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05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686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5591.6
申请日:2015-06-10
复审请求人: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云珊
合议组组长:王芳
参审员:孙一凡
国际分类号:H04N5/44,H04N5/7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项区别特征,其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所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5591.6,名称为“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61144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513156A,公开日为2004年07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基础系统、至少一个NFC接口和至少一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所述基础系统设于电视机内,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通过所述NFC接口可拆地连接于电视机的背面;
基础系统用于运行最基本的功能,在没有接入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前,基础系统能独立工作,接入一个或者多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后,基础系统和多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同时工作,每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都能独立运行,扩展子系统和基础系统只需要少量的运算结果交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接口为可拆卸连接的两卡片状贴片,其中一卡片状贴片集成于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上并位于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表面,另一卡片状贴片集成于所述基础系统上并位于电视机的背面,且该两卡片状贴片通过粘贴或者磁铁吸附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至少一个高速扩展接口和至少一个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该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通过所述高速扩展接口可拆地连接于电视机的背面或侧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础系统包括数据通信控制单元、第一传输总线、第一系统操作CPU、第一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图像增强单元、电视码流解码单元、显示控制单元、电视屏幕;所述数据通信控制单元通过所述第一传输总线分别与所述第一系统操作CPU、第一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图像增强单元、电视码流解码单元、显示控制单元以及电视屏幕连接;
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包括第二传输总线、第二系统操作CPU、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低速接口功能单元以及NFC收发控制单元;所述第二传输总线分别连接所述第二系统操作CPU、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低速接口功能单元、NFC收发控制单元,所述第二系统操作CPU还连接NFC收发控制单元;
所述NFC接口包括至少一第一NFC感应电路和至少一第二NFC感应电路,所述第一NFC感应电路与所述基础系统的数据通信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二NFC感应电路与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NFC收发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一NFC感应电路和第二NFC感应电路一一对应可拆卸连接;
所述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包括第三传输总线、第三系统操作CPU、第三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以及高速接口功能单元;所述第三传输总线分别连接所述第三系统操作CPU、第三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高速接口功能单元连接;
所述高速扩展接口包括至少一第一Unipro协议控制器、第一MIPI M-PHY接口、第二MIPI M-PHY接口和至少一第二Unipro协议控制器,所述第一MIPI M-PHY接口通过第一Unipro协议控制器与所述基础系统的数据通信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二MIPI M-PHY接口通过第二Unipro协议控制器与所述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三传输总线连接,所述第一MIPI M-PHY接口和第二MIPI M-PHY接口可拆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对于低速接口扩展,所述基础系统的工作流程是:
(1)基础系统电路开始工作后,第一系统操作CPU负责通过第一传输总线对第一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进行读写操作完成系统启动;
(2)系统启动后,第一系统操作CPU会通过第一传输总线和数据通信控制单元对第一NFC感应电路周期性进行逐一扫描操作,以确定哪个NFC接口上挂有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直到扫描完所有的NFC接口;
(3)当确定NFC接口上挂有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则进行握手确认.握手确认方法为第一系统操作CPU写一组约定好的数据流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程序数据存储单元的约定好的地址,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第二系统操作CPU会一直读取该约定好的地址,如果读到的数正好是约定好的数据流,则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会将这个约定好的数据流写回基础系统中的约定地址,不同的地址代表不同的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会遍历查询约定的地址,如果发现有约定的地址写了 约定好的数据流,则表示NFC接口接入了有效的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并且根据数据存放的地址判断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类型;
(4)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完成握手后,就可以接入基础系统一起协同工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骤(3)中,如果在一个NFC接口扫描到有电路负载,则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会在发出握手信号一段时间后持续进行约定地址的遍历查询,当查询一定次数后,发现所有的约定地址中一直都没有有效的数据流,则表示该NFC接口上的负载电路不是约定的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判定为没有挂载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然后开始下一个NFC接口的扫描.直到所有的NFC接口扫描完毕。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工作流程为:
(1)、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开始工作后,第二系统操作CPU会根据握手协议一直读约定好的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中的地址.在第二NFC感应电路接近基础系统的第一NFC感应电路后,第一系统操作CPU会在定时扫描NFC接口时发现该NFC接口出现电路负载,然后尝试进行握手操作,直至完成握手操作;
(2)、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对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进行工作开关控制,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状态时,通过读取子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进行程序运行和数据运算;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关闭状态时,整个系统处于低功耗状态以节省电能;
(3)、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状态时,所述低速接口功能单元接受第二系统操作CPU控制,负责接收并识别功能操作信息,然后将识别结果通过第二传输总线送往第二系统操作CPU;
(4)、然后第二系统操作CPU在接收到识别结果后,通过NFC接口送往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中的所述低速接口功能单元为语音低速接口功能单元、红外遥控单元、手势识别低速接口功能单元、生理数据采集单元、人脸识别单元、感光调节亮度单元的至少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语音低速接口功能单元包括语音识别单元和麦克风,所述麦克风通过语音识别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所述红外遥控单元为红外收发单元,该红外收发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所述手势识别低速接口功能单元包括手势识别单元和摄像头,所述摄像头通过手势识别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所述生理数据采集单元包括体温采集单元、脉博采集单元、血压采集单元以及皮肤电采集单元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体温采集单元、脉博采集单元、血压采集单元以及皮肤电采集单元均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人脸识别单元包括摄像头和人脸识别单元,该摄像头通过人脸识别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感光调节亮度单元包括光强传感器、光强到背光强度映射单元、光强到背光映射表存储单元和背光调整控制单元,该光强到背光强度映射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所述光强传感器、光强到背光映射表存储单元以及背光调整控制单元均连接至光强到背光强度映射单元,所述背光调整控制单元连接到电视背光电路。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高速接口功能单元为高速无线连接单元、显示功能单元中的至少一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速无线连接单元包括RF射频收发单元和WIFI控制器,所述RF射频收发单元通过该WIFI控制器连接所述第三传输总线;
所述显示功能单元包括显示屏幕和显示控制单元,该显示屏幕通过该显 示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三传输总线。
12.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对于高速接口扩展,所述基础系统和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工作流程是:
1)当基础系统开始工作后,基础系统的第一操作系统CPU会遍历扫描所有高速扩展接口,当检测到高速扩展接口中有效信号为有效时,表示该高速扩展接口挂有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
2)当确定高速扩展接口上挂有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则进行握手确认.握手确认方法为第一系统操作CPU写一组约定好的数据流到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三程序数据存储单元的约定好的地址,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第三系统操作CPU会一直读取该约定好的地址,如果读到的数正好是约定好的数据流,则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三系统操作CPU会将这个约定好的数据流写回基础系统中的约定地址,不同的地址代表不同的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会遍历查询约定的地址,如果发现有约定的地址写了约定好的数据流,则表示高速扩展接口接入了有效的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并且根据数据存放的地址判断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类型;
3)当握手确认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类型后,即可接入基础系统开始正常协同工作。”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智能电视,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扬声装置;(2)包括至少一个NFC接口和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连接于电视机的背面;每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都能独立运行,扩展子系统和基础系统只需要少量的运算结果交互。上述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特征(2)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增加了限定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电路44不同于本申请的第二系统操作CPU,且在本申请中,CPU这个技术特征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用于功能扩展模块中,与基础系统配合,实现独立的操作和控制功能,来降低基础系统的数据处理量,从而降低基础系统和带宽的压力,实现系统功能的无限扩展,同时具有更为丰富的数据处理能力,也便于升级和维护;2、本申请利用在子系统中设置第二系统操作CPU和第二程序数据存储单元,使子系统能实现更为独立的操作和控制功能,使之具有无限扩展的能力,且又能通过基础系统对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进行工作开关控制,来降低整个系统功耗,对比文件1和2没有提供足够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基础系统、至少一个NFC接口和至少一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所述基础系统设于电视机内,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通过所述NFC接口可拆地连接于电视机的背面;
基础系统用于运行最基本的功能,在没有接入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前,基础系统能独立工作,接入一个或者多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后,基础系统和多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同时工作,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包括第二系统操作CPU、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每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都能独立运行,扩展子系统和基础系统只需要少量的运算结果交互;
基础系统对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进行工作开关控制,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状态时,通过读取子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进行程序运行和数据运算;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关闭状态时,整个系统处于低功耗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接口为可拆卸连接的两卡片状贴片,其中一卡片状贴片集成于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上并位于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表面,另一卡片状贴片集成于所述基础系统上并位于电视机的背面,且该两卡片状贴片通过粘贴或者磁铁吸附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至少一个高速扩展接口和至少一个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该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通过所述高速扩展接口可拆地连接于电视机的背面或侧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础系统包括数据通信控制单元、第一传输总线、第一系统操作CPU、第一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图像增强单元、电视码流解码单元、显示控制单元、电视屏幕;所述数据通信控制单元通过所述第一传输总线分别与所述第一系统操作CPU、第一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图像增强单元、电视 码流解码单元、显示控制单元以及电视屏幕连接;
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包括第二传输总线、第二系统操作CPU、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低速接口功能单元以及NFC收发控制单元;所述第二传输总线分别连接所述第二系统操作CPU、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低速接口功能单元、NFC收发控制单元,所述第二系统操作CPU还连接NFC收发控制单元;
所述NFC接口包括至少一第一NFC感应电路和至少一第二NFC感应电路,所述第一NFC感应电路与所述基础系统的数据通信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二NFC感应电路与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NFC收发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一NFC感应电路和第二NFC感应电路一一对应可拆卸连接;
所述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包括第三传输总线、第三系统操作CPU、第三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以及高速接口功能单元;所述第三传输总线分别连接所述第三系统操作CPU、第三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高速接口功能单元连接;
所述高速扩展接口包括至少一第一Unipro协议控制器、第一MIPI M-PHY接口、第二MIPI M-PHY接口和至少一第二Unipro协议控制器,所述第一MIPI M-PHY接口通过第一Unipro协议控制器与所述基础系统的数据通信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二MIPI M-PHY接口通过第二Unipro协议控制器与所述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三传输总线连接,所述第一MIPI M-PHY接口和第二MIPI M-PHY接口可拆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对于低速接口扩展,所述基础系统的工作流程是:
(1)基础系统电路开始工作后,第一系统操作CPU负责通过第一传输总线对第一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进行读写操作完成系统启动;
(2)系统启动后,第一系统操作CPU会通过第一传输总线和数据通信控制单元对第一NFC感应电路周期性进行逐一扫描操作,以确定哪个NFC接口上挂有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直到扫描完所有的NFC接口;
(3)当确定NFC接口上挂有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则进行握手确认.握 手确认方法为第一系统操作CPU写一组约定好的数据流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程序数据存储单元的约定好的地址,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第二系统操作CPU会一直读取该约定好的地址,如果读到的数正好是约定好的数据流,则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会将这个约定好的数据流写回基础系统中的约定地址,不同的地址代表不同的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会遍历查询约定的地址,如果发现有约定的地址写了约定好的数据流,则表示NFC接口接入了有效的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并且根据数据存放的地址判断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类型;
(4)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完成握手后,就可以接入基础系统一起协同工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骤(3)中,如果在一个NFC接口扫描到有电路负载,则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会在发出握手信号一段时间后持续进行约定地址的遍历查询,当查询一定次数后,发现所有的约定地址中一直都没有有效的数据流,则表示该NFC接口上的负载电路不是约定的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判定为没有挂载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然后开始下一个NFC接口的扫描.直到所有的NFC接口扫描完毕。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工作流程为:
(1)、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开始工作后,第二系统操作CPU会根据握手协议一直读约定好的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中的地址.在第二NFC感应电路接近基础系统的第一NFC感应电路后,第一系统操作CPU会在定时扫描NFC接口时发现该NFC接口出现电路负载,然后尝试进行握手操作,直至完成握手操作;
(2)、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对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进行工作开关控制,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状态时,通过读取子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进行程序运行和数据运算;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 工作关闭状态时,整个系统处于低功耗状态以节省电能;
(3)、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状态时,所述低速接口功能单元接受第二系统操作CPU控制,负责接收并识别功能操作信息,然后将识别结果通过第二传输总线送往第二系统操作CPU;
(4)、然后第二系统操作CPU在接收到识别结果后,通过NFC接口送往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中的所述低速接口功能单元为语音低速接口功能单元、红外遥控单元、手势识别低速接口功能单元、生理数据采集单元、人脸识别单元、感光调节亮度单元的至少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语音低速接口功能单元包括语音识别单元和麦克风,所述麦克风通过语音识别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所述红外遥控单元为红外收发单元,该红外收发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所述手势识别低速接口功能单元包括手势识别单元和摄像头,所述摄像头通过手势识别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所述生理数据采集单元包括体温采集单元、脉博采集单元、血压采集单元以及皮肤电采集单元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体温采集单元、脉博采集单元、血压采集单元以及皮肤电采集单元均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人脸识别单元包括摄像头和人脸识别单元,该摄像头通过人脸识别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
感光调节亮度单元包括光强传感器、光强到背光强度映射单元、光强到背光映射表存储单元和背光调整控制单元,该光强到背光强度映射单元连接所述第二传输总线;所述光强传感器、光强到背光映射表存储单元以及背光调整控制单元均连接至光强到背光强度映射单元,所述背光调整控制单元连接到电视背光电路。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所述 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高速接口功能单元为高速无线连接单元、显示功能单元中的至少一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速无线连接单元包括RF射频收发单元和WIFI控制器,所述RF射频收发单元通过该WIFI控制器连接所述第三传输总线;
所述显示功能单元包括显示屏幕和显示控制单元,该显示屏幕通过该显示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三传输总线。
12.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其特征在于:
对于高速接口扩展,所述基础系统和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工作流程是:
1)当基础系统开始工作后,基础系统的第一操作系统CPU会遍历扫描所有高速扩展接口,当检测到高速扩展接口中有效信号为有效时,表示该高速扩展接口挂有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
2)当确定高速扩展接口上挂有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则进行握手确认.握手确认方法为第一系统操作CPU写一组约定好的数据流到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三程序数据存储单元的约定好的地址,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第三系统操作CPU会一直读取该约定好的地址,如果读到的数正好是约定好的数据流,则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三系统操作CPU会将这个约定好的数据流写回基础系统中的约定地址,不同的地址代表不同的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基础系统的第一系统操作CPU会遍历查询约定的地址,如果发现有约定的地址写了约定好的数据流,则表示高速扩展接口接入了有效的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并且根据数据存放的地址判断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类型;
3)当握手确认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类型后,即可接入基础系统开始正常协同工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主机1对功能扩展模块的登录模式进行控制,虽然登录模式控制和功耗控制二者同属于控制的下位概念,但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作为想节约整个系统功耗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会因为主机能对功能扩展模块的登录模式进行控制,就容易想到主机对功能扩展模块进行开关控制来解决降低系统功耗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主机对功能扩展模块进行开关控制来解决降低系统功耗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661144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513156A,公开日为2004年07月14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扩展的智能电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功能可扩展的模块化扬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3-4、7-9、18-24段及附图1-7):该装置包括:扬声器装置主体,主要包括电源、核心控制处理器、存储器、功放及扬声器设计,是一个基本的最小扬声系统,也是扬声装置功能模块进行扩展的原体(即基础系统设于扬声装置体内);模块接口,是扬声装置主体与功能模块进行物理固定连接和信息联通所设计的接口;功能模块用于扬声装置进行功能扩展,装入一个功能模块就增加了相应的功能,拆卸下一个功能模块也就删去了相应功能(即功能模块通过模块接口可拆地连接于扬声器装置主体,基础系统用于运行最基本的功能,在没有接入功能模块前,基础系统能独立工作,接入一个或者多个功能模块后,基础系统和多个功能模块同时工作);功能模块与模块接口间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信息联通,其中无线连接方式是指以电磁波传输、光耦合、磁场感应等为主要手段实现电子电路间的信息交互,比如:2.4G技术、红外技术、WIFI通信、NFC技术等(相当于至少一个NFC接口,相应地其外接模块为至少一个低速接口扩展模块,两者基于NFC技术的属性可拆地连接)。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智能电视,基础系统设于电视机内,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扬声装置,基础系统设于扬声装置体内;(2)具有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所述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包括第二系统操作CPU、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每个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都能独立运行,扩展子系统和基础系统只需要少量的运算结果交互,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通过NPC接口可拆地连接于电视机的背面,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低速接口扩展模块,通过NPC接口可拆地连接至扬声器本体;(3)基础系统对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进行工作开关控制,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状态时,通过读取子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进行程序运行和数据运算;当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第二系统操作CPU处于工作关闭状态时,整个系统处于低功耗状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智能电视进行功能扩展,如何降低基础系统的运行压力及带宽负担、提升其扩展能力并降低系统功耗。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要解决的是无法做到针对每个用户的具体需求来定义个性化智能电视的问题,为此提供一种可根据用户自己需求定义的智能电视,其最小配置只包含一个基础系统和部分NFC接口,然后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意增加任何自己需要的功能电路,从而实现扩展功能的方案,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是传统音响产品因设计统一而导致的产品功能不能满足个性化定制需求及产品功能无法升级的问题,并为此提供一种包含基本的最小扬声系统模块接口及功能模块的模块化扬声装置,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接口(例如NFC接口)安装所需要的功能模块,从而实现音响产品功能可扩展的方案。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相同性质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方案均是通过NFC技术将用于功能扩展的模块可拆地连接到本体装置从而对其功能进行扩展,该功能扩展模块的功能并不依赖于具体的扩展本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对智能电视进行功能扩展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智能电视,在智能电视上设置NFC技术以可拆卸地连接功能扩展子系统,以扩展智能电视的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功能扩展模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24行、第3页第5行至第8页第26行及附图2、6-7):功能扩展模块能从主机上设置的功能扩展模块的接插口安装到主机中;功能扩展模块独立于主机(功能扩展模块相当于可以独立运行的接口扩展子系统,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基础系统),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例如,如图2和图6所示,功能扩展模块10在框体11的上表面的平面11e一侧设有指纹检测部41,该指纹检测部41通过用户的手指按压,检测出用户的指纹;该指纹检测部41备有:被用户的手指按压的指纹检测传感器42;登录指纹数据及与指纹数据相关联的关联信息的存储器43(相当于数据存储单元);以及将所输入的指纹数据和所登录的指纹数据进行对照等的控制电路44;该指纹检测部41通过功能扩展模块10的控制部9,由串行/并行?并行/串行接口49与主机1进行认证信号的交换(相当于接口扩展子系统和基础系统只需要少量的运算结果交互)。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独立运行的、与基础系统仅交互少量运算结果的功能扩展模块(即接口扩展子系统),且该功能扩展模块具有执行独立运算功能的控制电路。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提及采用CPU运行程序的方式执行相应的功能,但无论是采用CPU调用运行外部程序的方式,还是采用控制电路执行运算的方式,都是本领域中用于在独立运行的子系统中执行信号处理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获得在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中设置独立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上述惯用手段,从而解决需要降低基础系统的运行压力及带宽负担、提升其扩展能力的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功能模块与模块接口间可以采用NFC技术实现电子信息的交互,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该功能扩展模块的模块接口设计为NFC接口,而由于NFC为低速短距通信技术,因此与其连接的功能扩展模块设计为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同的模块之间具体的连接位置在装置的正面、侧面或背面,都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第8页第26行):将指纹登录在功能扩展模块10的指纹检测部41中的方法包括:首先,功能扩展模块10的控制电路44通过用户操作主机1等而接收来自主机1的命令,形成指纹登录模式;其次,如果用户将手指按压在指纹检测传感器42上,控制电路44便利用指纹检测传感器42进行检测,生成指纹数据,然后控制电路44将识别编号赋予该指纹数据,输出给存储器43。指纹对照的方法包括:主机1进行指纹对照的认证请求,在接收到该请求后,用户将手指按压在功能扩展模块10的指纹检测传感器42上,控制电路利用指纹检测传感器检测该指纹,生成指纹数据;控制电路44从存储器43读出登录的指纹数据,对照从该存储器43读出的指纹数据与由指纹检测传感器42生成的指纹数据并进行认证。可见,对比文件2中,主机1对功能扩展模块的登录模式进行控制,从而使控制电路44在不同的模式下执行不同的工作,即给出了基础系统对扩展子系统的系统操作进行工作控制的技术启示。而为了降低功耗,在不需要执行相关功能时停用工作模块的处理部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过基础系统对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CPU进行开关控制,以便CPU在工作状态时通过读取程序和数据存储单元进行程序运行和数据运算,在不需要时控制CPU处于工作关闭状态,以节约整个系统的总功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段):功能模块与模块接口可采用吸附连接方式。而将NFC接口设计为磁铁吸附或可粘贴的两个卡片状贴片并分别置于要通过NFC接口连接的基础系统和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上,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4段):功能模块与模块接口间通过无线方式进行信息联通,无线连接方式比如:2.4G技术、WIFI通信等;功能模块可包括:WLAN模块等;功能模块用于扬声装置进行功能扩展,装入一个功能模块就增加了相应的功能,拆卸下一个功能模块也就删去了相应功能。而利用2.4G技术或者WIFI通信实现高速扩展功能模块与高速扩展接口模块之间的高速数据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选择主体的正面、侧面或背面作为具体的连接位置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基础系统、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NFC接口、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高速扩展接口的具体结构和电气/信号连接关系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其中的各功能单元、CPU模块等具体结构及其电气/信号连接关系均是实现相应模块自身功能及交互功能所惯用的结构及连接关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低速扩展子系统使用时的基础系统及低速扩展子系统的工作流程。然而采用主机侧控制启动、扫描接口、握手确认、负载查询及协同工作,子系统侧启动、握手、运行、与主机交互,均是本领域中为实现独立扩展功能模块与主机的协同工作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低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功能及实现相应功能的具体模块及连接关系的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同上)指纹识别功能单元(相当于生理数据采集单元)以及包括的指纹采集单元和识别单元。同时,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低速接口功能单元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功能单元,各功能单元均连接于传输总线,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将上述功能单元通过总线连接的方式形成扩展功能模块扩展至智能电视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部分功能模块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功能模块可包括WLAN模块、LCD(相当于显示屏幕)等。而将WLAN模块设计为包括连接的RF射频收发单元和WIFI控制器以实现高速无线连接以及通信功能,设计显示控制单元以控制LCD上的显示,同时将各功能单元连接于传输总线以进行数据传输,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高速接口扩展使用时,基础系统和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工作流程的具体限定。然而采用扫描接口、握手确认及协同工作的方式实现基础系统和高速接口扩展子系统的协同工作,均是本领域中为实现独立扩展功能模块与主机的协同工作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电视领域中,降低系统不必要的功耗是普遍的需求,而为了降低功耗,在不需要执行相关功能时及时停用相关模块,在需要执行相关功能时正常运行相关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对于对比文件2,虽然登录模式控制和功耗控制不属于同一类的控制,然而复审请求人也认可了两者均属于控制,具体地,属于一个系统对另一个系统的控制。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主机对功能扩展模块的登录模式进行控制,其实质上已经给出了基础系统可以对扩展子系统的系统操作进行工作控制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及时控制扩展子系统的CPU模块的运行和停止以降低功耗的技术问题时,可以由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使用基础系统对扩展子系统的CPU的工作/关闭状态进行控制,以节约整个系统的总功耗。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意见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参见对从属权利要求2-12的相关意见评述,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