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61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4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17503.9
申请日:2015-04-30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建春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孙蕾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17503.9,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3176727 A,公开日2013年06月26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同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若是,则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2)若当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解除所述移动终端的锁屏状态;(3)所述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包括: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还包括: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获取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触摸时长;判断所述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若是,则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然而,通过指纹启动应用前先判断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何时解锁,以及是否将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通过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触发相关操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启动与目标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
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同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
若是,则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
若当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解除所述移动终端的锁屏状态;
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
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
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
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
其中,所述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包括: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
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应用图标放大显示、应用图标高亮显示或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
获取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触摸时长;
判断所述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
若是,则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
2.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纹信息库,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
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采集单元采集到的所述目标指纹信息;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与第一判断单元同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
获取单元,在第一判断单元和第二判断单元判断结果为是时,用于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随后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还用于在所述获取单元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
解除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出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锁屏状态时,解除所述移动终端的锁屏状态;
输出单元,用于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
启动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
所述接收单元包括确定子单元、获取子单元、判断子单元以及生成子单元,其中:
所述确定子单元,用于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
所述输出单元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图标放大显示、应用图标高亮显示或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
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单击或者双击需要进入的应用图标的操作所生成针对所选择的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或者,
所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触摸时长;
所述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
所述生成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子单元判断出所述触摸时长超过预设时长时,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即:将权利要求1的“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修改为“如果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移动终端屏幕,并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修改为“直接将该移动终端屏幕解锁并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揭露移动终端处于灭屏时如何显示应用图标,更未揭露先点亮屏幕而不解锁,在锁屏界面下显示应用图标,接收到应用启动指令再去解锁移动终端屏幕并启动目标应用;现有技术中,如果指纹匹配都是直接解锁,没有先显示应用图标,然后在接收到启动指令时再解锁的。权利要求1中目标应用图标的确定是与用户的操作无关的,而是根据应用程序的使用历史数据自动确定出来的;权利要求1是通过触摸时长超过预设时长来启动的,而非对比文件1的通过停止触摸触发的,不能因为通过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触发相关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确定触摸时长超过预设时长来启动当前已经选中的应用程序就是常规技术手段。基于此,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
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同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
若是,则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
若当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解除所述移动终端的锁屏状态;
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
如果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移动终端屏幕,并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
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
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直接将该移动终端屏幕解锁并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
其中,所述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包括: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
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应用图标放大显示、应用图标高亮显示或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
获取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触摸时长;
判断所述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
若是,则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
2.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纹信息库,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
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采集单元采集到的所述目标指纹信息;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与第一判断单元同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
获取单元,在第一判断单元和第二判断单元判断结果为是时,用于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随后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还用于在所述获取单元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
解除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出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锁屏状态时,解除所述移动终端的锁屏状态;
输出单元,用于在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移动终端屏幕,并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
启动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直接将该移动终端屏幕解锁并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
所述接收单元包括确定子单元、获取子单元、判断子单元以及生成子单元,其中:
所述确定子单元,用于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
所述输出单元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应用图标放大显示、应用图标高亮显示或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
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单击或者双击需要进入的应用图标的操作所生成针对所选择的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或者,
所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触摸时长;
所述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
所述生成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子单元判断出所述触摸时长超过预设时长时,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黑屏或灭屏状态下接受输入信息进行点亮屏幕灯相关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黑屏手势功能,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输入的指纹信息显示多个匹配的应用程序图标,若在灭屏情况下采集指纹信息,先点亮屏幕再显示应用程序图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得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依据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大小顺序显示应用程序图标,然后通过点击、语音触发指令或手指离开屏幕的方式来启动相应的程序,同时,根据图标的具体显示方式采用具体的触发方式,比如在不是循环显示图标时,通过短点击、长点击、语音等触发启动应用程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容易得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在于:(1)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输出应用图标时如果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屏幕;(2)当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解锁;响应应用启动指令时解锁移动终端屏幕;(3)将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目标应用图标放大或高亮显示,若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时长超过预设时长则生成对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然而,在通过指纹启动应用前先判断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具体何时解锁,以及是否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如果屏幕正处于灭屏状态,则需要先点亮屏幕再显示以便用户观看,以及将目标应用图标放大或高亮显示,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判断触摸屏幕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启动其中的目标应用图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上述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直到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的操作,均为在所述触摸时长内进行的”,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在灭屏时启动应用的方式未被对比文件1揭露也并非公知常识,其是在采集到用户的指纹信息后,先在灭屏状态下通过亮屏显示应用图标给用户观看而不解锁,然后再在接收到应用启动指令后,才进行终端屏幕解锁并启动对应的目标应用这一个独特的应用显示、应用启动以及屏幕解锁这一多个动作的控制,远非亮屏进行显示这一简单的步骤;(2)权利要求1的应用启动指令的生成方式未被对比文件1揭露且并非公知常识,其根据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出的目标应用图标是作为选定的等候应用启动指令而可启动的应用图标,目标应用图标的确定与用户的操作无关,而是根据应用程序的使用历史数据自动确定出来的,这与对比文件1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没有现有技术在选定某一应用程序后,通过长按来实现对该应用程序的启动;(3)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特征“上述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直到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的操作,均为在所述触摸时长内进行的”,未被对比文件1揭露和启示也并非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用户只需要触摸维持预设的时长则可以自动确定出目标应用图标并实现用于启动该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的如此多的操作,无需用户通过点击的方式启动应用程序,提高了便捷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
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同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
若是,则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
若当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解除所述移动终端的锁屏状态;
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
如果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移动终端屏幕,并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
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
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直接将该移动终端屏幕解锁并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
其中,所述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包括: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
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应用图标放大显示、应用图标高亮显示或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
获取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触摸时长;
判断所述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
若是,则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其中,上述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直到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的操作,均为在所述触摸时长内进行的。
2.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纹信息库,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
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采集单元采集到的所述目标指纹信息;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与第一判断单元同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
获取单元,在第一判断单元和第二判断单元判断结果为是时,用于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随后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还用于在所述获取单元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
解除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出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锁屏状态时,解除所述移动终端的锁屏状态;
输出单元,用于在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移动终端屏幕,并在显示界面上同时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
启动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直接将该移动终端屏幕解锁并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
所述接收单元包括确定子单元、获取子单元、判断子单元以及生成子单元,其中:
所述确定子单元,用于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
所述输出单元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应用图标放大显示、应用图标高亮显示或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
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单击或者双击需要进入的应用图标的操作所生成针对所选择的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或者,
所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触摸时长;
所述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
所述生成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子单元判断出所述触摸时长超过预设时长时,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其中,从所述采集单元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直到所述生成子单元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的操作,均为在所述触摸时长内进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176727 A,公开日:2013年06月26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启动方法及通信终端(相当于移动终端应用启动方法),所述通信终端可以是手机、PDA、平板电脑等,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第0005-0044段,第0051-0089段):预先定义不同手指的指纹信息对应不同的应用程序类别,每个应用程序类别对应有若干应用程序(相当于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当检测到手指接触屏幕时,启动指纹识别程序,获取手指的指纹信息;将指纹信息与用户预存的原始指纹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成功后将自动解除通信终端的锁定状态,如果比对失败则通信终端继续保持锁定状态;判断手指是否仍在保持接触屏幕,若是则根据手指的指纹信息分析出对应的应用程序类别,将属于所述应用程序类别的应用程序对应的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循环显示;这些应用程序图标可以按照用户的使用习惯排序或者人为排序显示,优选将使用频率最高的应用程序放在最前面(相当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所述目标指纹信息,若是,则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在显示界面上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优选的是,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可通过高亮或大图标形式显示;判断手指是否仍在接触屏幕,当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相当于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应用程序启动方法的从获取手指的指纹信息,直到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步骤,都是在手指接触屏幕的触摸时长内进行的,亦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上述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直到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的操作,均为在所述触摸时长内进行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输出应用图标时如果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屏幕;(2)当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解锁;响应应用启动指令时解锁移动终端屏幕;(3)将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目标应用图标放大或高亮显示,若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时长超过预设时长则生成对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何时点亮屏幕;(2)何时解锁屏幕;(3)如何启动目标应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检测到手指接触屏幕时,先启动指纹识别程序,获取手指的指纹信息,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执行指纹启动应用的功能,设置成在通过指纹启动应用前,先判断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另外,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显示信息时,如果屏幕正处于灭屏状态,则需要先点亮屏幕再显示以便用户观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指纹信息与用户预存的原始指纹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成功后将自动解除通信终端的锁定状态,如果比对失败则通信终端继续保持锁定状态;判断手指是否仍在保持接触屏幕,若是则根据手指的指纹信息分析出对应的应用程序类别,将属于所述应用程序类别的应用程序对应的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循环显示。
然而,具体何时解锁,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设定的,例如,在指纹匹配成功后立即解锁,或是在进行其他相关的操作后进行解锁。亦即,当指纹匹配成功但未获取到与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立即完成指纹解锁,或者,当指纹匹配成功且获取到与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待启动目标应用时再解锁移动终端屏幕,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可以进行设定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7段):更好的是,先获取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再按照所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大小顺序显示应用程序图标,这样能提高用户找到可能需要的应用程序图标的效率;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该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可通过高亮显示或者大图标等形式与其他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区别。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在首位突出显示。同时,是否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是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设定的,将目标应用图标放大或高亮显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判断手指是否仍在接触屏幕,当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这种触发启动方式无疑更为简便实用。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循环(动态)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若手指已处于接触屏幕的状态,则可通过判断手指未接触屏幕(离开屏幕)来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这种方式可简化来回移动手指的操作。据此,当静态显示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时,若手指已处于接触屏幕的状态,为简化来回移动手指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判断触摸屏幕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启动其中的目标应用图标,因为通过判断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触发相关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当触摸时长超过预设时长时触发对目标对象的选定和移动,或触发快捷菜单的弹出等。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启动方法及通信终端,所述通信终端可以是手机、PDA、平板电脑等,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第0005-0044段,第0051-0089段):预先定义不同手指的指纹信息对应不同的应用程序类别,每个应用程序类别对应有若干应用程序(相当于预先存储用户每一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每一个指纹信息可以绑定一个或多个应用);当检测到手指接触屏幕时,启动指纹识别程序,获取手指的指纹信息;将指纹信息与用户预存的原始指纹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成功后将自动解除通信终端的锁定状态,如果比对失败则通信终端继续保持锁定状态;判断手指是否仍在保持接触屏幕,若是则根据手指的指纹信息分析出对应的应用程序类别,将属于所述应用程序类别的应用程序对应的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循环显示;这些应用程序图标可以按照用户的使用习惯排序或者人为排序显示,优选将使用频率最高的应用程序放在最前面(相当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判断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是否存在采集到的所述目标指纹信息,若是,则从预先存储的指纹信息库中获取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获取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的每一个应用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在显示界面上输出所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所述目标应用图标进行突出显示,包括:应用图标在首位显示);优选的是,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可通过高亮或大图标形式显示;判断手指是否仍在接触屏幕,当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相当于接收针对所述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中的目标应用图标输入的应用启动指令;响应所述应用启动指令,启动所述目标应用图标对应的目标应用)。当应用程序图标收到触发指令时,启动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所述触发指令可以是用户用另一个手指或者按键点击应用程序图标(相当于接收单击需要进入的应用图标的操作生成针对所选择的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通信终端从获取手指的指纹信息,直到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都是在手指接触屏幕的触摸时长内进行的,亦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特征“从所述采集单元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直到所述生成子单元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的操作,均为在所述触摸时长内进行的”。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输出应用图标时如果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则点亮屏幕;(2)当从所述指纹信息库中未获取到与所述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若是则解锁;响应应用启动指令时解锁移动终端屏幕;(3)将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目标应用图标放大或高亮显示,若持续触摸移动终端屏幕的时长超过预设时长则生成对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或者接收双击需要进入的应用图标的操作生成针对所选择的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何时点亮屏幕;(2)何时解锁屏幕;(3)如何启动目标应用或者需要进入的应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检测到手指接触屏幕时,先启动指纹识别程序,获取手指的指纹信息,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执行指纹启动应用的功能,设置成在通过指纹启动应用前,先判断是否开启指纹启动应用模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另外,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显示信息时,如果屏幕正处于灭屏状态,则需要先点亮屏幕再显示以便用户观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指纹信息与用户预存的原始指纹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成功后将自动解除通信终端的锁定状态,如果比对失败则通信终端继续保持锁定状态;判断手指是否仍在保持接触屏幕,若是则根据手指的指纹信息分析出对应的应用程序类别,将属于所述应用程序类别的应用程序对应的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循环显示。
然而,具体何时解锁,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设定的,例如,在指纹匹配成功后立即解锁,或是在进行其他相关的操作后进行解锁。亦即,当指纹匹配成功但未获取到与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立即完成指纹解锁,或者,当指纹匹配成功且获取到与目标指纹信息匹配的应用时,待启动目标应用时再解锁移动终端屏幕,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可以进行设定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7段):更好的是,先获取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再按照所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使用频率大小顺序显示应用程序图标,这样能提高用户找到可能需要的应用程序图标的效率;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该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可通过高亮显示或者大图标等形式与其他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区别。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在首位突出显示。同时,是否将所述至少两个应用中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的次数最多的应用的应用图标确定为目标应用图标,是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设定的,将目标应用图标放大或高亮显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判断手指是否仍在接触屏幕,当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这种触发启动方式无疑更为简便实用。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循环(动态)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若手指已处于接触屏幕的状态,则可通过判断手指未接触屏幕(离开屏幕)来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这种方式可简化来回移动手指的操作。据此,当静态显示至少两个应用的应用图标时,若手指已处于接触屏幕的状态,为简化来回移动手指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判断触摸屏幕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启动其中的目标应用图标,因为通过判断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触发相关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当触摸时长超过预设时长时触发对目标对象的选定和移动,或触发快捷菜单的弹出等。
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应用程序图标收到触发指令时,启动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所述触发指令可以是用户用另一个手指或者按键点击应用程序图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通过接收双击需要进入的应用图标的操作生成针对所选择的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因为通过双击应用程序图标来启动对应的应用程序,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于意见陈述(1),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中与在灭屏时启动应用的方式相对应的特征,对应于上述决定的理由2.1中的区别特征(1)和(2),其并非仅是点亮屏幕显示给用户观看,而是涉及何时点亮屏幕以及何时解锁屏幕。
现有技术中,对于通过输入指纹方式解锁并启动应用程序的终端来说,一般流程是解锁、点亮屏幕、显示应用图标、接收应用启动指令、启动应用,就何时点亮屏幕而言,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移动终端处于灭屏时如何显示应用图标,但欲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显示信息时,如果屏幕正处于灭屏状态,需要先点亮屏幕再显示以便用户能够观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就解锁屏幕而言,尽管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锁屏幕的时间不同,但二者的方案都是通过指纹匹配来决定是否能够解锁屏幕,即在指纹验证通过后才能解锁屏幕,同样保证了移动终端的安全性,而且二者都是通过指纹找到与之匹配的应用,然后启动目标应用,以此免去查找应用的繁琐操作,提高启动应用的效率,即两个方案的构思和解决的问题也是相同的。至于何时解锁屏幕,即先解锁屏幕再显示应用程序图标,还是先显示应用程序图标,待收到应用启动指令后,再解锁屏幕并启动目标应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具体设定的。况且,本申请的方案也并未因为解锁时间点后移而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于意见陈述(2),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中与应用启动指令的生成方式相对应的特征,对应于上述决定的理由2.1中的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优选将使用频率最高的应用程序放在最前面,这样能提高用户找到可能需要的应用程序图标的效率,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判断手指是否仍在接触屏幕,当检测到手指未接触屏幕时,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应用程序是作为首个选定的等候应用启动指令而可启动的应用图标,即首个所谓的目标应用图标,且该使用频率最高的应用程序,也是根据应用程序的使用历史数据自动确定的,与用户操作无关。
另外,相较于本申请的目标应用图标一经确定静态不变而言,对比文件1的方案更加优化、更显灵活,其目标应用图标可动态变化,即在循环显示若干应用程序图标时,每隔预定时间段内有一应用程序图标处于待选状态(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即为动态变化的目标应用图标)。也就是说,相较于本申请只能直接启动预设时间段内被启动次数最多的应用,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则不仅可以直接启动使用频率最高的应用程序,后续还可以直接启动使用频率次之或者更低的应用程序。
就应用程序启动的触发方式来看,尽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方式不尽相同,一个是通过手指持续触摸屏幕的时长超过预设时长,另一个是通过手指移开屏幕,但二者都可简化操作,在手指已经触摸屏幕的情况下无需手指来回移动即可选择启动应用,且由上述决定的理由2.1中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可知,若将对比文件1的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由动态变化改为本申请的静态不变,即静态确定目标应用图标,则在手指已处于接触屏幕的状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判断触摸屏幕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启动其中的目标应用图标,因为通过判断触摸时长是否超过预设时长来触发相关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常用技术手段中选择一个来用于启动应用程序,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3)对于意见陈述(3),针对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特征“上述从采集用户的目标指纹信息直到生成针对所述目标应用图标的应用启动指令的操作,均为在所述触摸时长内进行的”,由上述决定的理由2.1可知其已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是用户只需要触摸相应时长即可自动启动当前处于待选状态的应用程序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无需用户通过点击的方式启动应用程序,提高了便捷性。
综上所述,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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