋紧齿轮等部件设置在本体外侧,对传动杆的长度没有要求,只要旋转齿轮能够带动磁性转子旋转即可,如可在本体外侧突出部分内设置传动杆和磁性转子,并不占用可穿戴设备本体内部的有限空间,例如可参考现有技术:CN101193568A。(3)供电组件与能量转化组件连接的方式属于现有技术,手动发电用于向可充电电池补充电能的技术方案在本领域很常见,例如可参考现有技术:CN104104140A,CN204068403U,CN204029148U。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若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中,对部分技术手段的描述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于本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穿戴设备电能消耗大,工作时间较短。其技术方案涉及一种穿戴式设备,包括:本体、固定组件、能量转化组件和供电组件。其中,固定组件包括系带以及旋紧件,旋紧件旋转拉动系带,以使本体相对于用户的身体收紧。能量转化组件,通过传动杆与旋紧件中旋紧齿轮连接,其中能量转化组件可包括磁性转子或磁性线圈,采用切割磁场的方式进行机械能与电能的转换。供电组件,与所述能量转化组件连接,用于收集上述电能,并利用电能为穿戴式设备供电。虽然说明书第[0042]-[0049]段,第[0057]段、第[0066]段、第[0070]段以及附图1、4、7分别对于其中的三个主要构件“旋紧件”、“能量转化组件”和“供电组件”的具体结构和示意位置进行了说明,然而,要解决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上述构件之间显然应具有紧密的联动关系,而说明书中对于能量转化组件与旋紧件的连接方式,以及能量的收集方式的描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仍是含糊不清的,具体来看:
首先,对于 “所述能量转化组件,与所述旋紧件连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可通过系鞋带的手动操作,使得能量转换组件将机械能转化成电能。说明书第[0049]和[0057]段的相关记载包括:“旋紧齿轮2201中的某个齿轮用于与所述系带连接”,“磁性转子1031通过传动杆与旋紧齿轮2201连接”,“线圈1032绕成的平面与磁性转子1031旋转方向所在的平面之间的夹角不为零,磁性转子1031与线圈1032相互配合将磁性转子1031旋转产生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上述记载的内容仅含糊的描述了旋紧齿轮、磁性转子、传动杆和线圈之间的连接关系和相对位置,其中,传动杆结构是机械能转化为动能的关键部件,而本申请的可穿戴式设备本身具有不规则的、有限的空间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在不影响可穿戴设备的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采用常规的连杆结构如何实现本申请描述的上述连接,也就是说本申请中如何选择传动杆的结构、连接方式、及材料,进一步地将由手扭动旋紧件的操作联动产生的微小的机械运动由传动杆传递给能量转换组件,并实现带动转子或线圈的转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不清楚的。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传动杆的长度没有要求,只要旋转齿轮能够带动磁性转子旋转即可,如可在本体外侧突出部分内设置传动杆和磁性转子”,可参考对比文件CN101193568A。对此,合议组认为该对比文件中仅给出了仅具有系鞋带功能的旋紧件与系带的常规连接方式,并未涉及能量转换组件,且现有技术中旋紧件的尺寸较小,不超过鞋面,如何在不影响正常运动,将机械能顺利传输的情况下,在可穿戴设备外侧突出部分内设置传动杆和磁性转子,并使得旋转齿轮能够带动磁性转子旋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仍然是不清楚的。
其次,针对“供电组件,与所述能量转化组件连接”,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供电组件104可以包括可充电电池,例如,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可充电锂电池等,本发明实施例对此不作限定”,而通过手动操作,使得旋紧件转动产生的机械能较微弱,在后续常规传递过程中必然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失,很难实现带动转子或线圈的转动,即便转子或线圈可转动,其产生的电流,如何克服后续常规连接中的阻抗继续传递,可充电锂电池或者其它电池如何与能量转化组件连接从而收集不连续的、微弱的电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含糊不清的。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供电组件与能量转化组件连接的方式属于现有技术,手动发电用于向可充电电池补充电能的技术方案在本领域很常见”,可参考以下对比文件:CN104104140A,CN204029148U,CN204068403U。对此,合议组认为,CN104104140A,CN204029148U中分别针对电子产品和遥控器进行充电,其通过手动反复按压或握压操作杆,将机械能转换为动能,CN204068403U则是通过显示装置在移动过程中的晃动,带动转子旋转,上述对比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其应用领域和机械能的施加方式与本申请均有明显区别,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借鉴上述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手段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根据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仍不能明确说明本申请的供电组件与能量转化组件如何连接,才能进一步在减少损失的情况下接收并存储转化而来的电能。
综上,本申请说明书未对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也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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