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97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6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3627.2
申请日:2015-07-0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德惠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12/00,F24F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3627.2,名称为“空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345826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20日)、对比文件3(CN103765136A,公开日为2014年4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采用卧式压缩机的空调系统,包括压缩机(1)和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接水盘(10)和蓄水槽(20),所述接水盘(10)设置在蒸发器的下方以接收冷凝水,所述蓄水槽(20)与所述接水盘(10)连通以收集所述接水盘(10)中的冷凝水;所述压缩机(1)设置在所述蓄水槽(20)上;
所述蓄水槽(20)上设置有弧形凹槽(21),所述压缩机(1)设置在所述弧形凹槽(21)中;
所述弧形凹槽(21)的边缘设置排水孔(22);
所述压缩机(1)通过防水垫片设置在所述弧形凹槽(21)中;
所述蓄水槽(20)上设置有散热风扇(2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水盘(10)和蓄水槽(20)的材料为绝热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水盘(10)和蓄水槽(20)的材料为泡沫。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水盘(10)在竖直方向上高于所述蓄水槽(2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以节能和有效的方式蒸发冷凝水,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提高散热效果的同时防水减震,二者要解决的问题和目的不同;对比文件3压缩机的壳体通过保持装置保持在蒸发盘上方,没有公开保持装置的具体结构,而本申请蓄水槽上设置有弧形凹槽,压缩机设置在弧形凹槽中;本申请将压缩机设置在弧形凹槽并加设防水垫片,在散热的同时还具有防水减震的效果,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类似技术效果;本申请蓄水槽上安装散热风扇,可以满足不同冷却环境下冷却压缩机的要求,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类似散热风扇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3中压缩机在工作时产生的热传递给冷凝水,使得冷凝水被蒸发或汽化,显然压缩机在将热量传递给冷凝水的同时,其自身也被冷凝水冷却;而本申请中冷凝水在冷却压缩机的同时,其自身也会吸收压缩机的热量而蒸发或汽化。因此,虽然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冷却压缩机完全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的冷却方式。
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保持装置将压缩机放置在蒸发盘上,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将压缩机放置在蒸发盘上,放置方式的不同不会改变利用冷凝水冷却压缩机的初衷。对于卧式压缩机,由于其缸体外形为弧形,将其直接搁置在蒸发盘上会存在不稳定的问题,而现有技术中通常会将弧形表面的物体放置在凹槽中以避免其活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蓄水槽上形成与压缩机下部形状相匹配的弧形凹槽,与此同时还能增大压缩机与冷凝水的接触面积。
压缩机在工作时会发生振动进而产生噪音,现有的解决办法通常是在压缩机安装固定处设置垫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压缩机和弧形凹槽之间加设垫片。考虑到蒸发盘内装有冷凝水,为了延长垫片的使用寿命,采用防水垫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避免冷凝水不能满足压缩机的冷却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设其他冷却方式,而散热风扇是本领域中最常见的压缩机冷却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蓄水槽上安装散热风扇,由此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7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卧式压缩机的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压缩机导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7]段,图1):空调压缩机导热装置设置在空调室外机内,空调室外机具有底盘1及安装在底盘1上的压缩机2和换热器,空调压缩机导热装置可以包括压缩机罩3、水泵4和水管5,压缩机罩3罩在压缩机2上,水泵4固定在底盘1上,其一端连接至接水盘8,接水盘8位于换热器(相当于蒸发器)下方以收集冷凝水,水管5环绕于压缩机罩3的外壁上,这种结构利用了冷凝水的余冷节约了资源,冷凝水的余冷能和压缩机罩3进行热交换,使压缩机快速散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空调系统采用卧式压缩机;蓄水槽与接水盘连通以收集接水盘中的冷凝水,蓄水槽上设置有弧形凹槽,压缩机通过防水垫片设置在弧形凹槽中;弧形凹槽的边缘设置排水孔;蓄水槽上设置有散热风扇。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利用冷凝水冷却压缩机的的换热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冷器具的蒸发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4]-[0057]段,图1-3),制冷器具10的制冷剂回路18具有冷凝器28、节流器30、汽化器32和压缩机34,制冷器具10的内室20,22中分别具有一个汽化器22,内室20,22中由于冷却而产生的冷凝水通过管道42被聚集在内室20,22之外的蒸发盘44(相当于蓄水槽)中,蒸发盘44与压缩机34共同构成蒸发装置48以蒸发冷凝水40,压缩机34通过保持装置50悬在蒸发装置48的上方,压缩机34在工作时产生的热传递给处于蒸发盘44的接收室60中的冷凝水40,使得冷凝水被蒸发或汽化。显然压缩机在将热量传递给冷凝水的同时,其自身也被冷凝水冷却,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冷凝水冷却压缩机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接水盘8连通蓄水槽,蓄水槽收集接水盘8中的冷凝水,并将压缩机放置在蓄水槽上,利用冷凝水冷却压缩机。进一步,立式压缩机和卧式压缩机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压缩机类型,将对比文件1的空调压缩机选用为卧式压缩机,并配合地采用对比文件3的压缩机冷却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存在技术障碍。由于卧式压缩机的缸体下部一般为弧形,考虑到提高安装稳定性以及增大压缩机与冷凝水的接触面积以提高冷却效果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蓄水槽上设置弧形凹槽,将压缩机设置在弧形凹槽内,使得两者的形状相配合。同时,为了减小压缩机的振动以及防止蓄水槽中的冷凝水溢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压缩机与弧形凹槽之间设置防水垫片,并在弧形凹槽的边缘设置排水孔,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进一步提高压缩机的散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设其他冷却部件,例如在蓄水槽上设置散热风扇以利用气流对缸体进行冷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进一步限定了接水盘和蓄水槽的材料。为减少冷凝水的冷量损失,采用绝热材料制作接水盘和蓄水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而泡沫是本领域熟知且广泛使用的绝热材料。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接水盘内的冷凝水顺利流入蓄水槽,而将接水盘设置为在竖直方向上高于蓄水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蓄水槽与接水盘连通以收集接水盘中的冷凝水;压缩机设置在蓄水槽上;区别技术特征2:蓄水槽上设置有散热风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空调系统包括接水盘和蓄水槽两个结构,蓄水槽与接水盘连通,压缩机设置在蓄水槽上,对比文件3中的蒸发盘就是接水盘,压缩机直接设置在接水盘中,二者在结构上不同;本申请将冷凝水集中在蓄水槽中,使水位升高,对比文件3中没有收集冷凝水使水位升高的作用,二者在作用上不同;本申请是为了提高冷凝水的利用率,对比文件3中是为了使冷凝水快速蒸发,二者在发明思路上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公开了蓄水槽上安装散热风扇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特征,二者在结构上不同;本申请在蓄水槽上设置散热风扇可以进一步降低冷凝水温度,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类似的作用,二者在作用上不同;本申请为了降低压缩机的温度,对比文件3是为了使冷凝水快速蒸发,二者发明构思不同。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本申请中接水盘位于蒸发器的下方,蓄水槽与接水盘连通,压缩机设置在蓄水槽上。对比文件3中多个内室中积聚的冷凝水(内室的底部相当于具有接水盘的作用)经由管道被聚集在内室之外的蒸发盘(即蒸发盘具有收集冷凝水使水位升高、提高冷凝水利用率的作用),压缩机设置在蒸发盘上。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蒸发盘不是接水盘,其结构、作用和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蓄水槽相同。
为了避免冷凝水不能满足压缩机的冷却需求以及加快压缩机的降温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设其他冷却方式,而散热风扇是本领域中最常见的压缩机冷却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蓄水槽上安装散热风扇,由此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3中压缩机在工作时产生的热传递给冷凝水,使得冷凝水被蒸发或汽化,显然压缩机在将热量传递给冷凝水的同时,其自身也被冷凝水冷却;而本申请中冷凝水在冷却压缩机的同时,其自身也会吸收压缩机的热量而蒸发或汽化。因此,虽然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二者的发明构思、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冷却压缩机完全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的冷却方式。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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