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热水器的公共排气系统以及控制该系统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66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6501
优先权日:2012-11-19
申请(专利)号:201310581592.6
申请日:2013-11-19
复审请求人:A.O.史密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祥钧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霍芳
国际分类号:F24H9/00,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81592.6,名称为“用于热水器的公共排气系统以及控制该系统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A.O.史密斯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5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037291A,公开日为2011年4月27日)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以及于2018年4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排气系统,所述热水器排气系统包括:
主排气口;和
第一热水器,所述第一热水器与第二热水器连通,所述第一热水器包括:
进气口,
鼓风机组件,所述鼓风机组件包括电动机,
排气口,所述排气口联接至所述主排气口,
流体流路,所述流体流路由所述进气口、所述鼓风机组件和所述排气口之间的流体连通形成,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沿所述流体流路定位,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传感器和所述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电动机,所述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传感器的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二热水器的输入来控制所述电动机的速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包括皮托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被定位在所述排气口的弯管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感测压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控制器基于所感测的压差来计算流体流动速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控制所述电动机以将输出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
7. 一种用于具有排气口的热水器的热水器控制系统,所述热水器控制系统包括:
进气口;
鼓风机组件,所述鼓风机组件包括电动机;
流体流路,所述流体流路位于所述进气口、所述鼓风机组件和所述排气口之间;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沿着所述流体流路定位;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所述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传感器和所述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电动机,所述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传感器的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二 热水器的输入来控制所述电动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包括皮托管。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被定位在所述排气口的弯管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感测压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控制器基于所感测的压差来计算流体流动速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控制所述电动机以将输出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
13. 一种控制水加热系统的方法,所述水加热系统包括主排气口、第一热水器和第二热水器,所述第一热水器包括流体流路、联接至所述主排气口的排气口、传感器和包括电动机的鼓风机组件,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所述传感器沿着所述流体流路感测压差;以及
响应于所感测到的压差和来自所述第二热水器的输入来改变所述第一热水器的所述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电动机的速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感器包括皮托管。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感器被定位在所述排气口的弯管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改变所述电动机的速度以将输出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主要修改为:将第一控制器限定为“所述第一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第一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二热水器的电子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电动机的速度”,将第二控制器限定为“所述第二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第二传感器和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第二电动机,所述第二控制器将所述电子信号输出至所述第一控制器”,删除权利要求13-16。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区别特征(1)“第一控制器基于第一热水器的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第二热水器的电子信号来控制第一电动机的转速”,其也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以本申请限定的方式来控制热水器系统的热水器的各个鼓风机能够获得预料不到的结果,即基于具体热水器的流体流路内感测的压力来以具体的常规速度操作各个热水器的各个鼓风机,由此改善了防止回流的效率和有效性。特别是,能够将鼓风机操作为既防止回流至其相应的热水器的排气口并且还防止导致其它非运行热水器受到的回流。对比文件1确定的是操作系统中的所有非运行热水器的通用速度,没有提到关于解决由于相邻非运行热水器导致的向运行的热水器的额外回流的问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排气系统,所述热水器排气系统包括:
主排气口;
第一热水器,所述第一热水器与第二热水器连通,所述第一热水器包括:
第一进气口,
第一鼓风机组件,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包括第一电动机,
第一排气口,所述第一排气口联接至所述主排气口,
第一流体流路,所述第一流体流路由所述第一进气口、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和所述第一排气口之间的流体连通形成,
第一传感器,所述第一传感器沿所述第一流体流路定位,和
第一控制器,所述第一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第一电动机,所述第一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第一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二热水器的电子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电动机的速度,
所述第二热水器包括:
第二进气口,
第二鼓风机组件,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包括第二电动机,
第二排气口,所述第二排气口联接至所述主排气口,
第二流体流路,所述第二流体流路由所述第二进气口、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和所述第二排气口之间的流体连通形成,
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二传感器沿所述第二流体流路定位,和
第二控制器,所述第二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第二传感器和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第二电动机,所述第二控制器将所述电子信号输出至所述第一控制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包括皮托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被定位在所述第一排气口的弯管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感测压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器基于所感测 的压差来计算流体流动速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排气系统,其中,控制所述第一电动机以将输出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
7. 一种用于具有第一排气口的第一热水器和具有第二排气口的第二热水器的热水器控制系统,所述热水器控制系统包括:
第一进气口;
第二进气口;
第一鼓风机组件,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包括第一电动机;
第二鼓风机组件,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包括第二电动机;
第一流体流路,所述第一流体流路位于所述第一进气口、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和所述第一排气口之间;
第二流体流路,所述第二流体流路位于所述第二进气口、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和所述第二排气口之间;
第一传感器,所述第一传感器沿着所述第一流体流路定位;
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二传感器沿着所述第二流体流路定位;
第一控制器,所述第一控制器包括第一处理器和第一存储器,所述第一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第一电动机,所述第一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第一传感器的第一电子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二热水器的第二电子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电动机;和
第二控制器,所述第二控制器包括第二处理器和第二存储器,所述第二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第二传感器和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第二电动机,所述第二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第二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一热水器的第一电子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二电动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包括皮托管。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被定位在所述第一排气口的弯管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感测压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器基于所感测的压差来计算流体流动速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其中,控制所述第一电动机以将输出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中仅记载了“第一热水器”、“第二热水器”以及“所述第一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第一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二热水器的电子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电动机的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出“第一热水器”、“第二热水器”是正在运行的热水器还是非运行的热水器,也无法得出“第一热水器”、“第二热水器”是否彼此相邻。
其次,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检测非工作热水器的排气口压力并控制非工作热水器的电动机的转速来使非工作热水器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略微正,从而避免废气回流,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存在工作锅炉时根据工作锅炉的风压计算出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转速,进而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避免工作锅炉排出的废气回流至非工作锅炉,也即使非工作锅炉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正,在此基础上,选择在存在工作锅炉时采用风压传感器直接检测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并根据检测的压力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使排气口的压力更精确地保持为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够得出的,具体使排气口的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以免速度太大影响其它热水器也是容易想到的。
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也是为了解决废气从工作锅炉回流到非工作锅炉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检测工作锅炉的风压并由此计算非工作锅炉的风机的扇风控制量和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来使非工作锅炉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略微正以避免废气回流,为了使每台非工作锅炉的排气口压力更精确地保持为略微正,通过直接检测每台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并由此控制该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所述第二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第二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一热水器的第一电子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二电动机”修改为“所述第二控制器将所述电子信号输出至所述第一控制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如下:
“ 7. 一种用于具有第一排气口的第一热水器和具有第二排气口的第二热水器的热水器控制系统,所述热水器控制系统包括:
第一进气口;
第二进气口;
第一鼓风机组件,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包括第一电动机;
第二鼓风机组件,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包括第二电动机;
第一流体流路,所述第一流体流路位于所述第一进气口、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和所述第一排气口之间;
第二流体流路,所述第二流体流路位于所述第二进气口、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和所述第二排气口之间;
第一传感器,所述第一传感器沿着所述第一流体流路定位;
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二传感器沿着所述第二流体流路定位;
第一控制器,所述第一控制器包括第一处理器和第一存储器,所述第一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一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第一电动机,所述第一控制器基于来自所述第一传感器的第一电子输入和来自所述第二热水器的第二电子信号来控制所述第一电动机;和
第二控制器,所述第二控制器包括第二处理器和第二存储器,所述第二控制器电联接至所述第二传感器和所述第二鼓风机组件的所述第二电动机,所述第二控制器将所述电子信号输出至所述第一控制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以及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水器排气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防止废气回流的多锅炉,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50]段,附图4):该多锅炉100由五个连成一线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下面都称为锅炉)组成,组成多锅炉的锅炉101-105分别包括向燃烧室输送空气的风机111-115,测量进入燃烧室的空气压力的风压传感器121-125,以及控制器141-145,控制器基于风压传感器所测量的风压对向燃烧室提供空气的风机的转数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风机具有电动机,也即各锅炉具有风机组件,由附图4可知,各锅炉均具有进气口、排气口,各锅炉的排气口连接至主排气口,进气口、风机组件及排气口之间的流体连通形成流体流路,也即风压传感器沿该流体流路定位。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各控制器通过通信线路实现相互之间的通信互联,通常将设置在锅炉中的其中一个控制器设定为主控制器,相应的,其它的设为从属控制器(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例如最右端锅炉105的控制器145作为主控制器,主控制器145确定多锅炉100中的各锅炉中的某些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当左边的101、102处于工作状态(即第二热水器输出的电子信号),则计算处于工作中的锅炉的总数量,主控制器145接收工作锅炉101、102的风压传感器121、122所测量的风压信息,计算工作锅炉的平均风压,主控制器145根据工作锅炉的平均风压计算非工作锅炉的风机的扇风控制量,所计算的扇风控制量所产生的风压为工作锅炉平均风压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优选为一半,主控制器基于计算的扇风控制量,控制非工作锅炉的扇风控制量,也就是控制风机的转数(即控制器电联接至传感器和风机组件的电动机),由于非工作锅炉的风机是以预定的风量进行旋转的,从而从工作锅炉排出的废气就不会发生回流(即非工作锅炉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热水器,工作锅炉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热水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主控制器基于工作锅炉的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工作锅炉的电子信号来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风机为鼓风机,第一控制器基于第一热水器的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第二热水器的电子信号来控制第一电动机的转速。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确控制第一热水器的电动机的转速。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主控制器基于工作锅炉的传感器的输入和工作锅炉输出的电子信号来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存在工作锅炉时通过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使非工作锅炉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正从而避免工作锅炉排出的废气发生回流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为了对每台非工作锅炉进行精确控制而选择在存在工作锅炉时采用风压传感器直接检测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并根据检测的压力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使排气口的压力保持为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够得出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机选择为鼓风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风压传感器测量空气压力,将风压传感器选择为皮托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皮托管的设置位置,具体将其定位在第一排气口的弯管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位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和6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风压传感器直接检测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采用传感器感测压差并基于压差计算流体流动速度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控制器控制非工作锅炉的风机的转数从而使工作锅炉的排出的废气不发生回流,也可以排出流入的废气(也即控制第一电动机以将输出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非负的范围内),进一步地为了避免非工作锅炉的风机消耗的能量太大而使其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第一排气口的第一热水器和具有第二排气口的第二热水器的热水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防止废气回流的多锅炉,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50]段,附图4):该多锅炉100由五个连成一线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下面都称为锅炉)组成,组成多锅炉的锅炉101-105分别包括向燃烧室输送空气的风机111-115,测量进入燃烧室的空气压力的风压传感器121-125,以及控制器141-145,控制器基于风压传感器所测量的风压对向燃烧室提供空气的风机的转数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风机具有电动机,也即各锅炉具有风机组件,由附图4可知,各锅炉均具有进气口、排气口,各锅炉的排气口连接至主排气口,进气口、风机组件及排气口之间的流体连通形成流体流路,也即风压传感器沿该流体流路定位。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各控制器通过通信线路实现相互之间的通信互联,通常将设置在锅炉中的其中一个控制器设定为主控制器,相应的,其它的设为从属控制器(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例如最右端锅炉105的控制器145作为主控制器,主控制器145确定多锅炉100中的各锅炉中的某些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当左边的101、102处于工作状态(即第二热水器输出的电子信号),则计算处于工作中的锅炉的总数量,主控制器145接收工作锅炉101、102的风压传感器121、122所测量的风压信息,计算工作锅炉的平均风压,主控制器145根据工作锅炉的平均风压计算非工作锅炉的风机的扇风控制量,所计算的扇风控制量所产生的风压为工作锅炉平均风压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优选为一半,主控制器基于计算的扇风控制量,控制非工作锅炉的扇风控制量,也就是控制风机的转数(即控制器电联接至传感器和风机组件的电动机),由于非工作锅炉的风机是以预定的风量进行旋转的,从而从工作锅炉排出的废气就不会发生回流(即非工作锅炉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热水器,工作锅炉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热水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第一排气口的第一热水器和具有第二排气口的第二热水器的控制系统,其中主控制器基于工作锅炉的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工作锅炉的电子信号来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且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控制器具有处理器。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风机为鼓风机,控制器还包括存储器,第一控制器基于第一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第二热水器的第二电子信号来控制第一电动机的转速。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确控制第一热水器的电动机的转速。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主控制器基于工作锅炉的传感器的输入和工作锅炉输出的电子信号来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存在工作锅炉时通过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使非工作锅炉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正从而避免工作锅炉排出的废气发生回流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为了对每台非工作锅炉进行精确控制而选择在存在工作锅炉时采用风压传感器直接检测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并根据检测的压力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使排气口的压力保持为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够得出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机选择为鼓风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控制器配置存储器用于存储相关的指令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和9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风压传感器测量空气压力,将风压传感器选择为皮托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皮托管的设置位置,具体将其定位在第一排气口的弯管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位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和12引用权利要求7,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风压传感器直接检测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采用传感器感测压差并基于压差计算流体流动速度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控制器控制非工作锅炉的风机的转数从而使工作锅炉的排出的废气不发生回流,也可以排出流入的废气(也即控制第一电动机以将输出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非负的范围内),进一步地为了避免非工作锅炉的风机消耗的能量太大而使其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区别特征(1)“第一控制器基于第一热水器的传感器的电子输入和第二热水器的电子信号来控制第一电动机的转速”,其也不属于现有技术,不是任何现有技术组合的结果。
首先,在对比文件1中,在任何时候只需要一个控制器工作即可,其作为主控制器。在该主控制器工作时,各从属控制器并不工作,并不会感测各非工作锅炉的任何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主控制器的计算及控制即可简单地控制各非工作锅炉的风机,从而避免各非工作锅炉的回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想利用各个非工作锅炉的风压传感器去感测风压,因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所提出的风压计算值已经避免了回流的问题。这种重复感测是不需要的,而且如果进行这种感测的话,必然需要各个非工作锅炉的从属控制器都进行工作。如果对此进行修改的话,则需要对对比文件1的各模块的操作模式完全重新进行设计。
其次,对比文件1的这种通过单控制器进行的平均风压值的统一控制构思与本申请的各个单独的控制器进行的独立检测和操作的控制构思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0-0043段所描述的,其中首先计算工作锅炉的数量,然后收集各个工作锅炉的传感器所检测的风压信息,再除以工作锅炉的数量来技术平均风压,最后通过主控制器利用所计算出的风压值来统一控制各个非工作锅炉的风机。这与本申请的空闲热水器的独立促发、检测以及控制方式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方案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对其进行修改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再次,就本领域技术而言,对于废气回流这一问题,只要其能够被避免即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8段还描述了,“即使废气已经回流进了燃烧室,它也可以被非工作锅炉的风机排出”),对此对比文件1已经完全解决了该问题。在解决回流问题时,“精确控制”显然并非本领域所追求的。而且,即使是为了精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能进行的合理改进显然是,通过实验而使得测量值和计算值更加精确,而不是完全重新设计各控制器的控制逻辑以及各传感器的检测(这确实是一个完全重新设计的方案)。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为了精确而由对比文件1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2、以本申请限定的方式来控制热水器系统的热水器的各个鼓风机能够获得的预料不到的结果是,基于具体热水器的流体流路内感测的压力来以具体的常规速度来操作各个热水器的各个鼓风机,由此改善了防止回流的效率和有效性。特别是,能够将鼓风机操作为既防止回流至其相应的热水器的排气口并且还防止导致其它非运行热水器受到的回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结构布置上是相同的,都是在各个热水器排气系统中设置风压传感器和控制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检测非工作热水器的排气口压力并控制非工作热水器的电动机的转速来使非工作热水器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略微正,从而避免废气回流,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在存在工作锅炉时根据工作锅炉的风压计算出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转速,进而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避免工作锅炉排出的废气回流至非工作锅炉,也即使非工作锅炉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正。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锅炉排气口的风压既可以通过计算得到,也可以直接通过检测得到。在此基础上,选择在存在工作锅炉时采用风压传感器直接检测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并根据检测的压力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以使排气口的压力保持为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够得出的,具体使排气口的气体流动速度保持在略微非负的范围内以免速度太大影响其它热水器也是容易想到的。
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3]段的记载“在上文所述的构造中,每个热水器5包括控制模块85,并且每个控制模块85彼此通信。另一构造包括主控制模块,该主控制模块与热水器5的所有控制模块85通信并控制它们。另一构造包括具有控制模块85的各单独的热水器5,然而,一旦热水器5开始点火,该热水器5的控制模块85采取主局操作并与其它热水器5的其它控制模块85通信并且控制它们”可知,对比文件1中控制器的布置和操作与上述的第三种构造相同,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控制器的布置和操作即第一种构造和第二种构造属于控制器操控的常规设计变化,这三种构造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多个控制器的主从控制和布置方式,各有利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此外,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废气从工作锅炉回流到非工作锅炉的技术问题,通过检测工作锅炉的风压并由此计算非工作锅炉的风机的扇风控制量和控制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来使非工作锅炉的排气口压力保持为略微正以避免废气回流,在对比文件1的控制过程中是将任一个控制器设定为主控制器,其它控制器设定为从属控制器,主控制器和从属控制器之间通过通信线路实现通信互联,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是通过主控制器计算出风压进而统一控制各个非工作锅炉的风机,因此对比文件1同时给出了检测锅炉风压的技术启示。为了精确控制即针对每一台非工作锅炉进行精确控制使其排气口压力保持为略微正,通过直接检测每台非工作锅炉排气口的压力并由此控制该非工作锅炉的电动机的转速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能够将鼓风机操作为既防止回流至其相应的热水器的排气口并且还防止导致其它非运行热水器受到的回流”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4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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