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35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574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6347.7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欣悦
合议组组长:宋洁
参审员:向薇
国际分类号:G01N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6347.7,名称为“用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81656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其特征是,所述混凝土试模是由试模(1)与试模箍(2)组成的;试模箍(2)环绕在试模(1)的四周;试模箍(2)是由模箍板一(21)、模箍板二(22)、模箍板三(23)、模箍板四(24)、模箍板铰(25)、紧固铰一(26)、紧固杆(27)、紧固铰二(28)与锁扣(29)组成的;模箍板一(21)和模箍板三(23)之间、模箍板三(23)和模箍板四(24)之间、模箍板二(22)和模箍板四(24)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25)铰接;紧固铰一(26)固定在模箍板二(22)的外侧;紧固杆(27)两端分别与紧固铰一(26)和紧固铰二(28)连接;锁扣(29)与紧固铰二(28)连接;模箍板一(21)是矩形板状部件;与模箍板二(22)、模箍板三(23)、模箍板四(24)相比,模箍板一(21)宽度和厚度与它们相等,但长度较长;模箍板一(21)的上下边不与任何部件连接;左右边与模箍板二(22)连接的一边有上下两个槽口,槽口的宽度与紧固杆(27)的直径相等,槽口的封闭端工作时与模箍板一(21)的外边平齐;左右边与模箍板三(23)连接的边通过模箍板铰(25)与模箍板三(23)上下左右对齐连接;模箍板二(22)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模箍板二(22)的大小、厚薄与模箍板三(23)、模箍板四(24)均相同;模箍板二(22)与模箍板四(24)之间通过模箍板铰(25)铰接;模箍板二(22)与模箍板一(21)相交的边附近的外侧与紧固铰一(26)固结;模箍板三(23)和模箍板四(24)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模箍板三(23)两边分别与模箍板一(21)和模箍板四(24)之间、模箍板四(24)和模箍板二(22)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25)铰接连接;
所述的试模(1)是由5块大小相等的正方形板与试模铰组成的;每块板与板相连接的部位都固结着密封带;四块围板与底板之间均采用试模铰密封连接;工作时,四块围板与底板围成试模,外部用试模箍(2)紧固;拆模时,只要松开试模箍(2),四块围板就轻易被打开;
所述的试模箍(2)的模箍板铰(25)是模箍板之间的连接件,紧固铰一(26)是模箍板二(22)与紧固杆(27)之间的连接件,紧固铰二(28)是紧固杆(27)与锁扣(29)之间的连接件;
所述的紧固杆(27)是杆状部件;紧固杆(27)两端分别与紧固铰一(26)和紧固铰二(28)铰接,并能与模箍板二(22)在水平面内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紧固杆(27)与模箍板二(22)的外表面平行,穿过模箍板一(21)的槽口,对模箍板二(22)和模箍板一(21)起拉结作用;
所述的锁扣(29)是杆状部件,通过紧固铰二(28)与紧固杆(27)铰接,并能在水平面内与紧固杆(27)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锁扣(29)紧贴模箍板一(21)的外表面,使紧固杆(27)穿过模箍板一(21)的槽口张紧,试模箍(2)就紧紧地将试模(1)周围箍住;拆模时,松开锁扣(29),使紧固杆(27)离开模箍板一(21)的槽口,试模箍(2)就可以脱离试模(1)的外表面,试模(1)就能方便地打开。”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试模箍的具体结构以及试模箍的紧固方式为:试模箍(2)是由模箍板一(21)、模箍板二(22)、模箍板三(23)、模箍板四(24)、模箍板铰(25)、紧固铰一(26)、紧固杆(27)、紧固铰二(28)与锁扣(29)组成的;模箍板铰(25)是模箍板之间的连接件,模箍板一(21)和模箍板三(23)之间、模箍板三(23)和模箍板四(24)之间、模箍板二(22)和模箍板四(24)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25)铰接;紧固铰一(26)是模箍板二(22)与紧固杆(27)之间的连接件,锁扣(29)通过紧固铰二(28)与紧固杆(27)铰接,紧固铰一(26)固定在模箍板二(22)的外侧,紧固杆(27)两端分别与紧固铰一(26)和紧固铰二(28)连接,锁扣(29)与紧固铰二(28)连接;模箍板一(21)是矩形板状部件,与模箍板二(22)、模箍板三(23)、模箍板四(24)相比,模箍板一(21)宽度和厚度与它们相等,但长度较长,模箍板一(21)的上下边不与任何部件连接,左右边与模箍板二(22)连接的一边有上下两个槽口,槽口的宽度与紧固杆(27)的直径相等,槽口的封闭端工作时与模箍板一(21)的外边平齐,左右边与模箍板三(23)连接的边通过模箍板铰(25)与模箍板三(23)上下左右对齐连接,模箍板二(22)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模箍板二(22)的大小、厚薄与模箍板三(23)、模箍板四(24)均相同,模箍板二(22)与模箍板一(21)相交的边附近的外侧与紧固铰一(26)固结,模箍板三(23)和模箍板四(24)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2)权利要求1中的试模结构工作原理为:试模(1)是由5块大小相等的正方形板与试模铰组成的,每块板与板相连接的部位都固接着密封带,四块围板与地板之间均采用试模铰密封连接,工作试,四块围板与底板围成试模,外部用试模箍(2)紧固,拆模时,只要松开试模箍(2),四块围板就轻易被打开;3)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杆(27)是杆状部件,并能与模箍板二(22)在水平面内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紧固杆(27)与模箍板二(22)的外表面平行,穿过模箍板一(21)的槽口,对模箍板二(22)和模箍板一(21)起拉结作用;锁扣是杆状部件,并能在水平面内与紧固杆(27)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锁扣(29)紧贴模箍板一(21)的外表面,使紧固杆(27)穿过模箍板一(21)的槽口张紧,试模箍(2)就紧紧地将试模(1)周围箍住,拆模时,松开锁扣(29),使紧固杆(29)离开模箍板一(21)的槽口,试模箍(2)就可以脱离试模(1)的外表面,试模(1)就能方便地打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请求保护的全部内容,因此,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本申请采用与试模相匹配的卡箍,方便、实用;试模箍是由模箍板一、模箍板二、模箍板三、模箍板四、模箍板铰,制作简单、方便可靠,实用灵活。因此,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试模是由5块大小相等的正方形板与试模铰组成的;每块板与板相连接的部位都固结着密封带;四块围板与底板之间均采用试模铰密封连接;工作时,四块围板与底板围成试模,外部用试模箍紧固;拆模时,只要松开试模箍,四块围板就轻易被打开。(2)模箍包括模箍板一、模箍板二、模箍板三、模箍板四、模箍板铰;模箍板一和模箍板三之间、模箍板三和模箍板四之间、模箍板二和模箍板四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铰接;模箍板一是矩形板状部件;与模箍板二、模箍板三、模箍板四相比,模箍板一宽度和厚度与它们相等,但长度较长;模箍板一的上下边不与任何部件连接;左右边与模箍板三连接的边通过模箍板铰与模箍板三上下左右对齐连接;模箍板二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模箍板二的大小、厚薄与模箍板三、模箍板四均相同;模箍板二与模箍板四之间通过模箍板铰铰接;模箍板三和模箍板四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模箍板三两边分别与模箍板一和模箍板四之间、模箍板四和模箍板二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铰接连接;试模箍的模箍板铰是模箍板之间的连接件。(3)模箍还包括紧固铰一、紧固杆、紧固铰二与锁扣,模箍板一左右边与模箍板二连接的一边有上下两个槽口,槽口的宽度与紧固杆的直径相等,槽口的封闭端工作时与模箍板一的外边平齐;模箍板二与模箍板一相交的边附近的外侧与紧固铰一固结;紧固杆两端分别与紧固铰一和紧固铰二连接;锁扣与紧固铰二连接;紧固铰一是模箍板二与紧固杆之间的连接件,紧固铰二是紧固杆与锁扣之间的连接件;紧固杆是杆状部件,两端分别与紧固铰一和紧固铰二铰接,并能与模箍板二在水平面内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紧固杆与模箍板二的外表面平行,穿过模箍板一的槽口,对模箍板二和模箍板一起拉结作用;锁扣是杆状部件,通过紧固铰二与紧固杆铰接,并能在水平面内与紧固杆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锁扣紧贴模箍板一的外表面,使紧固杆穿过模箍板一的槽口张紧,试模箍就紧紧地将试模周围箍住;拆模时,松开锁扣,使紧固杆离开模箍板一的槽口,试模箍就可以脱离试模的外表面,试模就能方便地打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并引用教科书文献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试模箍、试模体以及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合议组成员认为“试模箍、试模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完全是主观判断,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具备法律效力。复审请求人承认“试模箍、试模体结构的原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其具体结构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有的技术发明都是利用公知的技术原理来形成技术方案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凝土抗渗仪的试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附图1-3):混凝土抗渗仪的试模主要由试模体1、卡箍3、紧固螺栓4和螺母5组成;在试模体1的圆筒段的外周上自上至下地套装带有紧固螺栓4和螺母5的圆环形卡箍3(相当于试模箍环绕在试模的四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试模是由5块大小相等的正方形板与试模铰组成的;每块板与板相连接的部位都固结着密封带;四块围板与底板之间均采用试模铰密封连接;工作时,四块围板与底板围成试模,外部用试模箍紧固;拆模时,只要松开试模箍,四块围板就轻易被打开。(2)模箍包括模箍板一、模箍板二、模箍板三、模箍板四、模箍板铰;模箍板一和模箍板三之间、模箍板三和模箍板四之间、模箍板二和模箍板四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铰接;模箍板一是矩形板状部件;与模箍板二、模箍板三、模箍板四相比,模箍板一宽度和厚度与它们相等,但长度较长;模箍板一的上下边不与任何部件连接;左右边与模箍板三连接的边通过模箍板铰与模箍板三上下左右对齐连接;模箍板二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模箍板二的大小、厚薄与模箍板三、模箍板四均相同;模箍板二与模箍板四之间通过模箍板铰铰接;模箍板三和模箍板四是正方形的板状部件;模箍板三两边分别与模箍板一和模箍板四之间、模箍板四和模箍板二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铰接连接;试模箍的模箍板铰是模箍板之间的连接件。(3)模箍还包括紧固铰一、紧固杆、紧固铰二与锁扣,模箍板一左右边与模箍板二连接的一边有上下两个槽口,槽口的宽度与紧固杆的直径相等,槽口的封闭端工作时与模箍板一的外边平齐;模箍板二与模箍板一相交的边附近的外侧与紧固铰一固结;紧固杆两端分别与紧固铰一和紧固铰二连接;锁扣与紧固铰二连接;紧固铰一是模箍板二与紧固杆之间的连接件,紧固铰二是紧固杆与锁扣之间的连接件;紧固杆是杆状部件,两端分别与紧固铰一和紧固铰二铰接,并能与模箍板二在水平面内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紧固杆与模箍板二的外表面平行,穿过模箍板一的槽口,对模箍板二和模箍板一起拉结作用;锁扣是杆状部件,通过紧固铰二与紧固杆铰接,并能在水平面内与紧固杆发生相对转动;工作时,锁扣紧贴模箍板一的外表面,使紧固杆穿过模箍板一的槽口张紧,试模箍就紧紧地将试模周围箍住;拆模时,松开锁扣,使紧固杆离开模箍板一的槽口,试模箍就可以脱离试模的外表面,试模就能方便地打开。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制作方形的混凝土试样;(2)如何为方形试模设计相应的试模箍;(3)如何简化试模箍的紧固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出处同上)一种用于混凝土性能试验的圆柱形的试模体1,该试模体1由前后两部分对称组成,装入混凝土试件后通过卡箍3锁紧固定。而方形的混凝土试块同样是本领域最常用的混凝土性能测试试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方形的混凝土试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改变试模体的形状和结构,如采用5块大小相等的正方形板与试模铰构成试模体,每块板与板相连接的部位固结密封带,四块围板与底板之间均采用试模铰密封连接,并同样通过试模箍进行紧固和拆模,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试模(混凝土试样)的具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与其相匹配的卡箍对其进行固结,当试模(混凝土试样)其周向为四边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的能想到将对其进行固结的卡箍也设置为相同的形状,具体地,试模箍包括模箍板一、模箍板二、模箍板三、模箍板四、模箍板铰,且模箍板一和模箍板三之间、模箍板三和模箍板四之间、模箍板二和模箍板四之间均通过模箍板铰铰接,以形成能够构造出周向为四边形的试模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各模箍板的大小、形状、厚度等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卡箍3通过紧固螺栓4和螺母5进行紧固和拆模。而采用紧固铰,紧固杆和锁扣的手动锁紧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可参见文献1(“特种铸造”,杨兵兵,中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87页图2-26,以及文献2(“可拆卸联接设计与应用”,凌武宝,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223页、228页图6-7、图6-15。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紧固及拆模的效率,能够想到将采用紧固铰,紧固杆和锁扣的手动锁紧方式应用于模箍板一与模箍板二的连接从而获得更便捷高效的锁紧方式。至于槽口的设计,紧固板的尺寸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混凝土试模的结构导致其支模和拆模不方便,故提出了一种用模箍固结试模体的混凝土试模,其由试模体和环绕在试模四周的试模箍组成,通过对试模箍的首尾进行紧固从而达到紧固试模体的目的,该结构在制备混凝土试块时,支模和拆模非常方便;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卡箍固结的混凝土试模(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附图1-3),其由试模体和环绕在其四周的卡箍组成,这种结构使得试模拆装方便、快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了圆筒形的试模体以及圆环形的卡箍结构用于制作圆柱状的混凝土试样,未公开本申请方形的试模箍、试模体以及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但是,基于具体的制作混凝土试样不同形状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与其形状相匹配的试模体及试模箍,方形的混凝土试块是本领域最常用的混凝土性能测试试样,当混凝土试样为立方体时,相应的改变试模体和试模箍的形状和结构,如采用本申请中的试模体和试模箍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机械结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用于紧固试模箍的紧固装置结构及原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前述采用相关教材的举证。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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