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94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54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9287.3
申请日:2015-08-11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玲莉
合议组组长:张宪国
参审员:赵伟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C10N40/34,C10N40/02,C10N40/04,C10N3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9287.3,名称为“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8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EP0778334A1,公开日为1997年6月11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5年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75%的三羟甲基丙烷酯和25%的聚苯醚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抗氧剂 0.3%-0.6%,
极压剂 1.0%-3.0%,
抗磨剂 1.0%-2.0%,
腐蚀抑制剂 0.2%-0.4%,
金属减活剂 0.1%-0.3%,
消泡剂 20-50ppm,
摩擦改进剂 1.0%-2.0%,
补强剂 0.3%-0.5%;
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二烷基二苯胺T534和50%的N,N’-二异丙基对苯二胺复合;
极压剂是磷酸三甲酚酯T306;
抗磨剂是氨基硫代酯T323;
腐蚀抑制剂是甲基苯并三氮唑;
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巯基苯并咪唑和50%的噻二唑衍生物T561复合;
消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T911;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亚磷酸酯;
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润滑剂组合物为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没有公开三羟甲基丙烷酯与聚苯醚的质量比,没有公开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二烷基二苯胺T534和50%的N,N’-二异丙基对苯二胺复合、抗磨剂是氨基硫代酯T323、腐蚀抑制剂是甲基苯并三氮唑、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巯基苯并咪唑和50%的噻二唑衍生物T561复合,也没有公开消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的共聚物T911、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2)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相应组分的调整和含量的选择并将其用作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发动机结构、工作原理、工况使用条件不同,对润滑油性能要求也不同,两者是完全不同类型的润滑剂,没有可比性;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使用对象、润滑油配方、技术指标方面都不同,也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润滑剂组合物为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没有公开三羟甲基丙烷酯与聚苯醚的质量比,没有公开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二烷基二苯胺T534和50%的N,N’-二异丙基对苯二胺复合、抗磨剂是氨基硫代酯T323、腐蚀抑制剂是甲基苯并三氮唑、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巯基苯并咪唑和50%的噻二唑衍生物T561复合,也没有公开消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的共聚物T911、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2)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相应组分的调整和含量的选择并将其用作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油,并且,上述区别限定并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5年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热润滑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7-36行,第9页第20-29行,第11页第16-20、39-47、54-59行,第12页第37-51行):组合物包括润滑基础油和聚苯硫醚;润滑基础油可以是(c)聚苯醚和有机酯的混合物;其中有机酯优选多醇酯;多醇酯为具有5到30个碳原子的位阻醇与脂肪酸的酯,特别优选的位阻醇是具有三羟甲基丙烷的醇;聚苯硫醚为抗氧化剂;自由基链停止剂型抗氧剂的加入量优选0.1%-2%质量百分比;自由基链停止剂型抗氧剂例如p,p’-二丁基二苯胺等;含磷抗磨添加剂的加入量优选1%-6%质量百分比;含磷抗磨剂可以是磷酸酯类化合物,常见的磷酸酯、亚磷酸酯和偏酯,例如三烷基亚磷酸酯(即本申请所述摩擦改进剂烷基亚磷酸酯的下位概念)等;带有烷基的磷酸酯优选磷酸三甲酚酯(相当于本申请的极压剂);含硫抗磨剂的加入量优选1%-5%质量百分比;润滑剂组合物中还包括其它添加剂,例如抗磨添加剂、粘度指数改进剂、倾点下降剂、腐蚀抑制剂和金属减活剂;抗磨添加剂例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锌和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加入量为0.01%-5%质量百分比;该润滑剂组合物可以用作喷气发动机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成分对比如下:

组分
本申请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
可用作喷气发动机的耐热润滑剂组合物

基础油
75%三羟甲基丙烷酯 25%聚苯醚
聚苯醚 有机酯,有机酯优选多醇酯,特别优选具有三羟甲基丙烷的醇酯

抗氧剂
50%的二烷基二苯胺T534 50%的N,N,-二异丙基对苯二胺
P,P‘-二丁基二苯胺

极压剂
磷酸三甲酚酯T306
磷酸三甲酚酯

抗磨剂
氨基硫代酯T323
含硫抗磨剂

腐蚀抑制剂
甲基苯并三氮唑
腐蚀抑制剂

金属减活剂
50%疏基苯并咪唑 50%噻二唑衍生物T561
金属减活剂

消泡剂
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T911


摩擦改进剂
烷基亚磷酸酯(抗磨剂)
三烷基亚磷酸酯

补强剂
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抗磨剂)
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



粘度指数改进剂



倾点下降剂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润滑剂组合物为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没有公开三羟甲基丙烷酯与聚苯醚的质量比,没有公开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二烷基二苯胺T534和50%的N,N’-二异丙基对苯二胺复合、抗磨剂是氨基硫代酯T323、腐蚀抑制剂是甲基苯并三氮唑、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巯基苯并咪唑和50%的噻二唑衍生物T561复合,也没有公开消泡剂是丙烯酸酯与醚的共聚物T911、补强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2)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
然而,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润滑剂组合物可以用作喷气发动机油,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4-41行):所述耐热润滑剂组合物可在超过200℃的高温环境下工作,并提供改进的耐磨性能和抗氧化性能,而变循环喷气发动机兼具涡轮喷气发动机和涡扇喷气发动机的性能,其润滑油耐高温性能要求达到20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组合物进行适当调整后用作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油。关于各功能组分的调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三羟甲基丙烷酯和聚苯醚的混合质量比进行适当调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实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抗氧剂可以是p,p’-二丁基二苯胺,即二烷基二苯胺的下位概念,同时,N,N’-二异丙基对苯二胺也是常用的具有相似结构的抗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抗氧剂的类型和复合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润滑剂组合物中含有含硫抗磨剂、腐蚀抑制剂和金属减活剂,而氨基硫代酯T323是常用的含硫抗磨剂、甲基苯并三氮唑是常用的腐蚀抑制剂、巯基苯并咪唑和噻二唑衍生物T561都是常用的金属减活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金属减活剂的复合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对比文件1公开了润滑剂组合物中还可以包括抗磨添加剂例如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而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也是具有相近结构的抗磨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需要在润滑剂组合物中添加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作为补强剂。消泡剂是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改善抗泡性能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可以在润滑剂组合物中加入消泡剂,而丙烯酸酯与醚的共聚物T911是常用的消泡剂。
对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产品性能最终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范围内对润滑剂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上述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对各类发动机以及润滑油、基础油和添加剂的基础知识进行了介绍,并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使用对象结构不同,基础油配比不同,工况要求不同导致添加剂配方不同,两者使用性能要求、品种、质量差异明显,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5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满足发动机中轴承、齿轮的承载能力,对摩擦副起合适的润滑、冷却、密封作用,以减少轴承、齿轮磨损,带走产生的热量,具有适宜的粘度,较高的闪点,良好的低温流动性、抗氧化性以及橡胶相容性的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指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4-41行):所述耐热润滑剂组合物可在超过200℃的高温环境下工作,并提供改进的耐磨性能和抗氧化性能。根据申请人介绍的相关常识也可知:对于加力涡轮喷气发动机,需要润滑部位的热负荷增加,轴承温度上升为170℃,要求润滑油的高温能力达到150℃,而涡轮风扇发动机的轴承温度一般在260℃以上,要求润滑油的高温能够达到175-20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耐热润滑剂组合物可以满足涡喷和涡扇发动机润滑油的高温要求(即变循环发动机两种模式的润滑油高温要求),并且也具备好的耐磨性能和抗氧化性能,根据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油的性能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将其作为变循环喷气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至于基础油配比和添加剂配方的不同,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关于性能要求,对比文件1指出了其耐热润滑剂组合物可以用作喷气发动机油,可在超过200℃的高温环境下工作,并提供改进的耐磨性能和抗氧化性能,而运动粘度、闪点(开口)、热安定性和腐蚀性等都是喷气发动机油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性能参数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容易获得本申请。
综上,复审请求人主张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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