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27L抗原结合蛋白-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CD27L抗原结合蛋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95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51803
优先权日:2011-09-22
申请(专利)号:201280057377.X
申请日:2012-09-20
复审请求人:安姆根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颖
合议组组长:唐慧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C07K16/28,A61K39/395,A61P35/00,A61P3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被删除,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被克服。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其从属权利要求对上述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应当认为该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7377.X,名称为“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安姆根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以权利要求2-4、22-23、25、27-39、42-45、48-66、69-72、77-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38段(即第1-13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
a) 所述轻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74表示的LCDR1;如SEQ ID NO:82表示的LCDR2序列;和如SEQ ID NO:90表示的LCDR3序列;以及所述重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28表示的HCDR1;如SEQ ID NO:36表示的HCDR2序列;和如SEQ ID NO:44表示的HCDR3序列;
b)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R24K-S26G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c)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R24K-S26G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d)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L55I-Y58F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e)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Q95N-T96S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或
f)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Q95N-T96S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2. 权利要求书1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包含:
a) 与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
b) 与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轻链可变结构域由如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4. 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重链可变结构域由如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抗原结合蛋白以小于或等于2 x 10-11 M的亲和力特异性结合人CD27L。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抗原结合蛋白抑制CD27L与CD27的结合。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抗原结合蛋白为抗体。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抗体为人抗体。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包含如SEQ ID NO:58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和如SEQ ID NO:12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链。
10. 一种抗体缀合物,其含有与化疗剂缀合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抗体缀合物,其中接头使所述化疗剂与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缀合。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抗体缀合物,其中所述接头为不可裂解的接头。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抗体缀合物,其中所述接头包含N-琥珀酰亚胺基4-(N-马来酰亚胺甲基)环己烷-1-羧酸酯。
14. 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缀合物,其中所述化疗剂与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多肽中所含的一个或多个赖氨酸缀合。
15. 权利要求10所述的抗体缀合物,其中所述化疗剂为DM1。
16.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5所述的抗体缀合物,其中每个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介于1和10之间。
17. 权利要求1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每个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介于3和7之间。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每个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介于4和6之间。
19.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每个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为约4.0、约4.1、约4.2、约4.3、约4.4、约4.5、约4.6、约4.7、约4.8、约4.9、约5.0、约5.1、约5.2、约5.3、约5.4、约5.5、约5.6、约5.7、约5.8、约5.9或约6.0。
20. 权利要求16-19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治疗有效量的所述抗体缀合物。
21. 权利要求20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被冻干。
22. 分离的核酸,其编码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其中:
a) 轻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74表示的序列的LCDR1,如SEQ ID NO:82表示的序列的LCDR2,以及如SEQ ID NO:90表示的序列的LCDR3;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28表示的序列的HCDR1;如SEQ ID NO:36表示的序列的HCDR2;以及如SEQ ID NO:44表示的序列的HCDR3;或
b)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R24K-S26G突变、L55I-Y58F突变和Q95N-T96S突变中任一项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或
c) 轻链可变结构域如a)或b)所定义并且与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如a)或b)所定义并且与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
23. 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分离的核酸,其中所述轻链通过与SEQ ID NO:51表示的核苷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的核苷酸序列的核酸来编码。
24. 权利要求23所述的分离的核酸,其中所述轻链通过SEQ ID NO:51表示的核苷酸序列的核酸来编码。
25. 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分离的核酸,其中所述重链通过与SEQ ID NO:5表示的核苷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的核苷酸序列的核酸来编码。
26. 权利要求25所述的分离的核酸,其中所述重链通过SEQ ID NO:5表示的核苷酸序列的核酸来编码。
27. 一种表达载体,其包含权利要求22-26中任一项所述分离的核酸。
28. 权利要求27所述的表达载体,其中所述分离的核酸编码抗体轻链。
29. 权利要求27所述的表达载体,其中所述分离的核酸编码抗体重链。
30. 权利要求28所述的表达载体,其还包含编码抗体重链的分离的核酸。
31. 一种重组宿主细胞,其包含可操作连接启动子的权利要求22-26中任一项所述分离的核酸。
32. 一种重组宿主细胞,其包含权利要求28或29所述的表达载体。
33. 权利要求32所述的重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宿主细胞包含权利要求28和29所述的表达载体。
34. 权利要求33所述的重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宿主细胞分泌结合CD27L的抗体。
35. 权利要求31-34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细胞具有哺乳动物来源。
36. 权利要求35所述的重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细胞为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系。
37. 一种制备CD27L抗体药物缀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 提供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
b) 使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与接头缀合;以及
c) 使药物与所述接头缀合。
38. 一种制备CD27L抗体药物缀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 提供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以及
b) 使共价结合药物的接头与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缀合。
39. 权利要求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为抗体。
40. 权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体包含如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41. 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体包含如SEQ ID NO:58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和如SEQ ID NO:12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链。
42. 权利要求37或38的方法,其中所述接头包含N-琥珀酰亚胺基4-(N-马来酰亚胺甲基)环己烷-1-羧酸酯。
43. 权利要求37或38的方法,其中所述药物包含DM1。
44. 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在制备用于治疗需要其的患者中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
45. 权利要求4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为抗体。
46. 权利要求4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包含如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47. 权利要求4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包含如SEQ ID NO:58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和如SEQ ID NO:12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链。
48. 权利要求45-47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包含增强的效应子功能。
49. 权利要求45-47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包含抗体药物缀合物群。
50. 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药物缀合物包含N-琥珀酰亚胺基4-(N-马来酰亚胺甲基)环己烷-1-羧酸酯接头。
51. 权利要求49或5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药物缀合物包含DM1。
52. 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用途,其中每个抗体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介于1和10之间。
53. 权利要求52所述的用途,其中每个抗体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介于3和7之间。
54. 权利要求53所述的用途,其中每个抗体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介于4和6之间。
55. 权利要求53所述的用途,其中每个抗体的DM1分子的平均数为约4.0、约4.1、约4.2、约4.3、约4.4、约4.5、约4.6、约4.7、约4.8、约4.9、约5.0、约5.1、约5.2、约5.3、约5.4、约5.5、约5.6、约5.7、约5.8、约5.9或约6.0。
56. 权利要求44所述的用途,其中来自所述患者的样品用于测试CD27L表达。
57. 权利要求5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样品用于测试CD27L mRNA表达。
58. 权利要求5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样品用于测试CD27L蛋白表达。
59. 权利要求5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样品为血液样品。
60. 权利要求5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样品为活组织检查。
61. 权利要求4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肾细胞癌(RCC)、头颈癌、成胶质细胞瘤、乳腺癌、脑肿瘤、鼻咽癌、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ALL)、多发性骨髓瘤、免疫母细胞性淋巴瘤、T-细胞白血病/淋巴瘤(ATLL)、HIV相关体腔型淋巴瘤、胚胎癌、卡斯尔曼氏病、卡波西氏肉瘤、瓦尔登斯特伦氏巨球蛋白血症或者B-细胞淋巴瘤。
62. 权利要求6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RCC。
63. 权利要求4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非霍奇金氏淋巴瘤(NHL)。
64. 权利要求4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CLL)。
65. 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在制备用于治疗在需要其的患者中自身免疫或炎性疾患的药物中的用途。
66. 权利要求6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为抗体。
67. 权利要求6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包含如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68. 权利要求6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包含如SEQ ID NO:58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和如SEQ ID NO:12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的重链。
69. 权利要求6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原结合蛋白抑制CD27与CD27L的结合。
70. 权利要求65-6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自身免疫或炎性疾患为全身性红斑狼疮(SLE)、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DDM)、炎性肠道疾病(IBD)、多发性硬化(MS)、牛皮癣、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RA)或者肾小球性肾炎。
71. 权利要求65-6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治疗抑制或者预防所述患者中的移植排斥。
72. 权利要求65-6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治疗抑制或者预防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73. 权利要求7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抗体是双特异性抗体。
74. 权利要求73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双特异性抗体结合CD27L和人效应细胞抗原,所述人效应细胞抗原为CD3。
75. 权利要求1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是抗体片段。
76. 权利要求75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中所述抗体片段选自F(ab);F(ab');F(ab')2;Fv;单链Fv分子(scFv);双特异性单链Fv二聚体;双链抗体和三链抗体。
77. 权利要求6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透明细胞RCC或未分化鼻咽癌。
78. 权利要求44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为伯基特氏淋巴瘤、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ALCL)、皮肤T-细胞淋巴瘤、结节性小卵裂细胞淋巴瘤、淋巴细胞性淋巴瘤、外周T-细胞淋巴瘤、伦南德氏淋巴瘤、成人T-细胞白血病(T-ALL)、中心母细胞/中心细胞(cb/cc)滤泡性淋巴瘤癌、B系弥漫性大细胞淋巴瘤、或血管免疫母细胞性淋巴结病(AILD)样T细胞淋巴瘤。”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2、22采用“序列同一性”限定所述重链可变结构域和轻链可变结构域,意味着可变结构域的氨基酸序列在既定比例范围内的任意类型、形式的变化。重链可变结构域/轻链可变结构域在抗体中共同形成的空间结构是抗体-抗原特异性结合的重要基础,其改变很有可能导致可变结构域的空间结构改变,进而导致抗体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本申请说明书也证明了抗体Ab4上CDR序列中若干氨基酸残基的替换,会导致抗体与CD27L的结合作用消失(参见说明书第100页表8)。因此,在说明书缺乏充足的实验数据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的内容和公知技术无法预期所有采用“序列同一性”所限定的抗原结合蛋白均具备相应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2、2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23、25采用“序列同一性”限定所述核酸,意味着由核酸编码的抗体轻链/重链的氨基酸序列在既定比例范围内的任意类型、形式的变化,包括重链可变结构域/轻链可变结构域的变化。同理,权利要求23、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3-4、27-39、42-45、48-66、69-72、77-78引用之前的权利要求,没有克服其中不支持的问题。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4、27-39、42-45、48-66、69-72、77-7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安姆根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78项)。所做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22的“分离的核酸,其编码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中的“编码”之后增加“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限定;将权利要求51中“权利要求49或50所述的用途”修改为“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以克服多项引多项的缺陷。复审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复审决定书,专利申请号为200880109529.X,复审案件编号为1F141871,复审决定号:第67110号,中文,复印件,共7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或2限定的抗体不包含轻链可变区CDR2的Y58N,并且不包含重链可变区CDR1的G33S和I34L,驳回决定认定的表8中不具有结合活性的抗体并未落入权利要求2的范围内,因此,引述没有落入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具体抗体来反对当前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不合理。2)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抗体的CDR氨基酸序列对于抗体的生物活性是关键的。由于权利要求2中的抗体具有被限定的CDR序列并且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构架区(可变区中的非CDR部分)的氨基酸序列,因此可以预期它们具有相似的结合活性。3)复审决定第67110号(见附件1)的案件权利要求涉及“1. 具有NADH依赖性HMF还原酶活性的分离的多肽,其中所述多肽显示与SEQ ID NO:2所示氨基酸序列至少95%的同源性并且其与SEQ ID NO:2的区别在于至少S117L和Y295C被取代”。在该决定中,合议组认可了该权利要求中由功能性限定、蛋白的关键位点/部分以及至少95%同一性限定的蛋白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情况符合该复审决定的支持性条件,因为该权利要求具有功能限定“CD27L抗原结合蛋白”、“对于生物活性是关键的CDR序列”以及“至少95%同一性”。综上,权利要求2以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22、51如下:
“22. 分离的核酸,其编码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其中:
a) 轻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74表示的序列的LCDR1,如SEQ ID NO:82表示的序列的LCDR2,以及如SEQ ID NO:90表示的序列的LCDR3;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28表示的序列的HCDR1;如SEQ ID NO:36表示的序列的HCDR2;以及如SEQ ID NO:44表示的序列的HCDR3;或
b)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R24K-S26G突变、L55I-Y58F突变和Q95N-T96S突变中任一项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或
c) 轻链可变结构域如a)或b)所定义并且与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如a)或b)所定义并且与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
“51. 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药物缀合物包含DM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按照“序列同一性”的限定方式,其意味着重链/轻链可变结构域的氨基酸序列在既定比例范围内任意类型、形式的变化。重链/轻链可变结构域的任意改变很有可能导致可变结构域的空间结构发生难以预料的改变,进而导致抗体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2)本申请说明书也证明了抗体Ab4上CDR序列中若干氨基酸残基的替换,会导致抗体与CD27L的结合作用消失(参见说明书第100页表8),比如N31H-Y58N G33S-I34L、N31H-Y58N D54E-G55S、R24K-S26G G33S-I34L等9种情形。可见,在说明书缺乏充足的实验数据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和公知技术无法预期所有采用“序列同一性”所限定的抗原结合蛋白均具备相应的抗原结合功能。3)对于复审决定第67110号,其案情与本申请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简单地类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分离的核酸,其编码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b)概括了存在L55I-Y58F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与突变前的抗体相比,上述突变组合的抗体和CD27L的结合显示降低的结合水平(参见说明书第100页表8)。而本申请要提供的是特异性结合CD27L的抗原结合蛋白。所述的“特异性结合”是指抗原结合蛋白比其它蛋白优先结合CD27L(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2-3段)。可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b),以及引用技术方案b)的技术方案c)所限定的抗原结合蛋白均具备相应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2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2的权利要求23-36也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78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所做修改在于:删除权利要求22技术方案b)中的“L55I-Y58F突变”。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2的b)中仅存在R24K-S26G突变和Q95N-T96S突变中任一项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说明书表8的数据已经可以支持这些组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22如下:
“22. 分离的核酸,其编码CD27L抗原结合蛋白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其中:
a) 轻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74表示的序列的LCDR1,如SEQ ID NO:82表示的序列的LCDR2,以及如SEQ ID NO:90表示的序列的LCDR3;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28表示的序列的HCDR1;如SEQ ID NO:36表示的序列的HCDR2;以及如SEQ ID NO:44表示的序列的HCDR3;或
b) 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R24K-S26G突变和Q95N-T96S突变中任一项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如a)中所定义但存在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或
c) 轻链可变结构域如a)或b)所定义并且与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和重链可变结构域如a)或b)所定义并且与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6页78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5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38段(即第1-13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8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被删除,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被克服。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其从属权利要求对上述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应当认为该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b)中概括了存在L55I-Y58F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与突变前的抗体相比,上述突变组合的抗体和CD27L的结合显示降低的结合水平(参见说明书第100页表8)。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b),以及引用技术方案b)的技术方案c)所限定的抗原结合蛋白均具备相应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2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2技术方案b)中的“L55I-Y58F突变”,即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b)中不再包含“存在L55I-Y58F突变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N31S-I34M突变的重链可变结构域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因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被克服,权利要求2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相同的理由,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2的权利要求23-3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也被克服,权利要求23-3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2、22采用“序列同一性”限定所述重链可变结构域和轻链可变结构域,意味着可变结构域的氨基酸序列在既定比例范围内的任意类型、形式的变化,其空间结构发生的改变难以预料,可能导致抗体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本申请说明书也证明了抗体Ab4上CDR序列中若干氨基酸残基的替换,会导致抗体与CD27L的结合作用消失(参见说明书第100页表8),因此权利要求2、2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25采用“序列同一性”限定所述核酸,意味着由核酸编码的抗体轻链/重链的氨基酸序列在既定比例范围内的任意类型、形式的变化,包括重链可变结构域/轻链可变结构域的变化。同理,权利要求23、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4、27-39、42-45、48-66、69-72、77-78引用之前的权利要求,没有克服其中不支持的问题,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具有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对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的6个CDR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书1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其包含:a)与SEQ ID NO:66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的轻链可变结构域;和b)与SEQ ID NO:20表示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同一性的重链可变结构域。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SEQ ID NO:66为抗体Ab4的轻链可变结构域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0为抗体Ab4的重链可变结构域氨基酸序列,抗体Ab4为本申请验证的与CD27L相结合的抗体。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其轻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74表示的LCDR1、如SEQ ID NO:82表示的LCDR2序列、和如SEQ ID NO:90表示的LCDR3序列;重链可变结构域包含如SEQ ID NO:28表示的HCDR1、如SEQ ID NO:36表示的HCDR2序列、和如SEQ ID NO:44表示的HCDR3序列(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限定的6个CDR序列)。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 f)中所限定的突变,均已被证明所限定的抗原结合蛋白能够与CD27L结合,并且与所述CD27L抗原结合蛋白具有类似的结合水平(见说明书表8)。由于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CD27L抗原结合蛋白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有技术特征,即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的6个CDR序列已被具体限定。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采用序列同一性限定所述重链可变结构域和轻链可变结构域的限定方式意味着可变结构域的氨基酸序列在既定比例范围内的任意类型、形式的变化,很有可能导致可变结构域的空间结构发生难以预料的改变,导致抗体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不成立。在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条件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a)中也限定了轻链可变结构域和重链可变结构域的6个CDR的序列,技术方案b)-c)中所限定的突变均已被验证,因此,权利要求2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25,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22、23、25的权利要求27-39、42-45、48-66、69-72、77-7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可知,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相应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或不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