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档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46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67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01009.4
申请日:2015-12-0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祥钧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霍芳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01009.4,名称为“一种风档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8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18933A,公开日为2010年9月1日)、对比文件2(CN103245032A,公开日为2013年8月14日)、对比文件3(CN1712839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8日)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档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温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多个温度区间,对应设置内风机的多个风档;其中,从最低档位到最高档位所述内风机的风速随之增加;
设置所述内风机的三种运行模式:自动风模式、舒适风模式和节能风模式;
在所述自动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温度区间,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
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舒适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
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节能温度时,自动升高所述内风机的档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舒适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包括:
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降低指定降档数:
|内环温度-预设舒适温度|≤第一温度差,且持续第一指定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节能温度时,自动升高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包括:
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升高指定升档数:
|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差为2℃,所述第一指定时间为20分钟,所述降档数为1档。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温度差为2℃,所述第二指定时间为20分钟,所述升档数为1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当所述内风机的档位降低到最低档时则停止降档;
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当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升高到最高档时则停止升档。
7. 一种风档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风档划分模块,用于将温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多个温度区间,对应设置内风机的多个风档;其中,从最低档位到最高档位所述内风机的风速随之增加;
模式划分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内风机的三种运行模式:自动风模式、舒适风模式和节能风模式;其中,在所述自动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温度区间,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舒适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节能温度时,自动升高所述内风机的档位。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划分模块包括:
舒适风模式处理单元,用于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降低指定降档数:
|内环温度-预设舒适温度|≤第一温度差,且持续第一指定时间。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划分模块包括:
节能风模式处理单元,用于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升高指定升档数:
|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7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3和9。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是否执行升高档位的操作,取决于温度是否达标,同时本申请中相邻的温度区间对应的风档数不一定是相邻档位。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特征“在节能风模式下,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内风机的当前档位升高指定升档数:|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档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温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多个温度区间,对应设置内风机的多个风档;其中,从最低档位到最高档位所述内风机的风速随之增加;
设置所述内风机的三种运行模式:自动风模式、舒适风模式和节能风模式;
在所述自动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温度区间,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
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舒适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
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节能温度时,自动升高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包括: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升高指定升档数:|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舒适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包括:
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降低指定降档数:
|内环温度-预设舒适温度|≤第一温度差,且持续第一指定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差为2℃,所述第一指定时间为20分钟,所述降档数为1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温度差为2℃,所述第二指定时间为20分钟,所述升档数为1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当所述内风机的档位降低到最低档时则停止降档;
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当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升高到最高档时则停止升档。
6. 一种风档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风档划分模块,用于将温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多个温度区间,对应设置内风机的多个风档;其中,从最低档位到最高档位所述内风机的风速随之增加;
模式划分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内风机的三种运行模式:自动风模式、舒适风模式和节能风模式;其中,在所述自动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温度区间,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舒适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预设节能温度时,自动升高所述内风机的档位;
所述模式划分模块包括:节能风模式处理单元,用于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升高指定升档数:|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划分模块包括:
舒适风模式处理单元,用于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降低指定降档数:
|内环温度-预设舒适温度|≤第一温度差,且持续第一指定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风档控制方法也是在节能模式下的控制方法,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在温度下降时,当 T1<T2时,风扇以低速档运行;当T2≤T1≤T2 ΔT2时,风扇以中速档运行;当T1≥T2 ΔT2时,风扇以高速档运行”可以明确得出,在对比文件3的节能模式下,当室内温度达到温度区间的端点值时,对风档进行升档控制,这与本申请在温度达标时执行升高档位的操作相同。在此基础上,判断条件“|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说明室内温度已经接近或达到设定温度并保持了一定的时间,此时为了节约能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切换到节能模式,而风机档位的具体升高档数是本领域技术人根据实际控制需要可以选择设置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区别特征“在节能风模式下,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内风机的当前档位升高指定升档数:|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设计和多次试验调整能够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档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内环温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多个内环温度区间,对应设置内风机的多个档位;其中,从最低档位到最高档位所述内风机的风速随之增加;
设置所述内风机的三种运行模式:自动风模式、舒适风模式和节能风模式,其中,每种运行模式配置有开环风档表,所述开环风档表包括:所述多个内环温度区间与所述多个档位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自动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内环温度区间,按照所述自动风模式对应的开环风档表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
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内环温度区间,按照所述舒适风模式对应的开环风档表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一段时间后,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或者接近设定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直至所述内风机的档位降低到最低档位;
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内环温度区间,按照所述节能风模式对应的开环风档表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一段时间后,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或者接近设定温度时,自动升高所述内风机的档位,直至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升高到最高档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或者接近设定温度时,自动降低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包括:
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降低指定降档数:
|内环温度-设定温度|≤第一温度差,且持续第一指定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节能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或者接近设定温度时,自动升高所述内风机的档位,包括:
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将所述内风机的当前档位升高指定升档数:
|内环温度-设定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度差为2℃,所述第一指定时间为20分钟,所述降档数为1档。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温度差为2℃,所述第二指定时间为20分钟,所述升档数为1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5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风档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的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室内机的风档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8]-[0056]段,附图1-3):在制冷模式时,运行风档根据压缩机是否运行以及环境温度T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环温度)进行选择:如果所述压缩机停止运行,则内风机运行低风档;如果所述压缩机处于运行状态,当T2≥32℃时,所述内风机运行超高风档;当T2<32℃时:若T2>T1 3℃时,所述内风机运行高风档;若T1 1℃<T2≤T1 3℃时,所述内风机运行中风档;若T2≤T1 1℃时,所述内风机运行低风档(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将内环温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多个内环温度区间,对应设置内风机的多个档位;其中,从最低档位到最高档位所述内风机的风速随之增加;在所述自动风模式下,根据当前内环温度所属的温度区间,自动运行对应的档位)。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内风机有三种模式,还包括舒适风模式和节能风模式,在舒适风和节能风模式下对风机档位的控制,以及限定了每种运行模式配置有开环风档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空调室内机的出风模式以满足多种需求。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舒适风模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7]段,附图1-6):节能舒适模式:制冷时,当用户选择节能舒适按键一次,空调按照节能舒适控制模式的方案1控制逻辑进行控制,首先检测室内的温度,通过判断室内温度与控制逻辑内部设定温度差的大小进行不同的控制逻辑运行;当空调检测到温差很大时(大于等于3度),空调采用定频运行模式运行,温度按照T1(控制逻辑内设定的温度)运行15分钟,然后按照T1-2度运行15分钟,导风板处于与地面水平的出风位置,高风速运行;运行过程不断检测室内温度,当检测到室内温度与控制逻辑内设定的温差小于等于3度,或者检测到运行时间已经达到半小时,控制逻辑按照控制方案 1中的第二步运行,取消定频运行模式,按照空调原有的变频运行模式运行,运行温度按照控制逻辑中编写的T1运行,导风板处于与地面水平,风速采用中风速运行(即公开了本申请的舒适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或者接近设定温度时,自动降低内风机的档位)。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空调室内机中设置舒适送风模式,通过降低内风机的档位减少噪声来提升用户的舒适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为了最大限度地提升用户舒适度时将内风机的档位降至最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上述舒适风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节能风模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节能型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5页第3段,附图1-2):如图2所示,在节能模式时自动风模式的风量设定是:在温度下降时,当 T1<T2时,风扇以低速档运行;当T2≤T1≤T2 ΔT2时,风扇以中速档运行;当T1≥T2 ΔT2时,风扇以高速档运行。在温度上升时,当T1<T2 ΔT1时,风扇以低速档运行;当T2 ΔT1≤T1≤T2 ΔT3时,风扇以中速档运行;当T1≥T2 ΔT3时,风扇以高速档运行(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在节能风模式下,在当前内环温度达到或者接近设定温度时,自动升高内风机的档位)。这样风扇可以随着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的变化而自动调整转速,可以节省电机功率,从而节约能源。又可以使用户感到舒适,温度上升时,风量增大,温度下降时,风量减少,用户就不会感到过冷或过热,T1为室内温度,T2为设定温度。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空调室内机中设置节能风模式,通过升高内风机的档位提高换热效率降低空调能耗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换热效率时将内风机的档位升高至最高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上述节能风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关于每种运行模式的开环风档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自动风模式下基于环境温度和预设温度的比较控制风机的档位,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舒适风模式下基于运行温度和设定温度的比较控制风机的档位,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节能风模式下基于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的比较控制风机的档位,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加直观和方便地控制,为每种运行模式配置包括了多个内环温度区间与多个档位的对应关系的开环风档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舒适风模式下利用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相比较来自动降低内风机档位,在此基础上,“|内环温度-设定温度|≤第一温度差,且持续第一指定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风机档位转变的判断条件,而风机档位的具体降低档数是本领域技术人根据实际控制需要可以选择设置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节能风模式下根据室内温度与预设温度进行比较来自动升高风机档位,在此基础上,“|内环温度-预设节能温度|≤第二温度差,且持续第二指定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改变风机档位的判断条件,而风机档位的具体升高档数是本领域技术人根据实际控制需要可以选择设置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舒适风模式下,风档从高风速降低至中风速(即降挡数为1),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在节能风模式下,风档依次从低速档升高至中速档,然后由中速档升高至高速档(即升档数为1),而“第一温度差为2℃,第一指定时间为20分钟”和“第二温度差为2℃,第二指定时间为20分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控制需要能够选择的常规控制参数,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舒适风模式,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将风速由高风速降低到中风速,不会再进一步降低;2、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节能风模式,对比文件3公开的风扇在室内温度到达设定温度后会停止运行来节约能源给出了与权利要求1相反的技术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舒适风模式,参考上面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将风速由高风速降低到中风速即降低内风机的档位减少噪声来提升用户舒适度的技术启示,显然对比文件2中空调室内机的舒适送风模式也是通过牺牲更多制冷/制热能耗来减少内风机噪声,进而提升用户的舒适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为了最大限度地提升用户舒适度时将内风机的档位降至最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舒适风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这样室内温度到达设定温度后,压缩机停机,如果室内温度在一段时间内不升高,风扇将开t2停t4循环运行,直到T1≥T2 ΔT2风扇循环运行停止。风扇停止运行即风扇电机不工作,这样就能有效节约能源,且风扇停止运行会减少噪音”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技术教导,但是这仅仅是对比文件3对空调器未在节能模式下运行时压缩机和风扇的控制运行方式的描述。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节能风模式,对比文件3同时公开了在节能模式启动时风扇的运行控制方式(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即,“在温度下降时,当 T1<T2时,风扇以低速档运行;当T2≤T1≤T2 ΔT2时,风扇以中速档运行;当T1≥T2 ΔT2时,风扇以高速档运行。在温度上升时,当T1<T2 ΔT1时,风扇以低速档运行;当T2 ΔT1≤T1≤T2 ΔT3时,风扇以中速档运行;当T1≥T2 ΔT3时,风扇以高速档运行。这样风扇可以随着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的变化而自动调整转速,可以节省电机功率,从而节约能源。又可以使用户感到舒适,温度上升时,风量增大,温度下降时,风量减少,用户就不会感到过冷或过热,T1为室内温度,T2为设定温度。”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空调室内机中设置节能风模式,通过升高内风机的档位提高换热效率降低空调能耗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换热效率时将内风机的档位升高至最高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节能风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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